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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29:59  浏览:8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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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建设局


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嘉兴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嘉兴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六月一日




嘉兴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管线工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指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广播电视、热力等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管线工程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嘉兴市管线规划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计划。
第六条 管线工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各专业系统规划,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道路及沿线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同步建设。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道路时,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未同步建设的,今后原则上不再予以安排。
第七条 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二章 管线规划协调小组

第八条 嘉兴市管线规划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制订嘉兴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负责协调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计划,并依据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日常监督,解决建设中的各类管线之间的相互矛盾。
(二)收集各类管线的管网资料,全面掌握城市管网的最新动态,保证资料的准确性、动态完整性,建立管线信息库,为城市规划、建设服务。
(三)开展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研讨与经验交流。
第九条 管线规划协调小组由市建设局、市计委、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市交警支队及各专业管线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指派人员参加协调小组的工作,协调小组活动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

第三章 规划编制及管理要求

第十条 涉及管线工程的专业系统规划,由专业管线单位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并经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在城市详细规划编制中应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综合安排,并纳入城市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的项目规划应当以各专业系统规划为依据,按照道路系统规划和地段详细规划进行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每年一月上旬,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将年度建设计划提交市管线规划协调小组,由市管线规划协调小组综合平衡后确定。每年七月可对年度建设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非专业管线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时,必须做好配套管线工程的可行性论证和设计;配套管线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 在道路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道路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各专业管线单位应积极配合。经审查通过的管线综合设计,是管线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除与城市公用管线的连接部分外,沿城市道路的用户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退让道路红线的净距不小于2米。
建设地下管线检查井,不得影响其他管线的管位。
第十六条 在旧城区、城市景观道路和其他重要地区,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管线;对现有架空管线应逐步改建入地。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隧道、河道、人防设施,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重要管线工程(35千伏及以上的输电线路、400毫米及以上的给水管、800毫米及以上的雨、污水管、250毫米及以上的燃气管、通信光缆主干线、热力干管等)应当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需要使用土地的管线工程应当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除上述两款规定外,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管线工程建设,可直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审批程序:
(一) 申报材料:
1、《嘉兴市管线工程规划申请表》;
2、平面设计图(四套)、电子图件及设计说明(平面设计图必须绘制在地形图及现状综合管线图上。800毫米及以上的雨、污水管,400毫米及以上的给水管、250毫米及以上的燃气管,12孔及以上电力、通信管道及综合管沟需加送纵横断面图和附属设备图;综合管沟、35千伏及以上电力线、特殊管道的管架,加送构筑物结构图、杆型图和基础图)
3、有关部门审查意见或其它指定图件。
(二) 设计经审查需修改的,核发《嘉兴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意见书》。建设(设计)单位按规划审查意见修改设计。
(三) 设计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签章的平面设计图,及放线、验线通知单。
(四)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后六个月内必须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即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设计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持证测量单位放线,测量单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放线,放线无误后方可开工。
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测量单位进行验线测量,测量单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覆土;对必须即时覆土的管线,在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做好竣工测量和测量注记后,可以先覆土,再通知测量单位进行验线测量。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对管线的修测、补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持放线、验线资料和竣工图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及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地下埋设的管线,应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以防意外损坏。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
违法建设处理完毕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受理违法建设单位的管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专业管线主管部门因资金等原因不能按要求进行配套建设的,可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投资预埋管道(管沟),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避免重复开挖道路。
专业管线单位需要使用管道(管沟)时,向该单位租用或购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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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 长:金人庆
2006年3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法规清理应当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我部在前八次财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3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第九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381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158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223件。现将这381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
附: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58件)
(一)综合类(18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5月31日财政部财综〔2001〕35号)
2.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2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号)
3.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财政部财综〔2001〕2号)
4.关于做好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资金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财政部财综字〔2000〕18号)
5.关于军用机场提供民用航空服务代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及其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147号)
6.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97号)
7.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11日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9〕88号)
8.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
(1999年5月22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52号)
9.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1号)
10.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7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62号)
11.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
(1997年8月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31号)
12.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收费立项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21号)
13.关于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收养服务费的函
