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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3:08:49  浏览:81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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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兰政发【2007】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使本届政府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广大市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贯彻市委的决定,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四)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执行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推进依法行政
(一)市政府及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推进地方政府立法进程,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确保法规和规章的质量。
(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
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
(五)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条 加强行政监督
(一)市政府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市政府各部门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市政府及各部门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办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条 工作安排布局
(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七条 完善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直属机构、单位和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研究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3、通报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4、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讨论向国家和省政府、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2、讨论决定市政府重要工作;
3、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
4、听取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5、决定人事任免;
6、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常务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次。
(四)对于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各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六)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分送有关部门和县区落实。
第八条 行政公文审批
(一)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二)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市政府公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呈报市长签发。
(六)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条 严明作风纪律
(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好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
(五)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兰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市政府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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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邮电企业劳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邮电部


深化邮电企业劳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5月11日,邮电部

邮电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从打破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开始,对新招工人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在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中实行了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制度;采用优化劳动组合等多种形式进行了改革固定工制度试点;发展委办、代办,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办邮电。这些改革对于增强企业活力,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了我国今后十年和“八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方针。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国务院提出,当前,治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已基本完成,我国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经济进一步向好的方面发展,改革的环境比较宽松,有条件适当加大改革的份量,加快改革的步伐。为此,要求各部门要以搞好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搞好各项配套改革。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目标,当前最重要的是打破两个“大锅饭”,逐步建立自负盈亏的机制和能高能低的内部分配制度;打破“铁饭碗”,建立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制度;打破“铁交椅”,建立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内部分配和建设投资的约束机制,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进行劳动制度改革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快邮电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步伐,根据劳动部的安排,结合邮电企业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深化企业劳动制度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改革的紧迫感。
深化企业劳动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搞好大、中型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合理配置劳动力,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推动生产力的发展。邮电企业现行的固定工制度存在的两个“大锅饭”和“铁饭碗”、“铁交椅”,影响企业和职工积极性的发挥,职工缺乏危机感和竞争意识,劳动效率不高、出勤不出力、劳动纪律松弛的现象仍然没有完全得到克服。当前有些企业排班工时不足,工时利用率低,有的有效工时还不足排班工时的百分之八十,这说明邮电企业的劳动潜力仍然很大。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深化企业劳动制度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来解决。因此,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各项改革的综合协调工作,下决心把邮电企业劳动制度改革逐步引向深入。
二、深化邮电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目标
邮电企业劳动制度改革要本着既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失时机;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渐次推进。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用工、多种形式并存、全员劳动合同”的新型劳动制度。
根据上述目标,邮电企业劳动制度改革大体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巩固和完善现行劳动合同制,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固定工制度试点。
第二步,推广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进而在邮电企业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现企业自主用工。
上述邮电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两个步骤,总的设想在“八五”期间走完第一步,迈入第二步。“九五”期间全面实现第二步目标,建立起新型的邮电企业劳动制度。
要完成上述劳动制度改革任务,各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在改革的进度、力度、时间安排和改革措施等方面作出切合实际的安排,不搞一刀切。在改革中要注重认真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的思想承受能力,保持职工的思想稳定和社会安定。在已经实行的劳动合同制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改革措施,推行优化(合理)劳动组合,实行岗位合同管理,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使邮电企业劳动制度改革做到逐步推进,平稳过渡。
三、当前,在劳动制度改革中要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巩固和完善现行劳动合同制,继续推行多种用工形式。
巩固和完善现行劳动合同制重点是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合同管理,根据邮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可以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订立以完成一项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生产工作岗位需要,职工又符合上岗条件,并愿意长期从事本岗位工作,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使用下去,一直用到退休;当合同双方违反合同的规定时,可以按合同规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不适于订立长期合同的工种或岗位,或者由于职工个人原因不宜订立长期合同的,可以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届满应即终止;如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对于某些生产工作也可以订立以完成一项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后合同应即终止。
继续推行多种用工形式。在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中继续实行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制度,并建立正常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发展委办、代办;合理使用临时工、季节工。
(二)认真做好改革固定工制度的试点工作
当前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各地方政府非常重视,已经积极行动起来,形成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邮电企业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可根据地方政府的安排和要求,结合邮电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中凡涉及有关劳动工资计划和工资制度、标准等方面的问题,要按照邮电部的统一规定执行。
逐步扩大优化(合理)劳动组合的试点范围。对于已经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企业要按照劳动部《关于继续做好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和规定的“优化劳动组合的标准”进行对照检查,找出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改革措施,建立起优化劳动组合的动态机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化劳动组合试点范围。凡是领导班子较强,基础工作较好,生产任务饱满,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经营管理较好的企业,要推行优化(合理)劳动组合,做到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和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的最佳结合。对于劳动密集型生产,要根据生产流程、生产任务和质量要求,合理调整生产车间(科室)、班组,做到生产任务饱满和各生产环节紧密衔接,保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和规定的质量、时限要求;对于技术密集型生产,要根据技术进步的需要,适当改进操作方法和设备维护制度,按照现代化的要求组织生产;对于上岗人员要严格考核制度,在定岗、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制定岗位职责、岗位规范、上岗标准,通过考试考核、进行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上岗,签订岗位合同,实行岗位合同化管理,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下基础。对暂时不具备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企业,要通过整顿领导班子,加强企业管理,强化劳动纪律、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促进生产发展,为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创造条件。
邮电企业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要尽量与地方政府的试点工作安排同步进行,纳入地方政府的试点规划。一九九二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各总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到二个基层企业进行试点,具体试点工作按照劳动部《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要坚持配套改革
劳动制度改革与劳动计划管理体制改革、人事、工资、保险制度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因此,只有在进行劳动制度改革的同时,进行劳动计划管理体制和人事、工资、保险制度改革,劳动制度改革才能得到巩固和发展。有关劳动计划管理体制和人事、保险制度的改革按照国家和邮电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工资制度改革在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方案未出台以前,可在执行邮电部统一的工资制度、标准和工资计划的前提下,进行搞活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在可以量化的工种中试行计件工资制,实行工资奖金捆绑浮动,作到个人收入能高能低。
(四)要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企业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以后,出现的富余人员必须从原岗位上撤下来,进行妥善安置,以保证企业稳定、社会安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于富余人员的安置要按照“企业内部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由企业通过广开生产门路、发展多种经营、举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转岗培训、实行企业内待业、退养和提前退休、调出企业或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进行安置。
深化邮电企业劳动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的工作,又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进行认真的安排和布置,把劳动制度改革工作逐步推向前进。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日



宿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分管领导、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相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年度受理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调补评审委员会成员,并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成员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占奖励项目总数的10%、30%、60%。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我市创造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实施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在本市区域内研究开发或应用推广的成果,其第一申报单位和第一完成人必须是我市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各县(区)科技行政部门;

(三)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推荐单位应填写真实、可靠的推荐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根据初评结论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拟奖项目、人选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形成评审结果。其中,对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一等奖项目,市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会议评审答辩,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记名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的公示,是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其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拟授奖项目的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项目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与获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知晓评审情况及申报项目技术内容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审查设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宿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宿政发〔1997〕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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