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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范工作 严打经济犯罪/林书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56:22  浏览:9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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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范工作 严打经济犯罪

林书设 余新荣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严重地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作为打击经济犯罪主力军的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如何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如何更好地防范、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是新形势提出的新课题,现就结合大田县公安经侦近几年工作情况,在防范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些探讨。
  一、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中存在不适应的方面
  (一)在工作中重打击轻防范的思想依然存在
目前重打击轻防范仍是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普遍存在的问题,只注重打击的成果,忽视了防范工作所取的重要作用,经济犯罪案件呈现边打边冒的现象,致使对于频发的案件疲于奔命。随着经济犯罪案件形式的不断变化,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并逐步向智能化、科技化方向发展,犯罪分子作案后潜逃快,赃款赃物转移快。由于现有的公安经侦部门的警力少,缺乏专业的知识人才,发现犯罪的能力不强,目前基本上还是处于部门移送和案件举报的等案状态,自己侦查发现的线索较少。加之公安经费严重不足,现有的侦控技术手段落后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快速的反应机制,因而不能有效地遏制和预防经济犯罪,给违法犯罪者予沉重的打击。
(二)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不密切,经济犯罪案件的鉴定困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目前,公安经侦部门所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大多需要司法会计鉴定、固定资产评估等,而目前公安机关尚无这方面的鉴定机构,需要聘请有关部门作相应的鉴定,而这些部门出于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往往收取高昂的鉴定费,公安机关要从有限的办案经费中支付该笔费用,对原本经费严重不足的公安机关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同时,由于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不健全,造成有些案件无处鉴定,或者因受聘单位多,人手不够,无法在法定时限内提供鉴定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经济犯罪案件的力度。如2002年侦办的大田县燃料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送税务机关进行鉴定时,税务机关由于怕承担责任,以没有义务鉴定为由,而不予鉴定,造成此案因税务鉴定问题而久拖未结。又如2001年侦办的朱英锡职务侵占、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一案,鉴定时间就长达五个月之久,其涉案金额才四万余元,而鉴定费就高达8600元。另一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线索沟通和收集方面的工作做的不过。
  (三)与兄弟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缺乏紧密、高效的打击经济犯罪协作机制
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必须取得工商、税务、银行、烟草专卖、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才能形成打击合力。但在具体的执行中,有的行政执法机关是以条为主,如税务、工商、烟草专卖、技术监督等,难于综合协调。公安经侦部门虽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了一些联系制度,但均为较松散的协作关系,只能解决个别具体问题,同时,由于缺少监督制约机制,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经济犯罪后,出于种种原因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客观上放纵了犯罪分子,影响了打击力度。如2001年大田县在清理整顿行政执法行为期间,县工商局和烟草专卖局将98年以前办理的涉嫌犯罪已降格作相关行政处罚的非法经营案件共15卷移送我局,由于时过境迁,贻误了侦查破案、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造成重要证据材料灭失,所有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逃。虽然经过经侦大队的不懈努力,投入巨大的财力和物力,在全国各地将大部份犯罪嫌疑人陆续抓获归案,但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有效的打击。同时由于存在地区间的利益关系,兄弟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仍不够密切,协作配合只是象征性的,未能真正形成“大侦查”、“大协作”、“大区域”的格局,异地抓捕、取证、追赃仍是困扰当前经侦工作的三大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和综合防控体系
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是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两个方面,无打不安、无防不稳,二者是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但在实际的工作中,重打击轻防范的问题依然存在,使得公安经侦部门对目前频发的经济犯罪案件疲于奔命,很难遏制住经济犯罪案件频发的势头。由于目前经侦部门警力缺乏,很少深入到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经济犯罪频发的复杂场所开展经侦宣传工作,对这些单位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内部预防和管理机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从而减少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经侦部门在经济犯罪案件管辖的种类宣传力度不够,致使许多当事人因不了解案件管辖权的归属而把经济犯罪案件移送纪检部门、县检察院的事情时有发生,从而延误了侦查破案的最佳时机。金融、证券、中介组织等部门没有实行对大额存取款或大笔经济活动向公安机关汇报制度。从近几年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情况看,大多是年前案件,且发案数量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公安经侦部门还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和综合防控机制。
二、加强防范工作,打击经济犯罪的对策
(一)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广大经侦干警的素质,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和侦查破案的本领
