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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机械电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暂停新增消防车、灭火器等产品生产厂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34:25  浏览:9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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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机械电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暂停新增消防车、灭火器等产品生产厂点的通知

公安部 机械电子部 工商局


公安部、机械电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暂停新增消防车、灭火器等产品生产厂点的通知
公安部、机械电子部、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机械电子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自公安部、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委一九八七年《关于整顿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的通知》(〔87〕公(消器)字11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为整顿消防器材生产企业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消防器材无论是品种和数量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产品质量也有所
提高,企业管理也有所进步。但是,消防器材生产布点过多过乱的现象基本上仍未解决。有些地方继续盲目布设新的生产厂点。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消防车改装生产厂三十余家,灭火器生产厂二百余家,防火门生产厂一百余家,消防水带生产厂三十余家。有些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很差,
效益很低,管理不善,产品质量不能保证,甚至有些低劣消防产品充斥市场。有的灭火器生产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放松了质量管理,致使质量下降,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一些不应有的危害和损失。有些地区、部门缺少全局观点,仅从本地区、本部门考虑,没有认真执行一九八
七年公安部、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委《通知》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布点改装生产各类消防车。由于盲目建厂、布点,致使一些消防器材(如灭火器)产品,出现供大于求的现象。从长远和全局考虑,这些问题如继续发展下去,既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又会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和浪费,并且也会给盲目建厂、布点的消防器材生产企业带来困难。
为了继续贯彻国家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加强宏观调控指导的方针,现就暂停新增消防车、灭火器等消防产品生产厂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消防车、消防泵(包括消防车用泵)和自动灭火系统装置的布点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委《通知》和国家计委、机电部《关于机械电子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工作的通知》(计工二〔1990〕936号,见附件)执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
核,报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对于未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随意布点的,一律不予承认,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今后凡未经批准而建厂、布点生产上述产品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发营业执
照。
二、从现在起,在二三年内,原则上暂停新增消防车、各种灭火器、自动灭火系统装置、灭火剂、消防水带、钢质防火门等消防产品的生产厂点,以便加强现有企业的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和消防产品质量。
三、其他消防器材产品新增生产厂点,各地公安机关也应严加控制。
四、下列情况,可增设新的厂点,但必须按公安部、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委《通知》和计工二〔1990〕936号文规定进行统筹规划和审批:
产品全部出口创汇的消防企业;
属于填补国内空白、高技术的消防产品;
产品有80%以上外销的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消防器材生产企业。

附件:国家计划委员会、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机械电子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工作的通知计工二〔1990〕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国防科工办、机械厅(局)、电子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机电工业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长期实行多部门、多层次的管理体制,机电工业散、乱和不合理的重复生产、建设、引进、科研现象相当严重,整体优势很难发挥。这不仅给国家财力、物力造成了巨大浪费,而且直接影响了机电工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
高。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赋予机电部负责组织全国机电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并实行全行业管理的职能,经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机电部是国务院统管全国机电工业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机电工业全行业的统筹规划,实行全行业管理。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要给予支持、配合。各部门、各地区的机电工业管理机构在机电工业全行业规划和管理业务上,应接受
机电部的统一安排和指导。
二、机电部参照制定“七五”规划的做法,同时根据国家标准局颁布的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分类与代码》标准,将机电工业全行业划分为二十九个分行业组进行统筹规划(各组的牵头单位见附件一)。各分行业要按照国务院公布的产业政策、国家计委关于编制“八五
”规划的部署,认真组织搞好本行业的统筹规划。
三、各部门、各地区的机电工业管理机械应按国家计委规定的投资笼子控制总量,对本部门、本地区在“八五”期间总投资五百万元或用汇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基建、技改、引进项目,按产品分类纳入机电工业各分行业规划,分别报送二十九个分行业规划组,抄国家计委和机电部;经各
分行业规划组及机电部审核汇总后,报国家计委审查批准。凡未纳入行业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审批和列入年度计划;各级银行不予贷款,经贸部门及海关不予批准引进,不得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四、机电工业全行业“八五”规划内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报送国家计委,抄机电部,经机电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下至五百万元或用汇一百万美元以上的
项目,其中直属项目应征得有关分行业规划组牵头单位同意,地方项目应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电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审批,并送机电部备案。机电部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收文后两个月内提
出调整或否决意见。
各部门所属非机电企业内需建设、改造的机电维修、制造车间和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车间,必须单独列出,按上述原则审批。
至于五百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部门、各地区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自行编制规划和审批项目,并送机电部备案。
五、按照基本建设三年治理整顿要点中关于重新清理、审查已批准项目的精神,凡属大中型及限额以上的机电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将已批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送机电部重新组织有关分行业规划组审查,然后再报国家计
委确认。
六、凡属市场急需、各地争上而又宜于集中生产的重点热门产品(见附件二),无论限上限下项目(包括合资项目),各部门、各地区一律报机电部商国家计委审批。这类产品目录需调整时,由机电部商国家计委确定后发布。
七、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由国家计委、机电部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全国机电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电部综合计划司。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机电工业的文件中,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一、二(略)



