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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8:00:11  浏览:9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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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考核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兴市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考核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推动工业立市战略实施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对去年出台的《嘉兴市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考核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03]139号)作了部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嘉兴市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进一步构筑工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体系,营造良好的工业经济发展氛围,按照“体现整体、突出重点、简便易行”的原则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指导思想,现对2003年出台的嘉兴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等四项具体考核办法(试行)修改完善如下:
  一、嘉兴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
  (二)考核内容
  1、全部工业增加值增长率(20分);
  2、十一项综合指标得分(10分);
  3、工业生产性投入(40分);
  4、规模以上工业销售产值增长率(10分);
  5、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目标(20分);
  6、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建设(10分);
  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10分);
  8、工业税收收入增长率(10分);
  9、私营企业发展实绩(10分);
  共九项考核指标,总分140分。
  (三)考核计分办法
  1、第1、4、9项考核指标,得分计算方法为:(实绩/预期目标)×权数;
  2、十一项综合指标得分达到全省平均的,得基本分10分,每高于(低于)全省平均1分,加(减)0.5分,加(减)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第3、5、6、7项考核内容及具体计分办法另行制定;
  4、对第8项工业税收增长率实际考核时,以当年度第二产业税收增长率替代工业税收收入增长率,得分计算方法为:(实绩/全市第二产业税收平均增长率)×权数;
对第1、3、4、5、6、7、9项考核指标的当年度目标值,每年年初另行确定。
  (四)考核奖励
  市经贸委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工业经济发展考核指标进行计算,按得分高低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4名,报市政府审定后,分别奖励人民币6万元、4万元、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安排50%。市奖励资金在市区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二、嘉兴市工业生产性投入评先奖励办法
  (一)评先奖励对象
  1、全市工业企业;
  2、全市有关部门;
  3、企业从事工业生产性投入工作的个人和部门从事工业生产性投入的管理人员。
  (二)评先内容与条件
  1、工业生产性投入先进企业:企业已成立两年以上,年度销售收入和利税原则上分别在1亿元和1000万元以上;当年工业生产性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
  2、重大工业投产项目: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上被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计划,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项目按计划实施,建设中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且在评选的当年已完成并投产。
  3、工业生产性投入先进部门:根据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对工业生产性投入的服务态度、工作效能以及支持工业生产性投入有关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评选出若干管理部门。
  4、工业生产性投入先进工作者和管理者:先进工作者,要求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改造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企业实际,不断加大企业生产性投入力度,亲自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且投资效果显著。
先进管理工作者,要求热爱技术改造工作,积极为企业争取有关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对基层服务热心,工作效率高,成绩突出。
  (三)评先程序
  由市经贸委根据评选内容与条件,下发通知开展申报和初审工作,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四)表彰奖励
  1、每年择优评出全市工业生产性投入先进企业20家,重大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10项,以市政府名义在《嘉兴日报》上公布;
  2、每年择优评出全市工业生产性投入先进管理部门10个,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3、每年择优评出工业生产性投入先进工作者和管理者各10名,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奖励资金在市区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三、嘉兴市十强工业区(工业功能区)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范围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区(工业功能区)。
  (二)考核内容
  1、开发面积(10分);
  2、基础设施投资额(20分);
  3、进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20分);
  4、进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密度(10分);
  5、现价工业产值(20分);
  6、经济密度(10分);
  7、容积率(10分)。
  年度考核目标值和具体计分办法另行确定。
  (三)申报条件
  以2004年度完成现价工业产值15亿元为基数,以后年度工业区的现价工业产值基数按每年增长30%的比例予以确定;申报当年该工业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密度不低于当年全市工业区(工业功能区)的平均水平。当年度十强工业区(工业功能区)的申报截止期为次年1月底前。
  (四)考核程序
  1、由各县(市、区)经贸局负责将《嘉兴市十强工业区(工业功能区)推荐表》报市工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工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指标进行测算排序;
  3、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五)考核奖励
  获得嘉兴市十强工业区(工业功能区)的,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奖励资金在市区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四、嘉兴市优秀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评先奖励办法
  (一)评先对象
  市、县(市、区)、镇(乡)各类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
  (二)评先标准
  1、担保注册资本的规模及增长率。市与县(市、区)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规模达到3000万元,镇(乡)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规模达到300万元的,得基本分10分,高于(低于)标准的,按高于或低于的百分比相应加减分;担保注册资本比上年每增长10%,加1分,每减少10%扣1分。
  2、担保金额的放大倍数。以当年度的注册资本为考核基数,年平均担保金额放大倍数达到担保注册资本5倍的,得基本分20分;超过5倍的每增加1倍相应加5分,但加分最高不超过25分;低于5倍的,每减少1倍相应减5分。
  3、担保资金的社会效益。以上年度受保企业数为基数,与上年度受保企业数持平的得基本分20分;每增加1户受保企业加0.5分,每减少1户受保企业扣0.5分。
  4、担保风险控制。年赔付损失与日常支出之和不超过本年度累计担保费收入(不包括担保基金利息,下同),得基本分20分,超过本年度累计担保费收入的不得分;年内未发生代偿的得基本分10分,每发生1户代偿风险扣5分,以此类推;受保企业参加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每参评1户加1分。
  5、担保工作创新。担保机构内控制度健全、信息上报及时、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活动的各加2分;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品种创新等方面的做法在全市得到推广的,各加2分。
  (三)评先要求
  担保机构提供评选所涉及的有关数据指标必须真实准确,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年度财务报表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和审计部门审计。参加评选的贷款担保机构要向考核机构报送“嘉兴市优秀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评选总结材料和考核表。
  (四)评先奖励
  1、每年评选3个市优秀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
  2、评选工作由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牵头,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配合,根据评选标准提出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奖励资金在市区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五、其他
  1、每年的考核结果在次年的全市工业经济工作会议(或全市三级干部大会)上予以公布。
  2、本办法自2004年起执行,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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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外国人携带第三国女佣来华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外国人携带第三国女佣来华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外国人携带第三国女佣来华问题的请示》(苏劳就〔1996〕30号)收悉。经商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现答复如下:
外国人携带外籍女佣来华,是属于一般劳务人员来华就业,根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联合颁发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应从严掌握。确需来华的,须报请省级劳动、公安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及就业范围。经省级劳动、公安部门批准后,携
带女佣的外国人可代其申办就业许可,入境后办理就业证和居留证。该女佣的就业证与居留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携带其来华的外国人的居留证有效期。女佣在华就业期间,不得交换雇主,若被解雇,须办理就业与居留终止手续,并立即出境。




