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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8 09:10:03  浏览:8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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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人员往来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员往来规定》所称内地,是指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行政区域。
第三条 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和携带违禁物品等违法活动。
特区管理线上查获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监管规定行为移交海关或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走私违规行为)”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之所称。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违禁物品”指除走私违规物品外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品。
第六条 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应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检查的地点通行,接受查验。

第二章 陆地管理线
第七条 特区陆地管理线(以下简称管理线),是指特区与内地之间在陆地上的隔离设施。
管理线由铁丝网、巡逻路、公路道口检查站、人行便道口值班室、哨所、通讯和照明设施等组成。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爬越铁丝网、围墙或挖洞涵进出特区,不得隔着铁丝网、围墙抛投或传递物品。
第九条 管理线的巡逻路,除原属民用路段外,应为履行管理线管理公务的人员及车辆使用,其他人员及车辆未经批准不得通行。
第十条 非履行管理公务单位的车辆行驶巡逻路,应持有市政府口岸主管部门签发的《管理线巡逻路车辆通行证》。执行司法任务需经巡逻路通行的公安司法机关车辆,可凭执行任务的有效证件和工作证通行。
第十一条 巡逻路路基两侧各二十米的范围内为执勤缓冲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建造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不得进行挖沟、取土等危害路基、铁丝网和管理线其他设施的作业。违反上述规定,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在管理线两侧各五百米内开设采石场、进行爆石、爆土,应经市政府授权机关批准。
经批准作业或开设采石场进行爆石、爆土的,应在动工前十天持市政府授权机关批准文件向武警支队机关登记备案。采石等作业不得损坏管理线设施和危及执勤人员安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管理线的各项设施上进行抽拉钢筋铁丝、拴牲口、摊晒和堆放物品、搅拌泥沙桨、停放车辆及其他有损设施、妨碍执勤的活动。
第十四条 损坏管理线任何设施、设备的,均应按原有标准及时修复或照价赔偿。
对故意损坏设施、设备,除责令其及时修复或照价赔偿外,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武警和公安边防部门的执勤人员在执行任务中,遇有暴力威胁或武装抵抗,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采取自卫措施。

第三章 公路道口、码头、专用通道和自行车通道
第十六条 依据《人员往来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通过管理线公路道口及码头、专用通道、自行车通道进出特区时,应持有效证件,接受执勤人员查验。
无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进入特区、不得滞留于检查场所干扰执勤人员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检查场所妨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前款所称检查场所是指检查站通道口大门外五十米内和检查站范围内所有检查场地。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制作假证件或使用假证件进出特区。
前款所称制作假证件或使用假证件包括伪造证件、涂改证件、或揭换相片,以及使用以上证件或使用他人证件。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机动或非机动车船等运输工具藏匿掩护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
执勤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引带无证人员及其车船进入特区。
上款所称无证人员,指没有《人员往来规定》中所列各种进入特区的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十九条 除执行管理线管理公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应经公路道口检查站进出特区。车辆进出特区时应服从武警和海关检查人员指挥,接受检查由指定的通道通行。
营运性客运车辆和非营运性、载客在五人以上的客运车辆通过检查站时,驾驶员与载客分流受检。载客下车经验证大厅受检通过。
货运车辆和载客在四人以下(包括四人)的车辆通过检查站时,驾驶员与载客同时在检查站车辆通道受检通过。
乘深圳与珠海之间渡轮的营运性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及非营运性车辆的乘客应与驾驶员分流受检。
货运车辆通过检查站海关时,应依其是否载货,选择载货通道或无货通道通过。选择无货通道的车辆,视为已向海关申报无货。
第二十条 自海上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船舶,应接受海上武警检查站和海关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海上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应在设有武警边防检查机构和海关的码头进出特区,接受查验,未持前往特区有效证件的,不得登岸进入特区。
第二十二条 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船舶,应依照《人员往来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码头上下人员和装卸货物,不得在特区海岸、河边的其他地点上下人员和装卸货物。进出特区的船舶应接受公安边防部门和海关的查验,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特区内的铁路货运车站,只准许列车机务人员和货物押运人员上下列车,其他人员均不得在货运车站乘坐货车进入特区。
货运列车进出特区装卸货物时,货物承运人应在货物启运前二十四小时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查验后放行,有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以自行车为交通运输工具的,应从检查站自行车通道进出特区,接受查验。
自行车拖带特区专用物品出特区的数额,应仅限于自用与合理消费之内。

第四章 居民生产进出管理线和出海
第二十五条 管理线两侧附近居民,根据生产需要领取《深圳经济特区过线作业证》,并按照指定的人行便道口进出特区,不得在非指定的道口通过使用。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过线作业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
违反前款规定的,收缴其证件,不允许其进出特区。情节严重的,送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居民过线耕作,应在人行便道口值班室规定的时间内进出,并接受执勤武警对证件、物品和机动车辆的查验。
对拒不接受检查,强行通过道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内地人员租用或受雇在管理线两侧居民的田地或水塘从事种养业,凭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在租用或受雇当地镇政府办理过线证明后,领取《深圳经济特区过线作业证》,按照指定的人行便道口进出特区。
第二十九条 特区渔民、蚝民出海生产作业,应在指定的码头就地向武警支队的执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接受执勤人员对证件、物品和船舶的查验。