199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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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工作制度等均不变。
  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回良玉  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邓朴方  中国残联主席
       张 勇  国务院副秘书长
       陈小娅  教育部副部长
       窦玉沛  民政部副部长
       张小建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马晓伟  卫生部副部长
       王新宪  中国残联副主席、党组书记
  委 员:欧阳坚  中宣部副部长
       崔天凯  外交部部长助理
       毕井泉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忠泽 科技部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牟本理 国家民委副主任
       蔡安季  公安部政治部主任
       段正坤  司法部副部长
       王 军  财政部副部长
       陈存根  人事部副部长
       黄 卫  建设部副部长
       何洪达  铁道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冯正霖  交通部副部长
       奚国华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赵维绥  文化部副部长
       江 帆  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吴晓灵  人民银行副行长
       龚 正  海关总署副署长
       王 力  税务总局副局长
       钟攸平  工商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杨国庆  民航总局副局长
       雷元亮  广电总局副局长
       于永湛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冯建中  体育总局副局长
       张为民  统计局副局长
       郜风涛  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张 云  农业银行副行长
       高鸿宾  扶贫办副主任
       柴绍良  总政治部组织部副部长
       董 力  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卢雍政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莫文秀  全国妇联副主席
  秘书长:汤小泉  中国残联副主席、理事长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秘书处设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六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的通知

建办科[2004]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等高新技术推动建设事业发展,借鉴国内外软件开发应用经验,拟在建设领域开展应用软件测评工作。建设领域软件测评范围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建设及社区建设等。具体的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管理办法见附件一。
  为适应快速发展数字社区的建设需要,探索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经验,经我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首先开展数字社区应用系统的测评工作。(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要求见附件二)。
  2004年度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工作拟从2004年7月开始,2005年2月底结束。测评证书将在2005年3月28-29日召开的“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讨会”上颁发。请申请参加应用系统测评的单位,填写好报名表(附件三)于2004年8月30日前返回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分会。
  联系人:
  1、建设部科技司 林湧
  电话:010-68394535 68393914
  传真:010-68394530
  E-mail:linyong
  mail.cin.gov.cn
  2、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分会 赵昕
  电话:010-88082215
  传真:010-8808221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邮编:100835
  E-mail:zhaoxin
  mail.cin.gov.cn
  附件:1.建设领域软件测评暂行管理办法
  2.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工作要点
  3.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报名表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的开展,促进建设领域软件的产业化,提高建设领域应用软件的水平,加强对建设领域信息化软硬件技术与产品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软硬件是指在本领域中使用的软硬件技术与产品(以下简称软件)。本办法所称测评,是指对上述软件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是否达到了软件产品的质量要求所进行的检测评价工作。

  第三条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的领导。其职责如下:
  1、审定、批准并发布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的文件、政策、测评标准;
  2、审定、批准建设领域软件测评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审定、批准建设领域软件测评结果;
  4、对开展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四条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部信息办)是开展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测评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事务;
  2、负责测评专家工作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确认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测评工作;
  4、审核测评结果,提交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并颁发测评证书;
  5、建立并保管测评工作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五条 测评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测评专家委)受部信息办的委托,负责软件测评的技术工作。测评专家委分为测评总体专家组和专业测评专家组,成员由技术专家、业务管理专家和其他方面专家组成。其职责如下:
  1、制订各专业领域软件测评大纲、实施细则;
  2、提出软件测试的种类、项目、环境技术、测试数据要求;
  3、测评总体专家组对专业测评专家组进行指导;
  4、专业测评专家组根据软件的测试报告与相关文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评审结果报由总体专家组审定。

  第六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职责为:
  1、建立相关软件测试环境;
  2、制定测试方案,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测试工作;
  3、提出测试报告(含缺陷报告)。

  第七条 部信息办根据我国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软件测评的种类、时间及有关技术要求。

  第八条 申请测评的单位可根据测评通知,填写测评报名表。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报名表进行初审后,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
  1、受理测评的内容;
  2、测评大纲与日程安排;
  3、其他与测评有关的事项;
  对于不予受理的软件,说明原因并函告申请单位。

