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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3:30:59  浏览:8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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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发〔2010〕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关于2010年工作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搞好宏观调控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

一、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积极做好宏观调控工作。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不断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把握好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和重点,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稳定物价总水平。(发展改革委牵头。明确一个部门牵头的,有关部门配合,但不一一列出。下同)

(二)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保持适度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安排中央财政赤字8500亿元,继续代发地方债2000亿元。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向“三农”、民生、社会事业等领域倾斜,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欠发达地区的建设。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大力压缩公用经费。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增强内外部约束力,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财政风险。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和非税收入管理,严厉打击偷骗税行为,做到应收尽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三)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充裕。优化信贷结构,落实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有效缓解农户和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严格控制对“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强化贷后管理,确保信贷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积极扩大直接融资,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扩大股权和债券融资规模,更好地满足多样化投融资需求。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探索建立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有效监控,防范各类金融风险。继续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四)积极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继续提高农民收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部分优抚对象待遇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增强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消费能力。巩固扩大传统消费,积极培育信息、旅游、文化、健身、培训、养老、家庭服务等消费热点,促进消费结构优化升级。扩大消费信贷。加强商贸流通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电子商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努力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继续实施和完善鼓励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幅提高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增加品种和型号,扩大补贴范围,完善补贴标准和办法,加强对中标企业的管理和考核,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完善家电、汽车以旧换新和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小排量汽车购置税按7.5%征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旅游局等负责)

(五)着力优化投资结构。各级政府投资要集中力量保重点。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资金安排主要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切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扎实推进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保质保量完成任务。鼓励扩大民间投资,完善和落实促进民间投资的相关政策。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严格执行用地、节能、环保、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和产业政策,切实防止重复建设。对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全程监督,坚决避免以扩大内需为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坚持科学民主决策,确保公共投资真正用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审计署等负责)
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

(六)继续推进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用好技改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开发新产品和节能降耗。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推动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引导企业以品牌、标准、服务和效益为重点,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社会责任,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证监会、电监会、能源局负责)

(七)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和高端制造产业。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动“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快物联网的研发应用。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和政策支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证监会、广电总局、能源局等负责)

(八)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抓紧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服务网络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进一步减少、简化行政审批,坚决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继续落实财政对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央财政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覆盖中小企业,中央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06亿元,地方政府也要加大投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发展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在税前扣除的政策。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科技部、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统计局、监察部等负责)

(九)加快发展服务业。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力发展金融、物流、信息、研发、工业设计、商务、节能环保服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有机融合。大力发展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和物业服务、社区服务等面向民生的服务业,加快发展旅游业,积极拓展新兴服务业领域。加快构建和完善以生产销售、科技信息和金融服务为主体的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逐步实现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工业基本同价。(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和持久战。以工业、交通、建筑为重点,大力推进节能,提高能源效率。扎实推进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今年新增8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所有燃煤机组都要加快建设并运行烟气脱硫设施。加强环境保护,积极推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等工作,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500万立方米、垃圾日处理能力6万吨。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和能力建设。抓好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工作。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废物回收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大力开发低碳技术,推广高效节能技术,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智能电网建设。加快国土绿化进程,增加森林碳汇,新增造林面积不低于592万公顷。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取得新进展。(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电监会、海洋局等负责)

(十一)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继续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认真落实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规划和政策。加快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支持。重点抓好西藏和四省藏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等负责)
三、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强化农业农村发展基础

(十二)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稳定粮食生产,扩大油料种植面积,增加重要紧缺农产品供应,大规模开展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大规模开展园艺产品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标准化创建,保障“米袋子”、“菜篮子”安全。继续实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增加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中央财政安排补贴资金1335亿元。进一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每50公斤分别提高3元、5元和10元,小麦每50公斤提高3元。继续实施重要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加强对产粮大县、养猪大县、养牛大县的财政扶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农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扶贫办、粮食局、科技部等负责)

