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43:30 浏览:8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决定
(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的通知
卫办疾控函〔2010〕8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实施5年,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寄生虫病防治工作进展顺利。为了解各地贯彻落实《规划》的情况,进一步推动全国寄生虫病防治工作,根据《规划》要求,我部决定于今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
二、评估方法
评估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自查为主。地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自评的同时,分别对下一级上报的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数据库和自评报告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我部将组织国家级评估组,根据各省(区、市)自评报告中的相关工作情况开展抽查复核。
三、时间安排
2010年10-12月,各省(区、市)按照方案要求开展自评,2011年1月底前将自评报告和汇总数据库报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2011年4-5月,组织开展抽查复核,2011年6月底前完成国家级评估报告。
联系人: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王蓉蓉
联系电话:010-68792763 传真:010-68792342
电子邮箱:wangrr@moh.gov.cn
附件:《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cg/cmsrsdocument/doc10210.doc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必须延时播出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必须延时播出的通知
2004年3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
为确保广播电视宣传的舆论导向和播出安全,进一步加强对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电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03号)和国家广电总局《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编字[1999]746号)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有关制度,确保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导向正确和播出安全。
二、从现在起,群众参与的各类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包括新闻、体育、文艺等),一律延时播出。没有延时设备的电台、电视台,不得播出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所有群众参与的电视直播节目一律延时20秒以上播出。群众参与的广播直播节目,如果与当地电视台直播同一活动,需与电视台同步延时20秒以上;如果单独直播,需延时6秒以上。
三、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电台、电视台,要充分考虑现场和技术等方面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事先做好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
四、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电台、电视台,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宣传纪律教育和岗前业务培训,增强有关人员特别是主持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把关意识,并确保其能够熟练使用延时设备,并根据事先制定的预案作出果断处理。
五、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所属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办的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责令其停播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