各级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一是要改正原来重打开轻防范的错误思想认识,在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同时要提高对各种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把防范工作摆在重要的地位;二是加强对广大经侦干警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各种法律法规和经侦业务的专门知识,建立起追逃、追赃、取证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发现经济犯罪的能力和侦查破案的本领,及时、有效地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防范工作;三是加大对经侦部门的的警力和经费的投入,提高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的作战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与司法会计、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协作配合
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许多案件均需对案件的涉案金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对涉案的资产进行评估,有些专业性较强的经济犯罪案件还需这些部门的协作配合,在打击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取得共识,使一些司法会计鉴定能够在法定的期间完成,以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从快从重的打击。另一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有犯罪嫌疑的人员和单位资料进行及时的收集,做到及时发现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并予以严厉打击。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神圣职责,是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工作的最直接体现,同时也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手段。做好打击经济犯罪、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除公安机关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搞好内部警务协作外,与税务、工商、技术监督、审计、烟草、金融等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建立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横向执法协作机制也尤为重要。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经济管理部门之间要建立起信息通报、联席会议,组建联合办公室,搞好执法配合和案件移交等,初步形成发现、控制、查处犯罪的防控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执法协作体系,以便更有效地打击、预防、整治、震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开展。
1、要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和蔓延,必须坚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和相关的行政执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在“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做到有机结合
既要严厉打击,又要整顿秩序,加强管理和防范工作,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建立相应制度和机制,使各有关部门形成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的合力,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通过协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认真进行年检,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犯罪信息;税务、技术监督、审计、金融、烟草等部门在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对有犯罪嫌疑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避免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防止个别人滥用职权违法乱纪;中介机构依法规范经营活动,严禁弄虚作假等等。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认真分析和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经济犯罪隐患、或案件发案原因,切实采用补救和防范措施,对发现的犯罪线索和嫌疑人,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对因涉嫌经济犯罪案件而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再教育和改造,预防其再次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公安机关对移交的犯罪线索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方针,始终保持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凌厉攻势和高压态势,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以此推动和促进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进一步落实。通过同相关部门的协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2001年6月9日,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在大田县林化厂摧毁了林起果开办的生产假冒洗衣粉、洗发水地下加工厂,缴获其生产设备和大量的假冒洗衣粉、洗发水;2001年9月12日与烟草部门配合在建设镇建忠村成功捣毁了生产劣质烟丝的地下加工厂,缴获其成套设备和34442斤劣质烟丝;2001年11月份与工商联合行动在大田县吴山乡的隧道口附近摧毁了一个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地下窝点,收缴了成套卷烟机器和大量的烟丝及配料;2002年协同大田县工商银行针对广大客户持有使用工行牡丹卡进行恶意透支现象严重的状况,进行了广泛的普法宣传活动和做了大量的工作,使三十余名的客户及时补交了恶意透支款,有效地预防了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并挽回了十几万元的经济损失,维护了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
2、加大兄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
经济犯罪侵害的是整个国家的利益,扰乱和破坏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兄弟公安机关必须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为了维护本地区短期利益出发的思想,树立起“大侦查”、“大协作”、“大区域”的观念,从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加强联合,摆脱区域与区域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责与职责之间的束缚,共同担负起查办经济案件、追缴赃款赃物、追逃的重任,形成整体打击格局,依法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通过与兄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解决了抓捕、取证、追赃难等三大困难。2002年通过与各省市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先后抓获了林基任、刘斌、陈德润、汤纪九、叶青海、陈仙良等网上逃犯,破获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同时对外省市公安经侦部门到我县的调查取证、追逃予以了积极的配合,抓获了部分犯罪嫌疑人,并挽回了一些经济损失。
(四)、建立有效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和综合防控机制
同经济犯罪活动作斗争,必须遵循“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狠狠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以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全方位多层次预防机制,以抵御日趋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1、加大打击力度以震慑犯罪分子,从而收到有效地预防犯罪的效果
