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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05:19  浏览:9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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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业经十届1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惠州市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工程项目招标监管工作,加强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管理,保证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惠州市辖区内从事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包括市管(含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的招标代理。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的监督;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加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招标代理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熟悉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三)熟悉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暂不列入名录库。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加入名录库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及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印章);
  (五)最近2年代理交通工程招标项目的证明材料。
  上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为必备材料,第(五)项为参考材料。材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加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入名录库工作每年办理1次(一般在每年1月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惠州日报》上发布申请入名录库通知;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初步审定入名录库名单;
  (四)初步审定的入名录库名单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惠州日报》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列入名录库。
  第八条 交通工程项目需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招标人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申请表。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大小由招标人在名录库中预选出5至8个符合资质等级条件和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参加下一阶段的随机选取。
  按规定预选出招标代理机构后,由招标人通知预选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的30分钟内答复招标人是否参与下一步的随机抽取程序。
  第九条 随机抽取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派出人员进行监督,必要时招标人可委托公证机关派员进行抽取现场公证。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预选和随机抽取一般于同日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一条 随机抽取的程序是:由招标人主持以摇号的方式随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分两个轮次摇号,第一次摇号确定每一家参加随机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号,第二次摇号摇出中选号码,被随机抽取选中者即为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选中招标代理机构后,由招标人通知被随机抽取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被随机抽取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15分钟内确认是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并通知招标人和监督人员。若被随机抽取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承担招标代理业务,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再次随机抽取,直至被随机抽取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确认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随机抽取程序结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被随机抽取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并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与被随机抽取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摇号程序结束后,由招标人代表、监督员、记录人或公证员对摇号现场进行记录并签名确认,记录资料纳入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档案,一并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每完成一个招标代理项目后,由招标人、评标专家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监督人员对招标代理进行百分制打分。招标人的评价分占50%,评标专家评价分的平均分占30%,监督人员评价分占20%,取综合评分记入名录库。招标代理机构近2年的招标代理评价得分情况作为业绩水平,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给招标人在预选招标代理机构时参考。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视情节进行处理:
  (一)接到预选入围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随机抽取的,暂停预选资格1个月;
  (二)被随机选定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是否承接代理业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代理业务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暂停预选资格3个月;
  (三)因自身原因导致承接的代理业务不能如期完成或中止的,暂停预选资格6个月;
  (四)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后得到的综合评分不合格(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暂停预选资格6个月;
  (五)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性质特别严重的,或者由于工作不负责而导致招标活动产生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当年招标代理预选资格直至从名录库中永久除名。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通过预选和随机抽取程序直接代理招标项目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备该项目招标文件,并取消该招标代理机构当年预选资格,同时对该项目的招标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已不具备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从名录库中除名。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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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工办〔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单位,各共建高校,机关各部门:

  现将《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七年一月四日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和胡锦涛同志关于国防科技工业要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坚持强化基础、自主创新,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才战略的“四个坚持”重要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军工文化在推进军工行业平稳较快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加强军工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1.军工文化的内涵。军工文化是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在长期的建设与发展实践中形成的以“热爱祖国、无私奉献,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大力协同、 勇于登攀”的“两弹一星”精神和“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攻关、特别能奉献”的载人航天精神为核心内涵的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是渗透到全行业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法规体系和行为规范等的集中反映,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在国防科技工业战线的生动体现,需要全体军工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继承、创新和发展。
