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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52:28  浏览:8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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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发[2002]35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荆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旅游开发步伐,强化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市场促销,促进全市旅游经济发展,把我市建成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根据国发[2001]9号文件和鄂政发[2001]47号文件以及《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市财政为加快全市旅游业发展而建立的专项资金,包含旅游开发专项资金和宣传促销专项资金两个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作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2002年安排旅游开发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后视财力逐年增加;2002年市财政预算内安排宣传促销专项资金60万元,2003年增加到100万元,以后视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二)上级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
  (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宣传促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性的旅游宣传策划和市场促销。其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旅游产品及线路设计和开发;
  (二)旅游宣传品制作和宣传设施购置;
  (三)参加国内外旅游博览会、交易会;
  (四)举办国内外旅游专题促销活动、新闻发布和专题广告宣传活动;
  (五)国内外新闻媒体的邀请、接待;
  (六)建设荆门旅游资讯网;
  (七)其它与宣传促销相关工作支出的费用。
  第五条宣传促销专项资金在市财政收付中心旅游局户头设专户管理。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的宣传促销经费预算报送市政府,经审定后,市财政局于2月28日前将专项经费拨付至市旅游局专户,由市旅游局组织实施;其他资金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进入资金专户。
  第六条旅游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扶持旅游企业和推动旅游产业的发展。具体用于:
  (一)旅游业各类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及配套设施、环境和资源保护项目;
  (二)旅游开发重点项目和A级旅游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对旅游企业的扶持和奖励;
  (四)旅游发展所需专门人才的培训;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投入的其他旅游发展项目。
  第七条市财政在预算内计划中设立旅游开发专项资金户头,实行专户管理。对预算内资金,由市财政局每年3月31日以前直接划入旅游开发专项资金专户,其他资金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进入资金专户。
  第八条旅游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和重点开发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各类非旅游业开发项目的支出。
  (二)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留用余地,年度预算计划预留10%的机动部分,用于解决在计划执行中的突发性、临时性、不可预见性的项目支出。
  (三)分级投入,资金匹配的原则。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用于旅游业经营性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市直部门)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实行资金配套,市财政、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市直部门)和项目单位的资金匹配比例暂定为1:1:2。项目单位、各县市区(市直部门)所匹配的资金,必须是货币形式,禁止以实物折算成匹配资金。
  (四)加强考核,注重实效原则。对专项资金投入的旅游发展项目,使用前,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周期、质量、目标等内容,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申报旅游开发专项资金支持的旅游发展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报批程序,提供项目所在旅游区的总体规划,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上报市计划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内容、期限和目标;项目市场前景预测;申请专项资金投入的理由和数额,匹配资金的数额及落实到位的具体渠道和措施;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专家评估书面意见;市计划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说明的事项和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旅游开发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每年12月份,由市计划部门、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旅游项目的指导意见,以引导各地申报项目,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每年元月份为项目申报月,各县市区(管理区)计划和旅游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上报计划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批准书。对于临时性工作需要使用专项资金的,可随时申报。
  (三)对已列入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执行中需调整资金使用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计划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对预留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计划部门、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发展旅游年度工作安排和临时性工作情况,提出使用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旅游开发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
  (一)对用于开发旅游资源和扶持旅游企业的专项资金,采取先配后拨的管理方式。即项目单位和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匹配的资金必须先到项目资金专户,市计划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再根据市政府批准书和由银行出具的匹配资金的到位证明及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市财政局在一周内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资金专户;
  (二)对于奖励的资金,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三)对于培训发展旅游所需专门人才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所需的专项资金,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按项目申报程序审查项目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拨付到项目单位。
  (四)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项目资金要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帐核算,项目单位要严格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旅游开发专项资金支持的旅游发展项目竣工后,由计划、旅游、财政、审计部门及其他部门会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根据市旅游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的目标考核责任书,对项目进行验收考评,并将验收考证结果报市政府,对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挪用专项资金或专项资金到位后又撤回配套资金的县市区(管理区)、市直部门及项目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地、该部门和该单位两年内的项目申报立项资格;并追回市级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同时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重点监督有无超计划拨款、挤占挪用、损失浪费、贪污私分、多头开户、多人经管或无人专管、帐据不全等问题,以避免专项资金的流失,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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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本拒不改正能否对所设公司予以吊销执照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本拒不改正能否对所设公司予以吊销执照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57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本拒不改正能否对所设公司予以吊销执照的请示》(苏工商[2001]1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209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但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仍不能补足被抽逃出资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公司被抽逃出资后已不符合《公司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通过公司年检;公司被抽逃部分出资后,其剩余注册资本仍符合《公司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限期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在年检中将该公司定为B级企业。

二OO二年三月十四日

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2010〕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公务员的医疗需求,决定对《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2010)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改后的 《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10)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4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10)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行政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负责补助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为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市本级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医保年度缴纳,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以公务员本人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根据年龄和政治级别确定不同补助比例,由市财政划拨到各单位,各单位在每年度7月一次性将补助经费缴纳到市医保中心。医疗补助经费具体比例如下:
  (一)45周岁以下人员:科级以下(含科级)为5%,正副处级为6%,正副厅级以上为7%。
  (二)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科级以下(含科级)为6%,正副处级为7%,正副厅级以上为8%。
  (三)退休人员:科级以下(含科级)为7%,正副处级为8%,正副厅级以上为9%。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一)提取72元,用于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
  (二)提取150元,用于缴纳城镇职工住院附加保险费。
  (三)提取补助经费的15%,建立公务员医疗互助金,用于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助。当年结余资金转次年使用。
  (四)设立公务员个人储蓄账户。补助经费在提取大额医疗保险费、住院附加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互助金后,剩余部分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可用于支付个人需现金支付的费用(含个人支付比例、个人先支付、个人自付、起付标准和自费费用)。个人储蓄账户余额按个人账户余额的相关规定结转、结算或继承。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互助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的8月进行,获得互助补助的对象直接通过计算机筛选确定。
  (一)以医保收费系统中记录的当年度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非疾病治疗项目、国家规定医保范围外的器官移植项目、康复性器具、特需服务以及工伤、生育等费用,),减去同期全市公务员人均医疗费用的50%,有余额者即为获得互助补助的对象,余额作为待补助的基数。当年度超过10万以上的自费费用不纳入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统计范围。
  (二)根据医疗互助金总额和待补助基数总额确定补助比例。
  (三)个人的待补助金额乘以补助比例,得到当年度补助金额。
  (四)补助对象名单和补助金额确定后,公示20天无异议者,由市医保中心以医保系统记录的数据为依据发放补助款。
  (五)补助款的领取手续由本人或代办人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在本医保年度内不办理的,补助款归入互助基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欠缴补助经费,或参加时间不足6个月的,该单位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当次公务员医疗互助补助。
  第八条 医疗管理、医疗监督与处罚,按照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整体参照本办法办理单位职工医疗补助,费用由各单位自筹并缴纳到市医保中心统一管理。次年继续办理的,应在每年度4月至5月向市医保中心书面确认并缴费到账,否则视为停止办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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