第五章 管理线上单位
第三十条 管理线上单位是指需在管理线开设道口进出特区的厂、场、旅游点等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一条 管理线上单位与内地之间的隔离设施,是管理线的组成部分,不得开设通往内地的通道口。
管理线上单位通向特区内的路口应设立值班门卫,对进出本单位的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进行查验。
第三十二条 管理线上单位须设立本单位专职的治安保卫组织,其成员的配备和撤换,报负责管理线管理的武警支队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管理线上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应负责依照《人员往来规定》和本细则,对本单位与内地之间的隔离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在本单位范围内,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违反《人员往来规定》及本细则的当事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线管理的武警应经常与管理线上单位治安保卫组织联系工作,密切配合。
在管理线上的单位范围内,由于管理不严而发生了严重走私等违法案件,可以临时封闭该单位通向特区内的路口,由武警会同公安机关对该单位的治安管理进行整顿。经整顿符合要求时,该路口方可恢复使用。
第三十五条 管理线上单位与内地之间和隔离设施,应保持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负责管理线管理的武警,并由该单位负责在四十八小时内修复。在未修复之前,应有专人昼夜看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爬越铁丝网和围墙的,处五百元罚款,同时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挖洞涵的,除令其恢复原状外,处五百元罚款,同时送公安机关由其依法处理。
(三)隔着铁丝网、围墙抛投或传递的物品,没收其所抛投或传递的物品,有走私违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由海关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扣留驾驶证,直至扣留其车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经劝阻仍继续作业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将当事人扣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可处二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售卖商品妨碍值勤的,没收其所卖商品及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煽动闹事、干扰执勤人员履行职责的,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收其证件、不许进入特区,并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持伪造证件的,处二百元罚款,对提供伪造证件确切线索的持伪造证件者,减半罚款,伪造证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涂改证件、冒名顶替或揭换相片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非法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的,按每引带一人次处引带人五百元罚款,没收引带人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以营利为目的引带多人或多次引带无证人员非法进入特区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处以罚款之外,可以并处三年以下劳动教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检查站时,不服从检查、拒绝出示证件、强行通过检查站的,视为有走私违规行为或载有违禁物品或无证人员,可采取强制措施拦截,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或有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走私
违规行为,由海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特区管理线通道口不按规定车道、车速行驶的,不服从指挥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的,送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的,由特区管理线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服从检查或逃避检查的,可采取强制措施拦截,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或有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走私违规行为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送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有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走私违规行为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单位法定代表人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走私行为的,管理线管理单位可封闭该企业通向特区内的路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的执罚单位除另有规定外,为负责特区管理线管理工作的各查验和执勤单位。
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有关违法行为。
本细则中凡涉及公安机关处理有关特管线的违法行为,均由特管线检查站公安派出所负责处理。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细则规定所罚款项或没收的财物,应专项登记,并向有关当事人出具深圳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凭证或财物收领证明。
依照本细则所没收的财物由深圳市财政局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拍卖。
罚款所收取的款项或拍卖所得,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全额上缴深圳市财政局。
第五十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施行细则》和一九九0年五月十二日发布的《深圳市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的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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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达昌的被捕看“知易行难”的又一诠释

