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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15:33  浏览:9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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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12月27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国家地震局制定的《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我们研究提出意见。已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执行。现结合地震系统实际情况。提出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地震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工资。行政管理人员按照担任的行政管理职务确定职务工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职务工资。职务工资随职务或工作变动而变动。地震台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地震系统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震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原则上按国家机关工人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地震台工人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各单位职能部门设置限额
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的精神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司局级单位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其规模大小。按如下原则规定设置:
250人以下的单位 设置3~4个
250~500人的单位 设置4~5个
500~800人的单位 设置6~7个
800人以上的单位 设置7~8个
处级单位。科级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限额。原则上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二级机构的增减。需经国家地震局批准。
(二)地震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职务按照批准的级别和编制分别设置。其具体比例限额规定如下:
局级单位行政领导干部正职1人。副职1~2人;职能处室正职1人。副职1人。处级单位正职1人,副职1~2人。处以下一般不设科。有科建制的。正职1人。副职1人。
(三)地震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要求、人员结构比例,任职条件等,按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制定并经过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地震局批准的各类人中的比例和编制限额,对现有人员进行调整。
(五)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地震局提出的各类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职责规范、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进一步明确或调整各类人员的职务、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六)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专业技术干部逐步实行聘任制。
(七)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八)地震事业单位派往国外学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九)国家地震局对有部分收入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超过限额多发的奖金要按规定缴纳奖金税。
(十)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已经实行独立核算尚未做至自负盈亏的单位,允许制定过渡办法。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经费自立。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可以在核定的增资指标限额内,适当分配一部分增资指标。过渡期间,仍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政策规定。
(十一)这次工资改革分配给各单位的增资指标,要严格掌握不得超过。
(十二)地震事业单位中,从事野外地质工作的野外地质队。按地质矿产部野外地质队工资标准执行;从事野外测绘测量工作的野外地震测量队,按国家测绘局野外测量队工资标准执行。执行范围不得扩大。
(十三)地震台原执行地质野外队工资标准的均改按地震台各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十四)这次工资改革,除地震事业单位的中、小学和幼儿园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新工资标准外,其它事业单位均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一次较大的改革。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纪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办理,决不能各行其是。凡违背政策规定的,要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工作,以保证地震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九日
地震台行政管理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一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工 资 |基| 职 务 工 资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 | | | | | | | | | |
职 务 |资|一 |二 |三 |四 |五|六|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台 长|40|130|120|110|100|91|82|170|160|150|140|131|122
副 台 长|40|110|100| 91| 82|73|65|150|140|131|122|113|105
主任科员 |40| 91| 82| 73| 65|57|49|131|122|113|105| 97| 89
副主任科员|40| 73| 65| 57| 49|42|36|113|105| 97| 89| 82| 76
科 员|40| 57| 49| 42| 36|30|24| 97| 89| 82| 76| 70| 64
办 事 员|40| 42| 36| 30| 24|18|12| 82| 76| 70| 64| 58| 52
--------------------------------------------------------------
注:1.此表为正处级设置的地震台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
2.副处级设置的地震台,台长、副台长分别执行副台长、主任科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科级和副
科级设置的地震台,台长和副台长的职务工资标准,也按同样原则办理。
地震台工程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工资标准 |基|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 | | | | | | | | |十| | | | | | | | | | |十
职 务 |资|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一|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一
----------|--|---|---|---|---|---|---|---|---|---|--|--|---|---|---|---|---|---|---|---|---|---|---
高级工程师|40|215|190|165|150|140|130|120|110|100|91|82|255|230|205|190|180|170|160|150|140|131|122
工 程 师|40|100| 91| 82| 73| 65| 57| | | | | |140|131|122|113|105| 97| | | | |
助理工程师|40| 57| 49| 42| 36| 30| | | | | | | 97| 89| 82| 76| 70| | | | | |
技 术 员|40| 42| 36| 30| 24| 18| | | | | | | 82| 76| 70| 64| 58| | | | | |
---------------------------------------------------------------------------------------------------
地震台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
附表三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工资标准|基|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岗位工资、基础工资两项合计
|础|----------------------------------|-------------------------------------
|工| | | | | | | | | | | | | | | | | | | |
岗 位|资| 一 |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一 |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
技术工人|40|*82、73|65|57|49|42|36|30|24|18|12|*122、113|105|97|89|82|76|70|64|58|52
普通工人|40| 49 |42|36|30|24|18|12| 6| | | 89 | 82|76|70|64|58|52|46| |
------------------------------------------------------------------------------------
注:1.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只适用于技术工人。
2.技术工人,学徒期满考核合格的,转正时执行十级52元的工资标准,定级时执行九级58元的
工资标准。技工学校毕业生,也按此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3.普通工人,熟练期满后,第一年执行八级46元的工资标准,第二年执行七级52元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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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开展讯问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最主要、最常用的侦查方式。职务犯罪案件相较于其他普通类型犯罪案件,有其所特有的隐秘性和智能性,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往往不会留下太多的物证、书证,尤其是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之间更是单向、直接甚至口头联系,通过多种类型的证据相互佐证构建证明体系往往具有很大难度。这就决定了通过讯问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2月下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检察机关正式开始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试点推广。从推广的情况看,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确实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和被讯问人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有效支持,但另一方面,无疑也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地检察机关在制度运作过程中均不同程度的出现了一些问题。2013年初,新修改的刑诉法就将正式实施。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一规定更加明确的肯定了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对制度实施设置了更为严谨周密的程序。面对这一形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有必要及时总结前期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提高“镜头下讯问”的水平和能力,使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真正有效的服务于侦查工作。

