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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199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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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1994年修正)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修正)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7月2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三章 审议通过
第四章 批准程序
第五章 公布法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好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的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法规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从本省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发扬民主,依靠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使法规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制定法规:
(一)法律规定须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的;
(二)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需要制定规定、办法的;
(三)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需要制定法规的;
(四)本省实施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成熟后,需要制定法规的;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制定法规的议案。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制定法规的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规草案的拟订、审议等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变通规定、补充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规定)
,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适用本规定的有关程序。

第二章 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制定法规的议案。
第七条 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或者专门委员会提出制定法规的议案,应附有法规草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制定法规的议案,应书面说明理由、根据和要求,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成立。
第八条 主任会议提出制定法规的议案,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其他工作部门拟订法规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制定法规的议案,没有法规草案的,起草法规草案和提请审议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省人民政府职责有关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
(二)同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
(三)其他法规草案,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负责。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在起草法规草案的过程中,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调查研究或者进行论证,使法规草案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并做到简明易懂,准确、规范。
有关专门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草案的工作,予以指导、督促。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或者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应分别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提出书面报告,并由省长或者主任委员签署。
提请审议法规草案,应同时附送说明及有关参阅资料。

第三章 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一般实行两次会议审议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认为条件成熟的,也可以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并对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综合、研究,提出审议意见。
主任会议根据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决定是否将法规草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将提请审议机关报来的法规草案和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由提请审议机关或者专门委员会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经过常务委员会初次审议后需要进行再次审议的法规草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继续审议修改,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议修改法规草案时,应当征求有关方面、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以及提请审议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的时候,应当通知提出草案的机关派员参加,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审议修改后的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表决前,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作出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再对修改后的法规草案进行宣读。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法规草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法规草案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批准程序
第二十条 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规和条例、规定,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附送有关说明及参阅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报请批准的法规和条例、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主要审议是否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其审议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凡属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修改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予以修改。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其他方面的重要修改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应与报请批准的机关共同协商,提出修改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报请批准的法规和条例、规定,需要修改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审议修改情况的说明,并提出批准决议草案,交会议表决。
