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4 03:02:59  浏览:9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6年7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一级基本农田和二级基本农田。一级基本农田实施永久保护;二级基本农田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保护期内视同一级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其保护面积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实施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的,由县(市、区)、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村镇建设规划应当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国有农业企业应当与其主管部门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地力、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同国土管理部门和农业、水利部门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界址,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界标和保护标志。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房、建厂、建窑、建坟;
  (二)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开挖鱼塘;
  (三)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
  (四)弃耕、抛荒和破坏地力;
  (五)破坏基本农田的其他行为。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非农业建筑设施需要翻建或新建的,必须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迁出,并按照基本农田的标准做好复垦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任何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对用地类别和位置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国土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领取《农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后,按法定的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各类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立项、选址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申请表;
  (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
  (四)县(市)、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基本农田再造方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需要临时用地,应当尽量使用非耕地或者保护区以外的土地。确需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占用基本农田时一并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期,除电力、交通等建设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外,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占用期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建设单位不得在临时使用的基本农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必须及时归还,并恢复基本农田原有的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占一补一”的原则组织再造,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实无条件再造的,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安排另地再造。


  第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在领取《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时,应向国土管理部门缴纳造地补偿费。
  造地补偿费用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可以减免外,任何单位不得减免。
  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3倍缴纳造地补偿费;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倍缴纳造地补偿费。
  造地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省国土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造地补偿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再造和中低产田改造等地力建设,禁止挪作他用。
  基本农田造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基本农田再造方案再造的耕地,由省国土管理部门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返还原缴纳的造地补偿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面积的动态变化进行定期检查,并公告年度检查结果。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质量的动态变化进行定期监测,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基本农田动态监测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种植结构调整的,不得毁坏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须经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无权或者越权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对未经批准的用地者,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至15元的罚款;对非法用地单位及非法批准用地部门的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500至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非农业(种植业)经营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地条件,并可对双方当事人各处以非法所得50%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批准征用的基本农田一年以上不使用的,每年每亩收取该土地年产值2至3倍的土地荒芜费。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由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所征用的土地,注销土地使用证,并报原批准征用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人为造成基本农田抛荒的,应当限期耕种;在恢复耕种前,每年每亩收取该土地年产值1至2倍的土地荒芜费。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地占用期满不恢复耕种条件的,责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法取土、挖砂、开挖鱼塘、建窑、建坟、采矿等严重毁坏耕种条件的,责令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并可按该土地年产值的2至3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人为造成基本农田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渍化、地力退化、耕地污染的,责令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培肥地力,可以并处该土地年产值的2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损毁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界标或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该界标或保护标志造价等值的罚款;故意破坏基本农田界标或保护标志的,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处以该界标或保护标志造价2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挪用基本农田造地补偿费的,责令立即退回,可以并处挪用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当事人的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厅(局)、教育厅(局)、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教 育 部

                             科学技术部

                             财 政 部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现就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学习型社会、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紧紧围绕《规划纲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有计划、分领域、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大力提升继续教育地位,加强继续教育基础,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不断增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目标任务。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建设工作体系,形成运行机制,实现全员培训。进一步建立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继续教育,使他们得到与科技进步、岗位要求和个人发展相适应的培养与训练,知识结构及时更新,创新能力全面提高,为实施《规划纲要》、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以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



3、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是列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一项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工程涉及的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信息技术、能源技术和现代管理五大领域,与《规划纲要》明确的重点领域密切相关。各级人事部门和各领域牵头主管部门、协会要从落实“十一五”规划和《规划纲要》的高度,按照工程的总体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狠抓项目落实,加快实施进度,确保完成培训300万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任务。



4、大力开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继续教育。紧紧围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等方面的主要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继续教育,着力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科研、工程项目承接单位要结合实施中的重大理论、技术、工艺和管理等方面的课题,推出一批创新攻关与培养训练相结合的科目,实现项目、资金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配合实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等人才培养工程开展继续教育,“十一五”期间对工程国家级人选轮训一遍,着力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并通过他们的影响、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优秀创新团队。



5、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教育、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实际,制定继续教育规划。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需求预测,确定重点领域,明确目标任务。认真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人事部门在政策上要积极支持各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根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业等主要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分类推进继续教育工作。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社会工作人才继续教育,加快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防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加大对国防科技人才培训力度。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继续教育工作,遵循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成长规律,重点培养一支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中青年专家队伍。



各级人事、教育、科技部门要适应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整合资源,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学科综合、科研项目和人才汇聚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素质和能力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服务。



