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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7:52:27  浏览:8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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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使建筑工程项目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施工效益和社会效果,根据《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项目是指作为市场主体双方交易对象的各类房屋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可以是单位工程,也可以是群体工程。
所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派驻到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以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为管理载体,根据工程项目内在规律要求,对建设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对建筑市场主体各方实行归口管理,负责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各区、县(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分工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完整的审批手续。包括项目立项计划、工程报建、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证明、中标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工程承包合同、项目管理监督登记、开工报告。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施前,必须通过项目管理监督登记方可办理工程开工报告组织施工。
项目管理监督登记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状况、各项审批手续及施工准备等情况。
第八条 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确定的项目经理必须经过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认证,得到建设单位审查认可。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统称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名称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确定,挂牌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应设计划统计、材料设备、劳动技术、质量安全、财务预算和劳动工资等专业管理岗位,负责各项专业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的人员设置:三等工程项目经理部配备各类专业管理人员5-7人,其中3人以上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等工程项目经理部7-9人,其中5人以上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一等工程项目经理部9人以上,其中2人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的各类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持证上岗,其资质必须是省级专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证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具备建立项目驻场机构条件的,在立项计划得到批准后,根据项目管理要求,组建项目驻场机构代表,按有关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驻场机构代表,配备项目管理人员;不具备建立项目驻场机构管理条件的建设单位,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
单位代理,履行和行使驻场机构在项目上的管理责任和权力。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的施工单位法人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项目驻场机构代表和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状。并按照工程项目的管理需要,签订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项目驻场机构代表和项目经理不得随意更换,确需调整和更换的,必须具备相同资质条件。调整项目经理还必须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驻场机构代表、项目经理及专业管理须建立责任制和保证体系,制度要统一规范,各类专业管理人员必须按制度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超越管理权限,拒绝履行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工程项目,均须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管理评估,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项目管理各方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经理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理人。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均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除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外,还应做好材料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三)组织工程项目施工预算,进行成本预测、成本分析和核算,保证成本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做好项目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各种单位工程的费用台帐资料。按照各项消耗定额,严格计量;
(六)已完工的工程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七)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
(八)组织协调与建设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外部关系。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获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国家建设部指定的沈阳市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点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外埠进沈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在当地已领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须到沈阳市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接受复验;未领取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在征得当地建筑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本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项目经理资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的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其中一级项目经理由国家建设部认定注册;二、三、四级项目经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注册,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项目经理资质注册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经理申报与资质注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
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承担四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下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理资质实行复查制度。每二年复查一次,由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资质管理部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做出复查结论,并做好登记。
第二十七条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一)项目经理履行项目管理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项目经理违反本规定,未能履行项目管理合同,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在市场执法检查中出现三次(含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均为不合格;
(三)项目经理两年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
连续两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连续两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其资质证书作废,需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遵守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做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在工作质量、施工现场等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以此作为项目驻场机构代表和项目经理资质晋级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工程项目管理双方不按规定办理项目管理监督登记的,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对无各类审批手续、无内部管理合同、无授权委托书的工程项目,或项目管理机构不健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资料不健全的工程项目,限一周内补齐;逾期不补的,给予项目管理双方通报批评、暂扣项目管理双方代表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因管理不善,发生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两起三级重大事故的,撤销项目驻场机构代表及项目的经理资格。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工程项目双方管理人员无资质证书上岗、越级超范围管理工程项目及冒名顶替、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令其离岗、取消资质,并对企业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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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组织开展检查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对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组织开展检查的通知

国粮办政〔2008〕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粮政〔2005〕55号)要求,为总结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以下简称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详见附件1)工作经验,研究新形势下粮食依法行政所面临的机遇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决定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组织开展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职能转变,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情况;粮食流通制度建设情况;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行政监督机制完善落实情况;依法行政队伍建设情况等,具体内容参见《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检查标准》(详见附件2)。

