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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16:39  浏览:9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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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0号


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海关对2007年7月1日起申报进口的《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的货物,准予按照零关税验放。

  二、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54号公告规定的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的程序,第三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3)已经确认,一并予以公布。

  海关可凭香港工贸署于2007年3月12日起为该品牌手表签发的CEPA原产地证书,办理相关的征税验放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1.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7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第三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办公厅

附件1
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
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序号 内地2007年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原产地标准
1. 0603.9000 干或染色等加工濒危插花及花蕾;其它干或染色等加工的插花及花蕾(制花束或装饰用,鲜的除外) 从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清洗、干燥(或染色、漂白、浸渍)及保存。如保存后的制造工序涉及涂层,则涂层亦须要在香港完成。
2. 0604.9900 染色或经加工濒危枝、叶、草等;其它染色或加工的枝、叶、草等(枝、叶或其它部份是指制花束或装饰用并且不带花及花蕾) 从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清洗、干燥(或染色、漂白、浸渍)及保存。如保存后的制造工序涉及涂层,则涂层亦须要在香港完成。
3. 1704.1000 口香糖,不论是否裹糖 税号改变标准。
4. 3004.9010 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包括零售包装)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合,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5. 3215.1100 黑色印刷油墨(不论是否固体或浓缩) 从颜料和化学溶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溶解及混合。
6. 8207.7000 铣削工具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按压及测试。
7. 8208.1000 金工机械用刀及刀片(金属加工用)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按压及测试。
8. 8407.3300 用于第87章所列车辆的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气缸容量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1000毫升 税号改变标准,但从税号8409改变除外。
9. 8407.3410 用于第87章所列车辆的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气缸容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 税号改变标准,但从税号8409改变除外。
10. 8407.3420 用于第87章所列车辆的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气缸容量超过3000毫升 税号改变标准,但从税号8409改变除外。
11. 8408.2010 用于第87章所列车辆的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以上 税号改变标准,但从税号8409改变除外。
12. 8426.4910 履带式自推进起重机械 在香港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亦适用)及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主要制造工序为金属切割、冲压、烧焊、装配及测试。
13. 8426.4990 其他不带胶轮的自推进起重机械 在香港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亦适用)及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主要制造工序为金属切割、冲压、烧焊、装配及测试。
14. 8521.9090 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器) 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但系统卡软件设计应在香港完成。
15. 8528.6910 其他彩色的投影机 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但系统卡软件设计应在香港完成。
16. 9102.2100 其他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 (1) 从手表零件及配件装配成手表。主要工序为将表芯装嵌在表体内,并将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带、表带及表面等装配成手表,并进行测试、校准及质量检定,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或(2) 从手表零件及配件装配成手表。 主要工序为将表芯装嵌在表体内,并将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带、表带及表面等装配成手表,并进行测试、校准及质量检定,且外观设计在香港完成并属香港与内地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该香港自有品牌手表须在表壳上刻有明显的香港原产标记,如“香港制造”、“Made in Hong Kong”或“Hong Kong” 等字样。
17. 9102.2900 其他非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 (1) 从手表零件及配件装配成手表。主要工序为将表芯装嵌在表体内,并将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带、表带及表面等装配成手表,并进行测试、校准及质量检定,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或(2) 从手表零件及配件装配成手表。 主要工序为将表芯装嵌在表体内,并将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带、表带及表面等装配成手表,并进行测试、校准及质量检定,且外观设计在香港完成并属香港与内地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该香港自有品牌手表须在表壳上刻有明显的香港原产标记,如“香港制造”、“Made in Hong Kong”或“Hong Kong” 等字样。

附件2
2007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
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序号 内地2007年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原产地标准
1. 3406.0000 各种蜡烛及类似品 熔化及模塑。
2. 3824.5000 非耐火的灰泥及混凝土 由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3. 8428.1010 载客电梯 在澳门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亦适用)及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主要制造工序为金属切割、冲压、烧焊、装配及测试。
4. 8428.1090 其它升降机及倒卸式起重机 在澳门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的金属制作工序亦适用)及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主要制造工序为金属切割、冲压、烧焊、装配及测试。
5. 9608.6000 圆珠笔芯 (1)从笔芯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填入墨水及装上笔尖;或(2)税号改变标准。
6. 9608.9100 钢笔头及笔尖粒 (1)从笔珠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笔珠放进笔珠载体中,并连接上杆枝;或(2)税号改变标准。
7. 9608.9920 蜡纸铁笔;钢笔杆、铅笔杆及类似的笔杆 从笔珠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笔珠放进笔珠载体中,并连接上杆枝。
8. 9608.9990 其它笔零件 (1)从笔珠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笔珠放进笔珠载体中,并连接上杆枝;或(2)税号改变标准。

