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鹿城友谊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37:17 浏览: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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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鹿城友谊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鹿城友谊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包头市鹿城友谊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包头市鹿城友谊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鹿城友谊奖”是包头市政府向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授予的荣誉奖项,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获奖人数不超过10人,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名额。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评选条件及评选标准
第四条 评选范围
(一)在我市工农牧、生态环保等领域服务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在我市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在我市各类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在我市投资的国外友好人士。
(五)对应聘(邀)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在国际人才交流合作中为我市做出贡献的国外友好人士的评选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为我市积极引进智力、项目、资金、新品种、新技术,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市技术、管理等方面提供重要技术指导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为我市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营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及港、澳、台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
第六条 评选标准
(一)在我市工农牧及生态环保等领域服务的经济技术、管理类专家及科教文卫领域专业类专家重点评价:指导聘请单位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管理难题,所取得的引智成果或技术应用对包头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二)在我市科教文卫领域服务的科教文卫专家重点评价:
1.引进世界科技前沿技术,在本专业领域取得系统性、创新性成果,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指导聘请单位取得显著成绩,为我市在国际或国内争得了荣誉。
3.从事语言教学专家,在我市工作半年以上,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传授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等,在从事的教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成立鹿城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包头市公务员局。包头市公务员局是表彰奖励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配合。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由3—7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市公务员局认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聘任。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鹿城友谊奖,由聘(邀)请外国专家单位提出,一般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逐级审核。
(一)鹿城友谊奖的申报
1.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所属单位聘请的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由聘(邀)请单位填写《包头市鹿城友谊奖申报表》,由主管部门报送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稀土高新区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务员局。
2.市直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聘(邀)请的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由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填写并审核《包头市鹿城友谊奖申报表》后,报市公务员局。
3.中央、自治区驻包单位聘请的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由聘请单位填写《包头市鹿城友谊奖申报表》,经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务员局。
(二)市公务员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作人员赴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一)鹿城友谊奖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
(二)鹿城友谊奖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复审终评两级评审。评审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公务员局以书面形式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接到正式通知前,不得向申报人员透露有关情况。
第六章 奖励形式
第十一条
(一)对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的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二)荣获鹿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人士,以包头市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奖杯、荣誉证书以及纪念性奖品,以包头市市长名义致函获奖者本人,表示慰问和祝贺。
第十二条 宣传报道
(一)对获奖专家及其事迹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护获奖者的安全和利益。凡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获奖专家,不得对其进行公开宣传报道。
(二)公开宣传报道获奖专家及其事迹前,应当征得聘(邀)请单位和专家本人同意,并将宣传报道稿件报市公务员局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____年度包头市鹿城友谊奖申报表
附件
年度包头市鹿城友谊奖申报表
聘 请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主管部门电话:
主管部门传真:
填表说明
1.上级主管部门是指聘请单位的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
2.职务是指专家在国外工作单位现任或曾任(指退休专家)的职务。
3.专家受聘期间从事的工作是指担任的实职、顾问、咨询、讲学等。
姓名
英文
全名
照片
中文译
名全名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专业
国外职务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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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专家掌握
的语种
专 家 类 别
国外联系
地 址
(中外文)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来华前工作单位或国外派遣单位
(中外文)
国内聘请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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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单位
简介
获国内其他
奖项情况
专家专长
在华工作简历:专家历次来华时间及受聘期间从事的工作和担任的职务
在华工作
时间累计
合计 年 个月
主要贡献:(不超过1500字,其他材料可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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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发〔200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上述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从自备井、江河湖泊、矿坑及人防干道中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第五条 污水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市政公用部门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用户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应经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并依法取得市市政公用部门的排水许可证。超标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超标排污费。
第七条 污水处理企业在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进水水质不超过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接纳进入污水管网的超标排放污水,并与用户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协议。对污水处理厂已接纳的超标排放污水的用户,经市市政公用部门按超标当量数核实、确定比例后,由代征单位加收污水处理费。加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再收取超标排污费。
第八条 按照集中和分散处理污水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用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对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并依法取得排水许可的用户,其排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以上的,按实际达标处理水量的50%核减污水处理费。
每年第四季度,用户向征收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污水处理费核减计划,经审核通过后,下一年度中按核减后的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计征,由市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征收,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由公共供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市水利部门代征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向代征部门(机构)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按照实际缴入财政专户的污水处理费的2%支付。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或代征部门(机构)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十二条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票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征收部门应当逐月按实际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向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通过票款分离系统由代收银行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市水利部门逐月按实际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向用户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用户应当通过票款分离系统由代收银行将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上一年度的供水量及下年度供水量预测情况下达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并实行年度考核。征收部门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协议,确保及时完成污水处理费征收。
第十五条 用户与污水处理费征收或代征部门因水质水量问题发生收费争议时,由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后的水质水量进行征缴。
第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征收或代征单位催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
对拒缴、少缴、逃缴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市政公用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以下事项: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站)、污水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每一年度年终,市市政公用部门应当编制当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决算,报市建设和财政部门审核;根据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和泵站的建设运行及维护情况,以及市物价部门作出的污水处理成本定期监审结论,编制下一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预算,经市建设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预算和实际污水处理情况按月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财政部门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定期监审。监审结论应当作为拨付污水处理费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环保部门应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污水处理企业应做到达标排放,如果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未做到达标排放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污水处理企业应对接纳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和分析,发现污水进水超标时,应及时向市环保和市政公用部门报告。市环保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市市政公用、建设、财政、物价、水利、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负其责,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上述部门及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二)未按规定如实提供采水量的;
(三)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由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5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5年8月29日)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姬青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