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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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
3月3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各电影制片单位,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广电总局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部署,贯彻落实全国广播影视局长会议和全国电影工作会议的精神,始终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三贴近”原则,坚持正确的创作导向,始终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进一步繁荣创作、加强管理、净化银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精神食粮,营造更加和谐、更加“绿色”的电影环境,总局决定,重申《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中的有关法规,各部门各单位要在电影片的备案(立项)、制作、审查、公映等环节严格执行。
一、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
二、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三)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同性恋、自慰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四)夹杂凶杀、暴力、恐怖、鬼怪、灵异等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
(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六)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
(九)有违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四、电影片的署名、字幕等语言文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电影技术标准审查。
希望各地广电局、电影制作单位、电影审查机构和创作人员认真执行、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强化依法管理,完善审片机制,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电影的思想艺术质量,引导电影创作始终保证正确的导向,为推动社会主义电影大发展大繁荣营造良好的创作环境。
特此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府办发〔2007〕18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7〕11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州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为全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州长按分工组织全州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州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州长负责,副县市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州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州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州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州安委会负责全州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州政府督办室(目标办)会同州安办对纳入州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州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安办)为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州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州委、州政府对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
(一)控制目标(7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领域)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标(3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省州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及完成省上、州委、州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求。
目标由州安委会制定报经州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
第七条 目标分解。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按照州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州安办备案。
第八条 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5日前,以专题请示送州安办审查后报州政府批准,由州安委会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国家和省州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九条 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州安委会,州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州安委会。
次年2月上旬前,州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
州安办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州安委会审核后报州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0分。
1.县市人民政府。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市人民政府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③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和其他责任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同等责任时,同等责任方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均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他责任方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2.州级有关部门。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州级有关部门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州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州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
③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州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州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州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中,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高危行业监管部门的考核,按照州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考核,突破州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州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具体计扣分标准和方法由州安委会制订。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级厅局、州委、州政府及州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3分及2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1分。
4.被考核地区、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四)加分项目。
1.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3分;获得省级厅局(不含处室)和州委、州政府(含州安委会)表彰的,加2分;获得州委、州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0.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省级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2分;被州政府或州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年下降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加3分;连续3年未发生特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加3分;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加2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省级和州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0.3分,省级加0.2分,州级加0.1分;被州政府《政府工作通报》、《凉山政务》、《凉政信息》或州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条加0.2分或0.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完成目标县市考核得分排名前6名、州级有关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前10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其他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州委组织部和州人事局。
第十三条 表彰。州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州政府批准后,由州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惩处。
(一)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向州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其中,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或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二)连续两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向州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三)连续3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由州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州政府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州安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安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1]67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适当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提高后的价格水平见附表),自2011年2月20日零时起执行。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调整后,各航空公司可按现行联动机制规定,确定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
特此通知。
附: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219753819020343.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