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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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
法〔2002〕117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317号《关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终局决定制度,规定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内部分工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又要照顾当前审判实际,避免对涉及同一知识产权的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结果发生矛盾。据此,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此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商业部、卫生部关于对冻猪肉储存期限问题的联合通知
商业部、卫生部
商业部、卫生部关于对冻猪肉储存期限问题的联合通知
商业部、卫生部
商业部在《商业部门冷库管理办法》中曾规定冻猪肉在摄氏零下十八度条件下,保存十个月的期限,这是商业部门为保证肉品质量促使企业搞好经营管理的一个警戒期限。冻猪肉保存期限的长短,对其质量的好坏有一定的影响,但还要看储存管理的条件,储存管理好的,虽然时间长一
些,肉品质量仍能保证;反之,如果储存管理得不好,即使时间不到规定的期限,肉品的质量也难以保证。为此,对超过保存期的冻猪肉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商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冻猪肉在保管过程中的预测预报工作,切实贯彻先进先出的原则,加速肉品周转,防止冻猪肉超过保存期。
二、对超过保存期的冻猪肉要认真进行检验,凡是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可以鲜销;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能鲜销,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984年1月31日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公安内务部长会议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联合声明
上海合作组织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公安内务部长会议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联合声明
新华网俄罗斯叶卡捷琳堡5月18日电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公安内务部长会议18日在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举行。会议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公安内务部长会议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公安内务部长会议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联合声明
2009年5月18日,叶卡捷琳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吉尔吉斯共和国内务部部长、俄罗斯联邦内务部部长、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部长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部长(以下简称各方),
鉴于国际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其他暴力极端主义以及非法贩运毒品、武器等其他形式的跨国犯罪对本地区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为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公安、内务部门在打击跨国犯罪领域的相互信任与合作,
各方对跨国犯罪呈增长态势表示严重关切,
认识到各种形式的跨国刑事犯罪是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定的严重威胁,
认为有必要在该领域进行密切合作,以预防、发现和打击各种形式的跨国犯罪。
声明如下:
各方将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优先查明、防范、制止和侦破国际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其他暴力极端主义以及非法贩运毒品、武器、经济犯罪等其他形式的跨国犯罪。
各方将进一步完善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法律基础,并相互交换在该领域的行动性情报信息、法律规定和工作经验。
各方将采取措施及时相互通报发生在本国境内针对其他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公民的严重犯罪,在保护成员国公民免受犯罪活动侵害方面加强合作。
各方鼓励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边境地区公安、内务机关,发挥地缘优势,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领域开展更加密切的合作,提高合作效率,进一步巩固相互理解、睦邻友好的合作关系,加强执法联络。
各方一致认为,有必要制订并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打击犯罪的框架协定。
本联合声明于2009年5月18日在叶卡捷琳堡签署,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部长 巴伊马甘别托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吉尔吉斯共和国内务部部长 康甘季耶夫
俄罗斯联邦内务部部长 努尔加利耶夫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部长 卡霍洛夫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部长 马特留波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