目前,经侦工作的重点仍是以打击为主,以打击促预防,对经济犯罪案件要落实破案责任制,做到快侦快破。对重大特大案件,由领导挂帅组织精兵强将上阵,强力追逃,尽力挽回经济损失,对犯罪分子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友邻地区、兄弟单位之间通力协作,发挥协作办案优势,给那些跨地区作案、作案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迎头痛击,营造严打斗争的强大声势,以震慑犯罪分子,不让这些犯罪分子以喘息的机会和形成气候而增加打击处理的难度。自从严打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破获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捕获了一大批犯罪嫌疑人,迫于严打的压力网上逃犯柯飞虎、刘兆戏等相继到我局投案自首,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犯罪分子,经济犯罪案件数也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预防效果。
2、进行经侦宣传活动,加强各项防范工作
一是向广大社会公布经侦所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种类,设立经济犯罪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以方便社会各界举报经济犯罪线索,从而使所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能够得到便捷快速的查处,以利于案件的快侦快破。二是经侦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到经济管理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注意发现和总结经济管理部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请有关部门究研制定预防经济犯罪的对策,加强对单位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法制宣传和防范经济犯罪技能方面的教育,特别要开展法律、法规咨询,以及反欺诈和守法经营教育,提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防范水平,减少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三是广泛开展预防经济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决心以及重大举措、重大成果和先进事迹,将一段时期发案频繁、影响突出案件的作案手段、特征在广播、电视、报刊媒体上曝光。对有关发案情况和原因进行曝光,以增进大家对经侦工作的了解和认识,同时增强人们认识和抵御犯罪的能力;对打击惩处犯罪分子的情况进行曝光,以达到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这样做即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易拉罐中奖诈骗、发送短信息中奖诈骗等具有共同的诈骗特点和作案手法,对类似违法犯罪行为,我们都可以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既震慑犯罪,又提请广大民众注意防范。四是要选择重点防范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建立起防范联动机制。譬如,金融系统的营业网点往往是犯罪分子选择的侵害对象,我们可以采取联席会议的方式,将一些金融领域容易被利用、诈骗的环节、结算方式或已发生过的案例予以公布、分析找出防范办法。
3、加大经侦基础业务建设,发挥其预防经济犯罪的效能
经侦基础业务建设的重点是信息资料搜集、秘密力量建设、阵地控制和经嫌调控,研究经济犯罪的特点、趋势,采取有效措施先期预防。为有效地发挥其预防犯罪的效能,一是经侦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协商,将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公司情况通过计算机进行联网,对被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处过、行政处罚过的人员和单位的情况收集起来,建立单位信息资料库,掌握其犯罪的贯用手法,为日后的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依据。二是要重视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工作,提高发现、控制、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在金融、财税、证券、保险等部门单位物建经侦特情、朋友或关系人,以获取深层次、专业性的经济犯罪情报,在破案追逃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这些秘密力量实施对经济犯罪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和经济犯罪人员社交活动较集中的复杂场所实施控制,对金融证券、商贸、房地产等重点行业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进行监控,从而做到对经济犯罪活动的及时发现和及时控制。三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经侦掩护性职业据点和秘密联络据点对复杂场所开展阵地控制工作,充分发挥其控制阵地、搜集情报、发现犯罪线索、掩护特情,有效地预防打击各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的作用。四是加大经嫌调控工作,对调控对象做到熟悉其基本情况,掌握其活动规律,并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对象开展控制工作,对发现其有犯罪苗头性的予以及时的打击,以预防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五是实行金融、证券、中介机构等单位大额存取款、大笔经济活动交易或发现可疑人员可疑资金及时汇报制度,把经济犯罪活动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4、积极开展专项斗争,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要建立健全打防控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工商、金融、烟草、税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2002年初协同大田县工商局组织开展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整顿行动(即“秋风战役”),有效地遏制了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县的滋生蔓延;2002年1月至3月协同大田县烟草专卖局开展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对烟草市场进行整顿治理,并对李进兴、何国发假冒注册商标案缴获的假冒“山茶”、“合肥”、“一品黄山”等卷烟125件计6250条,涉案值达13万余元的假烟在大田县鸭蛋山当众烧毁,既教育了广大群众,又震慑了犯罪分子,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02年7月份联合县国税局、地税局开展了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同时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打击制售假币专项整治行动和开展矿产品市场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整顿工作。通过开展这些专项整治行动和市场整顿工作,对经济犯罪活动的发生起到了有效地预防效果,同时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作者 林书设系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 余新荣系大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 邮编:3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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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2001]第129号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8月27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洪虎
  
