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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1:55:00  浏览:10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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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辆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汽车、摩托车、农用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的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辆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机动车辆交易的管理工作。
公安、农机、商品流通、海关、商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机动车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小轿车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专营规定,以出租、租赁等形式,变相经营小轿车。
第六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应当进入经市政府批准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不得场外交易。
第七条 设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应当经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可以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经交易双方同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人员进行评估,作为旧机动车辆交易的参考价格。
第九条 机动车辆交易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交易验证手续,未经交易验证的,公安、农机部门不予办理落户或者过户手续。
第十条 办理新机动车辆交易验证手续,应当由车辆交易的买方提供有关身份证明及下列证明材料,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验无误后,在原始发票、有关证件上盖章或者出具有关证明:
(一)国产机动车辆应当提供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
(二)进口机动车辆应当提供购车发票、货物进口证明书、商检单;
(三)没收的机动车辆应当提供国家指定经销部门的发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任一部门出具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商检单。
第十一条 办理旧机动车辆交易验证手续应当由交易双方提供有关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和公安、农机部门出具的安全检测合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验无误后,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 抵债的机动车辆办理交易验证,除提供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债权债务人协议书或者有关部门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举办机动车辆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买卖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合格证》、销售发票、商检单及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下列机动车辆禁止交易:
(一)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车辆;
(二)无合法、有效的车辆合格证或者商检单、发票等有关证明的车辆;
(三)无证照、军队退役或者不符合国家车辆安全标准的旧机动车辆;
(四)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者在2年内(含2年)即将报废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交易的其他机动车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登记从事机动车辆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变相经营小轿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旧机动车辆未进入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交易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交易机动车辆未经验证的,责令补办交易验证手续,可对旧车交易的双方或者新车交易的买方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进口车辆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举办机动车辆展销会未经登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罚没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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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2]1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评选工作,我部修改完善了《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同时制定了《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两个附件还调整了“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部分人员。现将《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评选办法》及其附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组织申报工作时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2、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3、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一、奖项的设立

  为在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表彰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城镇、单位和个人,建设部决定设立 “中国人居环境奖”(含“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城镇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个方面取得的成就。

  二、评选对象

  “中国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对象是城镇政府。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是:

  1、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项目;

  5、个人。

    三、申报条件

  (一)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积极制定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取得实施效果;组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重视对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认真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

  (三)项目

  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有效利用资源;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或能给予其他地区以有益启迪的住区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城镇污染治理等项目。

  (四)个人

  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研和科普教育工作,或有重要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

  采取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愿申报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根据需要也可直接推荐备选项目。

  (二)申报受理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建设部负责全国申报受理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负责。“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三)报送程序

  1.申报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属实后,提出推荐报告,报送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

  (四)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文字材料,包括3000字的申报内容介绍;

  3、照片或图片资料;

  4、长度不超过10分钟的音像资料。

  申报表以书面形式、文字材料以软盘形式、图片资料和音像资料分别以光盘形式上报,一式三份。

  (五)申报时间

  每年的6月30日为“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五、评选程序

  1、建立专家评选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录,根据每年申报项目的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

  2、“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对各地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预审;

  3、“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镇进行现场考察;

  对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将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现场考察,《考察报告》将作为评选依据提交专家评审组;

  4、专家评审组根据《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参考指标体系》、《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对“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提交的预审合格的评选对象进行正式评选;

  5、专家评审组的评选结果,经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分别授予“中国人居环境奖”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并予以公布表彰;

  6、“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从已授予的“中国人居环境奖”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中,提出推荐申报“联合国人居奖”和“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的名单,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部外事司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并向联合国人居署报送。

  六、有关事项

  1、为了保证“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宜再设立省一级的“人居环境奖”。

  2、建设部对已授予的“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进行动态监督。凡出现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而引起的破坏人居环境的重大问题,建设部将取消已授予的奖项。