2.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防科技工业作为国家战略性产业,是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物质和技术基础,是先进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肩负着促进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祖国统一的重任。先进的军工文化是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源泉。建设先进的军工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企事业单位发展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推动力量;是不断提高军工人素质能力、促进军工人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全行业提高创新力、增强凝聚力和打造核心竞争力的战略举措。近年来,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军工文化建设,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从国防科技工业整体来看,军工文化建设发展还不平衡、系统指导尚显不足、整体作用发挥不够,加强军工文化建设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
二、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3.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和胡锦涛同志对国防科技工业“四个坚持”重要批示精神,以弘扬“两弹一星”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为重点,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着力点,以提高军工人素质和能力、增强军工凝聚力和感召力、促进全行业改革和发展为目标,建立和完善新时期军工文化建设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内在动力和发展活力,努力推进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战略的实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4.军工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经过五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军工文化建设体系,促进军工人的素质和能力显著提高,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全行业的凝聚力和感召力显著增强,最大限度地提高全行业热爱军工、建设军工、奉献军工的激情和全社会了解军工、关心军工、支持军工的热情,为实现国防科技工业平稳较快和谐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和精神动力。重点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
——提炼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军工特色的核心价值体系;
——建立一套协调有力、上下联动、科学高效的军工文化建设体制和运行机制;
——推出一批军工文化示范单位、教育基地、宣传阵地和模范群体人物等建设成果;
——形成一系列军工文化理论研究成果;
——培养一支理论水平高、实践能力强、勇于创新的军工文化建设人才队伍。
三、军工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5.全行业军工文化建设的重点。总结、提炼和培育军工核心价值体系,体现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构筑军工行业精神;结合组织发展战略,形成各具特色、充满生机而又符合自身实际的先进管理理念,推动组织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寓先进的文化理念于制度之中,加强保密、安全、质量等特色文化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效能;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建立视觉识别系统,加强文化设施建设,美化工作生活环境,提升文化品位,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适应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军工文化建设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军工文化建设水平。
6.企业军工文化建设的重点。军工企业作为国家先进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培育符合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要求的企业精神和核心价值观,制定和完善符合企业文化理念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优化企业环境,突出产品保密、安全、质量、型号文化建设,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持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武器装备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7.科研院所军工文化建设的重点。军工科研院所作为国家武器装备研制的骨干力量和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要结合行业发展的总体需求,结合科研战略方向的遴选、学科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科研管理等制度建设,大力创建科技创新文化,持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8.高校军工文化建设的重点。军工高校作为国防科技高层次人才培养、武器装备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基地,要结合军工发展的总体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形势,进一步凝练办学理念,构筑大学精神,建设大学文化。鼓励自由探索和原始创新,搞好学术道德教育,教育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培养热爱军工、奉献军工的高素质创新人才,促进国防科技创新成果不断涌现。
9.集团公司军工文化建设的重点。各军工集团公司要继续加强对成员单位军工文化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及时总结和推广型号文化建设成果,不断提高集团公司军工文化建设水平。
10.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军工文化建设的重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优化本地区军工文化资源,交流军工文化建设经验,推进具有地区特色的军工文化建设。
四、军工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11.坚持以人为本与和谐发展的统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形成有利于军工人成长和事业发展的组织科学、法规健全、管理有序的制度体系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文化氛围。充分发挥军工文化具有的弘扬民族精神、振奋爱国热情的教育功能,大力培养军工人的爱国情怀、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实现国家利益与员工利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12.坚持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军工文化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指导中国当代军工实践的产物,是我党军工事业长期发展中的精神结晶。要立足自身实际,在继承军工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坚持与时俱进,凝炼和培育军工精神,不断完善军工文化理论体系,丰富军工文化内涵,促进军工文化建设向纵深发展。
13.坚持共性文化和个性文化的统一。军工行业是一个由众多组织构成、相互兼容的有机整体。军工行业内各组织文化既要统一于以“两弹一星”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为核心内涵的文化体系之中,又要突出本行业、本地区和本单位特色,形成既有利于增强全行业整体合力、又有利于彰显个体活力的良好局面。
14.坚持自主建设和兼收并蓄的统一。要立足军工行业自身实际,从军工文化建设的长期性、渐进性出发,深入开展军工行业面临的神圣使命和历史责任教育,积极探索军工文化的自主建设机制,促进物质与精神产品质量的提高。同时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战略高度,广泛吸纳国内外优秀文化成果,还要同其他行业文化实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
15.坚持有形载体和制度建设的统一。大力加强军工文化硬件建设,不断巩固、创新军工文化建设的有形载体。同时,加强军工文化软件建设,不断总结军工文化建设经验,建立完善促进军工文化建设的制度。通过硬件有形载体和软件制度建设的有机统一,推动军工文化建设体制机制的创新,使军工文化外化于形、内化于心、固化于制。
五、军工文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16.制定总体规划。各单位要按照继承优良传统、立足当前实践、展望未来发展的要求,制定符合实际、科学合理、便于操作、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的军工文化建设规划,并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加以完善。
17.设计实施步骤。要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找准切入点和工作重点;确立文化建设具体项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系统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交流和评估阶段性建设成果。