6、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专业科目培训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专业科目培训学习,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和方法,了解发展动态,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各级人事、教育、科技部门要积极配合各专业领域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培训机构的优势,制订、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汇聚优势培训资源,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培训项目,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公需科目学习是专业技术人才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公需科目培训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一到两门公需科目的培训,各级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也可开展一些具有特色的公需科目培训,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选修。公需科目的学习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7、加强企业继续教育。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及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以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广泛开展企业继续教育活动。政府人事部门要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继续教育动力不足、资源匮乏、信息不畅等问题,加强指导扶持,积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充分发挥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机构在企业继续教育方面的作用,使其成为培养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基地。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规定,落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



8、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在制定规划时,要通盘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和培养。建立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帮助他们培养急需人才,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政府实施的继续教育项目和掌握的继续教育公共资源,要面向社会各类经济组织、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三、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9、积极推动法制化进程。加快研究制定《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继续推动地方和行业部门继续教育法规制度建设,使我国的继续教育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10、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证书、学习档案、网络管理等方式,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规范登记内容和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可以实行学分制,实行网络化和量化管理。实行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对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总体工作、责任目标、活动过程内容、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加强统计工作,把继续教育纳入人才工作整体统计体系之中,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经费等进行统计。



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和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其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对依法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应依法参加继续教育。对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也要把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持续提高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时,作为重要条件。



11、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制度。总结近年来举办高级研修班等示范性继续教育活动的经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制度。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专业技术课题,每年举办30至50期示范性高级研修班,培训2000至3000名各专业技术领域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各级人事部门也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发展战略、工程项目和重点问题,举办一批高级研修班。



四、创新培训形式,完善服务措施,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建设



12、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的新形式。继续教育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重在学以致用,取得实效。根据不同项目、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精心设计培训方案,综合运用集中培训、研讨、进修、自修、案例教学、技术考察、咨询服务、对口培训、特殊培养等多种培训形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量身合体的继续教育服务。对重要、特殊和关键岗位上的人才可以采取个性化方式进行培养。大力推广网络继续教育,开发网络课程,实行网络化管理,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各级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加强公共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继续教育服务体系。举办各种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发布质量高、信誉好、公益性强的培训科目、项目和教材,引导各类继续教育主体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社会化的继续教育,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政府资助的培训项目、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的培训项目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教机构。鼓励民营、外资施教机构,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培训、发证行为,加强对继续教育市场的监管。



13、加强继续教育基础建设。按照兼职为主、兼专结合的原则,加快培养建设一支政治优良、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研究。加快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专职教师知识更新,落实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政策规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聘任政治素质高、专业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作为兼职教师。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师资资源共享。以继续教育政策法规、专业基础理论、培训管理实务、人文素养等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培训者培训活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队伍。组织编写一批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教材,并不断更新完善。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筛选一批优秀教材,实现教材资源的社会共享。



14、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建设。实施继续教育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条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各类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是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力量。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把继续教育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学术团体以提高继续教育的效益和质量为目的,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提倡有计划、有组织的委托办学,建立生产、科研、教学相结合的协作关系。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评估标准与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扶持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的施教机构,支持他们做大做强。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建设一批国家和省两级示范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带动施教机构整体质量提升。建立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作为政府有关培训项目支持的依据,定期向社会公开,营造良好的继续教育市场秩序。



15、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相关中介机构的作用。充分发挥各级继续教育协会在培训服务、理论研究、参谋咨询、学术交流、国际合作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继续教育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广泛、专业性强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



16、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国际培训与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继续教育活动,联系沟通国(境)外继续教育机构、团体、协会,及时了解国际继续教育发展动态。采取送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国际培训,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优先安排重点、关键岗位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积极引进和推介国外先进优质的继续教育资源,推进我国继续教育事业的国际化进程。



五、加强西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17、加大倾斜支持力度。统筹不同区域之间继续教育工作的协调发展,在政策及重点项目等方面,给予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必要的指导、帮助和支持。必要时设立继续教育工作专项,支持这些地区的重点人才需求和重大工程建设。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举办高研班、组织专家咨询活动、基地建设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向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倾斜。



18、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口支援制度。人事部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每年组织10个左右对口支援培训项目,为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培训500名左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鼓励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省份面向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开展对口培训项目。继续组织留学人员和高级专家 “西部行”、“东北行”、“中部行”,开展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活动。在总结对口培训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口支援制度。



19、做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继续开展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培工作,“十一五”期间,国家为新疆培养2000名左右业务精、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少数民族科技骨干。同时,在总结新疆特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统筹西部其他地区少数民族特培工作,实现制度化,使特培工作成为加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组织实施好青海三江源人才工程,争取用3年的时间把三江源工程管理人才和中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轮训一遍。



