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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粮食企业资金管理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02:20  浏览:8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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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粮食企业资金管理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粮食企业资金管理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1993年6月10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商业)局(厅):
今年夏粮收购入库工作即将开始,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年夏季农产品收购工作的通知》,切实安排好夏粮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管好用好资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积极主动筹措夏粮收购资金。今年的夏粮收购是在全国粮价和经营全面放开的情况下进行的,抓好粮油收购,对于国家掌握粮源,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稳定国民经济全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夏粮的收购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与财政、银行部门联系,及早筹措夏粮收购资金,并逐县安排落实。不仅要保证合同定购粮食的收购资金,还要保证议价粮油收购所需的资金。资金有困难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尽全力去解决,决不能听之任之。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3〕9号文件精神,建立良性的资金管理体制。目前国家对粮食企业的贷款包括粮油收购、运输、加工、供应以及多种经营所需的各项资金,粮食部门要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在保证城乡粮油正常供应的同时,尽量多挤出资金用于收购。在粮油收购旺季,可适当压缩粮油加工及多种经营所需资金的规模和比例,以保证粮油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粮食部门要积极组织货款回笼,减少“三角债”。对于企业在工、农两行开户而导致货款拖欠严重的,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反映,请他们协助进行全面清理,尽快收回拖欠的货款。为保证粮油收购资金及时到位,随文附发粮食企业夏收期间资金回笼计划指标(见附表),请各地抓紧落实,必须完成。为防止拖欠,银行已对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粮食调拨时,双方要签订经济合同,并注明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和违约的责任。付款企业开户银行对加盖农副产品调销专用戳记的付款凭证或托收凭证,将优先付款,并通过人民银行联行汇划。各地粮食部门要争取财政部门及时将亏损补贴足额拨补到位。地方财政不补或少补的,粮食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反映,并按财政部(93)财商字第157号文件精神,由上级财政直接扣回给粮食企业。
四、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在收购期间,粮食回笼资金要全力以赴保收购,严禁挤占挪用,如有发生,要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要认真落实价外加价政策,在收购定购粮时,随收购价款一并兑现给农民,严禁克扣和挪用,绝不允许出现任何挖农民、坑农民的事。
五、我部决定建立收购资金需求和落实情况的报送制度。各地要按照粮油收购资金筹集进度情况表(附后)的要求,层层实行责任制,将收购资金的需求和筹集进度情况,报送我部财会司,在粮油收购旺季,要做到十日一报,由我部财会司汇总后,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以便及时协调解决粮油收购资金供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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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暂行办法

财政部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会计信息质量抽查,规范社会审计力量参加会计信息质量抽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直接组织的抽查工作涉及的委托事项,由财政部统一安排,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财政部门自行组织的抽查工作涉及的委托事项,由各地财政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委托工作应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注册会计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执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相关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工作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或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 财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抽查工作,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对经过考核执业质量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委托其独立开展抽查工作;
(二)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抽查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执业机构。
第六条 受托参加抽查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业两年以上,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应在2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在40名以上,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的行为;
(三)与被抽查单位没有会计、税务等事项的代理关系,以及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七条 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承担抽查任务的人员以及受聘作为抽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以下简称抽查人员),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曾在被抽查单位任职过的;
(二)持有被抽查单位股票、债券或在被抽查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与被抽查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四)担任被抽查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税务事项的;
(五)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第八条 属于整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抽查工作的,财政部门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委托抽查协议书;属于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抽查工作的,财政部门与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抽查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包括:
(一)签约双方及被抽查单位的名称;
(二)抽查的内容;
(三)抽查人员的构成;
(四)抽查工作安排;
(五)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抽查报酬的确定和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有关事项;
(九)双方签字、盖章及签约日期。
第九条 抽查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时,财政部门应提前三日下达抽查通知书,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持财政部或专员办的委托检查介绍信进入被抽查单位进行抽查工作。
第十条 根据委托业务需要,在抽查工作中,抽查人员有权查阅被抽查单位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有权要求被抽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抽查有关的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有权对被抽查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与抽查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被抽查企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复印;有权对违反财经法律、法纪的行为进行抽查,抽查活动不受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扰。