(十三)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坚持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发展,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安排“三农”投入8183亿元,地方各级财政也要增加投入。以主产区为重点,全面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以农田水利为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的配套改造,扩大节水灌溉面积,建设高标准农田,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以良种培育为重点,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实施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积极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快建设乡镇和区域性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科技部、质检总局、林业局等负责)

(十四)深化农村改革。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启动国有林场改革。深化农垦体制改革。继续推进草原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培育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切实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深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业部、法制办、林业局、人民银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国土资源部、银监会、保监会、中央编办等负责)

(十五)统筹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着力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壮大县域经济,大力加强县城和中心镇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小城镇集聚,鼓励返乡农民工就地创业。城乡建设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进一步增加农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投入,启动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扩大农村沼气建设规模,今年再解决6000万农村人口的安全饮水问题,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公安部、农业部、水利部、教育部、科技部、能源局等负责)
四、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

(十六)推进教育改革。抓紧启动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办学体制、教学内容、教育方法、评价制度等进行系统改革。坚持育人为本,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探索适应不同类型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学校管理体制和办学模式,提高办学和人才培养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十七)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中西部地区初中校舍改造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尽快使所有学校的校舍、设备和师资达到规定标准。为农村中小学班级配备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让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孩子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加强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的支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民委负责)

(十八)继续加强职业教育。以就业为目标,整合教育资源,改进教学方式,着力培养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负责)

(十九)推进高等学校管理体制和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鼓励高等学校适应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推动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学术发展紧密结合,激励教师专注于教育,努力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创建若干一流大学,培养杰出人才。中央财政加大对中西部高等教育发展的支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二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鼓励他们终身从教。重点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贫困地区从教。加强师德教育,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二十一)加快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认真贯彻自主创新的方针,全面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着力突破带动技术革命、促进产业振兴的关键科技问题,突破提高健康水平、保障改善民生的重大公益性科技问题,突破增强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高技术问题。前瞻部署生物、纳米、量子调控、信息网络、气候变化、空天海洋等领域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能源局负责)

(二十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创新活力。(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工商总局负责)

(二十三)加快人才资源开发。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突出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专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等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努力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制度环境,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负责)
五、大力加强文化建设

(二十四)大力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和权益。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资源配置向基层特别是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倾斜,推进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免费开放。继续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培育骨干文化企业,生产更多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文化需求。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档案事业发展,繁荣文学艺术创作,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的身体素质。办好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文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体育总局、社科院、档案局、文物局、教育部、中国残联、侨办负责)

六、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二十五)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中央财政投入433亿元用于促进就业。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退伍转业军人就业安置工作。继续实行“五缓四减三补贴”就业扶持政策。加强政策支持和就业指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拓宽就业、择业、创业渠道,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建立健全公共投资带动就业的机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继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农民工和城乡新增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劳动力输出输入地区协调协作机制,引导劳动力特别是农民工有序流动。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教育部、农业部等负责)

(二十六)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扎实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23%的县。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将全国130万“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今年再提高10%。进一步增加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中央财政安排3185亿元。多渠道增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监管,实现保值增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七)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城乡低保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做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完善孤儿救助制度。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好扶残助残的各项政策。(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负责)

(二十八)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抓紧制定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措施,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加大财政、税收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管的收入,完善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机构等负责)

(二十九)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继续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财政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632亿元。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年度建设计划,确保土地、资金和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继续支持居民自住性住房消费,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加快普通商品房项目审批和建设进度,规范发展二手房市场,倡导住房租赁消费,盘活住房租赁市场。抑制投机性购房,加大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执行力度,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大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土地收入管理使用办法,抑制土地价格过快上涨。加大对圈地不建、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三十)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把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的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开展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试点,尽力为这些不幸的儿童和家庭提供更多帮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三十一)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6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其他医疗机构也要优先选用基本药物。推进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负责)

