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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者”在婚姻法上的证据问题/蔡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28:42  浏览:8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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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者”在婚姻法上的证据问题

蔡武


  证据是确认客观事实的依据,无证据即无法确认事实。对纠纷在法律上作出判定,必须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在婚姻家庭中当合法权益遇到违法行为侵害时,维权方就需提交证据能证明自己所述事实的客观真实性。我国婚姻法中没有“第三者”的说法,“第三者”是老百姓对侵入他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的习称,其在婚姻法上应该是指所有进入他人较为封闭的夫妻生活的人,一般是在“同居”或者“重婚”行为中存在。本文拟对“第三者”的证据问题进行一定的理论分析和探究。

一、“第三者”在婚姻法上的对象有哪些

  我国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三者介入”或者“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这表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第三者”却突破了上述规定的范围。

(一)“第三者”的主体: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无配偶的者;但是,第三者的相对方一定是有合法配偶的已婚者。如果介入他人恋爱中或与他人未婚同居者,不属于婚姻法意义上的“第三者”。

(二)“第三者”主观要件:不以故意为必要,但大多数第三者在意志上怀有故意,一般有故意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和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卖淫嫖娼、一般的通奸行为,其行为人是不能称为第三者的。

(三)“第三者”在客观一般存在重婚或同居的行为,并实施了在上述的目的的支配下的性行为,其目的一般是是希望与合法配偶一方结婚。只是在内心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二、对“第三者”的举证及适用原则

(一)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及取证方式

  我国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无过错方提出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第三者”案件除重婚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外,一般案件属于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中提出证据的责任主要由当事人承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具体地说,原告应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应就其答辩及其反诉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当事人就自己主张积极地提出证据,同时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不利证据提出反证。当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举证不能时,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另外,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民事证据的收集主体主要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中多数举证责任归于原告,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负责举证。除当事人外,人民法院也是民事证据收集主体,《民事诉讼法》第65第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与当事人举证不力须承担不利后果不同的是人民法院证明不力时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例外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时,必须提供证据。被告人同样不负证明责任。
  在涉及“第三者”的案件中,多数为民事诉讼,而刑事诉讼中与婚姻家庭关系有关的重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1998年,《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故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第三者”案件的举证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

(二)侵害婚姻案件的证据一般由当事人取证

  现有法律规定中,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刑事诉讼中涉及侵害婚姻家庭权的案件如重婚案件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由此可见,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司法机关不必举证。
  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心,个人是最高主权者。在法制社会个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要其行为没有危及他人,社会就不应对其进行限制,否则即构成个人自由的不当侵犯。婚姻家庭是夫妻及家庭其他成员的私人自治空间,应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的私权(主要是指配偶权)及相应的婚姻自治能力。国家公权的过度干预往往可以给公民的婚姻家庭生活造成难以估量的震荡性破坏效应。对于重婚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依法侦查,检察院应提起公诉。但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只有告诉才处理。

(三)民事举证责任原则在处理“第三者”纠纷时的运用

  就现有规定来说,“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责任原则也适用于“第三者”纠纷。我国婚姻法过错赔偿原则的确立,夫妻一方或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认为自己无过错的一方作为请求赔偿损害方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受害方不仅要对所有要件事实的存在和不存在收集和提供证据,而且要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独自承担全部败诉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被告受害方的配偶或“第三者”在诉讼中只需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只需提出反证,使事实再度陷入不明状态时便可胜诉。被告可能就会因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而获得好处和利益。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质量上,应该达到一定的优势程度。
处理“第三者”纠纷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方应尽量举出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如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

三、“第三者”案件的证据形式

(一)各种证据的效力原则

  一般来说: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有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有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人民法院应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案: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二)照片作为证据

  真实的照片作为证明通奸、姘居行为的证据具有重要作用。“第三者”案件照片一般为当事人提供,对当事人来说,照片要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应该注意如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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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中宣部、文化部制定的《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09年7月27日印发。《意见》以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新的文化发展理念为指引,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路、新举措,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有院团体制改革工作的根本指南。为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意见》精神,在解放思想中凝聚共识。加快推进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是文化系统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首要任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关键环节,采取培训班、报告会、专题研讨等形式,在广大机关干部和国有院团演职员工中广泛、深入地开展“推动思想解放,加快改革步伐”主题学习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深刻认识深化国有院团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全面理解和把握深化国有院团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和基本要求,特别要提高推进转企改制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推动演艺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形成富于效率的工作机制。健全、高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推进改革的必要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要健全体制改革工作领导机构,组建精干的工作班子,完善会议、协调、调研、督查等方面工作制度,切实承担起推进本地区国有院团体制改革的职责。文化部将于近期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院团体制改革工作负责人座谈会,交流情况,分析问题,推动建立上下联动、沟通密切、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抓好调查研究,及时制定《意见》实施方案。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革实施方案,是推进改革的重要前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要深入开展国有院团改革发展调研工作,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国有院团一线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于2009年10月20日前制定出本地区实施《意见》的总体方案,确定全面完成《意见》各项目标任务的工作步骤和政策措施,报文化部备案。在此之前,各地要尽快确定于今年之内完成整体转制试点的国有院团名单,经文化部汇总后报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8月20日交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转制院团试点工作方案的制定,必须于9月10日前完成,报文化部备案。已完成直属院团转企改制试点的省、市,要在9月10日前制定分期分批展开本地区各级国有院团转制工作的总体方案,报文化部备案。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配套政策,保障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良好的政策环境,是推进改革的基本保障。各地要深入学习、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改革配套文件,用好用足支持国有院团改革发展的各项经济政策,推动各项政策性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与此同时,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围绕《意见》提出的要求,在改善转制院团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确保增大财政投入力度、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实现养老待遇水平衔接等重点难点问题上,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制定更具操作性、更加优惠的地方性政策,保障国有院团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五、宣传和推广改革典型,营造深化改革的舆论氛围。抓好典型示范,是推进改革的重要方法。各地要切实抓好对国有院团体制改革既有先进典型的宣传,掀起学典型、用典型的热潮,引导干部职工从比差距中增动力,在学先进中树信心。同时,要密切关注改革动态,鼓励探索和创新,及时总结和推广新的典型经验。文化部将采取编发改革动态、组织媒体采访、召开专题会议、出版典型经验选编和报告文学等形式,大力宣传和推广各地涌现的改革先进典型。