附件一

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一、定量指标

  1.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23m2

  2.城市燃气普及率:        ≥92%

  3.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   ≥65%

  4.城市供水普及率:        ≥98.5%

  5.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45%

  6.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      ≥20%

  7.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     ≥10m2

  8.城市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   ≥11标台

  9.城市绿化覆盖率:        ≥35%

  10.城市绿地率:         ≥30%

  11.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8m2

  12.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4m2

  13.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65%

  二、定性指标:

  1.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依法编制、审批并公布;

  2.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3.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4.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安排土地使用;

  5.城市建设投资力度大,城市基础设施日趋完善;

  6.保证城市用水有效供给,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7.已形成覆盖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快速网络;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完善、状况良好;

  9.城市路网结构合理,道路通行能力高;

  10.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11.房地产市场活跃、交易规则健全,增量市场、存量市场、租赁市场,以及高、中、低档住宅比例比较合理;

  12.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基本解决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问题;

  13.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了物业管理,绝大多数的旧住宅小区经过整治后实施了物业管理;

  14.已编制完成城市空气污染的控制性规划;

  15.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

  16.采取切实可行的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

  17.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18.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治理城市噪声污染;

  19.有效控制城市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实行达标排放;

  20.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已全面整治改造,水体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21.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的循环利用;

  22.全面实施污水处理收费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23.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得到了有效保护;

  24.城市周边地区植树造林工作成效显著;

  25.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完好;

  26.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制度健全;

  27.市民广泛参与城市发展的重大决策;

  28.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29.社区治安情况良好;

  30.社区公益性活动开展较好;

  31.城市防灾减灾工作成效显著;

  32.积极开展改善人居环境的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

  三、相关条件:

  1.已被命名为节水型城市;

  2.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注:为与“建设‘十五’计划”的指标设计相对应,定量指标中的人 口数,仍按“非农人口”进行统计。

附件二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主题1:居民住房状况的改善

  建立了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

  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有效启动了廉租住房;

  基本解决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问题;

  房地产市场增量和存量房销售比例以及高、中、低档住宅供应比例协调;

  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得到有效启动;

  商品房空置量处于合理的区间;

  住宅建设广泛采用无障碍设计,注重养老设施建设,有效改善残疾人、老年人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程序合理、服务规范;

  市场规则比较健全。

主题2:住宅科技研究及成果转化

  编制完成住宅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进和开发关键技术,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发展;

  积极推行康居示范工程,引导住宅规划设计质量的提高和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

  推广应用先进的结构建造技术,增进居住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促进住宅整体技术的进步;

  注重住宅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技术突破;

  在住宅技术集成、技术整合方面成绩突出;

  在推进住宅标准化工作、实施工业化成套技术方面有杰出贡献;

  在住宅部品生产、运行和流通体制方面,努力实现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改善部品质量。

主题3: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

  新建小区全部实行物业管理,旧小区全面整治后积极推行物业管理;

  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经常性群众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健康有益;

  社区居民团结互助、文明居住,重视开展社区的公益活动;

  社区社会稳定,治安情况良好,各类矛盾得到有效的协调和化解;

  重视失业或下岗人员的就业安排,社区里没有工作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及其子女得到有效的接济;

  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妇女参与社区的公共服务及管理的程度较高;

  社区有居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正式程序,并得到认真实施;

  重视社区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主题4:减少空气污染

  加强城市燃气设施建设,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城市煤烟污染,逐步实现集中管道输配燃气;

  三北地区城市积极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努力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水平和热能利用效率;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城市工业废气和机动车尾气的治理;

  城市内的建筑施工场地有防止扬尘的措施;

  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

  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主题5:水环境治理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建有较为科学、完善的城市排水系统;

  重视工业废水综合防治技术的应用,有效控制城市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实行达标排放;

  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明显提高;

  全面实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推动污水处理企业化和产业化进程。

  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已全面整治改造;

  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已形成绿化景观。

主题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重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可燃气体、有机肥料和热能等资源性产品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科学、合理的选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经处理后达到无害化标准。

主题7: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完善城市各类用水的区别水价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效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

  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保证城市用水的有效供给;

  重视城市水源地保护,建立水源地水质报告制度;