(1997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0号)
14.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
15.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
[1994年1月24日财政部(94)财综字第7号]
16.《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
17.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2年8月4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148号]
18.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9月26日财政部(89)财综字第94号]
(二)法制类(2件)
1.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0年12月18日财政部财办发〔2000〕78号)
2.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5日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
(三)税收类(17件)
1.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0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4号)
2.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号)
3.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1999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8号)
4.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号)
5.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65号]
6.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10日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28号]
7.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0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8号]
8.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1990年9月24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71号]
9.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
[1990年8月30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4号]
10.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56号]
11.发布《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9月11日财政部(90)财税字第20号]
12.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
[1989年1月10日财政部(89)财农税字第1号]
13.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1988年9月3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43号]
14.关于抓紧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通知
[1988年7月29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36号]
15.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8年5月16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12号]
16.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
[1988年3月19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3号]
17.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7年12月21日财政部(87)财农税字第472号]
(四)关税类(3件)
1.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等4国及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暂缓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决定
(2003年9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3〕20号)
2.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0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0号)
3.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关税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1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0号)
(五)预算类(11件)
1.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财预〔2002〕358号)
2.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6月19日财政部财预〔2002〕356号)
3.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2002年1月17日财政部财预〔2002〕5号)
4.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27日财政部财预〔2001〕331号)
5.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2001年7月25日财政部财预〔2001〕330号)
6.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433号)
7.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7月3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219号)
8.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18日财政部财外字〔1995〕290号)
9.关于提高盐价后取消盐税结算事项的通知
[1990年11月23日财政部(90)财地字第138号]
10.关于林业部门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款如何处理的复函
[1989年6月9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41号]
11.关于审计机关查处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违纪款项应作为中央预算收入收缴国库的复函
[1987年8月6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21号]
(六)国库类(13件)
1.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20日财政部财库〔2002〕70号)
2.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
(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库〔2002〕11号)
3.关于清理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银行账户的通知
(2002年1月11日财政部财库〔2002〕1号)
4.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4日财政部财办库〔2002〕1号)
5.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财政部财库〔2001〕53号)
6.关于实施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8月21日财政部财库〔2001〕50号)
7.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2001年4月9日财政部财库〔2001〕30号)
8.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2000年10月8日财政部财库〔2000〕11号)
9.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0年9月11日财政部财库〔2000〕7号)
10.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2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363号)
1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139号)
12.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21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391号)
13.1995年一年期记账式国库券市场间转托管运作试行办法
(1995年9月1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32号)
(七)行政政法类(5件)
1.关于印发《外事服务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财政部财外字〔1997〕475号)
2.关于转发《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1997年4月7日财政部财文字〔1997〕41号)
3.关于颁发《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17日财政部、经贸部(92)财外字第966号]
4.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支出节级科目》的通知
[1991年12月26日财政部(91)财文字第799号]
5.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25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1060号]
(八)教科文类(7件)
1.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2002年9月3日财政部财教〔2002〕145号)
2.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3日财政部财教〔2001〕75号)
3.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6月19日财政部财教〔2001〕39号)
4.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3月19日财政部财教〔2001〕15号)
5.关于印发《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1日财政部财公字〔1998〕235号)
6.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4日财政部财文字〔1998〕10号)
7.关于节约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1987年5月18日财政部(87)财文字第212号]
(九)经济建设类(12件)
1.关于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24日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财建〔2002〕379号)
2.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15日财政部财建〔2001〕593号)
3.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8月21日财政部财建〔2001〕518号)
4.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建〔2001〕354号)
5.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0〕439号)
6.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1日财政部财经字〔1999〕1013号)
7.关于印发《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5日财政部财商字〔1998〕15号)
8.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22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542号)
9.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372号)
10.关于印发《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工字〔1996〕393号)