报请批准的法规和条例、规定,根据审议修改情况的说明和批准决议修改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 公布法规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和条例、规定,由报请批准的市、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或者批准的法规和条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凡属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和条例、规定,由报请批准的市、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或者批准的法规和条例、规定,需要补充、修正或者废止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1994年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三款:“法制委员会负责制定法规的规划、统一审议、协调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
二、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一般实行两次会议审议制。”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一般实行两次会议审议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认为条件成熟的,也可以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法制委员会应协助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将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连同自己的意见一并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将提请审议机关报来的法规草案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由提请审议机关
或者专门委员会作出说明。”修改为:“主任会议根据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决定是否将法规草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将提请审议机关报来的法规草案和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由提请审议机关或者专门委员会作出说明。”
四、第十四条“经过常务委员会初次审议后需要进行再次审议的法规草案,由法制委员会负责继续审议修改,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中应反映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不同意见。”“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协助法制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意见
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修改为:“经过常务委员会初次审议后需要进行再次审议的法规草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继续审议修改,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五、第十七条“审议修改后的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表决前,先由法制委员会作出修改说明,再进行宣读。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修改为:“审议修改后的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表决前,先由有关专
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作出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再对修改后的法规草案进行宣读。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休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六、第二十一条增加第二款:“凡属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修改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予以修改。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其他方面的重要修改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应与报请批准的机关共同协商,提出修改意见,提请常务
委员会审议决定。”
七、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批准法规和条例、规定,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批准的决议草案,交会议表决。”修改为:“报请批准的法规和条例、规定,需要修改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审议修改情况的说明,并提出批准决议草案,交会议表决。”
增加第二款:“报请批准的法规和条例、规定,根据审议修改情况的说明和批准决议修改后予以公布。”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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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支持地震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支持地震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08〕3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5月12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发生7.8级强烈地震,灾害损失十分严重。灾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尽快抢救伤员,确保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温家宝总理赶赴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全面部署当前抗震救灾工作。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要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大力发扬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的精神,全力支持灾区人民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职工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难 ,奋不顾身地投入到抗震救灾第一线,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受灾群众中去,万众一心、众志成城,迎难而上、百折不挠,夺取抗震救灾工作的胜利。



