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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1:18  浏览:96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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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2〕第3号



《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5日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户外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条幅等为载体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含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门店牌匾)。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面积大于十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门店牌匾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公安、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外形美观、内容合法、文字规范的原则。
市城管执法局会同规划、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年度设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年度设置计划。
第六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设置大型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应当符合《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和城市管理阶段性工作要求。
第七条 在下列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的使用权,由市城管执法局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实行有偿使用:
(一)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场地;
(二)公交站台、公用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站、邮政信箱、供配电箱、阅报栏等公用设施;
(三)公共建筑物、构筑物。
对原已批准设置且未到期限的广告设施,可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或由设置者继续使用至期满后,由市城管执法局收回其位置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 因政府需要专门发布公益广告和门店牌匾的广告设置位置,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广告经营者,均有权参加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投标、竞买活动。投标人、竞买人除应交纳报名费用和履约保证金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单位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当在十日内持中标、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市城管执法局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合同书》,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价款;逾期未支付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未成交的,市城管执法局应在招标、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履约保证金;中标、竞买成交的,履约保证金用于冲抵成交价款。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所得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
市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收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联系电话;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
(三)广告场地使用协议书;
(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颜色及效果图等材料。
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并出书面决定:
(一)审核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派员现场勘察后填写审核意见;
(三)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
第十五条 设置者应按批准的方案和要求进行施工制作。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应在十五日内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竣工验收;市城管执法局应在十五日内予以验收。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设置户外广告的,视为放弃广告设置权。如再需要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期满如需延长期限的,申请单位应于设置期满前十五日内到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 设置者更换广告画面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变更后的《户外广告登记证》;
(二)广告画面彩色效果图;
(三)更换数量及位置示意图。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视距、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道路通行等情形:
(一)利用或遮挡路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
(二)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三)在交通车辆前、后档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喷涂、粘贴广告;
(四)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
(五)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和牢固。
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和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以《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规定为准;经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以市政府批准的招标、拍卖方案为准。设置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广告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设置期限的,应当事先报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在设置期满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拆除。
第二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在七日内到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预留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设置位置,用于设置公益广告牌和公共广告栏。
经营性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应当无偿用于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城管执法局协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市安全技术标准的,出现空置、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并应责令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及财产损失由设置者承担:
(一)设置期限届满未在规定时限内拆除的;
(二)在已确定有偿使用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三)中标人、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后,擅自变更、转让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者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改;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城管执法局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未按批准事项设置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市城管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4年12月30日公布的《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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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际河流水事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本文作者:丛彦国)
一、黑龙江省国际河流概述
在法学理论中,国际河流一般被定义为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邵津:《国际法》2000年版98页,法律出版社)所以在法学理论中,国际河流往往有内河、界河、多国河流(跨国河流)多种分类。但是,河流有着其地理上的自然属性,以河流的自然属性可以把国际河流界定为流经或分隔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目前,国际河流概念均统一到“国际水道”,它包括了涉及不同国家同一水道中相互关联的河流、湖泊、含水层、冰川、蓄水池和运河。(《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益冲突的法律分析》)
黑龙江省境内河流绝大部分属于黑龙江水系。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分别流经西、北、东部省境,中部主要为松花江流域,省境东南角为绥芬河流域。黑龙江南北二源汇合后,流经省北部边境,是我国北方的重要边境河流,纳乌苏里江后流入俄罗斯境内。松花江是黑龙江在我国境内的最大支流,流经省中部地区,是省经济价值最高的河流。省内有大小湖泊640个,较大的有兴凯湖、镜泊湖、连环湖和五大连池等湖泊。
因此,根据上述国际河流的概念和黑龙江省境内河流的地理特征,可以得出黑龙江省国际河流主要包括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与兴凯湖的结论。
二、黑龙江省国际河流水事争端的可能性分析
黑龙江省国际河流可能引起的争端主要是水事争端,其中包括国内水事争端与国际水事争端。国内水事争端表现为各行政区为发展经济造成水环境污染、取水量太大或利用程度不平衡,致使水资源不能满足需要,影响了进一步的发展,以致互相指责、争夺,由于是国内纠纷,一般便于解决;国际水事矛盾是由于国际河流流域不同国家对该国际河流采取不同的水事行为,引起国家间的纠纷,这种争端属于国际争端,解决难度较之前者大。
由于黑龙江省境内的国际河流流经中国与俄罗斯,同时,这些国际河流中的界河又构成了中俄两国在东北地区的主要边界,而中俄两国若对这些国际河流采取不同的水事行为,就有可能产生国际水事争端。所以中俄在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与兴凯湖这四条国际河流的水事争端应该是黑龙江省国际河流可能引起的最重要争端。
三、黑龙江省国际河流国际水事争端的解决
在国际法的框架内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水事争端,不仅有利于全球国际河流的保护,有利于国家合法水事权益的维护,由于水资源问题日益区域化和全球化,因而国际水事争端的妥善解决还有利于国家、地区和全球的稳定。
《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1项把“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纳入联合国的宗旨,并在第2条第3项中把“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列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都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因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已被确认为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水事争端作为国际争端的一种类型,其解决也应贯彻该原则。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5号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二、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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