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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08:37  浏览:8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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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
1992年3月16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250元/件次
上述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
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二、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
转让或许可:300元/件次
继承:200元/件次
三、软件著作权续展费:550元/件次
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续展证书费各为50元/件。
五、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六、异议请求费:150元/件次
七、复审请求费:150元/件次
八、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内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一页增收2元。
九、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十、查询费:
(一)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
1.题录库查询:检索登记库中某类软件目录:
最近五年信息:每题100元
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30元
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150元
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50元
2.文摘库查询:查询某个软件的简介文摘
最近五年信息:每题20元
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30元
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3.著作权概况查询:查询某个软件著作权情况
最近五年信息:每题200元
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250元
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二)纸介质查询费
对指定登记号的档案进行查阅,每件次收费2元。如需复印加收复印费。
注:上述各类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国外申请者在交纳各类费用时,应按交纳时的汇率折合成外币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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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除雪破冰保障道路通行工作的公告

国务院


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公告

第1号
(2008年2月2日)


关于做好除雪破冰保障道路通行工作的公告

近日,我国南方地区开始第四轮雨雪冰冻天气,湖南、广东、浙江、江苏、安徽、江西等地的部分地区因大雪和路面反复结冰造成部分路段车辆严重拥堵。各地正在奋力除雪破冰,疏通滞留车辆。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要求各地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力做好道路除雪破冰工作。发生雨雪冰冻灾害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沿线广大干部群众、军队、武警等一切可以动员力量,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冰雪,防止反复结冰,确保道路畅通。各地要全力组织好融雪剂(工业盐)、防滑链、草袋等物资的生产和运输工作,保证救灾需要。

二、加强道路通行管理。受灾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道路通行的协调指挥,科学调度。车辆有序通行有利于避免道路反复结冰,应尽量不采取封闭道路的措施。对因恶劣天气影响道路通行的地区,可采取警车引路、间断放行、限量限速等措施,保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有序通行;确因路面结冰严重等影响需采取道路封闭措施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告相邻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公安部、交通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与此同时,积极组织道路除雪破冰工作,尽快解除道路封闭,恢复交通。受灾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启动应急机制,采取对分流车辆减免公路通行费等措施,合理组织交通,引导车辆分流。各地区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加强沟通,协调行动,不得阻碍分流车辆进入,更不得采取人为措施阻断交通。

三、做好交通路况信息发布工作。各地要加强对路况信息发布工作管理,加强协调,指定有关部门对外发布,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各地尤其是受灾严重地区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有关电信企业,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和路况信息,引导车辆避开拥堵路段。

四、妥善安排滞留人员生活。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拥堵路段滞留人员生活保障工作,为滞留人员提供送水、送饭、医疗、加油服务,并提供必要的衣被,确保滞留人员有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病可就医。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受灾地区要加强对除雪破冰、道路疏通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确保道路畅通。灾区人民政府要引导群众减少出行,未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也要提示广大群众避开灾区出行,减轻灾区道路通行压力。

化工部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协会对外工作的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


化工部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协会对外工作的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的精神,规范化工行业协会对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化工行业协会的对外工作应坚决贯彻中央的改革开放政策,结合化学工业实际,切实从协会需要出发,认真掌握,严格把关;组织出国考察与培训、邀请专家来华讲学、举办技术交流和研讨会以及在华(或境外)举办展览会等对外活动,应有利于促进化工经贸和科技合作。
二、出国考察、培训
1.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出国考察、培训的规定办理。
2.在向部国际合作司递交出国申请报告前,需先征得部行业指导司和化工协会联合会的同意。
3.在组团出国申请报告中应说明出访必要性及背景情况、派出人数、派出和在外停留时间、经费来源、国外邀请单位的邀请函等。派出人员中如有司局级干部和部机关正处级干部的需注明姓名。
4.按办理护照和各国办理签证的时间要求,须提前三至六个月送交组团出国申请报告。
5.出访考察的国家或地区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6.出访团的人数要求少而精,并应为在职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离退休或退居二线的专家参加出访团组,其出国手续,按部人事教育司有关规定办理。
7.派出培训人员的有关出口手续,按部人事教育司有关规定办理。
8.考察团和派出培训人员在出访前,要向部行业指导司和国际合作司进行业务汇报,并接受出国前外事纪律教育。
9.派出人员回国后一周内,要向部行业指导司和国际合作司进行汇报,并在二周至一个月内,提交书面考察报告。
10.有关出国事宜必须由各单位指定的出国业务专办员办理:
三、技术交流:
1.中外专家不超过15人的小型技术交流会,须在会议结束后,向行业指导司和国际合作司送交书面总结(内容包括参加交流的中外方人员名单,交流内容及安排、收获等)。
2.组织中外专家超过15人的中型、大型技术交流会,须事先商行业指导司和国际合作司同意,并在交流活动结束后,向行业指导司和国际合作司送交书面总结(内容同1)。
四、专家来华讲学
1.组织专家来华讲学须由国际合作司协助办理邀请电的,需事先将专家姓名、国籍、来华时间、目的以及护照情况告国际合作司。
2.专家讲学结束后须向行业指导司和国际合作司送交书面总结(内容包括参加讲学活动的中外方人员名单、讲课内容及安排、收获等)。
五、在华(或境外)举办国际会议、国际展览会各协会需要举办国际会议或国际展览会,须商行业指导司同意后,按《化工部关于部属单位在华和出国(境)举办国际展览会的管理办法》、《化工部关于部属单位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化工行业协会在组织和进行对外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化学工业涉外工作保密规定》(化外发[1995]961号)。



199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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