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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面费的非法性/刘长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04:05  浏览:8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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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面费的非法性

刘长秋


版面费一般指正式学术期刊刊用作者的文章后其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的现金费用。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内已有越来越多的学术刊物加入了收费者的行列。“版面费”问题已经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应该说,对于版面费存在的不合理性,多数学者都都是有着清醒认识的。然而,“林子大了,就难免什么鸟都有”,在国内学术圈里,为版面费唱赞歌的别有用心者也是有的,山东某大学学报的一位编辑甚至还从立法的角度大谈特谈起了所谓的“版面费的存在是一种合法的现象”。该同志认为:学术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而形成的关系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学术期刊根据其性质、特点、职权范围,以积极的方式向作者发出稿约,希望建立一种特定的关系。这种稿约的内容除期刊的性质、内容外,还会有作者更关心的版面费内容。因此就其订立主体、订立意图、具体内容等来看,这种稿约实际上颇似《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的构成要件。如果我们将稿约视为一种要约,那么,稿约被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的作者所认可,并将自己的文稿按稿约要求投向期刊编辑部,则可视为一种对期刊编辑部稿约的承诺。这种承诺随着作者文稿寄达期刊编辑部并经受理,期刊编辑部与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告成立。”而这种关系是我国《合同法》明令保护的一种法律关系。不仅如此,该同志还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还有关于发行人刊发他人文章应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的规定,既然如此,则期刊编辑部显然也有权在出版合同中与作者约定收取版面费事宜。换言之,即便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做法也还是合法的!



说实在话,笔者没有详细考察这位编辑同志的学历背景,不知其究竟是否出身于法律科班。然而,对于其肆意歪曲我国法律规定的能力却不得不感到由衷的钦佩。



该同志认为学术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这种行为并不违法,反而受合同法的保护。但事实上,这种行为并不适用合同法,因为在我国法律的适用方面有一个常识性的基本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学术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行为是一种出版合同行为,对这类行为应当适用出版合同法这类专门规范出版合同的特别法,由于目前我国是在著作权法中而不是合同法中规定了出版合同,因此,从法理上来说,著作权法关于出版合同的规定才是我国的出版合同法。所以,衡量版面费是否合法应当以我国著作权法为依据,而不是以合同法为依据。那么,我国著作权法在这一问题上是什么态度呢?



笔者查阅了作为我国著作权法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等涉及出版合同规定的立法。但不知是因为笔者眼拙还是因为其他什么原因,笔者竟丝毫没有发现其中有关于学术期刊编辑部有权收取版面费的规定;相反,笔者却发现了这些立法中关于“使用他人作品有依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或依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稿酬”之义务的规定。既然学术期刊编辑部有义务支付稿酬,则何来有权收取版面费一说;而既无权收取版面费,则版面费合法的依据又在哪里呢?笔者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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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印边界问题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印边界问题的决议

(1959年9月13日通过)

1959年9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一致批准周恩来总理关于中印边界问题的报告,并且完全同意政府处理中印边界问题的立场、态度和方针。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中印双方应该考虑历史的背景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根据五项原则,有准备有步骤地通过友好协商,全面解决两国边界问题。在此以前,作为临时性的措施,双方应该维持久已存在的状况,而不以片面行动,更不应该使用武力改变这种状况;对于一部分争执,还可以通过谈判达成局部性和临时性的协议,以保证边界的安宁,维护两国的友谊。这个立场和方针,表达了全国人民对保卫祖国神圣疆土的坚强意志和维护中印友谊的真诚愿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最近时期印度军队侵入中国领土的一系列事件和印度国内一些右翼政客煽动的反华运动表示遗憾,希望印度方面能够迅速撤出入侵的地点,停止反华煽动,并且同中国开始和平解决边界问题的友好谈判。
西方帝国主义势力及其在印度的代理人正在力图利用中印边界事件破坏中印两国的伟大友谊,力图改变印度的和平中立的外交政策。中国人民热切盼望印度人民能够战胜他们的这种恶毒的阴谋,以便保卫印度人民、中国人民和亚洲其他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中印两国具有历史悠久的友好关系,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在维护世界和平,特别是亚洲和平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和责任。我们相信,通过两国政府和人民的友好的努力,两国之间关于边界问题的分歧,必能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互相友好的愿望,得到合理的解决,从而击破两国共同敌人的阴谋,使两国的伟大友谊得到巩固。




化学工业部部管化工产品定点定量供应试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部管化工产品定点定量供应试行办法

1985年9月28日,化工部

为了减少部管企业化工产品的流通环节,简化分配手续,固定协作关系,促进生产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从1986年起,以1983年、1984年、1985年三年的分配指标进行核定的分配计划为基数,对部分部管化工产品实行定点定量供应(具体品种见附表)。实行定点定量供应的品种和供需双方企业,必须是生产比较稳定、产需基本平稳的企业。属化学工业部供销局归口的进口资源不纳入定点定量供应。
二、实行定点定量供应的品种,原则上定点定量到供需双方的企业,实行直达供应:零星少量、不够整车、企业接货确有困难的,可以定点定量供应到需方企业上级的分配供应部门,但必须实行一次中转供应到企业。
三、实行定点定量供应的品种,按照确定的分配指标,一次签订订货合同,三年不变(三年为一届),每年总结一次,供需双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鉴订合同。
四、定点定量供应的品种,在合同期内有关价格调整等问题,按国家和化学工业部规定的物价政策执行。
五、实行定点定量供应品种的资源,以国家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为依据。除纳入定点定量供应数量和国家、化学工业部规定的自销量外,均为化学工业部的分配资源,由化学工业部供销局统一调拨分配,国家年度计划以外的资源,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销售。
六、实行定点定量供应的数量,在每届期限内,各申请单位在上报年度需要申请计划时,不作核算,列入需要量。在申请量中,列入“定点定量”一项中作为已有资源,申请量中不再体现。
七、实行定点定量的品种和数量,在每届期限内,原则上不作调整。凡国家计划有较大调整,产需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化学工业部供销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凡供需双方的某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变化,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出相应的调整,除上述调整外,由供需双方商定的调整,如造成经济损失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由责任方负责相应的经济责任。
八、实行定点定量供应的继续或废止,品种的增加或减少,由化学工业部供销局在每届的第三个年度内组织供需双方商定,并组织做好下一届的定点定量供应工作。
九、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供销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十、本办法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实行定点定一供应的品种
1· 硼 矿 4·醋 酸 7·芒 硝
2· 聚氯乙烯 5·异丙醇 8·赤 磷
3· 甲 醇 6·辛 醇 9·运输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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