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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41:20  浏览:8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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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

四川省人大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



四川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c.gov.cn  2007年06月28日 来源: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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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

第226号

苟建丽

  危险化学品不仅在经营、储存等方面还存大着较为严重的污染和安全隐患,而且和老百姓的生活习习相关,许多工业产品、食品药品等里面都有相应的化工原料和添加剂。作为生产厂家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作为普通老百姓无法也不能判断和获知相关信息。

  鉴于化工产品的危险性,其在经营、储存、生产上可能对环境、对百姓的日常生活造成的各种安全方面的影响,我们建议:

  一、从生产源头上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防止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对化工厂、化工市场、化工仓库、经营商家实行有效监管,对相关空气、土壤、水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化验和抽查,对老百姓反映的有关问题高度重视,查实,控制潜在的污染源。

  二、对各种食品中的公工原料的添加,严格制定和执行统一标准

  可参照国际标准和一些发达国家的制定的有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就高不就低。对于国家;不能监控的严禁使用,如一些饲料添加剂中,以控制最终进入人体。

  三、对生产后的化工原料的废料、废液的处理形同虚设。

  四、赋矛监管执法部门独立权力,不与有关利益集团相交叉

  某些监管部门的专家就是某些利益人,使对某些单位的监管流于形式。

  五、建立无论大小污染均须上报制度,对于瞒报、谎报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在污染的问题上,无论大小,一律上报,形成制度,免得一些单位和个人钻空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提高制造污染并企图瞒报、谎报的成本,加大惩处力度。

  六、加大宣传作用,提高老百姓自我保护的能力

  很多普通老百姓对化工污染的认识不足,明知企业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但被施以小恩小惠便帮助污染单位共同隐瞒事实,最终对自己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老百姓有了自我保护的能力,就无形地自发形成一道监督屏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九届政协五次会议第226号提案的答复

苟建丽委员:

  您在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提案第226号)收悉。经我们会同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食品药监局、省编办、省政府应急办等部门认真研究办理,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生产源头上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问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我省各级政府始终坚持把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关口前移,切实抓好源头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一是严格项目的安全审查、审批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执行严格的安全审查制度,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设立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二是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所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单位都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此前提下,工商部门才准予核准登记,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的行为。三是加大对违法案件查处的力度。坚持实行巡查和年检制度,对凡不履行行政审批手续、不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经营的,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快查、严处、重罚,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违法成本,努力把保障安全生产经营变为企业的自觉行为。

  二、关于对食品中化工原料添加制定和执行统一标准问题

  目前食品安全方面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而国家标准又分为食品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标准间有交叉、重复,也有空白;规定的检测方法也不尽相同,得出的结果也就有差异。同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有部分自律性较差,一些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对有毒有害材料缺乏充分的科学研究,一些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防腐剂、色素等各类食品添加剂。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不断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形成了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在制定和执行统一标准方面,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向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测体系而努力,为有效规范食品安全生产和经营行为、净化食品市场创造条件。

  三、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问题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政府及有关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尽量做到妥善处置。围绕废弃化学品的环境安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自去年5月以来,对全省废弃化学品的产生源、产生数量和类别、处置方式等开展全面普查,摸清情况,建立信息库。二是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申报登记工作,各产废单位每年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本单位所产生的废弃化学品名称、数量和处置等情况。三是严格执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许可制度,目前全省已有30余家专门从事该类经营的企业。四是对转移危险废弃物的,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落实各自的责任。五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一方面积极指导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一方面不定期开展环保执法检查。近期将针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确保环境安全。

  四、关于赋予监管执法部门独立权力问题

  按照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分别由经贸、公安、质监、环保、铁路、民航、交通、卫生、工商、邮政等多家职能部门负责。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政府于2004年对部门职责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来由省经委、省商务厅等分散管理的职责作了整合,集中交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在该局内部单设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从我省机构设置情况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由政府授权分别行使独立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与您的建议是一致的。目前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体系基本健全,但也存在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五、关于建立污染事故上报制度问题

  危险化学品的污染比较敏感,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因此污染事故的发生属于公共事件。为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今年2月对改进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发出通知,就严格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时限和程序、方式和渠道、责任主体、工作考核等问题,都做了详细规定。目前,各地各部门已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加强宣传问题

  为减轻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有关部门始终把做好宣传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宣传对象上,以生产经营企业、在校学生和社会公众并重;在宣传内容上,以科普知识和应急知识以及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为重点,努力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能力。考虑到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等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办公厅去年4月印发了《四川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组织实施、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等方面,制定了若干规定。目前,该方案已在我省全面实施。

  特此答复。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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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3〕第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3年11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

(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一元五角至三十元;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三)县级市市区,九角至十八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六角至十二元。”

二、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设区市”和第七条中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三、第八条第一款中的“10日”修改为“15日”,并删除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政发[2007] 200703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铁岭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五日

   铁岭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 22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三、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建设、公安、维稳、信访、工商、司法、监察、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订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企业与农民工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五、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做到月清月结,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六、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职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七、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八、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九、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企业必须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该表必须以农民工签字的工资表为依据,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一、企业与农民工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一次付清农民工工资。

  十二、招用农民工的企业(包括外埠来铁施工单位),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一)凡已中标的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需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提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当保证金由于垫付工资导致数额不足时,企业必须立即追加缴纳,使保证金数额保持初始水平。

  (二)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专户管理。

  (三)企业应在项目竣工前20日内告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安排人员到施工现场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定无拖欠行为的,将保证金本息在一个月内全额返还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调查取证,确认企业有拖欠工资事实的,要对其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及工资支付能力情况,用保证金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工资保证金银行存款凭证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企业无拖欠工资行为证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施工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发放情况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检查处理,同时记录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企业的处理工作,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项目许可证等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

  对有拖欠工资行为企业,经两次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拖欠工程款数额较大的单位(甲方,含开发商>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拖欠工程款单位,经两次催办仍未纠正的,各级政府应对负主要责任领导做出相应处分;对拖欠工程款一年以上,经两次催办仍未纠正的开发商,取消其开发资格,并不得重新进入建设市场。

  十五、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十六、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七、对拒不缴纳保证金的企业,要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十八、招用农民工集中的其他行业用人单位有欠薪行为时,实行保证金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九、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获得跨年度工程项目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补办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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