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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独山子区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0:26:38  浏览:9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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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独山子区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独政办发〔2009〕56号


各有关单位:

《独山子区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独山子区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质量,形成建设项目“在建一批、储备一批、规划一批”的长效机制,保证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与管理,加快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1.勘察费;

2.设计费;

3.研究试验费;

4.可行性研究费;

5.概算审查费;

6.咨询评审费(包括安全评价、环境评价、规划、设计评审、造价咨询等);

7.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费用标准按国家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管理、安排与拨付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项目前期费管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办法,对项目前期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预算额度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前期费进行审核,报项目前期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由财政局调度安排资金,区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六条 项目前期费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审核。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项目前期费的使用原则、用途,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的额度,提出审核意见,报区项目前期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二)拨付。由区财政局根据前期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支付的意见拨付资金。

三、使用与监督

第七条 前期费的使用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前期费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各项前期工作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资金,确保重点前期建设项目、重大规划以及重点课题的实施。

(二)规范管理原则。前期费的安排、拨付、使用以及监督等各个环节,严格实行规范化管理,费用的支出应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前期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前期费安排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规划、可研编制等工作的目标要求与内容,对确属主要研究内容、目标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对前期费预算造成影响必须作出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有权对使用前期费的项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前期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财政财务等各项规定,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克拉玛依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新克政发〔2007〕3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独山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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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29 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八条 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九条 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1.进行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二)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1.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一般建设项目建设。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报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六)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七)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八)技术设备清单。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报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五条 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结果,应当在批准后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在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评估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二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条件不符合其资质等级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四条 资质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成果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和后续服务制度,按要求如实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资质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评估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7月 1日起施行。



许霆案何鹏案争议大结局

核心提示:许霆案、何鹏案背后有重大隐情,证明是载入史册的错案。

要理解何鹏案、许霆案,首先要了解自动柜员机是如何付款的,这就需要弄清楚银行的结构。刑法学家和司法实务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根本原因就是没有搞清银行的结构,不能正确把握案件事实。他们认为案情简单,实际上远不是那么回事。

现代银行都是以服务器为核心,所有的自动柜员机和窗口电脑全都与服务器相连,组成一个网络。窗口电脑加柜员与自动柜员机一样,都是银行提供服务的终端。每家银行一般在省会城市才设立一台服务器,全省的窗口电脑和自动柜员机全都受服务器的控制。服务器是无人值守的,自动柜员机将客户的存款、取款请求传递给服务器,服务器自动响应,自动运行存款、取款程序办理存款、取款业务,然后服务器向柜员机发出收取存款或支付取款的指令,柜员机收到指令后才能收取客户的存款或支付客户的取款,因此,现代银行电脑系统是由服务器和自动柜员机或窗口电脑加柜员组成的二元化结构。

在电脑出现之前,银行早就存在了。银行管理者过去所做的,现在是由电脑系统来模拟人的行为并自动完成的。电脑系统代替了原来的银行管理者,电脑系统实施的行为就是银行管理者的行为。银行服务器与自动柜员机配合,模拟银行管理者的行为实现了无人值守、自动化,24小时随时为客户提供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自动柜员机的付款开关,牢牢掌握在服务器手里。未经服务器核实客户的身份(核对密码),成功运行取款程序,从客户账户余额中扣除取款金额,银行服务器是不会发出指令打开柜员机的付款开关的。不管自动柜员机有没有故障,柜员机本身不能打开自己的付款开关,客户更不可能,认为——利用柜员机故障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观点,这种盗窃行为完全是不现实的、不可思议的。

银行电脑系统模拟银行管理者正常的职务行为,电脑系统代表银行自动办理存款、取款业务,不需要有人去事后审核。这就告诉大家,电脑代表银行,成为交易主体,电脑知道,就代表银行知道,电脑能够代表银行实施收进存款、支付取款等处分银行资金的行为。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突破了刑法理论中的相关概念。在许霆案的定性问题上,刑法学界几乎全军“覆没”与刑法理论没有与时俱进有关。