一、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要以实际行动对口支援四川等受灾省市人事、劳动保障系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发动广大干部职工踊跃捐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关事业单位首批捐款123万元,支持四川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二、受灾地区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了解本系统受灾情况,关心、帮助、慰问在地震中受灾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属。要特别关注在灾区从事 “三支一扶 ”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有关情况,及时做好相关救助工作。对正在开展的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等涉及人员较多、范围较广的工作,要从抗震救灾大局出发,及时妥善加以处理。



三、受灾地区多为农民工输出大省,有关省市要特别做好来自地震灾区农民工的有关工作,积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受灾地区要按照 “特事特办 ”的原则,对因灾伤亡的参保人员在医疗和工伤保险的报销范围、比例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给予照顾。



五、受灾地区人事部门要及时掌握抗震救灾第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突出事迹,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予以表彰奖励。



六、各地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确保联络畅通。要加强正面引导,教育干部职工严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不信谣、传谣,认真做好稳定人心的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及下半年经济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及下半年经济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10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及下半年经济工作安排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及下半年
            经济工作安排意见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2005年7月20日)
  一、关于上半年全省经济运行形势
  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千方百计克服经济运行中的各种困难和不利因素,全省经济继续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增长的良好态势。预计上半年全省完成省内生产总值232.77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一产增长3.1%,二产增长14.4%,三产增长10%。经济运行的主要特点是:
  (一)农牧业生产形势良好,结构调整效果明显
  上半年,全省对农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有力,加之主要农业区雨水充足,浅山、半浅山地区土壤墒情较好,牧区牧草返青普遍较早,农牧业生产形势良好。预计全省总播种面积达到741.8万亩(含复种),比去年增加4.5%。“循化线椒”、“乐都蔬菜”以及马铃薯、精细蔬菜、杂交油菜、蚕豆等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和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面积扩大,特色农产品进一步向优势区域集中。截止五月底,已签订合同的订单面积达60万亩,预计全年可达150万亩,羔羊订单可达40万只。畜牧业生产正常,截止6月底,全省草食畜共产各类仔畜758.95万头(只),与年同期相比多产仔畜8.99万头(只),多育活仔畜18.82万头(只)。农区共落实贩运育肥户3.2万户,贩运育肥牛羊139.8万头(只),同比增加6.33万头(只)。劳务培训和输出成效明显,输出劳务60万人(次),同比增加2.8万人(次)。林业和生态建设进展顺利,共完成人工造林87.95万亩,完成年度计划的99.5%。全省1000万亩公益生态林纳入国家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三江源项目、全球环境基金会和亚行投资的土地退化伙伴项目正式启动,澳大利亚援助等项目实施顺利。扶贫开发工作有序开展,已落实各类扶贫资金55060万元,在256个贫困村实施了整村推进项目,受益人口近20万人。
  (二)工业生产快速增长,效益明显提高
  1—6月,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完成增加值78.93亿元,同比增长23%。工业运行的特点:一是主导产业增长较快。四大支柱产业完成增加值41.14亿元,增长30.3%。四大优势产业完成2337亿元,增长16%。二是能源、原材料等大宗工业品增势强劲,钾肥增长93.3%,原盐增长46.5%,钢材增长36.4%,原煤增长21%,电解铝增长21%,水电增长41.7%。三是工业品出厂价格高位运行,同比平均上涨11%;工业品出厂价格涨幅高于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涨幅4.2个百分点。由于价格的上升使企业利润增加4.61亿元。四是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继续提高,1—5月,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23.35亿元,同比增长53.8%,增幅虽比去年同期下降较多,但比全国平均水平高38个百分点。剔除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我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9.33亿元,再创历史新高,同比增长57.7%。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达到209.8,同比增长36个点,比全国平均水平高42.5个点。
  (三)固定资产投资平稳增长,重点项目建设进展顺利
  1—6月全省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72.32亿元,增长15.94%。从投资构成来看,基础设施投资继续增长,完成59.93亿元,增长3.03%。工业投资势头良好,城镇工业完成投资74.81亿元,增长14.48%。尤其是制造业投资实现高幅增长,完成投资33.29亿元,增长46.7%,占工业投资比重达43%。这表明,我省工业增量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成效。国有投资完成68.37亿元,同比增长6.4%;民间投资完成63.66亿元,同比增长45.44%,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13.69亿元,同比增长22.4%。
  建设资金供给情况良好。上半年,全省各类建设资金总计达到162.33亿元,增长37.23%。目前全省已初步落实国债及各类专项资金投资计划20.29亿元。资金到位总量与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量基本平衡,其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到位10.72亿元,增长33.1%;国内贷款36.96亿元,增长 104.58%;自筹资金 93.89 亿元,增长32.79%。
  重点项目进展顺利。32个重点项目完成投资34.4亿元,同比增长46.2%,22个续建项目有21个已复工;未复工的退牧还草工程招标工作已全部完成,近期将正式复工。10个新开工项目中,有6个项目主体或建前工程开始建设。未开工的四个项目中兰青复线电化工程可研报告已通过铁道部内部审查,预计下半年可开工建设;哈尔盖至柴达尔至江仓至木里铁路可研报告已完成,正式上报国家发改委,预计10月份可付诸实施;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一期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初设概算已上报国家发改委;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国家已下达2005年度2亿元专项资金,近期即可开工建设。
  (四)消费市场日趋活跃,物价形势基本平稳