杨涛


1月17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同意,省十届人大代表、原四川省副省长李达昌已被四川省检察院逮捕。这是2005年中国涉案的第一高官。(《每日经济新闻》1月18日)
据悉,李达昌是因为挪用财政部1亿元专项拨款造成巨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四川省检察院逮捕的。2003年,在李达昌的一再要求下,他从副省长位置上退下,回到西南财大当上了经济学院和财政税务学院的博士生导师,他的这一举动为官员“退出机制”做了有益的尝试,笔者当时为他这一举动叫好,而且至今认为他当年的这一举动到现在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李达昌在退出官场后还是栽倒了,实在是令人可惜。按理说,作为一名学者出身的高官,作为一名经常在课堂上教书育人的博士生导师,要慎用权力,不能滥用权力的道理不可不知。不少学者在从政前还专门研究过腐败形成的机理和对策,在各种场合抨击腐败现象,为人所景仰,然而何以一踏入官场,就很快变质、变色,成为了自己曾不齿的一类人行列之中。李达昌是这样,曾是辽宁大学历史系教授、后任沈阳市法院副院长的焦玫瑰也是如此。
盖因“知易行难”。其实,不能贪污、不能受贿、不能滥用权力等等道理贪官们都 懂,他们知道的法律并非是他们被捕后所感叹的“平时没有学习法律的缘故”那样少。因此,学者们可能学问做的深一些,懂得的道理多一点,但这些并不意味着他们在身临其境时,比其他非学者出身的官员有更多的免疫力,知道的并非都能做得到,尤其是当人面临诱惑的时候,要做的与说的一样好,其实是很难呀!
人性有善有恶,学者在学校这种相对清静的地方,远离名利场,人性中善的一面能得到更多的张扬,所以,我们看到学者太多道德高尚、愤世嫉俗、忧国忧民;而官场实在是个大染缸,名利滚滚,每个人那怕是学识渊博的学者,一旦进入,如果不能好好把持自己,自己所掌有的权力不能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人性中恶的一面便可能充分暴露和萌动,身不由已地卷入腐败和滥用权力的暗流。其实,进入官场的学者官员与其他从体制内一步步上升的官员相比,差别并不在于懂得关于廉洁的法律知识的多寡,而在于学者没有一些边腐边升的官员背负着“原罪”,更能轻松开展工作,此外学者官员在道德自律上可能更强一些,但是,如果外界的“糖衣炮弹”火力太猛而权力又缺乏监督与制约的话,无论是没有“原罪”也好还是道德自律更强也罢都是很难抵御这一火力。
如今,各地普遍兴起了从高校选拔学者进入政府和司法机关任要职的潮流。的确,学者有着渊博的知识,也通常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他们从政能给官场带来一股清新气息。但是,如果我们的监督与制约机制还不完善,特别是认为学者有渊博的知识、较高的道德修养可以更加放心更不需要监督与制约的话,那等于将学者往火坑里推。因此,我也想奉劝准备步入官场的学者,是否做好了充分的抵御“糖衣炮弹”和权贵压力的准备,如果没有,那最好还是呆在菁菁校园,“学而优也不仕”,因为也许只有校园才有益于你们的学问增长和人格的培养,在这里你们也能为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为了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学习贯彻十五大精神,深化改革、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地做好招生改革和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健全招生制度,严肃纪律,精心组织,圆满完成199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二、加强各地各级招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机构建设,不得以任何借口削弱甚至取消招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为保证招生工作的正常进行,教育部将对各地的招生机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机构不健全的地方,除通报批评外,还要减少在这些地方的招生名额。
三、保证执行国家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少数跨省招生的地方所属高校的招生来源计划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并由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未经国家批准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省级招生部门不得向社会公布并安排招生。招生来源计划一经公布,未经教育部批准不
得更改。录取时确需调整招生名额的高等学校,必须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各有关部门、地方和高校的领导(包括省、部级领导)不能擅自决定扩大招生计划,也无权特批未达到录取标准的考生。对擅自决定增加招生计划,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不执行国家统一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的责任人,教育部将会同纪检部门予以查处;因此所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入学,
已入学的,要坚决清退。
四、巩固并轨改革成果,完善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有关定向招生办法,防止出现新的“双轨”及“假定向”现象。地方和高校要完善奖学金、贷学金等制度,特别是设立与学生就业挂钩的专项奖学金,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艰苦地区和行业对毕业生的需求。
招收定向生计划必须报教育部审核后统一下达,未经教育部下达的定向招生来源计划,各地招生部门不得安排招生。定向范围由各地招生部门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具体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超出定向范围的不得安排招生。定向生须与有关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定向协议书并经主管部
门审核后生效,就业时一律不得改派。
各地招生部门须将定向生录取名单统一报教育部备案。
五、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的政策、规定,严格管理,保证质量。1998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的办法另行通知。
关于在高中会考基础上的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要积极进行探索,条件成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教育部批准后逐步实施。上海市仍实施“3+1”方案。
六、保护考生的正当权益。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体检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体检标准和组织面试。高校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时,必须录取达到分数线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各地和各高校应共同协商,妥善解决高分考生落选的问题。
七、大力推进招生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现代化管理发展规划》(教学司〔1997〕70号附件)中的近、远期目标、《关于建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算机网络系统的通知》(教学司〔1997〕125号)及《1998年
建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实时传输系统时间表》(见附件)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尽快培训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软、硬件设备。同时,按照《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管理信息标准》(教学厅〔1998〕1号),建立完善的基本信息采集制度,采集的范围包括单独招生、保送生和电大函大普
通班等各类招生形式。从今年开始,我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信息及数据(包括生源计划)将从网上传送。
八、加强招生工作人员和录取场所的管理。录取期间,除招生工作部门、有关招生院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录取场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要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公布录取结果。各级招生部门都要注意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认
真、组织纪律性强的同志参加招生工作,高等学校一般不得派教师回原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招生工作。对所有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培训,教育他们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服从地方招生委员会的领导,公正选拔新生。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生报名情况、考试成绩汇总情况、录取批次、时间、录取场所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情况及时传报我部高校学生司。
十、录取工作必须在9月中旬结束,之后一律不得补录。各地招生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部高校学生司集中报送录取结果。我部将把高等学校在各地的录取结果通报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学籍管理部门,作为新生资格审查的依据。至9月20日不能开学的高等学校,必须报我部批准

附件:1998年建立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实时传输系统时间表(略)



199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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