18.建设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强军工行业内新闻媒体、教育培训机构、文化体育场馆等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广泛开展形式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军工文化活动,使之成为深入开展军工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积极探索、建设军工文化理论研究和成果交流的平台,深入研究军工文化建设规律,为军工文化创新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方法指导。
19.完善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军工文化建设评估体系,制定军工文化建设评估办法,形成有效激励机制。对军工文化建设进行评估,培育、树立、宣传和表彰先进典型,加强经验交流与借鉴,推动军工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六、加强对军工文化建设的领导
20.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四个坚持”重要批示精神,促进军工人全面发展、提高军工整体实力与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军工文化建设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的重要指标,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形成正职亲自抓、副职具体抓、主管部门组织、职能部门落实、全员积极参与的军工文化建设工作格局。
21.健全机构,完善体系。国防科工委统一领导、国防科技工业军工文化建设协调小组组织实施,指导全行业军工文化建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要成立相应的军工文化建设组织机构,加强对本地区军工文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和军工高校要成立军工文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系统)开展军工文化建设工作。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成为军工文化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参与者,结合本单位(系统)实际,建立和完善军工文化建设工作体制和长效机制。
22.强化保障,确保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和军工高校及其所属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将军工文化建设经费列入预算,落实机构、人员,确保军工文化建设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铁路客车租赁承包经营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客车租赁承包经营试行办法
1998年5月8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铁路运输走向市场,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车是指在国家铁路上进行运输营业的软、硬座,软、硬卧(含高卧),餐车(包括单节和整列的旅客列车)。
第三条 出租方出租的客车应为管内和跨局的经营不善、效益低下的慢车。热线车、收益好的客车不得出租。
第四条 租赁、承包均应贯彻兼顾国家、出租方及承租方、发包方及承包方利益的原则,确保运输收入完整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租赁经营
第五条 出租客车时,出租方必须是铁路运输企业。承租方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支付租赁保证金。
第六条 办理租赁客车时,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应有以下内容:
1.出租方和承租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2.租用车辆种类、数量;3.租用的时间、区间;4.租车费用及付费方式;5.经营范围;6.车票的发售方式;7.风险抵押;8.违约责任;9.租赁保证金的确定和支付方式;10.争议条款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技术状态良好,符合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承租方不得自行改变车内的设备及功能。交接时,合同双方应有交接记录,交接记录由双方签字生效。
第八条 车辆的检车、维修工作由出租方承担。车辆在租用期间的日常检查、维修和按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定期检修,其费用由出租方承担。需甩车时,出租方应提供其它车辆替代。车辆在租用期间因承租方使用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或配件缺失时,其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 租车费用应按《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收取。
餐车出租除核收租车费和挂运费外,还须核收经营管理费。经营管理费的标准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租用费和挂运费由分局(总公司,无分局的由铁路局,以下同)、铁路局(集团公司)按运输收入有关规定,分管内、直通列报运输收入。
第十条 出租客车时,由分局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在铁路局管内运行的,报铁路局批准,直通客车出租时,应报国务院铁路客运主管部门批准。
租车合同签订后,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所租车辆转租。
第十一条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营规章适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十二条 承租方租赁客车时,其经营范围一般仅限于该车种本身的功能,超范围经营时,其经营内容和租车费用应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食品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自制品毛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幅度。
第十三条 租用客车经营期间客运各工种由承租方承担,如需出租方提供劳务人员时,应在合同中载明人数、工种、劳务费等。检车员、乘警由出租方提供,不收劳务费。

第三章 承包经营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应由分局(路局)作为发包方与路内运营单位(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承包主要内容:
1.定额指标:运输收入。
2.工作质量:列车安全、服务、卫生、治安秩序和作业标准符合《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和《乘务工作标准》的规定。
3.人员工资收入。
第十六条 核定承包基数时,要考核所承包列车上年的实际收入(含站售、车补、客杂),同时考虑运价调整、客流变化和路内免票乘车等因素,由运输、车辆、公安、财务收入、劳资、统计等部门共同测算核定,最低应比承包前一年的实际收入高10%。
第十七条 承包应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主要包括:
1.承包方和发包方名称、地址;2.承包列车的车次、编组;3.承包时间(不得少于一年);4.承包定额及工作质量;5.经营范围;6.违约责任;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旅客票价收入按承包基数全部列报运输收入。超基数部分作为承包单位的经营收入,同时列报客运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发包方应为承包方的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遇承包方与外部发生矛盾时,发包方应积极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承包经营时,承包方的人员组合应以现有职工为主组合。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劳务合同。

第四章 票据的请领发售
第二十一条 承租、承包期间的运营票据应采用《客规》、《客运办理细则》规定的票据,票据由出租、发包方提供。
出租客车使用的票面必须打印“Z”字母标记(使用代用票时可专用一组,在记事栏内按上述规定记载。计算机售票除外)。由列车发售车票时,车站应发给“上车补票证”。按上述规定发售,以便于清算。
承包列车的票据必须使用专组票据,列车发售时,不收手续费。
票据的请领按照《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租赁的列车在站车发售车票时,不得超过列车终点站。持有直通车票的旅客允许换乘承包、租赁的列车。
第二十三条 对《客规》规定减价优惠对象购票乘车时,仍执行《客规》规定。

第五章 旅客运输组织
第二十四条 对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客车,车站按现行规定组织旅客售、剪票,做好服务工作。对列车以记录交下的无票人员或伤、病、亡旅客不得拒收,并应认真按照现行规定处理。对乘坐租赁、承包列车的旅客在上车前、下车后发生伤害的,按现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租赁的客车在运营期间发生旅客伤亡事故(包括食物中毒)时,属于承租方责任时,其事故处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属于出租方设备质量的原因时,其事故处理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属于其它原因造成的,出租方承担80%,承租方承担20%。承租方对自身无过错的事件应提出足以说明问题的证据。
承包的列车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按现行旅客伤害事故的规定处理。属于承包单位责任事故时,对承包单位应有处罚措施。
持“上车补票证”进入检票口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按有票旅客处理。事故处理程序按照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承包、租赁经营的列车应接受铁路有关部门对其执行规章制度及工作质量的检查。发现有违章、违纪的问题时,出租、发包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现行铁路规章有规定的,按现行铁路规章办理。现行铁路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铁路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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