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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50:12  浏览:8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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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11号



《长春市公用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米凤君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搞好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城区范围内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旁和单应自行管理的住房。

第三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的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配合市旁改办做好公有住房的提租和补贴工作。

第四条 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要遵循分步提租、适当补贴的原则,改革低租金福利制,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第二章 住房租金

第五条 公有住房租金由下列要素组成:

(一)基本租金。

(二)室内设备差价租金。

(三)楼层差价租金。

(四)居室朝向差价租金。

(五)地段环境差价租金。

第六条 公有住房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祖。使用面积按平方米计算,平方米以下保留二位小数。

本办法所指使用面积系指住房内可供住户使用的全部面积。

第七条 下列住房使用面积不计算为计租面积:

(一)三户以上(含三户)共用的室内走廊、厅、厨房、厕所(卫生间)的面积。

(二)楼梯间的面积。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住房为成套住房,月基本租金为0.4元/m2:

(一)住房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

(二)一个进户门内由若干居室及厨房、厕所(卫生间)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白灰顶棚、水泥地面、双层玻璃窗。

(四)有上水、下水、电照。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非成套住房,月基本租金为0.35元/m2:

(一)住房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

(二)由若干居室及厨房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白灰顶棚(木板、刨花板等棚)、水泥地面、双层玻璃窗。

(四)有上水、下水、电照。

本办法所指非成套住房系指成套住房、简易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简易住房,月租金标准为0。3 0元/m2:

(一)住房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之外的其他结构,主墙由砖坯、土坯、板条建造。

(二) 由若干居室及厨房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 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砂灰墙面)、白灰顶棚、单层玻璃窗。

(四) 有上水、电照。

本办法所指简易住房系指住房结构为前款第一项规定结构的住房。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租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住房基本租金加减室内设备差价租金、楼层差价租金、居室朝向差价租金、地段环境差价租金。

室内设备、居室朝向、楼层、地段环境差价租金的加减标准依照附表一、二、三、四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半地下室、阁楼住房租金,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一律按月租金0.30元/m2计算。

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附属建筑物租金的计算:

(一)封闭式阳台,按使用面积计算,月租金0.20元/m2。

(二)非封闭式阳台,按使用面积计算, 月租金0.10元/m2:

(三)室外仓库(含用楼梯问封堵为仓库的),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月租金0.20元计算。

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租金按月收缴,本月收缴当月的住房租金。租用时间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租金,半月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租金。

第十五条 市政府从住房租金收入中提取10%的资金,作为城市住房资金。

第十六条 住户住房超过规定居住标准的,对超过的住房面积加收租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公有住房提租后,对职工给予适当的补贴。

具体补贴的范围: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

(二)按国家规定退职并享受40%退职费的职工。

(三)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

(四)原无工作单位,但享受集体职工待遇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享受集体职工待遇的人员。

(五)被聘用的停薪留职人员。

(六)带薪服现役的军人。

(七)带薪上学的学生。

(八)公派出国工作、学习的人员。

(九)民办教师。

(十)未开除公职的劳改、劳教人员。

(十一)职工遗属无工作且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

第十八条 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补贴,经市旁改办批准后,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被聘用的停薪留职人员住房补贴由聘用单位发放;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住房补贴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职工遗属无工作的,由负责其生活补助的单位发放。

住房补贴依照计算基数的2.5%,按月发放。住房补贴额元以下数额,不足0.5元的,按0.5元计算;超过0.5元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

住房补贴计算基数依照《长春市发放住房补贴和交缴公积金计算基数的暂行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基数一次核定,不随工资变动而变动。

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基数确需调整时,由市人民政府行文公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条 住房补贴资金,企业在住房折旧费和管理费中列支;金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从原有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四章新增住房租金的免、补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免交住房提租后新增加的租金:

(一)无子女、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户)。

(二)无工资收入的革命烈士配偶、父母。

(三)无工资收入靠伤残抚恤金生活的特、一等伤残军人。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可以给予住房补助:

(一)有工资收入的革命烈士配偶、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旁补贴相抵后,其差额部分,由承租人所在单应补50%。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足国家、省、市规定最低生活费标准的生活困难户(以下简称生活困难户),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后,其新增加支出的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单应补50%;当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时,取消住房补助。

(三)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已离休的干部,住房提租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后,其差额部分,由其原单位全额补助。

(四)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曰参加革命工作现已离、退休的干部和退休工人,住房提租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后,其差额部分,由其原单位补助5O%。

(五)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单独居住的,按本条第二、四项规定给予补助。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有工作的由配隅单位给予补助;配偶无工作的,由已故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享受住房租金免、补照顾的人员,其住房超过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超面积部分不享受免、补、照顾。

第二十四条 新增住房租金免、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三无户”、列士配偶(父母)和特、一等伤残军人住房租金的免、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房改办批准后,给予免、补。

(二)生活困难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房改办审批)批准后,给予补助。

(三)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应审核同意,给予补助。

夫妻双方均享受住房租金免、补照顾的,由住房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单位经市房改办批准,可以实行单位封闭式大幅度提租、大幅度补贴。

第二十六条 备县(市)、郊区住房.租金改革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六年九月五日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公布的《长春市公有房产(包括代管)租金收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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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会计、出纳应经会计业务培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为:“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从事财会工作。”
三、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内容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会计的任免,应分别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增加两项作为第一项和第五项,内容分别为:“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其他重大财务开支事项”。
五、删去第十五条。
六、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财务审计的具体工作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对重大问题的审计,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删去第三款。
七、第三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农业税附加、财政补贴资金、公益事业专项资金、村组企业上交资金和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使用情况”;删去第三项;增加两项作为第四项和第五项,内容分别为:“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和“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及其相关经济活动”。
八、第三十三条中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修改为:“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第二项修改为:“未按规定建立、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第四项修改为:“未建立民主理财组织或者民主理财组织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九、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技术性改动。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训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训的通知

法〔2009〕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承担着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和重点。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向社会公开征集人民法庭庭训的基础上,确定统一规范的人民法庭庭训。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征集人民法庭庭训的活动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法院干警的高度关注,数千人参与了人民法庭庭训征集和评议活动。日前,在充分采纳各方面意见、广泛凝聚集体智慧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将“公正、廉洁、为民”确定为人民法庭庭训,现予以公布。

 “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人民法庭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线,广大人民法庭干警必须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严格公正、精益求精地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廉洁”是人民法官的立身之本。没有队伍的清正廉洁,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反腐倡廉是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广大人民法庭干警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良知,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等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关系所扰,不为权势所迫,堂堂正正办案,干干净净做人,以清正廉洁取信于民。

 “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人民法庭身处最基层,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直接、最密切、最广泛。广大人民法庭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为民意识,坚持走群众路线,把人民群众当亲人,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想方设法为群众解难,以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爱民的实际行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做受人民群众信赖和拥护的“平民法官”。

 “公正、廉洁、为民”充分体现了“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民法庭工作的根本要求,是人民法庭优良传统的传承与发扬,是全体人民法庭干警的价值取向和行动指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

 一、要在人民法庭醒目处悬挂、张贴人民法庭庭训,引导和激励人民法庭干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落实。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人民法庭庭训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开展学习宣传人民法庭庭训活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讨论交流学习心得体会等多种方式,使广大人民法庭干警准确理解和把握人民法庭庭训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进一步增强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全国人民法庭和广大人民法庭干警要谨记“公正、廉洁、为民”庭训,紧密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把人民法庭庭训要求贯彻到工作实践中,落实在具体行动上,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人民,努力推进新时期人民法庭建设与发展。

二○○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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