  重视城市供水管网的技术改造,有效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

  大力开发污水回用技术,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开展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并已被命名。

主题8: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已完成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并按程序经过批准。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建设管理;

  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其建设选址按规定经过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没有破坏自然、人文景观,违章建设,乱砍树木,捕猎动物等行为发生;

  古建筑、古树名木保存完好;

  风景名胜区内有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并得到认真的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生态、生物多样性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

主题9: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或规章,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政策;

  已编制有关的保护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依法批准实施;

  保留了真实的历史遗存,有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并在保护规划中划定了保护范围;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状况良好,未列入保护等级的历史建筑也得到妥善保护;

  注重对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进行保护,包括地方戏剧、传统工艺、饮食、民俗等;

  对于具有旅游价值的保护区,制定了相应的游客管理措施,并注意避免由旅游引发的对居(村)民传统生活方式产生的不良影响;

  建立有规范的保护管理档案。

主题10:城市防灾与减灾

  城市各项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完成对城市险情和易受伤害程度的评价,根据实情制定以社区为重点的、系统的防灾减灾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建立早期灾情警报系统,及时向居民发布灾情警告;

  划分各主要职能部门和行为主体在防灾减灾方面的职责,有完整的危机处理程序和对策;

  做好城市防灾减灾的宣传工作,提高城市居民(特别是老弱病残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防灾减灾意识,确保他们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

  重视城市之间防灾减灾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主题11:灾后重建工作

  城市政府对灾后重建工作制定了近期规划和长远目标,从资金的筹集、人力的动员到重建工作的开展,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计划。

  政府各部门要明确界定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争取同所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进行广泛合作,支持各种参加救济、恢复和重建的活动,使重建恢复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把受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在灾后重建的工作中要重点考虑老人、妇女和儿童的需要,鼓励妇女积极参与灾害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住宅、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及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得到较好的恢复和发展。

主题12: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

  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按法定的程序、权限审查批准并公布;

  镇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镇区绿化状况良好,主要街道和河、渠两岸植被丰富,镇域内各类古树名木保存完好;

  城镇供水设施良好能满足需求,水质综合合格率优良;

  镇区能源结构合理,燃气普及率较高;

  镇区主次干道路面铺装达到较高水平,路灯等设施齐全有效;

  镇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和集中居住区有地下管渠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

  镇区污水经过处理和综合利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污染水体;

  对工业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镇区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安全完好。

  重视镇区住宅小区的设施配套和环境改善;

  镇区基本实现平均每户拥有一套功能相对齐全、综合质量较高的住宅;

  重视镇容镇貌管理,成效显著;

  垃圾站点分布适宜,设施完好;

  镇区公厕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卫生状况良好;

  镇区粪便、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无露天堆放。

主题13:城市交通状况的改善

  有完善的城市交通规划体系和合理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有完善的城市路网结构及道路交通设施,城市道路的通行能力高;

  积极推进公共交通优先政策的实施,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公交专用道和优先通行信号设施,形成覆盖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快速网络;

  建立了先进、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指挥系统;

  城市客运市场规范有序,管理法规健全;

  建立起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管体系,确保行车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主题14:生态保护及城市绿化建设

  重视对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的保护,并将其列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中;

  重视城市在周边地区植树造林等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工作;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

  认真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重视城市中心区绿化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城市道路绿化情况良好;

  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符合标准,绿化种植植物群落富有特色,维护管理良好;

  城市绿化建设因地制宜,积极培育区域性的乡土树种、草种,加快新品种的研究和引种驯化,丰富植物物种;

  城市广场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有机结合;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全市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高;

  新建居住小区和改造旧居住区重视绿化建设,小区绿化符合标准;

主题15:通过宣传、科普教育和科研成果促进人居环境改善

  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普教育工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长期致力于改善人居环境的科研工作,其研究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被证明确实有效,并已广泛传播,对人居环境的改善做出突出贡献。

附件三

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汪光焘(建设部部长)

  副组长:仇保兴(建设部副部长)

  成员:谢家瑾(建设部总经济师、房地产业司司长)

     李先逵(外事司司长)

