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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35:21  浏览:98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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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联合办理”的含义
  “联合办理”指对依法需由两个以上行政许可机关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办单位负责,联办单位参加,实施同步许可办理的方式。
  二、“联合办理”的范围
  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规定的范围,市本级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具体项目及其主办单位、联办单位见附件一、二)适用本办法。
  三、“联合办理”的形式
  “联合办理”工作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办单位负责,联办单位参加,根据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其需要,采取组织各参审单位会议审查、现场踏勘、社会听证、批件会签等形式进行。
  四、“联合办理”的原则
  “联合办理”工作的原则是:一家受理、抄告相关、联合审批、集中反馈、限时办结、并联出件。
  五、“联合办理”的要求和程序
  (一)一家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直接向该项目主办单位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由主办单位按程序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抄告相关。主办单位受理后,利用办公网络及时将申报事项的相关信息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和联办单位,同时市政务服务中心通过网站和电子显示屏予以公示。
  除了办法明确规定的联办单位外,其他需要参加项目审查的单位,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三)联合审批。主办单位根据“联合办理”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通过办公网络或书面通知联办单位,采取会议审查、现场踏勘、社会听证、批件会签等形式进行审批。联办单位未按要求参加审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该单位默认许可。此项目在该单位业务范围内出现问题,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集中反馈。主办单位主持、联办单位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监督,采取集中会议、批件会签等形式,各职能单位提出书面审批意见。
  (五)限时办结。主办单位和联办单位进行项目审批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完成(具体时限见附件)。
  (六)并联出件。主办单位负责综合联办单位意见,及时下达批复。各联办单位的《许可决定》加盖“窗口审批专用章”,作为批复附件送达许可相对人。
  六、“联合办理”参与单位职责
  “联合办理”是政府的服务平台。主办单位代表政府行使相关职能,要树立全局观念,充分发挥政府平台作用,主动把关,做好行政许可联合办理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许可职能和各个审查阶段需要达到的要求,召集联办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职责的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主办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和抄告联办单位,认真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并及时向行政许可相对人反馈,确保各联办单位的审批职能落实到位。联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严格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及时向主办单位反馈审批意见。
  七、“联合办理”的组织协调与监督
  市政务服务中心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市级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行政效能监察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工作落实。对主办单位不按规定告知联办单位参加联合审批,或联办单位不按规定审查、反馈意见,主、联办单位不按时办结出件告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严格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部门责任制度〉等三个工作制度的通知》(长政发〔2003〕18号)以及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函〔2003〕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一览表
    2、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一览表
    3、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实施程序
    4、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

  附件1:


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一览表

序号
项 目
主办单位
联合单位
办理时限(工作日)

1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市房产局、市文化局(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征求意见)
20

2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市城管局
市规划局
7

3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理审批
市城管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规划局
7

4
河道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市水利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海事局
15

5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市文化局
市公安局
10

6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登记
市文化局
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
15

7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
市城管局
市环保局
4

8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市环保局
市卫生局、市公安局
10

9
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市规划局
3

10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市规划局
15





  附件2:


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一览表

审批阶段
审批项目
主办单位
联合单位
备注

立项审批阶段
1、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国安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局、市地震局等
1、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涉及规划配置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市教育局意见。

2、涉及机场空域安全事项的审查应征求机场意见

 3、涉及电力设施保护事项的审查应征求长沙电业局意见

 4、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审查(招标),按照长发〔2007〕17号文件执行,由市建委牵头,市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参加。

 5、涉及岳麓区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联办单位为“岳麓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6、特殊项目需其他单位参审时,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2、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

规划许可审批阶段
1、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市规划局
市建委、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园林局、市人防办、市国安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供地许可审批阶段
供地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

设计审批及施工许可阶段
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园林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国安局、市地震局、市房产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国安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等、





  附件3:

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实施程序



  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具体流程分为由主办单位市发改委牵头的立项审批阶段,市规划局牵头的规划许可审批阶段,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的供地许可审批阶段,市建委牵头的设计审批及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五个阶段。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立项审批阶段
  (一)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投资项目)。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环保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市规划局审查并出具规划意见。
  3、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并出具项目用地意见。
  4、市水利局、市国安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局、市地震局等根据项目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5、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6、市发改委根据联办单位提出的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二)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有关用地初步审查意见。
  2、市房产局出具意见。
  3、市规划局提出规划标准。
  4、市建委提出项目建设标准。
  5、市环保局审查环境影响报告。
  6、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7、市发改委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二、规划许可审批阶段
  (一)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主办单位市规划局。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发改委出具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立项批复(或项目建议书批复)。
  2、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有关初步审查意见。
  3、市环保局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消防安全初步意见。
  5、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和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6、市文化局、市国安局、市地震局、市园林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联办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建设项目相关内容审查。
  7、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8、市规划局综合联办单位意见,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主办单位市规划局。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的事项有:
  1、市发改委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批复(限政府投资项目和经济适用房项目)。
  2、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
  3、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和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4、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5、市规划局综合联办单位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审批时限为7-20个工作日,由市规划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召集有关联办单位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供地许可审批阶段
  供地许可。由市国土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综合有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
  四、设计审批及施工许可阶段
  (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主办单位市建委。审批时限为18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规划局审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2、市环保局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市水利局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4、市气象局审核防雷装置设计。
  5、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查消防设计。
  6、市人防办审查人防工程设计。
  7、市园林局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8、市地震局审查抗震设防设计。
  9、市国安局审查涉及国家安全的弱电项目设计。
  10、市卫生局提出公共卫生要求的意见。
  11、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签署意见。
  12、市房产局审查经济适用房相关内容。
  13、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14、市建委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下达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书。各联办单位的审查意见作为批复附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主办单位为市建委,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严格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审查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
  主办单位市建委,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采取同步进入、整体评价、分类完成的方法进行,联办单位有: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国安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其他具有工程验收职能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工程报建审批批复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验收。
  市建委负责综合各参加单位验收意见,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出具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各联办单位的验收意见作为附件一并备案,提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出具整改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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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在保险金给付中的应用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 夏晓东