(三十二)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完成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规划,大规模开展适宜人才培养和培训。进一步完善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乡村医生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岗位绩效工资。开展社区首诊试点,推动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功能区分合理、协作配合、互相转诊的服务体系。(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十三)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切实加强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和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防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卫生部牵头)

(三十四)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坚持基本医疗的公益性方向,创新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改善医患关系。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医疗卫生机构,在服务准入、医保定点等方面一视同仁。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包括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负责)

(三十五)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落实好农村妇女妇科疾病定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做好孕产妇和婴幼儿保健工作。继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切实保护好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加强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加快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

(三十六)进一步做好民族和宗教工作。认真落实中央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先支持边疆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加快完成边境一线地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优先在边境县、民族地区贫困县试点。加大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力度。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重视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切实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就业和管理工作。加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教育。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国家民委、财政部、宗教局负责)
七、坚定不移推进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

(三十七)继续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母公司的公司制改革,实现产权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推进公用事业改革,切实放宽市场准入,积极引入竞争机制。着力营造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道部、电监会等负责)

(三十八)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扩大用电大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健全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和费用分摊机制。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政策。改革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水利部、电监会、能源局等负责)

(三十九)继续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健全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全面编制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增强财政预算的透明度。继续做好增值税转型工作。推进资源税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财政部牵头)

(四十)健全金融体系。继续完善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善经营管理机制,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继续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资产管理公司转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中小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逐步发展境外及跨境人民币金融业务。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加快发展农业保险。(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财政部负责)

(四十一)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央编办牵头)

(四十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拓宽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的渠道和形式。依法治国,健全法制,重视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建设。创新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机制,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民政部、法制办负责)

(四十三)稳定发展对外贸易。坚持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和以质取胜战略,巩固传统市场,大力开拓新兴市场。落实和完善出口退税、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各项政策措施,继续改善海关、质检、外汇等方面的服务。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稳定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努力培育出口品牌和营销网络,继续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积极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进出口平衡发展,重点扩大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国内紧缺物资进口,稳定各项进口促进政策和便利化措施,积极推动发达国家放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限制。(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负责)

(四十四)推动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优化利用外资结构,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等各类功能性机构,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促进“引资”与“引智”相结合。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符合国外市场需求的行业有序向境外转移产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海外并购,深化境外资源互利合作,提高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质量。进一步简化各类审批手续,落实企业境外投资自主权。“走出去”的企业要依法经营,规避风险,防止恶性竞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良好形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四十五)深化多边双边经贸合作。加强和改善与发达国家的经贸关系,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互利合作,认真落实中非务实合作八项新举措。发挥经济高层对话和双边经贸联委会作用。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步伐。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推动早日达成更加合理、平衡的谈判结果。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妥善处理贸易摩擦。(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六)做好上海世博会筹办举办工作。把上海世博会办成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盛会。(上海世博会组委会、执委会等负责)
八、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四十七)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以转变职能为核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加快健全覆盖全民的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加强食品药品质量监管,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中央编办、监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食品安全办、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总局等负责)

(四十八)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修订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开展“十二五”期间全国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机制。建立健全目标考核、督导检查、责任追究制度,提高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四十九)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认真解决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争议、涉法涉诉等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改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着力解决突出治安问题,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安全部、信访局、司法部、国家民委、宗教局负责)

(五十)努力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坚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使各项政策更加符合实际、经得起检验。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做到令行禁止。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严肃追究责任。切实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努力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快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监察部、审计署、法制办负责)

(五十一)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坚决执行中央关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把查处违法违纪大案要案,作为反腐败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监察、审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各项制度,特别要健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的管理制度,增强制度约束力。坚持勤俭行政,反对铺张浪费,不断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禁止高档装修办公楼,加快公务接待、公车使用等制度改革,从严控制公费出国出境。切实精简会议和文件,特别要减少形式重于内容的会议、庆典和论坛。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监察部、审计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外交部、国管局、法制办等负责)