  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开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从2005年至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经经过了七个年头。在开展过程中,各地根据地区实际和办案需要,创新进行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实践,也积累了很多好的做法。但由于这一制度是从根本上对以往的讯问形式进行改革,许多方面还缺乏长期性、制度化的标准,这就催生了在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

  1、同步录音录像程序不严谨

  在讯问过程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一项相对系统的工程,并不是有些侦查人员所想象的只是架起一台摄像机那样简单。事实上,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包括了前期的录像装备和人员配置、讯问前的告知、过程录像控制、讯问遥控指挥、讯问后的确认签字和封存,以及之后录像光盘的保存和使用等诸多环节,每个环节都是制度运行中的关键一环,不可偏废。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运行过程中,由于一些侦查人员对该制度的片面理解,往往做不到严格遵循录像程序。有的讯问前不进行录音录像告知;有的讯问后不完成光盘的封存手续,导致录下来的光盘丢失或损坏;还有的光盘不经被讯问人签字确认,导致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明效力大打折扣。这就造成在讯问中虽然形式上已经录音录像了,但录下的光盘存在程序瑕疵,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2、录审工作划分不明确

  根据高检院规定,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求执行严格的“录审分离”制度,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不得再担任讯问人,参与讯问的人员也不得自己进行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这一方面是保证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材料的客观、真实,另一方面也是防止自审自录,提高同步录音录像材料的证明效力。但由于工作中常常出现一定时间段内开展多次高密度讯问的情况,以及基层检察技术人员不足等客观原因,很多讯问人员同时还承担起了录音录像职责,这就造成了录音录像材料不能有效、客观的反映讯问全过程,甚至为个别讯问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创造了便利。

  3、镜头下开展讯问的水平不高

  客观而论,大多数人都存在对摄像机的恐惧和排斥。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种现象,有些人平时讲话很流畅很有条理,但一旦面对摄像机镜头,就紧张的语无伦次,甚至面红耳赤,无法自如的表达自己的思想。我们职务犯罪侦查干警也是普通人,面对同步录音录像的镜头出现紧张、焦虑的情况是很正常的,尤其是在镜头下进行讯问这一要求高精确、高严谨、高智能的工作,就更容易受到心理作用的影响,导致讯问工作不能有效开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能有效掌控讯问节奏,导致讯问过程拖沓,施问重复。二是不能合理安排讯问内容和重点,该问到的内容问不到,该重点问的问题没有有效突出。三是不能正确使用讯问方法,在镜头面前或者患得患失,不敢大胆施问,或者过于冒进,甚至出现逼供、诱供等违法违纪现象。

