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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34:26  浏览:8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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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业经2009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ΟΟ九年四月十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郑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机动车辆排放污染物检测和对违反机动车辆污染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机动车污染监察支队实施。

第三条 郑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和辐射环境影响工作的有关管理工作(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除外)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委托郑州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实施。

第四条 郑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娱乐场所管理、音像制品管理、营业性演出管理、电影管理、美术品管理等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第五条 郑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文物稽查大队实施。对违反《郑州市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再委托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实施。

第七条 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不含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实施。

第八条 在郑东新区管理范围内,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不含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委托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设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郑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实施。

第十条 郑州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煤炭管理(含煤炭生产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煤炭监察执法大队实施。

第十一条 郑州市民政部门可以将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

第十二条 郑州市民政部门可以将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实施。

第十三条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将违反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房地产监察队实施。

第十四条 郑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将违反开工报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实施。

第十五条 郑州市工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电力管理和节约能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节能监察中心实施。

第十六条 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职责范围内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实施。

第十七条 郑州市新闻出版(版权)管理部门可以将职责范围内的违反新闻出版、版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出版物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第十八条 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郑州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规定,办理具体委托手续。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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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29号

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2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市直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市直单位及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市直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1、凡参与引进工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及对市直税收贡献大小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2、对引进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计奖。
  3、对投资现代物流、大型配送中心、旅游开发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项目运营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中市直地方留成部分的5%计奖。
  4、对引进民营资本投资能源、交通、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形成固定资产额达3000万以上的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额的0.2‰,待项目建成后计奖。
  5、对引进来我市注册纳税的总部型贸易企业的个人,由市财政局确定奖励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奖金;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在原奖励基础上,增加3万元奖金。


第二条 奖励办法及奖金来源

  7、对工业项目依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按预奖和终奖两个阶段计发奖金。项目正式开工时,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含亿元)预奖5万元,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项目预奖2万元,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及时兑奖;其余奖金待项目正式投产见效并纳税后,扣除预奖部分计奖。其它项目年终一次性计发奖金。
  8、奖金列入财政预算,遵循“谁受益、谁给奖”的原则,由项目税收的受益财政出资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的认定及奖金分配原则

  9、对单位或个人引进符合奖励的项目,在该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由引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材料向市招商局上报明确项目引资单位(个人)、第一引资人及相关引资人。
  10、由个人直接引进成功的项目,奖金全部奖励给个人;由单位引进成功的项目,奖金由单位分配给相关引资人。

第四条 奖金兑现程序

  11、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招商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对项目固定资产到位资金及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确认,提出奖励资金专项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12、对奖金核发情况,由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
  13、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直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发行尘肺X线诊断标准片的规定

卫生部


关于发行尘肺X线诊断标准片的规定

1986年5月16日,卫生部

为配合国家尘肺X线诊断标准的颁布实施,我部将发行“尘肺X线诊断标准片”,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尘肺X线诊断标准片(以下简称标准片),是尘肺X线诊断标准的组成部分,与标准条文同等重要,各级尘肺诊断组织及职业病防治机构均应配备。
二、标准片的版权属国家所有,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发行。标准片的复制单位由卫生部指定,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发行。
三、标准片的生产计划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根据需要制定,经卫生部批准后,与复制单位签定合同,组织生产。
四、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组织国家职业病诊断组尘肺病小组对复制单位生产的标准片进行质量审查,审查合格后,加盖印记方可发行;未经审查的标准片,不得发行;不合格者,予以销毁。
五、标准片的工本费,由卫生部按非盈利性产品核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工业部门,请将本地区、本部门标准片的需要量,于6月底以前报送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以便安排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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