九、加强国防、港澳台侨、外交工作

(五十二)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强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建设。全面加快现代军队后勤建设。加强武警部队全面建设,增强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维稳能力。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

(五十三)全力支持香港、澳门保持长期繁荣稳定。支持香港巩固并提升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发展优势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持澳门发展旅游休闲产业,促进经济适度多元化。认真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积极推进港珠澳大桥等大型跨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珠海横琴岛开发,深化粤港澳合作,密切内地与港澳的经济联系。(港澳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负责)

(五十四)不断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密切两岸经贸金融交往,深化产业合作,支持在大陆的台资企业发展,维护台胞合法权益。鼓励有条件的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在两岸交流合作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拓展文化教育交流,加强两岸民众和社会各界交流。(台办牵头)

(五十五)进一步做好侨务工作。认真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维护海外侨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支持他们传承中华文化,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和促进和平统一大业。(侨办、外交部负责)

(五十六)继续推进全方位外交。积极参与国际体系变革进程,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统筹协调好双边外交与多边外交、国别区域外交与各领域外交工作,推动我国与各大国、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全面深入发展。抓住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建成、上海合作组织召开峰会等契机,积极推进区域合作。进一步做好应对气候变化、能源资源合作等方面的对外工作,在妥善解决热点问题和全球性问题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抓紧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落实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在落实过程中进一步细化、实化;要加强相互配合,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牵头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各项工作要明确责任、周密部署,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国务院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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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展会是展示新产品、加强新技术交流与贸易洽谈的平台。我国会展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各种展会已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引导支柱产业做大做强的助力器,已成为展示贸易投资环境的窗口,展会作为树立形象、推广品牌、展示实力的舞台,促进经贸合作与交流,对经济的发展有着较大的辐射和拉动作用。我国会展业尚处于粗放型经营阶段,一些企业的新颖产品展出后不久,其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立刻受到了侵犯。发生在展会上的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展会上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开始凸显。一份权威资料上表明,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国际司法协助义务、代外国法院送达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文书的35起案件中,有11起原告提起诉讼的证据均来源于在其本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比例高达31.43%。如何积极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展会的良好形象?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商务部、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对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的行政规章,为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增强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国际贸促会五部门在2006年联手开展了“蓝天会展行动”,旨在有效遏制展会期间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范展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展会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中国会展业高级培训班(第三期)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韦之博士指出:会展业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展览过程中产生和涉及到大量的精神成果,包括展台设计、广告手册、宣传标语、图片、产品外观设计等等,其中大部分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在展览过程中还可能会使用到他人的一些产品,如产品说明书、现场演示用软件或背景音乐等,若处理不当容易侵犯当事人的著作权。展览会中的一些标记可能已经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如若不当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商标权。参加展览的产品一般都是最先进的成果,所以其中很大一部分具备专利性。 展会一般面临以下知识产权问题:
(一)展品被仿制
对展品的拷贝是展会知识产权发生问题的另一个重灾区。很多参展商担心自己辛辛苦苦研究出来的成果在展会上被他人偷拍之后拿去模仿。2005年在中东迪拜举办的国际电力灯具新能源博览会上,我国福建某生产开关、插座类产品的参展企业将某国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摆上了自己的展台,作为样品,结果被对方发现,并将侵权的现场拍了照并向展览组委会投诉,最后该样品被扣押,展台被组委等等。中国人的模仿能力太强,想办法在展会现场拍照,然后回去画图、制作模具,这个过程往往只要几天的时间。2004年的一次展会还没有结束,国内模仿的产品已经出来了。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向《中国经济周刊》算了一笔帐,参加一个国际展会的成本是100美金左右,如果仿冒一个鞋的版型,至少能带来50万美金的利润,这无异是一本万利的买卖。