  二、检查要求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和措施,并深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对照检查方案逐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督促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落实整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对起不到模范带动作用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请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2008年12月8日前将检查报告及调整建议报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我们将择期对部分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并根据检查报告和抽查结果,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起不到示范作用的单位予以摘牌,取消其荣誉称号。

  联系人:于 涛
  电 话:010-63906262(传真)
  
  附件:1.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暨建设粮食依法行政示范联系单位名单

   2.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检查标准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
示范单位暨建设粮食依法行政示范联系单位名单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授予32个县市级粮食局为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通知》(国粮办政〔2007〕149号)决定授予北京市密云县粮食局等32个县市级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并确定为“国家粮食局建设粮食依法行政示范联系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北京市密云县粮食局
天津市塘沽区粮食局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粮食局
山西省高平市粮食局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粮食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粮食管理局
辽宁省大洼县粮食局
吉林省珲春市粮食局
黑龙江省龙江县粮食局
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
江苏省江阴市粮食局
江苏省泰兴市粮食局
浙江省瑞安市粮食局
安徽省凤台县粮食局
福建省古田县粮食局
江西省宜丰县粮食局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粮食局
河南省郑州市粮食局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粮食局
湖南省汉寿县粮食局
广东省阳春市粮食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粮食局
四川省渠县粮食局
四川省长宁县粮食局
重庆市大足县粮食局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粮食局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粮食局
陕西省西安市粮食局
甘肃省兰州市粮食局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粮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粮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粮食局


附件2:

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检查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粮政〔2005〕55号),现就开展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检查,提出如下标准:
1.进一步转变和完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
2.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3.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4.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5.建立完善粮食流通各项规章制度。
6.粮食流通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提高。
7.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8.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9.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0.完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11.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
12.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13.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层级监督。
14.积极做好粮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15.完善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
16.完善粮食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17.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
18.落实粮食法制建设、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监督检查等专项经费。





证券犯罪的经济分析法学分析


随便向搜索网站输入词条“证券犯罪”,你将立刻发现有与之相关的新闻2800余个,而输入“ ”的搜索结果也不过只有128条,二者虽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却无法掩饰社会公众对证券业中犯罪现象的高度关注。笔者阅读了对证券犯罪的大量文章,发现对证券犯罪原因、动机等分析仍不够深刻或是对根本性的实质问题始终是蜻蜓点水式的一点而过,始终没有集中力量对问题的根源进行足够深刻的判析。经济分析法学是美国20世纪中期新兴的以哈里·科斯为代表的法学流派,它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学问题,着重研究的就是政府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本文正是试图使用这一法学思想对我国证券犯罪的动机和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粗浅的对策,以供商榷。

犯罪动机??证券犯罪的内在原因

依照经济分析法学理论,对于罪犯而言,之所以实施了某犯罪行为,一个非常简章的经济模式就是:犯罪的预期利润超过了预期成本。根据科斯第二定理:当考虑交易成本时,只有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力调整才可能发生。简单地说,就是罪犯综合考虑后觉得即使犯了罪也“值”。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饥肠碌碌的饿汉经过卖包子的小摊儿,如果他深知抢一只包子吃只会被摊主打两个耳光或骂娘,他会选择实施抢包子行为;如果摊主会把他关押起来五天不给吃,他就宁愿选择放弃抢包子而到河边喝免费的河水了。其实证券犯罪的根本性的动机也正在于此,中国证券市场证券犯罪如此猖獗的内在原因也正在于此。