     唐凯(城乡规划司司长)

     李东序(城市建设司司长)

中国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李东序

  副主任:陈蓁蓁(城市建设司处长)

      姜万荣(房地产业司处长)

  成 员:欧阳湘(城乡规划司处长)

      郑广大(外事司处长)

      杨学安(人居中心信息办副主任)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廊政办〔201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廊坊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交客运管理,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营运秩序,保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区城市公交汽车的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交汽车营运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交管理工作的机构,具体实施城市公交汽车营运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交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称“公交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公交汽车客运服务。
公交企业制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公交行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交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交管理服务。
本规范规定的公交客运行为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是行业监管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营运行为
第六条 公交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发车时间、班次、间隔和数量运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停运。
第七条 公交汽车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运营,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始发、终到和途径站点,不得随意延伸或者缩短线路。
第八条 公交汽车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到站不停车或者站外停车上下乘客。不得滞站揽客、中途逐客、拒载乘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乘人员可以拒载:
(一)不支付核定票价的;
(二)赤膊乘车的;
(三)违反公交汽车乘坐规则,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第十条 公交汽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公交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票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购买车票:
(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运营收费标准的;
(二)售票员不出具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
第十二条 70岁以上(含70岁)老人、盲人和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乘坐公交汽车,成人携带的1名1.2米以下儿童应当免费乘坐公交汽车,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第十三条 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应当向乘客作出说明,并根据乘客意愿安排退票或者改乘其他车辆,已购票乘客改乘的不再购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交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主要客运集散点产生突发性客流的;
(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

第三章 营运车辆
第十五条 营运车辆及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有关客车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制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二)车身两侧规定位置喷印公交企业名称;车身首、尾和右侧标明线路名称;
(三)车内扶手柱和拉手杆齐全、装置牢固;
(四)车门附件齐全、开闭灵活、安全可靠;
(五)车门或扶手柱上有儿童免费乘坐的标尺;
(六)车厢地板完整、无破损,通道内不得设置加座;车窗开闭灵活,锁止有效,玻璃完好;顶窗通风装置完整,开闭灵活,闭合后不漏水;车厢内侧围护板和顶盖护板完整,压条齐全平整,配有救生锤、灭火器等安全消防设施;座椅齐全无破损;
(七)车辆营运证副本、司售人员服务卡按规定放置在固定位置;车窗上方固定位置,张贴有关机构监制的公共汽车经营和乘坐规则、禁烟标志、线路走向示意图、票价表及监督电话;
(八)每车设置不少于两个“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专座,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空调车车厢前部醒目位置应当设置温度显示设施。
车厢两侧应当设紧急情况下供乘客逃生和救援的可移动开启侧窗及应急窗,并保证侧窗和应急设施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七条 空调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空调设施。车辆空调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修复;空调设施未修复的车辆不得继续营运。
第十八条 营运车辆车容车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头灯、尾灯、方向灯、侧灯、顶灯齐全有效,面罩完好;
(二)车身外表光洁,无污迹、灰尘和泥土;
(三)车身外蒙皮无40cm2以上破损或者底色暴露面积;
(四)车身漆膜无40cm2以上剥落面积;
(五)车门及扶手柱无油污;
(六)轮胎、挡板无油垢、泥土;
(七)玻璃洁净无污迹;
(八)座椅无灰尘、积水、油污;
(九)车厢内壁无污迹;
(十)地板、踏板无积尘、杂物;
(十一)驾驶区无积尘、油污、杂物。
第十九条 营运车辆车内扶手柱、拉手杆、吊环、座椅等部位应当每周消毒1至2次;出现流行性传染疾病时,应当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定时消毒。