  第九条 被通知受理的软件测评申请单位自主向指定的第三方软件测试机构提出测试申请。

  第十条 通过测试的申请单位向测评申请受理单位申报如下文件:
  1、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2、软件介质;
  3、软件用户文档、设计文档;
  4、软件自测报告;
  5、用户名单及主要应用单位使用报告;
  6、系统物理特性文件;
  7、第三方软件测试报告;
  8、申请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文档。

  第十一条 测评专家委依照本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软件功能评价。主要评价软件功能范围、功能特点、功能正确性、完整性、设计说明的一致性等;
  2、软件性能评价。主要评价软件效率、容错性、兼容性、安全性、可扩充性、可移植性和标准化程度以及系统物理特性等;
  3、软件商品化程度评价。主要评价系统文档资料、用户界面和应用性等。
  4、软件技术先进性。主要评价软件采用的模型、方法等开发中涉及的科学原理。
  5、软件应用评价。主要评价软件的应用性能,即对建设事业的适用性。
  根据专家组评审需要,可请软件申请单位进一步补充陈述可能会影响测评结果的有关问题,并回答专业测评专家组的提问。最后,由专业测评专家组结合测试报告,完成该软件最后的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 测评专家委根据专业测评专家组提交的软件测评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部信息办。

  第十三条 部信息办根据软件测评报告与专家委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部信息办对通过测评的软件颁发测评证书。测评结果在建设部互联网站(www.cin.gov.cn)、城市数字化工程网站(www.ude.gov.cn)等媒体上发布。

  第十五条 测评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第十六条 建设事业应用软件测评是为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的非赢利性工作项目,若需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测评证书并予以公布:
  1、在建设领域销售的软件产品与送测软件不一致;
  2、将测评证书转借其它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为保证软件测试、评审结论的客观、公正,测试、评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以对国家和科学负责的精神从事测试与评审工作,严肃、认真执行测评工作的各个环节,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2、保守测评工作秘密,严禁透露与测评有关信息。要求独立完成的测评工作必须独立完成,严禁与其他人员交换通报应独立完成的测评结果。
  3、严禁测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与被测软件申报人联系,或利用工作之便侵害被测软件所有人的权益。

  第十九条 测评专家委对因工作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保证公正性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其从事测评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部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附件2:

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工作要点


  为了满足我国智能建筑与数字社区(以下简称“数字社区”)规划、建设需要,提高数字社区技术与产品水平,推动数字社区技术标准化发展,规范“数字社区”领域开发建设模式,提出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工作要点。

  一、测评的基本要求
  1、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所涉及到的软件、硬件产品,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所涉及到的产品应有严格的质量要求,并达到规定的验收标准。
  3、数字社区应用系统应选用先进、可靠、优化集成的技术设备。
  4、软件应有可扩展性和互换性,为软件的增容或改装留有余地。

  二、测评的主要范围
  数字社区应用系统包括数字社区控制管理集成平台系统、安防系统、专业控制管理系统、计算机管理和信息服务系统和社区“一卡通”综合应用系统等。
  (一)控制管理集成平台
  控制管理集成平台是以社区为控制管理的基本单位,实现各项智能功能的实时控制和管理的技术平台。包括:控制管理网络、中央控制室以及相应硬件设备、软件及辅助设备和设施构成。
  1、控制管理网络技术平台
  2、计算机设备及辅助设备子系统
  3、系统供电/备电子系统
  4、系统防雷与接地子系统
  5、综合布线子系统
  6、地理信息系统
  (二)安防系统
  1、出入口控制子系统
  2、视频监控子系统
  3、周界防范报警子系统
  4、(在线/离线)电子巡更子系统
  5、访客对讲与门禁管理子系统
  6、家居安防子系统
  7、消防子系统
  (三)控制管理应用系统
  1、家居智能化子系统
  2、停车场管理子系统
  3、能耗远传计量与管理子系统
  4、设备监控子系统
  5、紧急广播与背景音乐子系统
  6、电子屏幕信息发布子系统
  7、灯饰控制子系统
  8、其它智能控制子系统
  (四)计算机管理和信息服务系统
  1、物业计算机管理子系统
  2、信息服务子系统
  3、社区电子商务子系统
  (五)社区“一卡通”综合管理系统

  三、测评的依据
  1、《建设领域软件测评规范》
  2、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试大纲
  3、其他相关标准文件

  四、测评方式
  1、软件产品专业测试
  2、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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