  二、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

  面对上述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深入查摆问题出现的原因,并且针对各项问题拿出必要的解决办法,才能真正彻底的解决问题,推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发展。笔者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下几点。

  1、对录音录像制度的认识不到位

  一项制度贯彻施行的好不好,关键在于态度。可以说,录音录像制度之所以在当前还存在诸多问题,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很多干警对这项制度没有树立起正确的认识。在前期试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过程中就发现,有的干警认为在讯问时录音录像是“干扰”了讯问,是在“制造麻烦”,使本来就具有难度的讯问更加难以进行;有的干警认为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技术部门的工作,不是自侦部门的工作,和侦查讯问的关系不大,“他们录他们的,我们问我们的”,不能将同步录音录像与侦查有效结合起来,无法形成工作合力;有的干警则盲目的认为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讯问人员的约束,是侦查人员的“紧箍咒”,看不到同步录音录像对侦查工作的推动作用,于是对这一制度消极抵制,能不录就不录,能少录则少录。这些观念和看法都是极其错误的,既不符合当前侦查工作的实际,也不符合新刑诉法的要求。

  2、对同步录音录制度的学习实践不够

  就像刚才所说,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而是包含一整套工作规程和工作步骤的复杂工程。这其中,既有我们之前讯问过程中就或多或少接触过的如讯问告知、侦查指挥等工作内容,也有如何在镜头下有效开展讯问、讯问后光盘的封存和处理等一系列崭新的课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这一制度,扎扎实实的搞好模拟演练和实践应用,才能有效胜任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侦查讯问人员提出的新要求。从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看,这种学习和实践显然还远远不够,还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无论从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理解方面,还是对该制度所要求的工作步骤和技术细节掌握的熟练程度来看,无疑还有较大幅度的提升空间。

  3、缺乏规范、科学的讯问技巧

  很多侦查人员反映,在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讯问往往具有较于普通讯问更大的难度,好像镜头面对着自己的时候就很难正常讯问了。这种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客观上确实是同步录音录像带给讯问人的心理影响所造成,但更重要的方面,还是讯问人的讯问技巧不够,讯问手段不科学造成的。现实中,有的侦查人员惯于“红脸白脸”式的传统讯问方法,或者“一吓二哄三咋呼”的讯问三板斧,事前不列讯问提纲,不做讯问预案,讯问中又不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讯问策略,这就必然导致讯问工作的失败。诚然,同步录音录像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的心理,但如果具备了较强的讯问工作能力和技巧,这种影响是完全可以克服的,是不足以成为导致讯问难度加大的主要原因的。

  三、有效开展“镜头下讯问”的几点措施

  1、提高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认识

  有效促使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依法、有效实施,提高认识是关键。针对一些干警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抱有的不理解、不支持等错误态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政策学习,促使干警真正认清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侦查工作开展的巨大作用,一方面从心理上由排斥实施转变为主动实施,自觉的将搞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作为侦查工作的重要一环;另一方面,从业务上提升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水平,保证镜头下能问,设备前能录。

  2、加大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学习实践

  任何一个新制度的有效实施都需要经历从接纳到逐步熟悉再到熟练运用的客观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更是如此。要不断加大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学习实践,定期举办专项培训班、录音录像技能比武、录音录像状态下的模拟讯问等活动,以练促学。要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自侦干警考核,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引导干警依法做好工作。要重点培养一批同步录音录像专家型人才,挖掘典型,切实提高制度实施的水平。

  3、采取措施有效提高侦查讯问水平

  讯问的好不好,关键看水平,那种将讯问失败归结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态度是错误的。要不断着力提升干警的讯问能力和讯问技巧,通过岗位练兵、“检察官教检察官”等多种途径和载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活动。要推行讯问提纲制度,督促广大干警养成讯问前制定讯问提纲的良好习惯,对讯问的方式、问话内容、主要突破点、讯问路径等进行事前准备,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要促使干警牢固树立依法进行讯问的理念,严格杜绝逼供、诱供等违法违纪办案的情况,保证每录出一份光盘都可以作为证明案件的有效证据。

