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23:38  浏览:9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计委 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计委 市农业局



市农场局、区县计委、区县财政局、区县农业局: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财农(1995)11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张百发、段强两位副市长批示精神,特制定《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相合作,积极组织贷款,落实好项目,切实用好管好粮棉大
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和贴息资金,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加以解决。

附件: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
一、贴息范围:中央财政只对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予以贴息。市财政比照中央财政贴息范围,只对国家下达我市的粮棉大县专项贷款予以贴息。
二、贴息比例和数额:中央财政只负责补贴1993年两次调整利率后的年利差2.34%,以此确定贴息数额。在贴息期间,如银行调整贷款利率,中央财政相应调整贴息比例。市财政贴息数额比照中央财政的贴息比例和数额确定。
三、贴息年限:中央财政对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的时间为1994年—1996年三年,即中央财政对这三年发放的该项贷款予以贴息。从发放此项贷款的当年开始,中央财政只对贷款的第一年贴息。市财政的贴息年限比照中央财政贴息办法执行。
四、贴息款的下达:经批准的粮棉大县要积极组织贷款,市财政将依据市计委、农行等部门下达的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和各区县粮棉大县项目办公室上报市农业局的农业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按贷款的实际发放数额和时间,将贴息款下拨有关区县财政局并由区县财政局根据
市下达的贴息资金分配额落实到项目单位。要求各区县上报贷款凭证的时间为贷款当年的10月10日之前,过期不予安排贷款贴息。
五、贴息发放原则:使用专项贷款的建设项目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如农副产品深加工、市场建设项目等;第二类是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如粮食生产、水利工程以及“菜篮子”建设项目等。为体现对“米袋子”、“菜篮子”建设的重点倾斜,贷款贴息分为两
档,第一档只由中央财政贴息,市财政不贴息,贴息对象为第一类项目;第二档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贴息,贴息对象为第二类项目。贴息比例和数额根据建设项目实际贷款安排情况确定,但贴息总额不超过中央和地方安排贴息资金的总额。



1995年10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办法》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办法》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攀办发〔20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办法》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的咨询机构和智囊团,主要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重大决策包括:

  1、全市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2、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问题;

  3、全市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项目;

  4、全市社会公共管理的重大事务;

  5、其他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

  (二)对市政府职能部门提交政府重大决策预案进行咨询论证。

  (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市委、市政府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条 市政府在决策中应当充分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聘任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是专家咨询委员会在组织和管理方面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专家咨询委员会总体咨询任务和计划;

  (二)决定专家组的设置和撤消;

  (三)提请市政府聘任和解聘专家;

  (四)应当由主任会议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市政府领导、市内知名专家和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任召集和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秘书长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是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家组与市级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为专家开展咨询工作提供后勤服务;

  (三)为专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四)组织专家会议和交流活动;

  (五)及时整理专家和专家组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六)定期向主任会议汇报工作;

  (七)主任会议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受市政府委托,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专业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一名,组长负责专业组的组织领导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市内外专家参加咨询活动。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各专业组的工作联系和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各专业组在开展咨询和调查研究时,可组建临时性的专家组。根据需要专家组可以临时聘请部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外的专家。专家组在完成工作任务后自行解散。

第三章 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从全市各领域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专家中选聘,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可适量聘请能起到实质性作用的市外知名专家。专家的选聘条件是:

  (一)对于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有较深造诣、知识面广博的综合型人才;

  (二)勇于改革、锐意进取、思想解放、研究分析与咨询能力强的专家;

  (三)对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聘。

  第十四条 为了规范决策与咨询行为,在本市党政机关领导岗位上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属选聘对象。

  第十五条 专家人选由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或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报主任会议审定。市政府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聘任专家,并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专家,提请市政府解聘。

  第十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项目有关的信息;

  (二)参与咨询项目的有关会议;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咨询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予以必要的协助;

  (四)获得工作经费与报酬;

  (五)辞去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八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市政府要求提出咨询意见,参加有关活动;

  (二)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咨询活动:

  (一)本人与咨询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二)存在可能影响专家意见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议,主任会议审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专家因其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市财政局纳入市财政预算,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组成办法自市委、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加强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建设,更好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市政府重大决策中的咨询功能,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

  (一)主任会议制度

  1、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是专家咨询委员会领导成员,负责领导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决策咨询工作,发挥专家们“智囊团”和“思想库”的作用。

  2、主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出席。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方向,提出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工作;听取、审议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决定专家咨询委员会自身组织建设等重大事宜。根据工作需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议,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临时安排召开主任会议。

  3、主任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人数出席才有效。副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主任请假。

  4、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主任会议。

  (二)秘书长会议制度

  1、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长负责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落实主任会议布置的各项任务。

  2、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事项,交流信息,通达情况,研究工作,落实任务。

  3、秘书长会议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由秘书长向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报告,或提交主任会议。