六、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强化问责和督查制度,是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的有力保障。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同志,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争取同级党委、政府把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纳入重要工作范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对有关负责干部的考核考察,确保改革工作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文化部将建立国有院团改革工作督查和通报制度,定期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院团改革工作进度通报。今年年底,文化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贯彻落实《意见》情况开展集中督查,在掌握全面情况的基础上,于2010年初召开全国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表彰会,对推动改革力度大、效果好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对动作迟缓、推动改革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改进要求。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43号 


黑龙江、贵州、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矿业权宏观调控,转变管理职能,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部决定在你省黑龙江、贵州、陕西3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试点省厅”)进行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试行有计划的投放煤炭矿业权的制度。遵循加强国家对煤炭矿业权出让宏观调控,优化勘查开采布局的总体要求,。你试点省厅应请你厅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煤炭、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状况和煤炭供需形势,要求编制全省煤炭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附件1),于每年9月底前将编制的下一年度投放计划报部批准后实施。在实施本年度矿业权投放计划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投放计划的,由你试点省厅提出调整申请,报部批准后实施。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规定,列入年度投放计划的煤炭矿业权应符合已经部批准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和投放计划的范围,并就与石油天然气矿业权重叠的,应提出处理意见。

  二、部全面授权你厅审批登记煤炭矿业权。请你厅你试点省厅应严格依据批准的煤炭矿业权投放计划审批出让矿业权。原属于部审批登记的,部依据批准的年度投放计划,授权你试点省厅审批,由你项目所在地试点省厅依法进行受理和审查,报部备案后,通过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进行配号,由你试点省厅颁发勘查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颁发采矿许可证。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部信息中心对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的试点省配号权限、配号流程等内容进行调整,并使系统能够实时汇总试点省煤炭矿业权审批登记情况。

  三、严格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以协议方式出让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办理,应报部批准的,经部批准后,你试点省厅方可受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由你试点省厅组织实施。新立煤炭探矿权按《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8号)规定执行。

  四、授权审批新立项目试行报部备案制度。请你试点省厅应按下列要求向部提交探矿权采矿权项目申请审查意见责任表及项目基本情况报告(附件2)等备案资料。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应报部批准的,提交允许协议方式出让批准文件;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提交成交确认书;

  (三)国家财政专项和地质勘查基金申请煤炭探矿权的,应提交项目计划下达文件、资金预算下达文件;

  (四)煤炭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勘查许可证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应提交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

  五、授权审批延续类项目。本通知下发前,在部登记发证的你省煤炭探矿权、采矿权项目,由你项目所在地试点省厅办理延续、保留、变更、转让、注销审批登记。煤炭探矿权采矿权保留、变更、转让审批,你试点省厅审查同意后,将审查意见表及项目基本情况报告报部备案并经同意后,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六、相关要件审批(备案)。试点期间,你试点省厅颁发煤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涉及应由部进行的储量评审、储量登记、矿业权评估、矿业权价款处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等审批(备案)要件,授权你试点省厅负责审批(备案);涉及应由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的要件,仍按其他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你试点省厅应按照规定严格要件审查,不得降低审批要件标准,对原需要委托评审或咨询论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储量评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等,仍按原渠道委托评审或咨询论证。你试点省厅应将大型及以上规模的储量评审备案情况按每半年报部。部相关司局要加强业务指导,确保煤炭矿业权审批工作质量,保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七、认真落实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开采的相关规定。试点省厅应工作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关于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规定。要统筹安排煤炭与煤层气开发,优先保障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层气协调产业发展。对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设置煤炭采矿权时,根据煤炭开采布局和开采时序的安排,对近期不开采煤炭并经论证具备煤层气地面开发条件的,以采气为主,先设置煤层气采矿权。由申请人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办理煤层气采矿权;对近期急需开采煤炭的,由申请人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井下先抽后采。

  八、你试点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试点省厅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我部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确保国家权益的实现。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关于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你各试点省厅对部授权审批颁发的煤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不得再行向下授权。

  请你各试点省厅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精心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报部备案;在试点工作过程中,要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加强经验交流,进展情况及时向部报告。部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1.煤炭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申报要求.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0/P020101018622629643104.doc
2.煤炭矿业权备案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备案内容).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0/P02010101862262969684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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