【案件简介】 宋某,女,33岁,2001年4月26日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老来福终身寿险B款2份,10年缴费,保单约定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赔付4万元,受益人指定为长子宋佳波(化名,1995年11月19日出生)和次子宋佳清(化名,1997年3月19日出生),受益方式为均分。 
2002年10月22日被保险人宋某因车祸死亡。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现场查勘,结合事故发生地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情况,事故情况属实,属保险责任。
2003年1月被保险人宋某之母崔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以保单受益人宋佳波、宋佳清监护人的身份领取4万元保险金,并提供了两个受益人的户籍身份证明。保险公司在审核受益人身份证明时发现户籍上受益人的姓名与保险单指定受益人的姓名不符。经调查了解得知:被保险人宋某与胡某93年结婚,婚后生有二子,长子名叫胡琪波、次子名叫胡琪清(均系化名)。1999年宋某与胡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两个儿子由宋某抚养。离婚后宋某将两个儿子的姓名由胡琪波、胡琪清改为宋佳波、宋佳清,但一直未到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姓名变更。宋某为自己投保老来福终身寿险时未考虑到孩子的户籍上姓名与保单上姓名不符这一问题。宋某死后,宋某之母崔某抚养了宋佳波和宋佳清,基于此,崔某要求以保单受益人的监护人身份受领其女儿4万元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权利人的审核】 根据保险法及宋某投保的老来福终身寿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保单的受益人宋佳波、宋佳清给付宋某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4万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因宋佳波、宋佳清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保险公司应向其法定监护人履行给付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此项规定,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认定该笔保险金应由宋佳波、宋佳清的法定监护人胡某领取,于是告知崔某理赔申请人应为两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胡某,领款人也应是胡某,同时告知崔某应到警方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胡琪波、胡琪清的姓名变更手续。
【案件难点】
1、权利人查找不着之难 经保险公司调查,宋佳波、宋佳清之父为商人,长年在外地做生意,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崔某称她也找不到宋佳波、宋佳清之父胡某,孩子目前由其抚养,其理应领取该笔保险金。
2、户籍管理部门姓名变更之难 崔某持胡琪波、胡琪清的户口本到警方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时,被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定,此种情况崔某无权对胡琪波、胡琪清的姓名进行变更,只能由其法定监护人来办理变更手续。
3、保险公司受益人姓名变更之难 宋某所入保险的投保人为自己,受益人指定为宋佳波、宋佳清,根据《保险法》和《老来福终身寿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只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才有权对合同的内容提出变更。本案中,宋某为投保人,是此份合同的当事人,由于其死亡,已无法对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提出变更申请,故保险公司对崔某提出的变更保单受益人宋佳波、宋佳清为胡琪波、胡琪清的申请也不好处理。
【 案件处理结果】 以上三个难点其实解决起来很简单,只要找到宋佳波、宋佳清的父亲,一切问题皆可化解。因此保险公司多方打听胡某目前的情况,均无结果,但有证据表明崔某应该知道胡某的联系方法,向其索要,崔某拒不提供。保险公司为避免保险金给付中出现的错误,陷入不必要的保险金给付的纠纷中去,根据《合同法》、《提存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当地公证部门申请了保险金提存公证,经公证处审查,认为此种情况符合提存公证条件,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提存公证书》,从公证书确认的提存日期起,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义务解除。
【提存公证简介】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提存公证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它所产生的结果是免除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和风险责任。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债务人就可申请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二)债权人外出或无行为能力而其法定代理人外出,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三)债权人名称、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四)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债的标的物。
【对给付疑难案件的借鉴】 人寿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保险公司与投保方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此种债在法律上被称为合同之债。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负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给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对相关权利人的核实是极为重要的,错误的给付不仅不会导致债的消灭,保险公司还背负上了不当得利追偿的包袱。通过本案,给保险公司提供了一种处理类似问题的方法。
【相关法律条文】
1、《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提存公证规则》
第三条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辅智

                             

2002年12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城区、矿区、南郊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和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区、矿区、南郊区、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施工执照或工程任务书,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领取并填写《山西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

  清运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垃圾准运证》。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山西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或《城市垃圾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答复。

  第六条 建设单位凭《山西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

  堆放、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处置费。

  第七条 建设单位无力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有清运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运、处理,并交纳委托代运垃圾的服务费。

  第八条 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选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垃圾处理场接纳建筑垃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清运垃圾时,均应保持道路的清洁,不得随意扬撒、遗漏建筑垃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大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办理《山西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而擅自进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的;

  (二)未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三)未按指定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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