世界上最大的会展公司??励展博览集团亚太地区总裁兰德龙向《中国经济周刊》直言:“很多国外的厂商不敢到国内来参展,是因为他们担心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国外企业在展会上关注的不仅仅是参展的产品,还有透过展会显示出来的贸易环境,以及中国市场潜在的贸易机会。展品被模仿,不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导致了在后来一段时间内国外参展商数量一度减少,使展会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
(二)展位设计被模仿
北京一家展览展示公司就把参展商,一家来自吉林的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该公司在起诉状中称,他们应吉林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要求,为其展台进行装饰设计及施工,但汽车销售公司却擅自将建筑装饰设计图交给第三方,由其按图纸进行展台装饰,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知识产权,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有一些参展商的展台设计是拷贝别人的设计后,略加修改而成,难免要受到起诉。
(三)展会被克隆
中国展览馆协会专家称,每年全国要举行的各类展览多达3000多个,很多有名气、效果好的展会经常会遭到模仿,很多都只是把地区名字改换一下就盗用过去。对于大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很难通过展览名称进行辨别,因为这些展览会的中外文名称几乎相同。定位、内容、市场、题目完全一致的展会在全国泛滥。展览业本身具有创意、多样化、体现个性化、立意新颖,属于智力成果,相关内容也是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二、主办方注意
展会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参展商展出的产品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展会结束后,受害方难以找到这个参展商,于是就将主办方告上法庭,主办方备感冤枉,认为受害方告错了对象。对此,韦之博士指出:如果参加展出的商品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仅参展商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组织展览的经营者也必须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认为即便展会经营者并非故意侵权,只是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你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现实中,许多展会经营者忙于追求效益,没有起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没有对参展商品进行专利审查,没有对侵权的参展商发出警告,如果存在这样一些证据,法官就比较容易认为展会经营者根本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这就是过失,必须对此付出代价。那么主办方如何避免自己成为被告呢?
(一)制定保护规则
作为负责任的展会知识组织者,应当从严把关从始至终都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招展通知书中就要对参展商提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并与参展商签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仅仅与参展商签定保护知识产权协议并不能使主办方当然免责,在法律上看来,合同只是必要的证据,但很难说是充分的证据,光有合同是不够的,还要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章程,在展会经营者的主动宣讲,对侵权行为的调查,慎重处理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对敏感产品,参展者应提供相关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证明文件,对于可能侵权的产品严加封杀。为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要制定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二)签署保证书
每年的广告四新展,主办方在通知书上都印有一份醒目的“保证书”,让参展商保证所有参展展品、产品样本和说明书及现场演示所使用的软、硬件不存在侵犯他人产品专利权和涉嫌侵权的问题,如有违反,将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这份保证书须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在规定日期寄回。此做法表明主办方的严肃立场,可以加强参展商的法律意识,如果展会发生侵权可以减轻主办方的侵权责任,这个方法值得提倡。
(三)严格控制
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第100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按照商务部统一部署,继续从5个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据悉,这5个方面的措施是:继续推行“知识产权问责制”,要求交易团、商协会及参展企业,均要落实知识产权责任人;加强学习教育和宣传,特别是加强对首次参展企业的宣传;落实预警机制,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商品、重点企业的检查;加强对被侵权较多的商标、专利的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坚决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制度。广交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高交会)都要求参展商承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一旦发生侵权投诉,按照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进行处置,被认为侵权的产品,主办机构有权要求参展商撤走任何被指控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这种作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知识产权,营造了展览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序环境。
(四)设立法律咨询办公室
自1997年起,中国国际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在其主办的家纺面料展上设立法律咨询办公室,在展览会现场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调解各种产权纠纷,并向企业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一工作从启动至今,工作的覆盖面也从最早的家纺面料展,扩展到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产业用纺织品展、服装服饰博览会和纱线展等全部贸促会纺织分会主办的年度专业大展。法律办公室的设立,使展会健全了关于知识产权的防范机制,使各种投诉和纠纷有了相应的机构进行受理和调解。2006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也设有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准备了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和处理机制。
  (五)联合政府部门现场执法
高交会期间,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中介机构组成展会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时处理侵权投诉,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据统计,贸促会纺织分会在展览会期间,协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机构调解、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达到上百起,当事人涉及十余个国家及地区,给那些非法侵占他人现有的技术、设计及品牌的参展商以警示,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展会的市场秩序,营造出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参展商注意