11.关于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384号)
12.关于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通知
(1996年8月9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289号)
(十)农业类(12件)
1.关于印发《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年6月2日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财办农〔2003〕62号)
2.关于印发《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10月11日财政部财农〔2002〕137号)
3.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
(2002年7月17日财政部财农〔2002〕69号)
4.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7月30日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财办农〔2002〕99号)
5.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01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农〔2001〕190号)
6.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2000年4月12日财政部财农字〔2000〕31号)
7.关于印发《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8〕229号)
8.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8年5月18日财政部财农字〔1998〕70号)
9.关于颁发《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18日财政部财农字〔1997〕144号)
10.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7日财政部、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财农字〔1995〕236号)
11.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
[1993年5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93)国资事发第22号]
12.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2年9月24日财政部(92)财农字第46号]
(十一)企业类(19件)
1.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
(2002年2月6日财政部财企〔2002〕27号)
2.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财企〔2001〕710号)
3.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企〔2001〕707号)
4.关于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
(2001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统〔2001〕2号)
5.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2001年7月6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统〔2001〕14号)
6.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评价工作程序
(2001年7月4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统〔2001〕13号)
7.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企〔2000〕905号)
8.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
(2000年4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统字〔2000〕2号)
9.关于中介组织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11月24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564号)
10.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通知
(1999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财统字〔1999〕2号)
11.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25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
12.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统计分类具体规定(修订)》的通知
(1998年10月16日财政部财统字〔1998〕3号)
13.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财清字〔1998〕14号)
14.关于印发《国别政策性进口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2月16日财政部财商字〔1998〕75号)
15.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3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404号)
16.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6年8月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产发〔1996〕25号)
17.关于发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2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35号)
18.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21日财政部财工字〔1995〕29号)
19.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0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58号]
(十二)金融类(7件)
1.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2001年9月29日财政部财金〔2001〕221号)
2.关于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通知
(2001年3月25日财政部财金〔2001〕75号)
3.关于填报外国政府贷款统计表的通知
(2001年1月20日财政部财金〔2001〕14号)
4.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8日财政部财金〔2000〕122号)
5.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
(2000年2月13日财政部财债字〔2000〕37号)
6.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科技发展项目统借统还用汇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38号)
7.关于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国家开发银行就地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
(1997年1月21日财政部财基字〔1997〕4号)
(十三)国际类(2件)
1.关于世行亚行贷款项目资金重组事宜的函
(2000年7月17日财政部财际字〔2000〕12号)
2.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上市发行股票和转让经营权问题的函
(1997年9月12日财政部财世字〔1997〕121号)
(十四)会计类(20件)
1.《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3年11月27日财政部财会〔2003〕34号)
2.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2002年7月25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会〔2002〕28号)
3.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
(2001年9月13日财政部、证监会财会〔2001〕1069号)
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有关注册管理事项的通知
(2001年5月24日财政部财会〔2001〕1024号)
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
(2000年9月3日财政部财会〔2000〕13号)
6.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财政部财会字〔2000〕5号)
7.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24日财政部财协字〔2000〕28号)
8.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1999年11月26日财政部财会字〔1999〕45号)
9.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0月22日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
10.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28日财政部财协字〔1998〕9号)
11.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55号)
12.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终止的若干事项的通知
(1998年4月16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23号)
13.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7年11月3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7〕46号)
14.关于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的通知
(1996年1月22日财政部财会协字〔1996〕9号)
15.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
(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
16.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2日财政部(94)财会协字第123号]
17.关于印发《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23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4号]
18.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会协字第110号]
19.印发《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15日财政部(93)财会协字第122号]
20.关于颁发《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5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9号]
(十五)监督检查类(5件)
1.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征收管理中央非税性预算收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15日财政部财监字〔1997〕56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般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6年8月30日财政部财监字〔1996〕41号)
3.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财政部财监字〔1995〕33号)
4.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方案》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1994年12月17日财政部(94)财监字第18号]
5.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1987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审计署(87)财法字第52号]
(十六)农业综合开发类(5件)
1.关于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暂行规定
(2003年9月30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3〕217号)