第四章 行车安全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公交企业应当健全并严格执行各类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服务。
(一)设立安全行车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安全防范实际,健全并执行安全行车规章制度,将行车安全事故防范纳入本单位营运计划:
1.健全并执行安全行车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司乘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2.健全并执行行车安全现场管理制度,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纠正;  
3.健全并执行安全台帐管理制度;  
4.健全并执行行车安全信息报告和数据统计制度;
5.健全并执行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和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制度。  
(三)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和完善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司乘人员与乘客发生服务纠纷时,司乘人员应应当以理服人、宽以待人,尽量化解矛盾。纠纷无法解决和控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营运中发生起火、漏电等情形时,司乘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组织乘客迅速转移,确保乘客人身安全,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司乘人员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同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穿着统一识别服,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装;按规定佩戴服务证;
(二)携带准营证及其它有效的营运资格证件;  
(三)做好例行保养,保持车辆性能完好和车辆内外清洁,确认车载信息设备以及灯光、制动、空调等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按照指令,在起点站提前上车,准时发车;
(五)服从调度,按核准的线路、班次、间隔和车辆载客限额营运;
(六)运营中,关妥车门后平稳起步,车辆进站停稳后开门;行驶过程中不得随意开关门;
(七)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正确判断情况,适当运用制动,不随意鸣号;车辆转弯减速慢行,避免车辆左右晃摆;注意路况,进出站、拐弯、掉头、倒车和通过繁华、危险路段以及能见度较低时,应小心谨慎驾驶;营运途中不接打手机、不吸烟、不吃食物;
(八)保持正常的行车间隔,均衡车速行驶;
(九)按站停靠,靠边停直,不在站点滞留;第一辆车进站靠前停;多辆车同时到站停靠,第三辆及以后车辆执行二次停站;
(十)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应当向乘客说明情况,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
(十一)空调车驾驶员应当正确操作车辆空调设施和换气设施,车辆空调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及时报修,修复后方可继续营运;
(十二)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服从城市公交执法人员和公交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穿着统一识别服,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按规定佩带服务证;  
(二)做好例行保养,保持车载信息设备工作正常和车辆内外整洁;  
(三)发车前,带好售票工具,备足客票;提前上车,报清路别和方向;
(四)文明礼貌,用语规范,使用普通话;耐心解答乘客问询;  
(五)主动为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宣传动员其他乘客让座;
(六)执行两次报站,车辆起步预报车辆行驶方向和前方站名,车辆到站前报清到达站名;  
(七)开、关门注意车厢内外情况,安全上下客,车辆超过载客限额时做好劝导工作;  
(八)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应当向乘客说明情况,组织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根据乘客意愿,按规定退票;  
(九)对携带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易碎品和家禽家畜、宠物等不准乘车物品的乘客,应耐心劝阻;
(十)保持运营途中车厢清洁,制止车内吸烟;
(十一)执行有关免费乘车规定,对符合免费乘车规定的乘客不得怠慢拒载;
(十二)捡拾乘客遗失物品,及时移交线路调度员处理;
(十三)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服从城市公交执法人员和公交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调度员应当遵守以下服务规范:
(一)穿着统一识别服,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按规定佩戴调度证;
(二)对准钟表,查看交接班日记和本线路车辆、人员的配备情况,做好行车调度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车辆调度系统,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四)严格执行行车作业计划,正确使用车辆调度系统;
(五)如实填写行车日报表,记录营运情况;  
(六)遇客流大或者车辆脱档时,合理调度尽快疏散客流,保持车距平衡;遇影响行车的特殊气候,提醒行车人员注意安全;
(七)使用普通话,耐心解答乘客询问,妥善处理司乘人员移交的票务纠纷;  
(八)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司乘人员及乘客移交的遗失物,做好招领、上交工作;  
(九)协同做好重大事件应急疏运调度,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交企业应当加强对公交线路营运现场管理,通过驻站、上车检查等形式,及时掌握了解行车秩序、车况车貌、服务质量以及员工思想动态等,及时解决协调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确保行业服务稳定。
第二十八条 公交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订具体考核细则和评分办法。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并将考评情况纳入企业内部管理,与经济责任挂钩。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交管理机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以及受理社会投诉举报等形式,对公交企业执行规范情况实施检查与考核。对违反本规范的,责令整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城市公交管理机构将公交企业执行本规范的情况纳入服务质量考核体系,作为延长、减少经营期限和授予、收回线路经营权以及其他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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