(一)严密保护,防止被仿冒
有些展商专门为仿冒一些名牌公司的产品设计而来,为了参加展会,在原公司之外又专门注册了一个新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出席展会,印制了假名片,还在展会上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专门处理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对此国内的专业展会上,很多参展商采取了封闭式的办法。在入口处,参展商会仔细盘问来者的身份。更有甚者在入口处挂牌,上书“不欢迎同行”,尽力保护自己的展品不被仿冒。
(二)积极主张权利
从2003年秋季广交会开始,西方七大机电技术开发商结成专利保护联盟进驻广交会,专事进行侵权调查,在当届(94届)广交会上,他们发现10家涉嫌侵权企业,在2004年春季(95届)广交会上又新发现10家。外商在投诉时基本是带着律师和各种相关的版权著作权证书“有备而来”。佛山市柏杰油墨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有关部门投诉四家企业在“2006年广东国际广告展”中展销涉嫌侵犯其“油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其中一家还涉嫌假冒其注册商标。为此,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经检分局联合行动,分别前往展场和被投诉方的生产经营现场,暂扣涉嫌侵权产品,并在会展举办方协助下将涉嫌侵权产品撤离展台,对被投诉方展销现场进行证据固定,作为专利权人会后提起诉讼的依据。此案作为国家四部委联合颁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于3月1日正式实施后的一个典型案例而备受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派专人跟踪此案并组织媒体报道。
参展商在会展期间如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时,应如何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站投诉呢?专家介绍说,参展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类别提交相关材料: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或与该专利权利害关系人的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同时要注意提供的对方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应尽可能充分、准确。
四、国外参展请注意
近些年,随着大量中国产品涌入国际市场,中国企业也积极走出去,参加国际展会。在国际展会上中国参展商屡遭知识产权投诉,甚至在国内展会上也遭到国际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官员的调查。宁波贸促会国际展览部有关人士称,前几年每届法兰克福文具礼品展,都有十几家企业因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组委会警告,严重的还被查封摊位。在某次国际展会上,宁波一家企业被展会组委会认定侵权后,不仅当场被查封了展位,还被列入了黑名单,成为不受欢迎的对象。我国参展企业因为侵犯知识产权在国外被展会清退的报道并不少见,其实还有更为严重的后果。《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10月23日讯:10月3-5日世界医药原料领域最大,最具有影响力的展会在法国巴黎召开,中国医药行业各自组团参加,因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我国三个企业的六名代表被法国警方扣留,该六人已经被移送当地法院,并被正式起诉。
产品侵权问题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进入海外市场的首要问题之一,国内企业去国外参展时应从以下个方面积极应对。
(一)咨询先行
为了避免在国际展会上遇到知识产权纠纷,中国企业非常有必要了解和熟悉参展国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在参展前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展览公司应当有义务提供必要咨询服务,参展商还可以向参展国的法律咨询机构咨询,展商还可以利用利用互联网进行检索,了解参展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法的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尽可能降低知识产权纠纷,减少损失。
(二)证件齐备
赴国外参展时,一定要带好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的有关书面材料、产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文件。如果展品在以前发生过产权纠纷而被法院或权威机构证实没有产生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明,务必携带,如果再次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这些文件就可以帮上很大的忙。
(三)积极应当侵权指控
在大型的国际展会上,国外企业如果发现知识产权侵权,一般有两种做法:由律师出具警告信或者由法院发出临时禁令。律师出具的警告信内容包括对具体侵权行为的描述,要求对方限期停止侵权的声明,惩罚条款等。同时,常常附律师费用帐单。中国展商如果接到此类警告信,首先要做两点判断,第一,是否存在展品侵权;第二,标的值定得是否过高,如果认为警告有理,标的值合适,可以签署警告信。签署的好处有两点,避免进入冗长的法律诉讼程序,最有利的是避免发出警告信的企业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从而可以保证其他非侵权展品继续参展,尽可能减少损失,为慎重起见,应及时向律师咨询。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当积极应对,在某届展会开展第一天,圣戈班(德国)公司就我国参展商安泰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压花玻璃侵权纠纷,拍照取证,并向安泰公司提出(1)立即撤下侵权展品,中止参展;(2)收取3000欧元补偿金等诉求。面对此突发事件,我国参展企业在协会的帮助下积极、果断应对,较好地解决了纠纷,使该公司顺利全程参展。
海关或法院发出临时禁令,禁令具有强制执行力,法警可以立刻在展会执行禁令。这种情况发生时,尽量避免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避免人员被拘留,对没收的侵权展品要开具收据,并查看是否与被侵权展品吻合,以便作为今后提出诉讼的依据。被执行临时禁令的企业可以立刻委托律师前往法院,提出异议。
(四)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国际展会上,我国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同样面临被其他国家的企业侵权的情形。洛阳名特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在一次国际展会上发现奥地利一家公司完全照抄自己的钢化炉生产线宣传材料,在展会上招摇撞骗,名特公司立即在律师的陪同下对其提出警告,并勒令其纠正错误,经我方据理力争和强烈要求下,外方改正其作法,并承认错误。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公安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等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1989年9月1日,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三条 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以及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建设。