二○○一年九月十日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禁猎)工作,切实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猎捕、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和收购、销售、加工、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取得特许猎捕证方可猎捕的情形和国家批准的对外狩猎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猎捕、销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灭害鼠除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猎工作的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猎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工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禁猎工作。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有林场和武警森林部队应当建立巡护制度,确保本管理区域内禁猎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及其他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损失的书面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调查核实后,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工作,建立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和资源监测机制,随时掌握资源变化趋势,为禁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技术处理或集中封存等措施,对用于狩猎的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理。

  公安机关不得签发用于狩猎的持枪证(经依法批准的经营性狩猎场除外)。

  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猎枪、弹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粘网、夹子等猎捕工具。

  第十条 各级公安、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剧毒化学药品和农药的管理,防止用于毒杀陆生野生动物。

  第十一条 从事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陆生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合法;(二)有适宜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具备与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四)有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统称《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发放:

  (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三)以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四)以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具有发证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终止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四条 以经营为目的,销售其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后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销售。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以经营为目的,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一)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以及宾馆、招待所、餐厅、饭店等餐饮业经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均应向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二)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餐饮业除外),应向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三)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其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具有发证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单位和个人,须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同意并核发《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明》后,方可运输、携带。具体审批程序如下:(一)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的,应向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州)的,应向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具有发证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运无《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托运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十八条 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非人工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商贸、餐饮、制药厂、药店等单位和个人不准收购、加工非人工驯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十九条 省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省内销售的,经营者须持有其产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销售及运输的合法证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 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狩猎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狩猎计划统一组织狩猎。非经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狩猎场非法狩猎。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对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10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对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8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猎捕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对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4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擅自携带或者使用枪支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吊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10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明》运输(包括托运和承运)、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运输证明;逾期不办理运输证明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3-10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及时移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发放证照行为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共青团工作组织领导问题的若干规定

共青团中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共青团中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共青团工作组织领导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4年12月18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是党和国家的一支武装力量,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武警部队团组织在部队同级党委领导的同时,实行部队和地方团组织双重领导,以部队领导为主。有关规定如下:

  一、武警部队共青团的组织设置,参照解放军的规定。支队以上单位共青团工作由部队政治机关负责;支队或相当于支队的单位成立团工发;大队或相当于大队的单位成立团总支;中队或相当于中队的单位成立团支部。每个支部可成立若干团小组。

  二、根据双重领导的原则,在接受部队系统领导的同时,武警总队团的工作机构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的领导;武警支队团工委接受所在地区(市、州、盟)团委的领导;武警大队团总支接受所在县(市、旗)团委的领导。在有关贯彻执行团的重要决议以及团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的部署,在地方团委的领导下进行;有关经常性团务工作,包括组织发展、团员关系、干部管理、经费、统计等,由部队团组织负责。

  总部和总队的直属部队、直属院校和中级单位的团组织由部队直接领导。

  三、共青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应有武警部队的代表参加。武警总队可选派代表出席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武警支队、大队可选派代表出席团的自治州、市、县(旗)代表大会。

  武警部队代表的产生办法,由武警总部政治部制定。

  四、武警部队共青团干部的培训,要纳入地方各级团组织的干部培训计划。中央和地方各级团校招收学员或举办训练班,要给武警部队一定的名额。

  五、团中央及地方各级团委的有关文件和团内刊物,应按相应的发放范围发到武警部队。

  六、武警部队团的组织和团的专职干部统计由武警总部政治机关汇总报团中央。总队政治机关在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一份。

  七、武警部队的团费交纳、管理和使用暂规定为:团费的留成使用和上缴事宜一律由支队或相当于支队一级的单位办理,即大队以下各级单位的团费逐级上缴,由大队统一交支队,支队留用团费的百分之六十,向同级地方团组织交纳百分之二十,向总队交纳百分之二十。总队收得的团费上缴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团省、区、市委不再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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