六、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20、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把继续教育纳入人才工作总体布局,重点做好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公共服务、示范培训、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等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任务明确、人员到位、经费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各级继续教育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联络和动员会员单位,配合继续教育中心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继续教育任务需求配备相应人员,具体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日常管理、评估考核等工作。各级各类工作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联系,以联席会议、专门沟通、联合办公等多种形式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宣传和表彰。



21、不断加大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政府、单位、个人共同出资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加大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投入,中央财政继续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继续教育工作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相关规定,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要在重大项目中拿出一定份额的项目经费用于培训人才,使项目建设与人才培养同步发展,相互促进。







关于公布2002年第九批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公布2002年第九批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药监市函[2002]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54号)的规定,上海市、陕西省、山西省、天津市、福建省、江西省、四川省、湖南省、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和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撤销了28家企业28个品种的30个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已撤销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21日撤销河南平顶山市宝丰药酒厂的乌杞蝎精酒“沪药广审(文)第200110075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21日撤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的沙日嘎-4汤“沪药广审(文)第2001090701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21日撤销兰州太宝制药厂的暖宫孕子丸“沪药广审(文)第200201000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四)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21日撤销丹阳市保健药品厂的颈椎康药袋“沪药广审(文)第2001020072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五)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5日撤销阜新蒙药厂的解毒玉珍丸“沪药广审(文)第2001080548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六)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5日撤销大连海洋药业有限公司的伤科接骨片“沪药广审(文)第200112095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七)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5日撤销山东威海希波制药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宁神灵冲剂“沪药广审(文)第2001030112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八)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日撤销河南安阳中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抗栓胶囊“陕药广审(文)第2002030111号”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九)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0日撤销抚顺汇融药业有限公司的银屑灵“晋药广审(文)第200205011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7日撤销沈阳故宫制药厂的皮敏消胶囊“津药广审(文)第2002050324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一)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5日撤销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熊胆丸“闽药广审(声)第200202000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6日撤销福建闽东捷迅药业有限公司的健长灵“赣药广审(文)第2002030036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三)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4月26日撤销吉林真元制药有限公司的五味治肝片“川药广审(文)第2001100684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四)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4月24日撤销山西晶鑫药业有限公司的肝喜乐胶囊“川药广审(文)第200103010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五)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21日撤销西安天元药业有限公司的蒂达胶囊“川药广审(文)第200107022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六)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30日撤销西安绿谷药业有限公司的中华灵芝宝“川药广审(文)第2001060281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七)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8日撤销内蒙古黄河制药厂的毒淋泰牌大败毒胶囊“川药广审(文)第200203013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八)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6月24日撤销内蒙古临河中药厂的连翘败毒片(蒙毒清)“川药广审(文)第2002030107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九)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6日撤销青海金诃藏药药业有限公司的金诃解毒胶囊“川药广审(文)第2002040167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6日撤销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普乐安片“湘药广审(视)第2002040092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一)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3日撤销云南省腾冲县东方红制药厂的鱼鳔补肾丸“琼药广审(文)第2002040047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二)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3日撤销山西省吕梁中药厂的立三清大败毒胶囊“琼药广审(文)第200204006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三)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6月17日撤销内蒙古五原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锁阳固精丸“黔药广审(文)第200204000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四)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6月17日撤销吉林省天光药业有限公司的参桂鹿茸丸“黔药广审(文)第2002020031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五)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撤销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的银屑敌胶囊“滇药广审(视)第2002030113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六)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撤销江苏方强制药厂的盐酸特拉唑嗪胶囊“滇药广审(文)第200204013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七)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撤销江西南昌瑞祥制药厂的癃闭通胶囊“滇药广审(视)第2001120528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八)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撤销江西南昌瑞祥制药厂的癃闭通胶囊“滇药广审(文)第2001120746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九)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6月10日撤销云南省腾冲县东方红制药厂的鱼鳔补肾丸“冀药广审(文)第2002030108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十)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6月10日撤销沈阳市康乐制药厂的熊胆丸“冀药广审(文)第2001121237号”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对以上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品种,原审批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药品广告申请,其它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不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异地换号申请。其中,云南省腾冲县东方红制药厂的鱼鳔补肾丸已于2002年4月10日被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了“黔药广审(文)2002010022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因此,该品种撤销文号之日为2002年4月10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发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后,要及时将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材料报送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以上品种发布广告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