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0:48:07  浏览:8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发展战略,是指企业在对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的长远发展目标与战略规划。

第三条 企业制定与实施发展战略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缺乏明确的发展战略或发展战略实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企业盲目发展,难以形成竞争优势,丧失发展机遇和动力。

(二)发展战略过于激进,脱离企业实际能力或偏离主业,可能导致企业过度扩张,甚至经营失败。

(三)发展战略因主观原因频繁变动,可能导致资源浪费,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


第二章 发展战略的制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展目标。企业在制定发展目标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技术发展趋势、行业及竞争对手状况、可利用资源水平和自身优势与劣势等影响因素。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目标制定战略规划。战略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程度,确定每个发展阶段的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路径。

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或指定相关机构负责发展战略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企业应当明确战略委员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对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提案审议、保密要求和会议记录等作出规定,确保议事过程规范透明、决策程序科学民主。战略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形成发展战略建议方案;必要时,可借助中介机构和外部专家的力量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其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审议战略委员会提交的发展战略方案,重点关注其全局性、长期性和可行性。董事会在审议方案中如果发现重大问题,应当责成战略委员会对方案作出调整。企业的发展战略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 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全面预算,将年度目标分解、落实;同时完善发展战略管理制度,确保发展战略有效实施。

第九条 企业应当重视发展战略的宣传工作,通过内部各层级会议和教育培训等有效方式,将发展战略及其分解落实情况传递到内部各管理层级和全体员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发展战略实施情况的监控,定期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对于明显偏离发展战略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由于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发展战略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调整发展战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06年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6年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办质[2006]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2006年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情况于7月10日前报我部质量安全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2006年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要点

  最近,我国福建、浙江、广东、广西、贵州等省(区)连降暴雨,造成洪涝和地质灾害频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面做好灾害防御和救灾工作。为做好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各地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把防汛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做好灾害防御和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3号)要求,把汛期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认真抓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系统防汛工作体系,认真落实防汛责任制,不断提高建设系统安全防汛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和完善防汛预案

  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针对房屋建筑、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高边坡工程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系统防汛工作的重点方面和防范环节,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防汛预案,抓好防汛预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做到职责明确、预警及时、指挥得当、响应迅速、措施到位、防范有效。

  三、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和物资保障工作

  要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结合防汛预案和曾发生过的灾害事故,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防汛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防汛抢险队伍对汛情、灾情的处置能力,确保防汛抢险工作快速有效。要提前做好防汛物资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储备台帐,建立物资调度平台,注意检查并及时更换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汛物资,以保证防汛物资的及时调用。

  四、落实防汛责任制度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职能,制定防汛责任制度。要明确房屋建筑、建筑施工工地、城市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城市桥梁、供水、排水、供气、市容环卫、风景名胜区等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防汛责任,完善防汛行政领导责任制和防汛抢险队伍责任制,建立防汛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防汛部门和单位要将汛期抢险抢修值班电话对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突出重点环节,严格做好检查落实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突出重点环节,结合本地区房屋建筑、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高边坡工程和风景名胜区的具体情况,在做好防汛预案基础上,认真做好检查落实工作。有关工作要点,详见附件《防汛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措施》。

  六、密切协调配合,加强防汛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气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汛情预报、监测、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加强对基层防汛工作的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成有关责任主体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保防汛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了解掌握汛情动态,对发现的紧急情况要迅速上报和及时处置。

  七、认真做好防汛总结工作

  汛期结束后,各地要从防汛应急体制、机制、政策法规和预案实施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防汛工作的目标、措施,以及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防汛预案的具体意见,为做好今后的防汛工作积累经验。对在防汛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于防汛工作不力的,要予以严肃批评;对于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防汛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措施

防汛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措施

  一、房屋建筑

  1、汛期到来前,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指导监督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对房屋安全进行自查自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掌握房屋安全的实际状况。特别是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严重失修失养的直管公房要组织复查,并做好记录和建立台帐。做好简易房、棚户区以及临时性建筑的防汛检查工作。

  2、房屋产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跟踪监管,督促房屋产权人在汛期到来前进行有效治理,并做好汛期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汛期到来前,督促做好房屋的屋面和地表排水、防渗防漏设施等功能性检查工作。督促完成木结构房屋加固,屋面严重破损房屋的翻建挑顶等工程。督促疏通、清掏平房院落的下水设施,疏浚低洼院落的排水明沟,排除可能引发房屋倒塌事故的各种隐患。对整体危险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动员住户迁出,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3、有台风、大雨预报时,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要重点对房屋地下室排水设施、附设房屋主体的广告牌、距离房屋较近的高大树木等进行安全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进行整改。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自行整改确有困难的,应尽快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4、要指导并督促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在汛期加强对房屋的巡查,及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可能出现的险情与处置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发现房屋险情,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赶赴现场抢险,并视险情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5、要加强雨后检查,防止房屋漏雨情况的加重,应充分利用降雨的间隙时间,积极抢修漏雨房屋。

  汛期后,对仅采取临时支顶、加固,住户已迁出的房屋,应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后,住户方可迁入。要认真做好汛期房屋住户投诉接待工作,对住户反映的房屋危险、漏雨等问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派人赴现场检查处理,杜绝冷淡、推诿等现象发生。

  6、要督促乡镇、村防汛责任人指导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在汛期到来前进行认真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建设汛期避险场所,落实临时避险措施。要通过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大防汛知识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防汛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1、各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要把确保汛期的城镇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供水、排水、供气、道路、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作为防汛工作的重点认真抓好。要做好易受暴雨侵袭、雨水浸泡的道路、桥涵、地铁、下沉式立交桥和其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畅通和运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检查排水泵站、疏通排水井和地下排水管线,对低洼积水严重区域,配备专门的排水设施。

