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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30:27  浏览:8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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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学位[2006] 4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是学位管理工作的基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学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精神,为适应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特制定《吉林省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吉林省学位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推进学位制度改革进程,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特提出此意见。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有利于高校形成自主办学、自我约束的机制;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有利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省级学位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学士学位工作的改革进程,完善我国学位制度。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标准。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外语应达到的标准。
第四条 学位是其拥有者学术水平的评价和称号,严重违反学术诚信,如考试作弊、论文抄袭者等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及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授权审核工作按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审定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暂行办法》(吉学位[2003] 3号)执行。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学士学位管理(含全日制本科生和成人本科生(自考生)学士学位管理)工作需明确专门管理处(室)。
第七条 高校须在招生简章、新生入学教育中明确告知其各专业所授学位。当某一专业有两种不同学科门类学位可供选择时,学校要依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及培养目标,明确其一,并告知学生。不允许学生在毕业时自由选择所获学位。
第八条 鼓励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在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较高的高校可按适当比例试行双学位制。高校须在有关专家评估基础上,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试行双学位制。
第九条 双学士学位教育需在保证第一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前提下,由学生自愿选择。两个学位须分属不同学科门类。
第十条 获得双学士学位者在省学位办核准后学校统一颁发两本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经教育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在没有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之前,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由独立学院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申请学士学位,但之前需向省学位办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既可以是独立学院的举办高校,也可以是其它高等学校。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必须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且与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所学专业相同。
第十三条 独立学院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需就学位申请和受理达成协议。并分别制定学位申请、授予及管理办法,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按照授予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同样的标准和程序办理。同时可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必要的课程水平考核,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学位证书须注明独立学院名称。
第十五条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独立学院未获学士学位授权之前,其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学位办统一颁发合格证书;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考试时间为学生毕业前一年的八月份。
第十六条 未获学士学位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 通过省级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的专升本毕业生、高校国际合作班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外语考试,具体办法参照《若干意见》第十五条执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同时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独立学院经过一个时期的建设与发展,基本具备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后,省级学位委员会可以开展独立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学位证书管理工作和改进学位证书发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办[1995]67号),特规定学士学位证书征订工作由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打印与验印工作由省学位办与高校共同负责。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补受学士学位,期限为一年。补授前学位授予单位须向省学位办提交申请、情况说明的正式文件,并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结果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学位办。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补授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证书原则上由省学位办统一负责管理与存放,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擅自留存空白和未发放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对学位授予单位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从2006年起省学位办将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定期进行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两年。根据评估结果,省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权点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两年后参加评估;取消学位授权等决定。对在学位授予、本科生培养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问题特别严重不能保证本科生培养质量的终止其学士学位授权。
第二十四条 该《若干意见》适用吉林省地域内所有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其解释权归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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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协议

中国 多米尼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协议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15日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为促进相互的经贸关系及在旅游等领域的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各方将在对方国家建立常驻商务处。
  双方商务处将由一名代表、两名副代表组成,以开展工作。双方按照驻在国有关法律,雇用当地行政管理和勤务人员。
  双方将通过相应途径为对方商务处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协议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在纽约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黄士康先生,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代表为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一级总领事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士康         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
     (签字)              (签字)

             (一)中方去文

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大使阁下:
  我愉快地向您致函,并谨对我们荣幸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常驻商务代表处协议的签署表示满意,该协议无疑是发展我们两国间友好合作关系迈出的重要一步。
  为了保证上述代表处顺利履行职务,我愿借此机会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一、双方代表处均以民间机构名义进行活动,对外使用民间机构的牌子。中国派驻的代表处名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圣多明各代表处,多米尼加共和国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建立相应民间名义的代表处。双方代表处是两国间联系的正式渠道,其职能为促进双方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和其他方面的交流,代表处受该国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可向驻在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转达、接洽有关事项,可对双边经贸业务和旅游、科技、文化等交流进行协调和指导。

 二、双方代表处将分别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大使馆和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总领馆履行办理签证和更换护照职能,使用上述两馆印章。

 三、代表处及其人员在享有刑事豁免权的同时,应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和法令,从事与代表处设立的目的和职能相符的活动。

 四、为保证代表处正常地进行工作,双方外交部和有关单位同意承担下列义务:
  1.向对方代表处成员发放官方签证,向为完成协议所述任务的对方国家公民发放相应的签证;
  2.保护对方的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代表处办公室、人员的住宅及档案文书不得侵犯;
  3.对对方代表处的工作提供便利,包括为工作需要进行的银行业务;
  4.对于代表处进口的合理数量的公用物品和代表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带进的合理数量的自用品或家用物品免征进口税;
  5.代表处及其人员为公用和自用进口和购买合理数量车辆,可予免税;
  6.代表处的经费和代表处工作人员来源于本机构的收入免纳捐税。

 五、代表处的工作人员可在对方开放城市和地区自由旅行。

 六、双方如认为需要并协商一致,可对所签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七、双方政府允诺将尽早建立各自的商务代表处。

 八、双方互设商务处的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九、本照会是双方达成互设商务处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上述各点内容,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将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于纽约

             (二)多方复文

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德贝鲁什致黄士康大使的复照(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特命全权大使黄士康先生阁下大使先生:
  我非常高兴收到阁下今天来照,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我谨以多米尼加政府的名义确认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一级总领事
                      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于纽约

北京市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的管理, 引导资金合理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性企业, 向本企业职工有偿筹集资金,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发行内部债券。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生产性企业,不得发行内部债券;未完成购买国家债券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也不得发行内部债券。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主管本市企业内部债券的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 须填写《发行内部债券申请书》,向其信贷关系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没有信贷关系的金融机构向其开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报市人民银行审批.
第五条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 必须遵守下列看定:
一、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总额。
二、发行内部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投资项目须经市计划委员会批准。
三、企业内部债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在内部筹集承包风险抵押金,其期限可与承包期限相同。
四、企业内部债券的发行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五、企业内部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40%。
第六条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 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发行债券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发行债券说明书,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概况,企业现有资产,筹资投向,市场及效益预测,发行总金额及偿还期限,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
四、发行债券章程或办法,包括:债券面额、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债券利率。
五、上两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经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鉴证的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六、市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企业内部债券由市人民银行印制, 或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
第八条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 须自批准发行之日起三十天内发行完毕,逾期不得发行。发行截止后三日内到本企业开户金融机构交存所筹集的资金,凭交存现金送款簿回执到市人民银行领取“内部债券还本付息支款通知书”。债券到期后,凭此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提取支付本息款。
第九条 企业不得将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转为职工个人的内部债券。
企业提取给职工的内部债券利息,或将内部债券利息再转为内部债券的,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企业以内部债券形式发放工资、奖金,须依法缴纳工资调节税或奖金税,对分配给个人达到纳税标准的部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企业, 由市人民银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筹资金。
二、冻结企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
三、通知开户金融机构停止对其贷款。
囚、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5%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 9 9 0 年7 月 1日起施行。



199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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