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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0:40  浏览:9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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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等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保卫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铁道部公安局、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五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这类案件有许多实际困难不好解决。而建国以后公安机关长期管
辖这类案件,积累了办案经验,而且具有办案条件。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盗伐滥伐森林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和促进林业的发展,经我们共同研究确定,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从今年7月1日起,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月底以前受理的此类案件仍
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在交接工作中要发扬党的优良作风,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协同,不能因调整管辖分工而影响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惩处。



198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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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进口废钢船卫生处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进口废钢船卫生处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85)卫防检字第2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做好进口废钢船卫生处理工作,统一步骤、统一做法、统一收费标准。于一九八五年二月四日至七日在秦皇岛召开了全国废钢船卫生处理工作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望参照执行。

  附件:进口废钢船卫生处理工作座谈会纪要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

          进口废钢船卫生处理工作座谈会纪要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进口废钢船的数量逐年增加。为加强对废钢船的卫生管理,卫生部于1985年2月4日至7日在秦皇岛召开了对进口废钢船卫生处理工作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代表来自22个国境卫生检疫所、站共24人。会议对进口废钢船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了经验交流,找出差距及存在的问题,对如何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今后的工作意见。

  对进口废钢船实施卫生管理,是防止国外的病媒昆虫、啮齿动物在我国扩散和防止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传入我国的一项重要卫生措施。1982年以来,部分卫生检疫所先后加强了这一工作,对避免国外病媒昆虫、啮齿动物传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对进口废钢船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理解程度不同,各港口的具体情况不同,出现了掌握有宽有严,处理方法和收费也存在一些问题。

  代表们汇报的有关废钢船卫生检查和卫生处理的情况。说明从国外购进的废钢船的卫生情况都比较差,普遍带有不同程度的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从流行病学来看,至少在拆船地区是一种威胁和隐患。因此,对从国外购进的废钢船,必须从卫生的角度严加管理,做到严格检查,严格处理,不留后患。

  会议重申进口废钢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第四章的规定实施进口检疫。为及时掌握进口废钢船的动态,各海港卫生检疫所应当加强与港口有关单位的联系;要求在“船舶进口申请书”上注明“废钢船”或“交船”等字样,以便及时做好卫生检疫和卫生处理的准备,避免把进口废钢船当做营运船按一般进口检疫程序办理。要注意卸货或交船后再转其它地方拆船的情况。遇有这种情况时,负责进口检疫机关可以就地对该船实施彻底的卫生处理或及时转告该船开往的目的地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接到这种通知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立即查明情况,对该船实施卫生处理。

  废钢船的进口检疫应在检疫锚地实施。根据我国现行的联检制度,如没有疫情或无流行病学意义的情况,检疫可以按联合检查的程序进行。为了保持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连续性,在办理废钢船进口检疫手续的同时,应派人进行卫生检查和抽样,必要时实施铅封。卫生检查重点是查明鼠、虫患的种属和程度;采样的对象主要是装自疫区的食品、饮用水和压舱水,以及检疫机关认为需要抽样检查的物品。

  在进口检疫查验中,应当详细了解在流行病学上有意义的情况,必要时应查阅测水日记、机仓日记或航海日记、要求船方出示食品清单、储水清单或药品清单,对船方出示的有效的卫生检疫证件,如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等,应当予以承认,但只能作为参考。对废钢船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依据,主要是该船的卫生状况、抽样检查的结果和有关因素。需要按废钢船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卫生措施时,可以发给卫生处理通知书,但不宜在编号3的单证上签注。编号3的单证只适用于检疫条例实施规则的情况。

  废钢船经过进口检疫之后,应当及时进行卫生处理。废钢船的卫生处理,原则上在锚地进行。但是船舶所有人为了船舶的安全和节省费用的支出,要求在“冲滩”后或移到拆船基地后再实施卫生处理时,检疫机关可予以考虑。在彻底实施卫生处理之前,除经检疫机关准许者外,其它任何人不得登船或离船,不得从船上卸下任何物品。废钢船等候处理期间应当悬挂防鼠板,防止啮齿动物、病媒昆虫扩散。

  废钢船的卫生处理包括:

  1、彻底杀灭船上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包括虫卵);

  2、对卧具、旧衣服、台桌布及餐具进行消毒;

  3、必要时,对食品、饮用水、压舱水、垃圾以及检疫机关认为在流行病学上有意义的其它物品进行消毒;

  4、收缴消毒、杀虫、灭鼠及其它药品。

  在进行卫生处理时,要区别对待,装自非疫区的压舱水,原则上不予处理。对非染疫、染疫嫌疑船舶上没有变质的食品在得出检验结果之前,需要时可准许有关人员继续食用,或经消毒后食用。但暂时不准移下和扩散;在得出检验结果之后,按实际情况处理,对不宜食用的食品,可予收缴或销毁。医疗器械原则上不予收缴,对收缴的剧毒药和急救、医疗药品,对没有使用价值的要及时销毁,其余由检疫机关处理,同时应列表上报备案。对船上鼠虫类的杀灭,应当选择能够彻底消灭的药品和方法,保证质量。在实施卫生处理的时候,避免对有价值的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注意船舶的安全和人身的安全。在采用蒸熏的方法时,每次参加的人数不得少于四人,并应做好自身防护和劳动保护。蒸熏剂的气体应当排至安全浓度以下始能宣布安全,防止任何人发生中毒事故。

  卫生处理的收费,按现行的卫生检疫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减。

  对从国外进口作为营运的船舶,原则上按废钢船卫生处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和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

  各所要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努力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和处理水平。目前没有条件开展蒸熏工作的检疫所要积极培训技术队伍,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开展这一项业务。要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对废钢船的卫生管理工作。






贵州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防治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犬类管理,特别是狂犬病的防治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和狂犬病的防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城市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城镇的养犬进行审批和管理。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城乡合法饲养的犬类进行狂犬病的预防和对畜间狂犬病的疫情监测。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人间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和被狂犬咬伤者的预防注射和抢救治疗。
二、城市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城镇、工矿住宅区、 游览区、宾馆、机场范围内,除经批准喂养的军犬、警犬、保卫犬、科研用犬、 演艺犬外,禁止养犬。
三、经批准喂养的犬,应实行关养、拴养,不准放入街道等公共场所。军犬、警犬、保卫犬等外出执行任务时应有人牵引管束。
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公安机关发给的准养证明,将犬带到当地兽医防检站按时注射预防狂犬病的疫苗、挂免疫牌,领取家犬免疫证,所需费用由养犬单位和犬主负责。
在县、市城镇非法养犬,当地政府和公安、卫生防疫、畜牧兽医等部门有权组织捕杀。
四、农村养犬必须加强管理,如发生狂犬病时,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将疫点内的犬全部捕杀;对疫点周围受威胁地区的所有家犬,使用狂犬病疫苗紧急防疫注射,费用由犬主自负。对抗拒捕杀和不接受预防注射的犬主,由公安部门实行罚款20至30元,其犬伤人
者,全部医疗费用和其他有关经济损失概由犬主承担。
五、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狂犬病的危害性和防治方法的科普知识宣传。工商部门要加强家犬交易和狗肉汤锅农贸市场的管理。家犬在成交前须经兽防站检疫,必要时注射狂犬病疫苗。
六、家犬免疫牌、免疫证不得转卖、转借、涂改和伪造,如有遗失和损坏,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或换发,家犬在宰杀、出售或死亡后,应向原发证单位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七、凡违反本规定者,除批评教育外,由公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政拘留或罚款10至40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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