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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20:58  浏览:9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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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目前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工作的外籍职员的住房费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企业租房或买房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二是企业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对上述情况,目前各地在税收处理上不尽一致,需要进一步加以统一明确。经研究,按照所得税的计征原则,企业职员
的住房费用应由住房者本人负担,企业为职员免费提供住房或定额发给住房费,属于增加其工资、薪金,应当计入职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但考虑到这些外籍职员来华工作住房费用较大,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规定,每月定额扣除费用800元确有实际困难等情况,为了有利于发展对外
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本着进一步放宽政策的精神,暂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购买的房屋可以提取折旧计入费用,租房的租金可列为费用支出。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198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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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靠制度保障法官的高素质


靠制度保障法官的高素质
  尹忠显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最根本、最重要因素在于人,在于法官素质。实践充分证明,要提高法官的素质,保证公正司法,既要靠教育培训,更要靠制度制约。结合当前法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的精神,在用制度保障法官素质方面,应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提高进人标准。由于对法院工作人员历来沿用党政干部管理的办法,没有充分考虑法院工作所特有的性质和特点,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对法官法贯彻落实不好,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人民法院需要的人员进不来、不需要的挡不住和进来后出不去的状况。所以,用制度促进和保障法官素质,必须首先严格执行法官法规定,用制度细化法院各类新进人员的标准,严把“进口关”。要在提高进人标准的情况下,实行新进人员公开、统一考试制度,特别是对于审判人员,一定要规定更为严格的录用标准,确保新进审判人员的质量。

  二、严格任职条件。实践证明,庞大的法官队伍行使审判权,将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而且,法官任职条件过低,不仅无法在社会上形成法官的权威性,而且也无法在法官内心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甚至有的法官对自己的职业和身份都不加珍惜。所以,要实现法官的高素质,首先要在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和尝试法官助理制度的基础上,实行法官定编制度,大量减少现有法官的数量;其次,要逐步通过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等措施,更严格地规定行使审判权法官的任职条件,把法官数量降到最低限度,真正使法官成为极少数的社会精英团体。

  三、落实审判权力。长期以来,我们一直陷入了审判权不落实与法官素质提高慢的怪圈之中。由于法官素质方面的问题,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过分强调庭长、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把关作用,依法应由审判员和合议庭行使的审判权一直不完整,这不仅造成一旦出现错案责任无法追究落实,而且造成审判法官责任心不强和各种能力提高过慢,形成了一种不良循环状态。因此,要提高法官素质,必须严格依法落实审判权,用制度明确规定审判员和合议庭的职权范围,使审判员和合议庭真正成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进一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促进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

  四、严格责任追究。在审判权明确和落实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性的制度,严格对法官审判案件的考核、制约和监督,建立严格的违法审判和错案追究制度。对于故意违法审判或者由于业务素质原因发生错案时,要责其承担一定的责任,直至在情况严重时,剥夺其审判权或者免除其法官职务。

  五、提高福利待遇。法官的福利待遇,不单纯是经济和金钱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公正司法的重要问题。对法官实行高福利待遇,会有效地提高法官社会地位,树立法官权威。同时,有助于法官内心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实现法官管理机制的科学化和制度化。

  六、规范教育培训。法官教育培训的重点,应当放在培养高层次的优秀审判人才方面,以不断适应审判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规范的制度规定,使法官定期受到教育培训,并将法官教育培训与审判权的行使和法官资格、身份紧密联系起来,使教育培训作为从事审判工作的前提条件。

  (作者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中国银行关于调整“717代筹资金贷款”科目核算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调整“717代筹资金贷款”科目核算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规范代筹资金商业贷款的会计核算,加强对这类商业贷款的管理,总行决定对代筹资金商业贷款科目作如下调整:
一、扩大原“717代筹资金贷款”科目核算内容
将原在“7135”二级科目核算的内容,全部转入本科目核算。即:
凡根据本行《1987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以及经批准由我行代筹,或总行使用地方对外筹资规模统一筹集的外汇资金以“商业贷款”形式转贷国内单位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二、在“717代筹资金贷款”科目下增设三个二级科目
(一)7171国内金融债券特种贷款
凡根据《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人分设帐户。
(二)7172一般代筹资金贷款
凡经批准用银行代筹集的外汇资金以“商业贷款”形式转贷给国内借款单位的外汇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人分设帐户。
(三)7173统筹商业外汇贷款
凡经总行批准,接受地方(或中央有关部委)的委托,使用地方(或中央有关部委)利用外资规模由总行统一对外筹集的外汇资金,向借款人发放商业外汇贷款时,用此二级科目核算(即原“7135”二级科目核算内容)。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人分设帐户。
“7173统筹商业外汇贷款”的利率应根据总行印发的“中国银行外汇存、贷款利率表”中规定的利率执行。
三、取消“7135统筹商业外汇贷款”二级科目
四、原使用“717代筹资金贷款”和“7135统筹商业外汇贷款”核算的业务通过会计分录分别转入“7171国内金融债券特种贷款”、“7172一般代筹资金贷款”和“7173统筹商业外汇贷款”二级科目。
五、总行使用地方对外筹资规模,统一对外筹集资金划转国内分行时,总、分行间通过“9171总分行间内部往来”二级科目核算,总、分行之间外汇资金往来利率使用总行财会部每季度通知的联行利率。



199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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