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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25:43  浏览:8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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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对1999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的测算结果,考试合格标准为:
1、审计师资格(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满52分;
审计理论与实务考试满60分。
2、审计初级资格(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满55分;
审计理论与实务考试满60分。
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核定合格人数。根据《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52号)精神,及时公布合格人员成绩,认真做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等后期各项工作。
附件:各地考生成绩(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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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7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价格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地产交易行为,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土地价格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和交易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不同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地产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具体宗地的价格。
出让底价是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地块应达到的地价水平而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
交易地价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市场中实际达成的成交价格。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土地开发、利用、经营,进行地产交易,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基准地价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国家规程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由物价、土地管理部门联合公布施行。各市、县基准地价应报省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市、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与当地土地市场行情变化可适时调整基准地价。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省物价、土地管理部门每1-2年根据各市、县调整的基准地价平衡调整全省基准地价后重新公布全省城镇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标准。
第七条 标定地价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物价、土地管理部门联合公布施行。
第八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本地区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具体适用比例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等有关部门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 出让底价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以标定地价为基础,按照土地出让方式和用途,根据市场行情、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
第十条 特殊用途土地和国家重点扶持行业、项目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地价优惠。
第十一条 地价评估业务由依法设立的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地价评估涉及下列情况的,其评估结果须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件的;
(二)行政划拨土地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的;
(三)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确认的。
第十三条 确认地价评估结果的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地价评估结果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二)评估机构是否具备土地评估能力,评估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土地估价资料是否可靠和准确;
(四)地价评估结果是否准确、合理和具有现势性;
(五)需要确认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未按第十二条规定进行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以及由不具备土地评估能力的中介机构评估的地价评估结果,不得作为土地处置和产权交易的依据,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地价申报备案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土地出让价格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成交后,受让方应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的同时向所在地土地、税务部门申报交易地价。
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地价高于标定地价的,按交易地价收取地产交易有关税费;交易地价低于标定地价的,按标定地价收取地产交易税费。交易地价低于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出让地价低于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由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让方承担,并追究出让方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地价制定、确认工作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牟取私利的,由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和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9日

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八年四月十日



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居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人均套内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且持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家庭。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廉租房保障统筹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廉租住房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监察、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物价、统计、金融、税务、区政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租金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向市场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实行租金补贴方式的,租金补贴额度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全额进行补贴;市区市场平均住宅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每两年核准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市场平均住宅租金标准的80%进行补贴。

第七条 实行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标准按符合条件的配租家庭现有成员人均10m2以上,每套50m2以内安排。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以市物价部门核准的直管公房租金为基数,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政府补助50%,承租人实缴50%;对其他低收入家庭,政府补助40%,承租人实缴60%。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增值余额;

(三)市区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省财政的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五)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新建、收购、改建开支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开支。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三)腾退的公有住房;

(四)单位投资并按照政府规定租金出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政府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房面积标准的住房。

第十条 对廉租房的开发建设和购置,市人民政府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廉租房的建设用地,应当考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工作便利,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和市住房保障中心筹建两种方式。廉租房使用功能以满足承租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前提,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第 廉租住房统一由市建设局聘请专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配建项目除外),承租人按应缴物管费50%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在上缴租金中安排返拨。新建廉租住房小区要求按总建筑面积8-10%的比例配建商业用房出租,收取租金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及维修基金的不足。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家庭全名制诚信申请,“三审核”、“两公榜”、按序轮候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或低收入证明、拥有的房产及现居住住房的权属或合同证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所提供的查档证明(凭低保或低收入证明免费查询)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评议申请表》,居委会(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居委会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协助调查)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议,居委会将调查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在15日内组织专门人员对评议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分别在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

(三)街道办事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市政府网站、建设局网站及《韶关日报》(免收公告费)公示15个工作日。

(四)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建设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诉。

(五)市建设局根据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

(六)对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度的2月底前向所在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完成对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并抄告市住房保障中心及街道办事处。

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根据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化情况等审核结果,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的调整工作。对不再符合保障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限期承租人退回廉租住房或者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承租一套符合规定的廉租住房。

第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空置廉租住房的、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据租赁合同条款约定收回廉租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已领取住房补贴或者配租住房2倍的市场租金标准给予处罚。对骗取住房保障的,今后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出具证明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凡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0日颁发的《韶关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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