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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44:27  浏览:81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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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国测成字〔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健全国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机制,加强测绘应急保障管理,有效整合利用国家测绘资源,提高测绘应急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预案

  为健全国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机制,有效整合利用国家测绘资源,提高测绘应急保障能力,为国家应对突发事件提供高效有序的测绘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制定本预案。

  1 应急范围

  1.1 保障任务

  测绘应急保障的核心任务是为国家应对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高效有序地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地理信息服务平台等测绘成果,根据需要开展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地图制作等技术服务。

  1.2 保障对象

  国家测绘应急保障对象是:

  (1)党中央、国务院;

  (2)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3)重大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5)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其他相关单位或组织。

  1.3 应急响应分级

  除国家突发事件有重大特殊要求外,根据突发事件救援与处置工作对测绘保障的紧急需求,将测绘应急响应分为两个等级。

  (1)Ⅰ级响应

  需要进行大范围联合作业;大量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加工;成果提供工作量大的测绘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

  以提供现有测绘成果为主,具有少量的实地监测、数据加工及专题地图制作需求的测绘应急响应。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成立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组织全国测绘应急保障工作。国家测绘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机关各司(室)和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2.2 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承担测绘应急日常管理工作。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司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3 工作机构

  局直属事业单位为国家测绘应急保障主要工作机构,承担重大测绘应急保障任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应急测绘成果提供、数据处理与加工、应急地理信息服务平台运行、维护与更新等任务。作为国家测绘应急保障的常设机构单位,设置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重大突发事件跟踪报告等测绘应急信息及保障日常工作。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主要负责应急技术保障、应急航摄任务的具体实施及其数据加工处理、专题图制作等任务。

  中国地图出版社负责公开出版发行的应急地图产品的储备与提供等任务。

  其他局属单位根据总体部署,承担相应测绘应急保障任务。

  国家应急测绘中心成立后,本预案将依据其职能调整相关职责。

  2.4 地方机构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成立本级测绘应急保障领导和办事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调集整理现有成果、采集处理现势数据、加工制作专题地图,并及时向国家测绘局提供。

  2.5 社会力量

  具有测绘资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测绘应急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总体部署,承担相应测绘应急保障任务。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启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或者收到国家一级、二级突发事件警报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由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分管测绘成果的副组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响应指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指令后,应迅速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并根据职责分工,部署、开展测绘应急保障工作。

  3.2 应急响应

  3.2.1 Ⅱ级响应

  (1)基本要求

  承担应急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设备、后勤保障应及时到位;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与相关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沟通,与事发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保持信息联络畅通。

  (2)成果速报

  在Ⅱ级响应启动后4小时内,组织相关单位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提供现有适宜的事发地测绘成果。

  (3)成果提供

  立即开通测绘成果提供绿色通道,按相关规定随时受理、提供应急测绘成果。

  (4)专题加工

  根据救援与处置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局部少量的航空摄影等实地监测;收集国家权威部门专题数据;快速加工、生产事发地专题测绘成果。

  (5) 信息发布

  如确有需要的,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适时发布事发地应急测绘成果目录及能够公开使用的测绘成果。

  3.2.2 Ⅰ级响应

  (1)启动Ⅱ级响应的所有应急响应措施。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请假的,必须立即返回工作岗位;确实不能及时返回的,可先由主持工作的领导全面负责。

  (3)根据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特殊需求,及时组织开发专项应急地理信息服务系统。

  (4)无适宜测绘成果,急需进行大范围联合作业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采用卫星遥感、航空摄影、地面测绘等手段获取相应测绘成果。

  (5)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负责综合协调、成果提供、数据获取、数据处理、宣传发动、后勤保障等工作,并将应急工作进展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3.3 响应中止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政府宣布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后,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中止Ⅰ级响应,分管测绘成果的副组长决定中止Ⅱ级响应。响应终止通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继续配合突发事件处置和恢复重建部门,做好事后测绘保障工作。

  3.4 涉密测绘成果管理

  应急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申请使用人应按规定及时补办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测绘法律法规做好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工作。对不具备长期保管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事发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在任务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将所领用的涉密测绘成果进行销毁处理并报备。

  4 保障措施

  4.1 制定测绘应急保障预案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局所属有关单位应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测绘应急保障预案,报国家测绘局备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4.2 组建高素质测绘应急保障队伍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建立测绘应急保障专家库,根据实际需要协调有关专家为测绘应急保障决策及处置提供咨询、建议与技术指导;各单位遴选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骨干组成测绘应急快速反应队伍。
  
  4.3 测绘应急保障资金

  根据测绘应急保障工作需要,结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急保障工作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

  4.4 做好测绘应急保障成果资料储备工作

  全面了解掌握测绘信息资源分布状况,完善测绘数据共享机制;收集、整理突发事件的重点防范地区的各类专题信息和测绘成果,根据潜在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制作各种专题测绘产品,确保在国家需要应急测绘保障时,能够快速响应,高效服务。