  2、建立并严格执行汛期重点地区、重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巡查制度。各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要设专人巡查地铁、轻轨、供水、排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引配水、排水闸站,全面检修排涝泵站、机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有台风预报时,要对行道树、大型广告牌、公交站亭、路灯等公用设施及时检查加固并派专人巡回检查,并布置开展清除枯树断枝工作。对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由各地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实行有效的防台风处置,及时加固或拆除,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4、汛期中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的险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要责成有关抢险队伍及时赶赴现场,积极抢险抢修,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险情和处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三、建筑施工现场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汛工作。汛期要注意根据天气和气候变化,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工序,确保施工安全。

  2、加强对基础开挖、土石方施工的检查、监控。重点检查基坑壁的有效支护,在施工现场要设置观测点,随时观测基坑边坡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化,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配备足够的排水设施,确保排水及时,防止基坑坍塌。

  3、搞好脚手架的安全防范,要重点检查立杆基础与排水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拉结状况,做到基础平整、坚固,排水通畅,拉结有效,确保脚手架稳固、牢靠。

  4、要强化对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和塔吊、施工用电等危险性较大部位和环节的检查,重点检查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固定状况和各种安全装置灵敏程度,提高设备抗台风、防雨、防雷击和防倒塌性能。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遵守标准规范,尤其要对变(配)电室做好防雨措施,汛期所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照明、排水和抢险用电外,其他电源必须全部切断。在雨后继续施工前,首先要检查所有用电设施和线路的安全性,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6、做好对施工现场的宿舍、伙房、办公室和仓库等临时设施的安全状况的排查工作。汛期前,要加强施工人员的防汛教育,提高其防护意识,并讲解有关的避险路线、避险地点和避险方法。汛情期间,宿舍要设专人负责,实行昼夜值班。对有安全隐患的临建宿舍的住宿人员要撤到安全地带。

  7、要加强对位于学校、集贸市场、城区人行路边等人口密集地段的施工现场临时围墙的安全检查,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要坚决予以拆除,以防止发生坍塌和坠物伤人事故的发生。

  8、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结束后,应对施工现场各个部位、各个环节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符合开工条件要求并经总监签发开工令后,方可进行重新施工。

  四、建筑高边坡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特别关注强降雨极易引发山洪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问题,认真做好建筑高边坡工程的防汛工作,提早准备、狠抓落实、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汛情、险情、灾情。

  2、做好汛期建筑高边坡工程安全检查工作。汛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本地区已有和在建的建筑高边坡工程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已有建筑高边坡工程安全责任单位和人员是否已落实,有关责任单位是否开展了防汛检查维护,同时要加大对靠近城乡居住密集区、中小学校等重点部位的建筑高边坡工程现场的巡查力度。

  3、加强对建筑高边坡工程的动态监测工作。经监测发现建筑高边坡工程有安全隐患或其周围有异常情况时,检查人员和责任单位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立即部署预防措施,做好紧急避险疏散的各项应急准备,并组织责任单位和有关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建筑高边坡工程的滑坡、崩塌事故的发生。

  五、风景名胜区

  1、风景名胜区要加强对景区(点)内的山体松动岩石、游览道路容易塌方的地段、水域的排险和加固;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危险区域和场所要增加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班;对景区内道路和通往景区道路的危险地段要认真排查,及时清除安全隐患。在汛期,要加大景区公路、游道、危险地段、重点景区、观景台等地点的安全巡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因山洪引起的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地段的巡查预防力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排险措施。做好景区树木(尤其是古树名木)和景区设施的防护加固工作。

  2、加强汛期旅游项目的防范和监控。在水位、水流超过警戒线时,有关风景名胜区要立即停止运营水上游览项目。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严禁组织漂流、漂游、登山、攀岩等活动,严禁游客进入山体易发生滑坡地带、低洼地带等危险区域游览。

  3、积极进行洪灾骤发时的游客疏导。在洪灾骤发时,对游人集中、情况复杂、危险地段,如水面、出入口、桥梁、通道、阶梯、悬崖、水岸等,特别是对水上游览项目和容量有限、易发生意外事故的风景点,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值勤,紧急疏导。因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游客滞留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并迅速组织抢险和自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合政〔2004〕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省政府于2002年12月4日发布了《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第149号令)。为认真贯彻实施该规定,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计划管理。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由市、县(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政府报请下一年度的立项。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定本级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工作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再变动,特殊情况需要作调整变动的,由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后,报本级政府决定。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工作部门起草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直接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广泛征求并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会同起草单位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查、修改,经该部门办公会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有关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相关材料。  对部门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书面审查意见通知文件制定部门。未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该文件,并予以公告。
  四、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报纸、网站、公告栏和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载体公开发布。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合肥市人民政府公报》及时刊登。
  五、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按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  附:《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九日

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按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执行。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和呈批,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政府立法程序执行。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七条 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由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依据的上位法等作出说明。
  第八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研究,拟订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 政府所属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按照有关立法原则自主确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工作。
  第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所属部门的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立法法规定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审查、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由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查、修改。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协商的。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审查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审查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和审查机构的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并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依据的上位法以及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协调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有关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政府部门。
  第二十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收到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其所提出的意见。对主要意见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告知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十五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不得印发。政府法制部门发现未经其审查而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对同级政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经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审查机构按会议意见修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依法备案后,由政府法制部门提供格式文本,文件制定机关通过法定载体公开发布。  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按《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按《安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政府法制部门发布。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