第十一条 抽查人员对在抽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抽查人员必须遵守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受聘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抽查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对所做的检查项目工作底稿,以及抽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有关材料,应如实反映,做到事实清楚,结论明确。
第十四条 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开展抽查工作中,对查出的被抽查企业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违反有关法律法纪的问题要逐项核实,填报《财政抽查报告》及有关表格一式二份(同时应附必要的原始资料复印件),由被抽查单位签署意见,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后,上报委托的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抽查报告》,进行审核定案,向被抽查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有权对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抽查质量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对抽查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受托会计师事务所、所内承担抽查工作的人员及聘用的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抽查人员,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参加抽查的资格;
(三)终止参加抽查工作;
(四)按委托抽查协议的规定取消抽查报酬;
(五)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抽查工作,由财政部门在抽查工作结束后,统一付费。付费数额由财政部门根据付费标准、结合实际抽查质量确定。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在组织本地区的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工作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一:委托抽查业务协议书(参考样式)
甲方(委托方):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或财政部驻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乙方(受托方):____会计师事务所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抽查____公司____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和____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乙方按照财政部有关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规定负责对____公司____年度的会计报表和____会计师事务所审计____公司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并负责提交《抽查报告》、有关表格和专题报告。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对乙方的抽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2.为乙方提供有关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有关文件材料;
3.按抽查业务协议书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抽查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规定;
2.《抽查报告》及抽查底稿应做到事实清楚,结论明确;
3.在实施抽查过程中应遵守财政部的有关工作规定和行为准则,严禁发生借抽查之机为事务所拉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抽查付费标准及方式:
1.付费标准:经协商支付乙方抽查费用____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乙方提交符合抽查质量标准的《抽查报告》、有关报表和《专题报告》后3个月内一次付清。
五、甲方对乙方出具的抽查报告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有意隐瞒被抽查单位的违纪事实,乙方是被抽查单位的顾问单位或办理会计、税务事项的代理单位,乙方抽查人员与被抽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有近亲关系,乙方抽查人员曾在被抽查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或有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乙方不遵守《检查人员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等问题,由甲方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六、如果在抽查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抽查工作预期完成的,或者委托方要求加快出具抽查报告的,均需通过双方协商变更协议事项。
七、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协议书规定事项完成后失效。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人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二: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抽查业务协议书(参考样式)
甲方(聘用方):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或财政部驻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乙方(被聘用方):____会计师事务所
兹由甲方聘用乙方选派的____同志作为抽查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抽查____公司____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和____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乙方抽查人员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参加抽查工作,工作中服从甲方抽查组长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分配的抽查任务。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对乙方抽查人员的抽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2.为乙方抽查人员提供有关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有关文件材料;
3.按抽查业务协议书的规定及时向乙方足额支付抽查费用。
三、乙方抽查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规定;
2.所做的工作底稿及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资料应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做到事实准确、结论明确;
3.在实施抽查过程中应遵守财政部和专员办的有关工作规定和行为准则,严禁发生借抽查之机为事务所拉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抽查付费标准及方式:
1.付费标准:经协商支付乙方抽查费用____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乙方抽查人员完成抽查工作后按抽查质量标准3个月内一次付清抽查费用。
五、甲方对乙方抽查人员出具的工作底稿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如发现乙方抽查人员有意隐瞒被抽查单位的违纪事实,或根据乙方抽查人员提供的事实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的,以及乙方抽查人员不遵守《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廉政规定等问题,由甲方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六、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协议书规定事项完成后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人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分子的子女要求与父母脱离亲属关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分子的子女要求与父母脱离亲属关系问题的复函

1964年12月2日,最高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十日(64)民函字第46号函悉。
反革命分子的子女要求与父母脱离亲属关系是一个很复杂的政治问题。有些人是政治上的真正进步,要求从思想上与反革命父母划清政治界限。有些人则是表面上为了个人的前途和进步,要求与反革命的父母脱离关系,实际上却在思想感情上并不能和他们划清界限。因此,我们认为对待这个问题的处理应从积极方面鼓励他们的进步要求,只要他们真正在思想上与反革命的父母划清了界限,在形式上脱离不脱离亲属关系,对个人前途和进步并无影响。如果形式上脱离了关系,思想感情上并不能划清界限,则不但对自己的思想改造不利,而且对帮助和监督父母的改造也会有不良的影响。
这个问题是关系到党的正确对待四类分子及其子女的政策问题,不涉及诉讼问题,法院不宜给他们办理脱离亲属关系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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