附件3
第三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序号 香港自有品牌名称 香港公司名称 品牌性质
1 o.d.m Sweda Limited 香港原创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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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中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5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吉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针灸科医生两名,口腔科医生两名,翻译一名,共五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工作期限为两年,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吉布提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吉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贝尔蒂耶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敷料、药品、化学试剂和器械由吉方负责提供。吉方不能解决的针灸器具和少量中成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方赠予吉方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吉布提。吉方负责报关、提货和在吉布提境内的运输,并免除所有的海关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往返吉布提的旅费、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零用费等)、汽车燃料和维修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空调机、电话、电冰箱和必要的家具)、水电费、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由吉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吉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吉方应保证中国医疗队员的安全。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享受中、吉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期间应遵守吉布提法律和有关法令,并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吉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再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         吉布提共和国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外交部长
        郭邦彦           阿布杜·柏罗克·阿布杜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吉布提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5年3月22日由我驻吉布提大使郭邦彦和吉布提外交部长柏罗克·阿布杜·柏罗克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吉布提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法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对异地(指跨分行,下同)统借统还项目的信贷管理工作,明确各有关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在项目信贷管理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异地统借统还项目是指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即行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和其使用项目贷款的用款人(即借款人下属的二级法人或项目建设工程指挥部等)不在开发银行同一分行管辖范围内的项目。
第三条对异地统借统还项目管理,本着为客户提供全面、便利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各分行贴近项目的优势,有利于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和强化贷款本息回收工作的原则,采取借款人属地管理与项目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对异地统借统还项目原则上在各有关分行之间实行“内部委托管理”的模式。项目借款人所在地的分行作为项目主办行。项目用款人(即项目建设地)所在分行作为项目协办行。主办行、协办行由总行在下达项目贷款计划时确定,并在贷款合同条文中与项目借款人明确相关事宜。
第五条主办行与协办行之间签署“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内部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在异地统借统还项目信贷管理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利益,作为对该项目信贷管理及分享收益的依据。
第六条协办行负责对受托项目进行延伸信贷管理,主要是按内部委托协议参与项目贷款合同谈判,对项目信贷资金使用实施现场监管、拨付资金、吸收存款、协助贷款回收和提出信贷计划建议,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工作,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主办行通报。
第七条异地统借统还项目使用的开发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在所在地开发银行分行开立存贷帐户,同时在项目所在地开发银行分行开立存款专户,资金调度和结算必须通过开发银行系统内的资金往来帐户进行,尽可能延伸信贷资金服务范围,确保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体内循环,努力增加派生存款及与贷款项目相关的其他存款,促进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贷款管理职能划分
第八条 合同管理 按照开发银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主办行负责牵头组织与借款人进行合同的谈判、签订等工作,协办行参与。合同副本送协办行一份。
第九条 现场监管 协办行负责对异地统借统还项目建设期和投产后经营状况的现场信贷监督工作。协办行要定期将项目的现场信贷资金监督工作情况报送主办行。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主办行负责向总行请领异地统借统还项目信贷资金,负责统一管理信贷资金汇划及贷款本息回收工作。协办行协助具体办理项目信贷资金的拨付和监督资金的使用,督促用款人及时将还贷资金上划至主办行借款人存款帐户。
第十一条 计划衔接 协办行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需求等情况,向主办行提出信贷计划建议,主办行负责组织和借款人进行信贷计划的衔接工作,汇总平衡后统一上报总行。
第十二条 资金汇划
借款人经主办行同意并确认后,信贷资金通过主办行帐户,汇划到项目建设用款人(即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开发银行协办行的存款专户,协办行为项目用款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本息回收
主办行负责向借款人和协办行发出贷款本息催收单,并负责向借款人催收贷款本息。协办行负责督促项目建设用款人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并及时汇划还款资金。回收贷款本息依据合同约定划至主办行帐户。
第十四条 统计管理
主办行负责汇总上报异地统借统还项目信贷管理的各类报表,包括年度信贷建议计划、按季分月用款需求、本息回收情况及项目资产质量分类等统计数据,其中对委托协办行管理的异地统借统还项目予以单列,并将本息回收情况及项目资产质量分类情况定期通报协办行。协办行在上报统计报表中,增列“委托贷款”栏目以反映“内部委托管理协议中规定管理的异地统借统还项目的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 利益分配 根据财政部财债字[1999]3号《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调整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标准的函》的有关规定,项目主办行向协办行计付异地统借统还项目内部委托管理手续费。手续费按委托贷款发放额和贷款本息回收实绩计提,即:按委托贷款发放额×0.5‰一次计提贷款发放管理手续费,并根据合同规定的贷款本息回收期,以每年实际回收的贷款额×1.5‰,计提年贷款回收手续费。内部委托管理手续费在主办行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主办行负责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发起组织签订“内部委托管理协议”的有关工作,并分别报送总行信贷管理局、资金局、财会局和清算中心。
第十七条 内部委托管理协议的文本,先由总行营业部提出《文本》草案,法律事务局负责审查制定统一《文本》,报行领导批准使用。
第十八条 对贷款已经结束的异地统借统还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明确主办行和协办行信贷管理中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资产重组、兼并的异地统借统还项目,由新的控股方或兼并方所在地分行做为主办行,建设项目所在地分行 做为协办行,重新明确双方在信贷管理中的权利、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试行。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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