  1—6月,全省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9.17亿元,同比增长13.4%,为近几年的最高增幅。房地产、电信、医疗保健等一批新的消费热点加快形成。全省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28.3万平方米,增长37.5%。城乡居民收入继续稳步增长,1—6月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975.84元,同比增长9.1%;农牧民现金收入830元,增长11.55%。物价形势明显好于预期,上半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期上涨1.5%左右,且月同比涨幅逐月回落,月环比涨幅出现负增长。
  (五)财政、外贸形势良好,金融运行基本平稳1—6月,全省一般预算收入完成32.3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55.9%,同比增长26.8%,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6.3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54.3%,同比增长34%。财政收入的进度和增幅均创近几年来的最好水平。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完成56.2亿元,为年度预算的43.8%,同比增长22.5%。对外贸易形势好转,1—6月全省完成进出口总额22407万美元,同比增长13.8%,扭转了前四个月下降的局面。其中出口完成17643万美元,同比增长17%。金融运行平稳,6月末全省金融机构各项本外币存款余额667.5亿元,同比增长14.8%,较年初增加49.1亿元;各项贷款余额615.6亿元,同比增长11.39%,较年初增加41.5亿元。
  二、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半年我省经济运行情况良好,工业、投资、进出口、财政收入、物价指数等多数经济指标均好于预期。尤其是经济运行的一些瓶颈制约因素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电力开始略有富余,铁路货物发送量同比增长14.7%,为近几年的最高增幅,全省大宗货物运输基本得到保证。同时,当前我省经济工作中面临的困难也是比较多的,特别是新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对全省经济形势的影响还未显现出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负面影响将逐步彰显。
  1、工业经济运行出现了一些新的不稳定因素。一是工业增速出现回落,6月份全省工业增速增幅比5月份回落7.3个百分点。二是亏损企业和亏损额增加。上半年亏损面达37.6%,同比新增亏损企业34户;亏损额达3.43亿元,增加12倍。三是电力负荷偏低。受电价上调、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我省高载能工业生产经营出现了近几年少有的困难局面,铁合金厂、小铝厂大面积停产,从而使5月份以来我省电力负荷大幅度下降,日用电量一度低于5000万千瓦时,7月初日用电量在5100—5150万千瓦时之间,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2、投资可持续增长的压力仍然较大。一是今年国债资金总额下降,与我省有关的一些国债投向资金均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同时,银行贷款落实难度加大,这给全省的项目和投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二是部分项目进展情况不很理想,一些计划开工的项目仍未开工建设,有些项目虽已开工但未按计划完成相应的投资量和工程量。部分项目外部配套条件不落实,影响了项目建设进程。三是新开工项目减少。上半年全省新开工项目714个,较上年下降6.7%,远低于全国和西部地区水平。同时,上半年新开工项目的平均投资规模也比去年同期下降7.2%,给下半年乃至明后年投资的持续增长带来很大的影响。
  3、铁路运输的瓶颈制约仍然存在。尽管上半年我省铁路运输情况明显好于往年,但铁路运输的供需矛盾仍然存在。上半年全省请求车满足率约为68.6%,一些中小企业的产品积压比较严重。尤其进入6月份,由于空车和接重车不足,装车数有所回落。随着下半年一批运输量大的资源开发项目的投产和兰青复线电化工程的开工,铁路运输矛盾将更加突出。
  4、金融运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贷款增速放缓,资金的瓶颈性制约因素进一步显现。从2003年四季度开始,我省贷款同比增速已连续5个季度出现下滑。二是流动资金贷款紧张与贷款长期化并存,中长期贷款比重增加,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呈下降趋势,信贷投放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尤其是工业贷款下降,使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状况加剧。三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贷款增长缓慢,占金融机构贷款增量的比重明显减少,政策性银行贷款增量占比最大。四是部分企业诚信意识不强,信用制度建设和外部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
  5、农资价格上涨过快。上半年,我省大化
  肥普遍上涨300—500元?吨,农用薄膜上涨15%以上,农药价格涨幅在10%—30%不等,对农民增收带来较大影响。
  此外,海北州刚察县候鸟发生禽流感疫情,对全省养禽业造成较大影响。同时,严重影响了我省旅游业的发展,初步统计,1—5月来青旅游境外人数较去年同期下降11% ,创汇下降19%,上半年服务业现金收入下降2.92%。
  三、下半年需着力抓好的几项工作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下半年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不发生大的变化,我省调控经济运行的各项政策措施扎实到位,全年经济运行有望保持目前的良好发展势头,预计全年省内生产总值增速有望达到12%,工业增速有望达到20%,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有望达到15%,其它主要经济指标也将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计划。为实现上述目标,下半年要按照省委十届六次全委会的部署,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坚持不懈地抓好农村牧区工作,确保农牧业增产、农牧民增收。切实加强以“两虫病”为重点的作物虫害监测与防治。加强中后期田间管理工作,抓好秋收生产和秋季复种。加强畜牧业生产的饲放管理,提高出栏率。扩大牛羊贩运育肥和羔羊育肥规模。突出抓好畜禽重点疫病防治,提高防疫密度。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除禽流感疫情警报。加强农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协助农牧民联系销售渠道,保证农畜产品“绿色通道”通畅。巩固完善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妥善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牧民负担不反弹。加强输出人员的技能培训,积极动员和组织农牧民农闲外出务工,拓宽增收渠道。继续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确保年内不发生新的拖欠。
  2、搞好经济运行的综合平衡和协调,确保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一是抓好工业项目建设。加快中信盐湖钾锂硼资源开发、桥电二期、西部矿业5万吨粗铅、百河2.5万吨电解铝、西钢炼铁等项目的建设进度,争取尽快达产达效。协调解决中信国安钾镁肥、青海碱业一期等项目试生产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年内正式投产运营。抓紧100万吨钾肥产品综合利用一期、中石油30万吨甲醇、中浩60万吨甲醇、纯碱二期等项目的建设,争取年内开工省投资集团40万吨铝加工项目。二是抓好停产企业的复工。进一步落实铁合金销价与电价联运政策,加强小铝厂的重组,协调各方面利益,争取使停产的部分电解槽和铁合金尽快启动生产,提高用电负荷。三是抓好资金的协调。加强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项目,做好信贷资金投向引导工作;同时,支持企业利用各种形式融资,加强与省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努力缓解资金紧张局面。四是抓好运输保障。积极主动协调青藏铁路公司争取铁道部在总运能调配和空车上给予支持。继续加大公铁分流力度,加快现代物流中心建设,组织好海西等地资源产品的公路运输,缓解铁路运输压力。统筹兼顾西格段施工和运输,采取增开会让站、增开整车、减少编解等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运输的影响。五是抓好经济运行的预警、预测工作,密切关注钢材、氧化铝等生产资料和高耗能产品的市场情况,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地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出现大起大落。