研究发现,在特定的情况下,由于内部管理的疏失,银行电脑系统还会模拟出银行管理者的异常职务行为。何鹏案、许霆案正是这样的实际案例。

何鹏案由于银行大脑记忆错误,何鹏被银行误认为是具有存款100万的客户,所以当何鹏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出取款请求时,银行服务器每次都因误解而与何鹏签订新的储蓄合同,并支付取款给何鹏。何鹏案的实质是银行因重大误解而与何鹏达成221次可撤销的合同交易行为,属于民法范畴。

何鹏案有鲜为人知、可得到证明的实情:何鹏取款时,银行的服务器与自动柜员机,什么故障都没有,何鹏与大家取款一样,是在银行电脑系统正常时取款的。

何鹏账户余额数是保存在数据库中的,是电子数据,不是实物,电子数据的特点就是容易变化。特别是在程序升级时,有多原因,例如数据格式不匹配等,就能够让电子数据发生改变,既可能被充值,也可能被减值。何鹏账户余额数本来只有10元,可是因银行自身原因被充值为100万元。假如何鹏是存款100万的客户,因同样的原因被减值,其账户余额只剩余10元,何鹏发现这个问题并报警,那么是否应追究银行盗窃罪的责任呢?这足以让有罪论者哑口无言。

许霆案,自动柜员机因程序瑕疵,将收到的许霆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请求,篡改为取款1元或2元的请求,报送到银行服务器,服务器将取款1元或2元的请求与许霆的账户余额数比较(由最初的176.97元,经171次取款后使余额减至1.97元),差额大于1,就符合取款条件而自动运行取款程序,作好取款记录,并向自动柜员机发出支付取款的指令,可是因自动柜员机独特的付款机制,本来应该支付取款1元或2元的,自动柜员机实际支付取款金额为1000元或2000元,发生给付错误。许霆案的实质是银行因自身原因对许霆的取款请求产生误解,从而双方达成171次可撤销的合同交易行为,且在交易过程中又发生了给付错误。此种情形同样属于民法范畴。(有关自动柜员机独特的付款机制请参考笔者在附后目录中的第一、四篇文章)

研究发现:如果许霆案中涉案自动柜员机有存款功能,许霆不是取款而是存款17万5千元,同样的程序瑕疵,实际存入许霆账户的金额只有175元,许霆被“盗”的钱与许霆案银行被“盗”的金额一致,在这种情形下,能说银行是非法占有、是盗窃吗?这同样会使有罪论者无言以对。

既然电脑系统模拟银行管理者的正常职务行为时,有罪论者对电脑系统的行为,是视为银行管理者的行为予以认可的,那么,在面对电脑系统模拟银行管理者的异常职务行为时,正如许霆案,何鹏案所发生事实,又有什么理由,对电脑系统的行为不能视为银行管理者的异常职务行为进行处理呢?更何况《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215条明确规定此种情形由银行自负其责。

许霆、何鹏在柜员机反复按键取款的行为,是可以被柜员机厂商和银行技术部门证实的,实际上只是向银行反复提出取款的请求,也就是向银行反复发出签订新的储蓄合同的要约。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这种反复提出要约的行为是违法的。连违法性都没有,更不要说是犯罪了,所以可以确定许霆案、何鹏案都是没有违法性的“盗窃案”。

主观上,何鹏、许霆具有恶意交易的故意,但这种恶意交易与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恶性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这种恶意交易属于道德范畴,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责难,可是却被有罪论者夸大和升级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其根源是犯了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错误。

综上所述,随着许霆案、何鹏案背后隐藏的秘密被揭开,长期以来围绕着何鹏案、许霆案所引发的争议,在客观事实面前结束了,许霆案、何鹏案最终成为载入史册的错案。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参考资料:
1、《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
2、《〈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读》
3、《许霆案解密:银行隐瞒事实铸成大错》
4、《许霆案,虚构的盗窃案》
5、《许霆案•何鹏案•葫芦案》或《许霆案、何鹏案新解,统一歧见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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