  涉诉信访是《人民法院报》社推出的2011年度十大关键词的最后一项。虽然是最后一项,似乎与其他项相较还有些另类,但却是法官们,尤其中基层一线法官谈论最多的话题之一。所以,自己也感觉言犹未尽,意欲再论。
  再论的话题前文已经提到,是专家解读时提出的三个难题的另外两个:非法院自身因素和法院行使判断权之后外部机制、力量衔接问题。
  在论及法院自身因素问题时已提到,若属实,依法依纪给予责任法官相应的处分,法官自是无话可说;如若是法官自身之外的因素或社会机制的问题,办案法官却要担责,自然很难被讲究责权利对等的法官们所接受。
  法院自身之外因素有很多,经常说的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是为大家所熟知的。不过,我们稍加留意,好像这多年各类媒体也好,法院也好,提及的频率下降了很多,法院自身更强调为大局服务。但频率的下降并不意味这种现象的消失,它们对法院、法官的干预并未停止,“大局”这面大旗时不时被个别为了私利或小集体利益的人利用,法官们甚难抵御。而能够利用“大局”作旗帜的,自不是一般普通老百姓,往往在地方或部门掌握着一定的话语权。网上有一则可能不太为人瞩目的消息,某镇政府因一、二审均败诉,竟雇佣百人到县市政府、省城上访,胁迫法院改变判决结果。而后来的结果的确如其所愿,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长竟因上访事件被停职,案件则被发回重审。这种形式的上访,出自肩负处理上访工作的政府部门,大概是活学活用的“借鉴”了其接待过的某些信访当事人的做法。或许有人会质疑这则消息的真实性,一旦你在各类媒体确认了还有更高层级的,“陕西省政府发函施压最高法”这则报道,你就不会再有任何怀疑了。
  曾在《法官的骨气》一文中,引用明代一位“清官”对子女的嘱托:丈夫遇权门须脚硬,在谏垣须口硬,拒贿赂赃钱须心硬,浸馋言须耳硬。话是这么说,要想做到,即便你有骨气、勇气,但效果未必好。毕竟,没有决定权的骨气改变不了最后的结果。在论及法院自身因素时已提到,当前我国法院行政化的管理体系,决定了办案法官未必有最终的裁断权。文书不经院庭长签发,是违反法院规章制度的;合议庭意见必须服从审委会决定,这是现行法律“规定”。身为司法官员的法官,如若不遵守法律、“规定”,岂可妄谈他人行为的合法、非法。不仅仅法官个人如此,有时甚至整个法院也难以抵御。案件被当成“烧饼”翻来覆去,即与此有着紧密的联系。一如前述,法官的骨气与勇气,难以发挥实质作用,不妨以非法官人士作以类比。因为当事者是名人,知晓率较高,那就是中央电视台流泪的赵普、“多嘴”的赵普,已有报道其可能去向是凤凰卫视。广为人知的名人尚遭受如此礼遇,何况并不抛头露面、所办的绝大多数案件并不为社会所知的普通法官。用基层法院法官们常自嘲的一句话:小法官一个。
  至于与外部机制、力量实现无缝对接,更非一名“小法官”能为。即便贵为“大法官”的各级法院院长,面对复杂、林立的各类机关、部门、组织、企业,同样是力不能及。仅以法院系统高度重视、政府部门还设有职能部门管理的调解工作为例,虽说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各级法院,尤其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事实,足以说明效果远未实现构建之初的目标。
  关于涉诉信访,有位法学家给这么一段顺口溜加了一句话不得不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他加的是:胡闹胡解决。既恰如其分,又一针见血,指出了当前解决信访事件的乱象。确实,很多上访者并非无理取闹,但确有无理取闹者确确实实通过信访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这恰如我们通常所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可作为法官,当依法办事,如果因为担心“胡闹”,葫芦僧乱断葫芦案就不可避免。法与访,显然法大,无论是谁,无论访到什么程度,以适用法律为职业的法官,仍须依法办案。法官们如果担心“闹”,或因为“闹”,或由于当事人以“胡”字撑腰,就随意超出法律的限度,对法官们实在是一种无奈,更是对法治的嘲讽。


作者:刘振厚
单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邮编:464100 电话:0376-63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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