2.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
(2003年5月23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3〕130号)
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发〔2001〕38号)
4.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2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0〕125号)
5.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2000年7月31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6号)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23件)
(一)综合类(6件)
1.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3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3〕48号)
2.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财政部、监察部财综〔2003〕12号)
3.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2003年2月19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3〕8号)
4.中央财政对市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办法
(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中编办财综〔2001〕75号)
5.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74号)
6.关于1996年度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5号)
(二)法制类(3件)
1.关于做好2003年度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2003年12月23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法〔2003〕52号)
2.关于做好2001年度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2001年12月10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法〔2001〕46号)
3.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1990年5月21日财政部(90)财法字第25号]
(三)税收类(34件)
1.关于北京市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1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2号)
2.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1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1号)
3.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3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27号)
4.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3年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3号)
5.关于“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
(2003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2号)
6.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06号)
7.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01号)
8.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1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63号)
9.关于铁通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9号)
10.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2年7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99号)
11.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2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83号)
12.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1号)
13.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32号)
14.关于200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1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24号)
15.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9号)
16.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7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4号)
17.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1号)
18.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4号)
19.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3号)
20.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99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9号)
21.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行调整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1999年7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31号)
22.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8号)
23.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1998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7号)
24.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1998年6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93号)
25.关于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7号)
26.关于调整毛茶农业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1997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8号)
27.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1996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0号)
28.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
29.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1995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0号)
30.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2号)
31.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1995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号)
32.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29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200号]
33.关于对收购边销茶原料减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62号]
34.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
(四)关税类(7件)
1.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2003年5月2日财政部财税〔2003〕110号)
2.关于对印刷电路板制造用宽光致抗蚀干膜等两种商品实行暂定关税的通知
(2002年9月1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2〕6号)
3.关于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34号)
4.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1〕6号)
5.关于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5号)
6.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
(2001年4月6日财政部财税〔2001〕68号)
7.关于民航进口客运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13日财政部财税字〔1999〕6号)
(五)预算类(20件)
1. 200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2003年12月31日财政部财预〔2003〕563号)
2.关于编制2003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2003年12月2日财政部财预〔2003〕541号)
3. 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2002年12月26日财政部财预〔2002〕616号)
4.关于编制200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2002年11月27日财政部财预〔2002〕593号)
5.关于修订《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2002年10月21日财政部财预〔2002〕535号)
6.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2002年执行情况和2003年预算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预〔2002〕527号)
7.关于农网还贷资金适用预算科目的通知
(2002年5月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318号)
8.关于编制2001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2001年12月5日财政部财预〔2001〕480号)
9.关于增设预算科目的通知
(2001年10月11日财政部财预〔2001〕419号)
10.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2001年执行情况和2002年预算的通知
(2001年9月28日财政部财预〔2001〕411号)
11.关于增设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2001年8月10日财政部财预〔2001〕387号)
12.关于国有股减持收入缴库及中央财政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之间资金往来管理的通知
(2001年6月20日财政部财预〔2001〕271号)
13.关于增设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
(2001年4月21日财政部财预〔2001〕250号)
14.关于下发《2001年预算单位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财统〔2001〕16号)
15.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2月1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56号)
16.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3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8〕86号)
17.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38号)
18.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1996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