  3、全力以赴抓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确保完成全年投资目标。继续做好国债和专项资金的争取工作。按照下半年及明年国家资金安排的投向和重点,分解任务,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联系和衔接,抓好项目的筛选、申报工作,争取国家更多的资金支持。尤其是生态、水利、交通等领域的重点项目要专人负责,未批准的“引大济湟”调水总干渠、兰青铁路复线电化等工程要争取尽快报批;已批准的三江源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要加大与相关部、委、局的衔接,落实好各个资金渠道。力争全年争取国债及各类专项资金的比例与2004年基本持平。
  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抓住我省进入施工黄金季节的有利时机,强化时间和效率观念,加快项目进度,确保完成全年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对于已经开工的项目,要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情况下,抢工期、抓进度,分阶段倒排工期,确保按预定目标推进和完成;收尾项目要抓紧验收交付使用,早日发挥项目效益。同时,对下半年要开工的兰青复线工程、柴木铁路、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一期工程等项目,要尽快完成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建前工程,对影响和制约项目开工的各种因素,要制定出具体的进度安排和解决方案,确保早日开工。
  进一步加大前期工作的力度。尽快谋划、论证、储备一批重大项目,真正形成梯次推进、滚动开发的格局。加快编制全省“十一五”水库建设规划,于近期上报国家,争取纳入国家“十一五”水库建设盘子。同时,抓好全省水资源、节水型社会、地下水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湟水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全省风电场工程、黄河上游龙羊峡以上河段开发等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别要抓好明年争取国家资金和拟开工的重点水源工程、环青海湖草原灌溉工程、西台吉乃尔湖开发二期、积石峡水电站、西格段复线工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等项目的前期工作,为明年乃至“十一五”时期项目建设打好基础。根据目前国家对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初步意见,做好我省天然气价格的衔接、沟通工作,为发展燃气电站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创造良好的气价条件。
  4、积极做好财政收支工作,确保全年收支平衡。积极协调和支持税务部门严格依法治税,抓好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主要税种以及各种零散税源的征管工作,充分挖掘税源潜力。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管理,严格企业各项应税收入审查工作,恢复对税收政策到期企业的征税。加强非税收入的征管,做好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征收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入库。严格预算管理,坚决防止无故拖延或推迟下达预算,保证预算顺利执行。按照“保工资、保稳定、保运转、保重点”原则,在巩固当前工资和社保费发放局面的基础上,集中财力解决低保、医改、烤火费等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积极弥补职工收入方面的历史欠账。加强专项资金的协调和调度,及早安排下达预算。进一步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监管,严格控制追加预算,力争做到全年预算收支基本平衡。
  5、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和外贸工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密切关注电解铝、硅铁等高载能产品出口走势,协调解决桥铝、中铝青海公司、百河铝业等出口骨干企业遇到的问题,努力扩大高载能产品出口。积极跟踪锌锭、银锭等配额商品的出口情况,引导企业抓住时机及时成交,努力完成年度配额指标。围绕我省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抓好吸收外资项目库的充实、完善工作,提高项目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进一步加强招商平台建设,做好“青洽会”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和服务工作,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努力提高签约项目的履约率。在今年已获批准的海西冷湖嘉西钾肥公司赴老挝进行钾矿风险勘探的基础上,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积极承揽工程。做好间接利用外资工作,争取已上报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西宁凤凰山快速路工程、日元贷款环青海湖治理项目、沙特贷款西宁中小学基础设施项目、挪威政府无偿援助湟水河改造项目、西班牙政府无偿援助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日本政府无偿援助医疗设备等利用国外资金项目尽快落实。
  6、积极做好金融工作,努力缓解金融瓶颈。协调推进政策性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之间的金融合作,提高金融企业支持大型项目建设的能力。进一步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开发中的导向和带动效应作用,通过开发性金融带动商业性金融,推动项目开发进程。不断拓展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在保证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的前提下,允许农发行承担农业开发、中小型水利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有关项目以及财政对农业的各项补贴资金的代理拨付等职能。积极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创办新的适应小企业需求的信贷品种,把适当放宽贷款条件与严格贷款监督结合起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大力扶持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消除其在清算、融资、拆借等方面的政策限制,加强中小金融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积极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功能,努力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同时,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联系,努力解决贷款困难。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要突出抓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尤其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扶持工作;继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努力扩大城镇社保覆盖面;做好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扶助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牧区贫困群众、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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