  4.5 建设应急地理信息服务平台

  在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上,根据中办、国办(国务院应急办)、国家减灾委、国家防总及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的特殊要求,开发完善应急地理信息服务平台,提高测绘应急保障的效率、质量和安全性。

  4.6 完善测绘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规划建设全国性测绘应急技术装备保障系统,并建立突发事件测绘应急服务装备快速调配机制。重点推进测绘卫星体系项目建设,加快测绘应急生产装备和设施更新,联通政府内网,改造与扩容测绘专网,提高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

  4.7 加快测绘应急高技术攻关

  深入研究应急测绘信息快速获取、处理、服务技术,实现“3S”与网络、通讯、辅助决策技术集成。

  4.8 确保通讯畅通

  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建立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国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通讯录,并适时更新。

  5 监督与管理

  5.1 检查与监督

  应急响应指令下达后,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测绘应急保障执行时间和进度进行监督,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测绘应急保障任务。

  5.2 责任与奖惩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测绘应急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国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对在测绘应急保障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在国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3 宣传和培训

  通过有关媒体,及时对国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报道。定期对测绘应急保障人员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

  5.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国家测绘局将定期组织对各地区各单位测绘应急保障预案及实施进行检查评估。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测绘应急保障:指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的测绘保障活动。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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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04-02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复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或者取得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计量、标准、档案等公共技术,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
(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七)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传授先进技术、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项目;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
(四)已申报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由本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2人,二等奖不超过9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项目,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推荐:
(一)市级以上行政部门;
(二)所在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初审,专业评审委员会在初审过程中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并将表决结果向复审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或者复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项目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初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人事、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从实施获奖项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立项。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推荐。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本人是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成员,以及其他与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因其违法行为骗取奖励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8日起施行。1988年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京政发[1988]12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恢复津巴布韦烟叶进口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恢复津巴布韦烟叶进口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8〕11号)

 

各直属口岸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1997年2月,天津动植物检疫局在进口津巴布韦烟叶中检出烟霜霉病(Peronos-

pora hyoscyami)后,我国暂停了津巴布韦烟叶进口。为查清原因,1997年5月和11月,国家局先后派专家赴津巴布韦考察了烟草大田生长情况,并对存储烟叶进行了

检验,了解到目前津尚未发生烟霜霉病,天津局检出烟霜霉病是由于津方出口公司在输华烟叶中混装了部分疫区国家烟叶所致。

  为使今后输华烟叶不再发生混装他国烟叶,防止烟霜霉病随进口津巴布韦烟叶传入我国,促进中津两国烟叶贸易发展,经中津双方检疫部门协商,两国农业部门于1997年11月28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津巴布韦土地和农业部关于津巴布韦烟叶出口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的谅解备忘录》(见附件)。

  鉴于以上情况,同意恢复津巴布韦烟叶进口。输华的津烟叶须符合备忘录的要求,中津烟草进出口公司应将检疫条款列入贸易合同中。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所)按备忘录要求实施检疫,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津巴布韦土地和农业部关于津巴布韦烟叶出口中国的植物检疫需求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津巴布韦土地和农业部关于

       津巴布韦烟叶出口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的谅解备忘录

 

  鉴于中国与津巴布韦之间在各个领域内有着悠久的传统合作历史;

  鉴于津巴布韦想继续向中国出口烟叶,并且中国也想进口津巴布韦烟叶;

  鉴于必须保护和增加各自国家的烟草生产;

  鉴于双方同意防止烟霜霉病(Peronospora hyoscyami)通过进口津巴布韦烟叶传入中国;

  鉴于双方同意两国之间加强烟霜霉的合作研究;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CAPQ)和津巴布韦农业部植物检疫局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出口中国的烟叶必须产自津巴布韦。

  第二条

  津巴布韦土地和农业部植物检疫局须有以下责任:

  1、在烟草产区进行烟霜霉病监测;

  2、对出口中国的所有烟叶进行烟霜霉病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3、在烟叶输往中国的途中,保证不得混有其他国家的烟叶;

  4、如果在任何烟草产区发现霜霉病,将立即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

检疫局。

  第三条

  1、在烟叶到达中国入境口岸后,中国动植物检疫局将对其实施检疫。

  2、如果在烟叶中发现烟霜霉病,中国动植物检疫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通知津巴布韦土地和农业部植物检疫局;

  (2)转口或者销毁该批烟叶;

  (3)必要时,暂停进口津巴布韦烟叶。

  第四条

  中津烟草进出口公司之间签署的所有合同将保证烟叶符合植物检疫要求。

  第五条

  1、中国动植物检疫局可与津巴布韦植物检疫局协商,派专家赴津巴布韦烟草产

地考察,进行烟霜霉病研究。

  2、中津双方将交流有关烟霜霉病的科学技术信息。

  第六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备忘录经双方同意后进行修改。

  本备忘录于1997年11月28日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津巴布韦土地和农业部

      代表                 代表

  (驻津巴布韦大使签名)       (津巴布韦土地和农业部部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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