19.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财务脱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93)财预字第143号]
20.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缴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1月23日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93)财预字第137号]
(六)国库类(34件)
1.关于印发《200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
(2003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库〔2003〕117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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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引进国外智力成果(以下简称"引智成果")的消化、吸收、创新和推广,使之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引智工作取得成果并在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命名为"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以下称"基地")。
  第二条 建立基地是引进国外智力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通过建立基地,做好示范工作,形成引智成果示范推广体系,加快引智成果的推广,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引智工作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宗旨。
  第三条 为规范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基地的管理,促进基地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基地对引智成果的示范和推广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立基地的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基地建设以行业或地区的发展规划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选择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引智成果,通过建立基地促进成果的示范推广。
  第五条 基地的成果,必须是通过聘请国(境)外专家来华指导或派遣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等引智工作为主的方式,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方法。
  第六条 基地的命名应考虑区域和行业的合理布局,以单项产品、单项技术为主,适当建立少量综合性的基地。同一项产品、同一项技术的引智成果原则上全国只命名一个基地。
  第七条 基地示范推广引智成果的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实体单位,持有企(事)业法人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法证件;
  2、有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具备较强的消化、吸收、创新能力,以及示范推广和市场开发能力;
  3、对申报的引智成果必须有两年以上示范推广的业绩。有示范推广成果的培训教材和种苗等;
  4、已被命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引智计划单列市)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
第三章 基地的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基地的申报
  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智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家有关部、委、局的引智归口部门(以下称"引智归口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基地的申报工作,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当年基地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
  2、一个地区或部门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基地,因特殊原因需要申报一个以上基地的,引智归口部门要对所申报的基地进行排序并加以说明。
  3、基地申报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引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同意申报基地的公函;
  (2)《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申报表》,报送书面文件及相应WORD软件文件(磁盘)各一份;
  (3)介绍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的VCD光盘;
  (4)申报单位照片(单位基本情况照片2张,引智工作现场照片2张,引智成果照片4张。可提供电子版照片)。
  第十条 基地评审程序
  1、国家外国专家局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凡不符合第二章、第三章规定中任一条款的申请单位,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程序。
  2、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审查和评议,提出审议意见。
  3、国家外国专家局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发文公布被命名基地名单。授予基地单位"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称号,向基地颁发相关证明标识。
第四章 基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 被命名授予基地称号的单位是基地管理的主体,负责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引智归口部门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培育和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引智计划单列市)级基地;组织申报国家级基地;对已命名的基地进行工作上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为基地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督促基地填报年审材料,并汇总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十三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基地发展规划和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评审并命名基地,支持引智归口部门培育和指导基地的工作。
  第十四条 为加强基地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基地整体示范推广的影响和开拓市场的作用,由基地和部分科研单位成立"国家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工作协作网"(以下称"协作网")。协作网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基地命名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基地命名自动终止。已命名的基地在命名期内有显著示范推广业绩、其引智成果尚有很大示范推广前景的,可在命名有效期的第五年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报,经评审后可重新命名。
  第十六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引智归口部门对基地实行年审制度,检查基地履行规定义务的情况。
  第十七条 年审程序
  1、引智归口部门组织相关的基地做好总结工作,编报《国家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年审申报总结材料》。
  2、引智归口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基地提出年审意见,并填写在年审材料中。
  3、引智归口部门于每年11月31日前,将基地年审材料及相应WORD文件(磁盘)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未按时报送年审材料者视为年审不合格。
  4、国家外专局根据所报送的年审材料和相关引智归口部门的年审意见,对基地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分为合格、有待改进和不合格。
  第十八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协作网组织对基地进行年审的初审和调研工作。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基地义务、年审不合格的基地,国家外国专家局责成相关引智归口部门对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撤销对该基地的命名,相关引智归口部门负责收回基地标牌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二十条 对命名已满5年自动终止命名的基地,相关引智归口部门负责收回基地标牌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每年初公布上年度新命名的基地名单,有效期满自动终止命名的基地名单,以及被撤销命名的基地名单。
第五章 责任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引智归口部门对基地提供以下支持:
  1、基地可用"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名义对被命名的引智成果产品或技术做宣传;
  2、对基地申报的引智项目予以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3、支持并帮助基地开展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的培训、交流、展览等活动;
  4、推荐基地参加国家有关的成果评奖。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基地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基地必须履行的义务:
  l、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发挥基地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的作用,认真实施示范推广计划,按时完成各阶段的推广目标;
  3、积极宣传引智工作在成果形成中的重要作用;
  4、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引智归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引智工作和成果示范推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相关引智归口部门对基地的年审,按年审工作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6、积极参加协作网的活动,支持协作网的工作。
第六章 引智示范单位
  第二十五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在引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其引智工作模式或经验可以示范、借鉴或推广的单位,命名为"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以下称"示范单位")。
  第二十六条 被命名的示范单位要宣传引智工作的成功经验,引导更多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引智工作,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为社会创造更大的效益。
  第二十七条 示范单位的管理办法按照本办法中对基地管理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引智归口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引智示范单位,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国家外国专家局可与其联合对基地和示范单位命名。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外国专家局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草案)》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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