第二章 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条 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位于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改造规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燃气调压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第七条 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
第八条 城区内新建的各种建筑,应当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
第九条 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改善消防条件。
第十条 贸易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第三章 消 防 站
第十一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城市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
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如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并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第十二条 消防站的布局,应当以接到报警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每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古建筑比较多的城市,应当建设特种消防站。
第十四条 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当建设水上消防站。
第十五条 基本抗震烈度在六度(含)以上的城市,消防站建筑应当按该城市的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进行设防。
第十六条 合理利用高层建筑或电视发射塔等高度大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消防了望台,并配备监视和通讯报警设备。

第四章 消防给水
第十七条 供水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的具体条件,建设合用的或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或加水柱。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天然水源。
第十九条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火栓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政消火栓规格必须统一,尚未统一的,应当逐步更换。拆除或移动市政消火栓时,必须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二十条 消防给水管道陈旧或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部门应当结合管道的扩建、改建和更新,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大面积棚户区或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给水不足、无消防车通道的,应由城市建设部门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蓄水池,其容量宜为一百至二百立方米。
第二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被损坏时,应当由供水部门及时修复。

第五章 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三条 街区内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当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挖掘或占用消防车通道。必须临时挖掘或占用时,批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六章 火灾报警与消防通讯指挥
第二十六条 城市应当规划和逐步建设比较先进的有线、无线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指挥系统。
一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应当规划和逐步建成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调度指挥的自动化系统。
第二十七条 小城市的电话局和大中城市的电话分局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应当设置不少于两对的火警专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电话分局至消防队火警接警室的火警专线,不宜少于两对。
第二十八条 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或责任区消防队,应当设有线和无线火灾报警设备。
城市火警总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讯。

第七章 建设和维护资金
第二十九条 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部队的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之内的,由地方审批后,其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开支见附件)。
第三十条 城市公安消防部门所需行政经费和业务性开支,按照公安部、财政部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82〕公发(武)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并由公安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列支。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用消防建设和维护资金的预算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委另订。
第三十三条 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全部由损环、拆迁单位负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城市规划、供水、供电、电信和市政工程等部门贯彻实施,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建设等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共同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附:消防基本建设费、业务费开支范围(暂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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