1996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民用航空技术与民用产品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民用航空技术与民用产品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0年6月14日 生效日期1990年6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发展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在民用航空技术和民用产品方面的互利合作,协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将在民用飞机、直升飞机、航空发动机、航空机载设备及其它们的部件、附件的生产、科研试验与研制方面,在组织民用航空技术许可证生产、民用航空技术和民用产品的合资企业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双方的企业和机构按本协定第一条中规定的方面开展合作。本协定规定在民用航空技术和民用产品生产方面的合作将在合同的基础上进行。这些合同将由双方的企业和机构按着本国法律及两国间相应的协议签订。

  第三条 按本协定进行的合作将实现支付上的平衡,即按本协定第一条中的规定,中国向苏联提供的产品、技术装备、半成品、材料和服务的总支付数额将与苏联向中国提供相应商品和服务的总支付数额相等。
  双方达成协议,在本协定规定的范围内相互提供的产品、设备、材料和民用产品免除关税。
  按本协定规定的范围,每年相互提供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数额将纳入两国间的商品周转总额内。

  第四条 按本协定规定的范围所提供产品的价格、服务费用及技术资料转让费用,其中包括发明和“诀窍”的费用,将按着中苏两国换货和支付协议及相应的纪要所确定的作价原则在合同中确定。

  第五条 在实施本协定的过程中,双方不承担企业和机构之间签署的合同义务中规定的财产责任。

  第六条 为了检查组织合作和本协定所规定的执行情况,将由双方成立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由八人组成,各方四人协调委员会会议一年举行一至两次,依次在中国和苏联进行。

  第七条 未经对方合作者同意,双方的企业和机构保证不向第三国以及外国的自然人、法人转让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所获得或提供的设计技术文件、资料或信息。
  双方的企业和机构将提出有关的保管制度,严格控制使用对方所提供的发明、技术诀窍和其它形式的工业产权,包括技术文件、资料、信息及双方有关单位认为必要列入此制度内的其他资料。
  双方各自的企业和机构不得在本国用对方转让的发明和其他技术决定申请专利,并采取措施防止在第三国内申请专利,乃至未经有关合作者同意用它生产其他产品。

  第八条 本协定不涉及双方或其中一方与第三国签订的其他协定和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协定的延长问题将不迟于协定有效期满的前两年由双方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协定可根据双方协商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由纪要形成。
  本协定于一九九0年六月十四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俄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代   表               代   表
      林宗棠                 赛斯佐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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