  (三)专业组组长会议制度

  1、专业组组长会议分别于每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各召开一次,会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2、专业组组长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主任会议精神,部署全委工作,交流汇报各专家组活动情况,研究、落实各组年度工作计划,并对搞好全委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搞好全委组织联络工作,负责专业组与市级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2、落实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精神,组织专家开展决策咨询工作,定期向主任会议汇报工作。

  3、为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提供服务,搞好后勤保障。根据决策咨询需要,向专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管好、用好专家咨询委员会经费,保障决策咨询所需经费开支。

  4、代表专家咨询委员会接受市政府交办的咨询论证任务。组织决策咨询活动,选择专家对市政府交办的适宜跨组进行的咨询任务,组成咨询组或课题组,开展调查研究、咨询论证或科技考察。联络和组织专业组完成市政府交办的专项咨询任务,为专业组的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

  5、及时整理专家和专业组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编印《专家建议》,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6、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筹备工作,搞好会议服务。组织专家开展经验交流,提高专家咨询水平。

  7、向各专业组配置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各专业组的工作人员,检查督促工作人员开展好工作。

 8、承担主任会议确定的其它工作职责。
  (二)专业组的工作职责

  1、按照专业组组长会议的安排布置,制定和组织落实专业组年度工作计划。

  2、承接市政府交办的专项咨询任务,提出咨询意见或研究报告。

  3、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市委、市政府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主动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小组活动。每年小组活动不得少于两次。

  4、组织专家为市政府献计献策,每位专家每年必须向市政府提出一项高质量的咨询建议或研究报告。

  三、专业组组长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组长工作职责

  1、把握全市发展全局,抓住关键问题,制定全组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全组的专题研究、调研、咨询论证和考察活动,主持专家组会议。

  3、归纳整理全组活动时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咨询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4、布置和落实全组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计划圆满完成。

  5、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或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反映本组专家委员对搞好全市工作的建议。

  6、做好全组工作总结。

  (二)工作人员职责

  1、协助专业组组长搞好专业组的各项工作,当好助手和后勤。

  2、做好组内组织联络工作,沟通组内专家信息,协助组长筹备专业组活动。

  3、当好专业组与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络员,通达相互间的要求和信息,关心专家的权益。

杭州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 

杭政〔1989〕3号 

正文:
(1989年1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修订。)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地方集资办电,缓和电力供应的紧张状况,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88〕24号《浙江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在杭州市电力局供电范围内用电的所有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乡镇(包括村办、联户办及个体)企业、宾馆、旅馆(包括各类营业性招待所)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事业单位中的营业性附属单位,按实用电量(包括统配电、电力债券电、买用电权电和集资电)每千瓦小时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人民币2分。 对上述用电的新装户和扩建增量用户,凡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者,不分电压等级,按新装或增加容量每千伏安(千瓦)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人民币120元。
  第三条 企业自备电站(包括余热、压差发电)的自给用电,地方小水电站、热电厂在本地区内的自给用电,不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第四条 对机关、部队、医院、学校、幼儿园、科研所等非营业性事业单位,劳改劳教单位的非生产用电,县(市)城关镇以上城市的路灯、上下水道,以及农业排灌和城乡人民生活用电(不包括个体户、联户的营业性照明用电),均免征电力建设资金。
  第五条 对化肥(包括合成氨)、烧碱、黄磷、电石、农药的生产用电,以及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部份的铁合金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资金。铁合金厂的国家和省指令性生产计划未下达前,仍全额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第六条 属政策性亏损企业(包括征收范围内的非工业用户),由县(市)、区计经委(经委)、市主管局审查,经市经委、市财税局审核,报省计经委、省财政厅批准后,可免征电力建设资金。
  第七条 三个月以内的临时用电,可免征每千伏安(千瓦)120元的电力建设资金。
  第八条 电力建设资金,由杭州市电力局通过市区用电管理所和各县(市)供电局在每月收取电费和新装、增容用户报装时,分别征收。供电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应单列帐目。按实用电量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由市电力局在次月五日前集中解缴省电力局,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按新装、增加容量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分别由市电力局和各县(市)供电部门集中,专户存储,用于本地区集资办电项目,不得移用。
  第九条 确定按规定征收范围的用电量,扣除线损电量和规定不征收及免征产品的用电量,为应征电量。市区和各县(市)每年以应征电量的95%作为电力建设资金的必征数,在第二年的第一季度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其余5%的额度,由市、县(市)掌握,可用作本地区的减免,也可以按规定征收,用于本地区的电力建设。
  第十条 各县(市)征收的电力建设奖金与用电量挂钩。每交纳1万元电力建设资金,每年可按集资电价供电2万千瓦小时(从缴纳的次年算起,第四年先供电1万千瓦小时,第五年起每年供电2万千瓦小时)。用电期限为20年。
  市及各县(市)分得的电量,由市、县(市)经委(计经委)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地方企业、市政生活、农业以及国家、省、市在各地企业新增用电的需要。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资金由市电力局统一组织征收,各级政府和部门均不得重复征收。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杭政〔1987〕13号通知颁发的《杭州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