这里需要细分两个概念:“预期利润”,既包括以潜在的经济利益表现出来的有形资产,也包括以满足犯罪激情心理为表现的无形资产。客观地讲,证券市场是个逐利场所,是一个合法化了的唯利是图的场所,除了极少数企业老总因分配不公泄私愤而成为后一种犯罪外,证券犯罪行为基本上都表现为第一种情况。“预期成本”则是实施该犯罪行为所准备的物质和风险成本,还包括一旦东窗事发有可能丢失的机会成本(如终身不得从业、信誉扫地等)和受法律惩罚的预期成本(如罚款、坐牢)。罪犯在实施证券犯罪行为之前,还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惩罚概率”,即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处罚的几率。如新疆众和一案中,王桂生收受贿赂三万元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一案(虽然本人对这类有贡献的人在企业经营激励机制差的情况下收受如此小的数目也要判刑表示保留意见),由于我们不得而知的一些原因,王不但没有坐牢,反而被集团委以重任,周围的人对他被判刑一事竟不知道。这就是说在中国现今的司法中,罪犯(更准确地说是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有足够的手法和把握可以使“惩罚概率”降到几近于零。

犯罪的动因??证券犯罪的外部条件

一、 司法不公是万恶之源。哈佛大学教授德怀特·珀金斯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指出,“中国股市当前最需要做的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股市另一个特点是,立法和司法部门力量弱,行政机关参与过多”,简洁精要,一语中的。但本人还认为,中国股市当前最需要做的还不是教授所说的,因为完善治理结构、理顺股权关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儿。 我们最需要做的恰恰是后者,即改变司法不公和腐败,因为司法不公与腐败才是证券犯罪如此有恃无恐的罪恶真凶,某种意义上讲,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制造”了证券犯罪。冷静地把我国对证券犯罪的制裁性规定同美国、日本、香港等地相比,我们会惊奇地发现,原来我们的处罚措施从文字上看比他们的严厉得多,我们对证券犯罪最高可判刑10年,罚款最高达“非法所得的5倍”,而在美国最高只有5年和有限的罚金。为什么在高压的法律下反而没有君子呢?其中当然有不讲诚信犯罪光荣的道德伦丧,但最主要的还是包括司法处罚在内的犯罪成本仍然远远小于犯罪的预期利润,更何况司法在证券领域里没有发言权,不能独立司法而只能是“司法介入”?!证券活动中司法不公原因有四:各级政府(包括国家)对国字号上市公司的保护心理作崇;上市公司一般都是地方的龙头企业,规模比较大影响也大,处罚所必然带来的失业等社会问题让政府屈服,惹不起;上市公司有钱,大量圈来的钱闲置着,钱能“买通路”以及司法自身存在的致命的缺点??司法腐败。其中司法腐败是万恶之源,司法的不公与腐败使证券市场中所有的防线和关口都变成纸老虎,当对罪恶现象进行惩治的最后一条防线??司法也只是形同虚设之时,社会又能将会怎样,社会的主体又将能怎样?!所以,当央视“今日说法??两会特别报道”节目中有人在回答“为什么‘司法公正’成为代表们提案最多的话题”时,答案竟是“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为我们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顿时哑然。难道“公正”司法也是“更高”要求吗?难道朱总理为某财经类高校题的校训仅是“不做假帐”还不足以警醒世人吗?其实不必绕弯儿,老百姓都明白:因为司法不公正而被关注,因为太不公太腐败而被广泛关注。

二、 股权结构不合理是证券市场混乱的重大原因。合理的产权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功能。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决定了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从一开始就不合理(如国有股一股独大遏制企业自主,法人股虚设扼杀了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等),这当然也不利于资源合理有效配置。国家人为地把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而以国家股独大的非流通股当初设立的目的无外乎是要保持“国有”性质的国家控股,确保证券市场这个洋玩意姓“社”,保留国家在这个市场中重大权利。国有股的一股独大和法人股的不可流通性造成了各种的事实上的不公平,而正是这种不公平促成了这个对利益十分敏感的市场出现了大量的证券犯罪。一股独大使国家处于一个十分特殊的地位:国家权力执行者、第一大股东、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评判人。就等于在足球场上,她是主办人(规则制定者),是裁判(规则执行者),是球员(市场参与者),同时还是全场唯一的守门员(司法者)。这场比赛在没开始就已严重挫伤了包括法人股持有者、机构投资者、众散户在内的所有投资者的积极性。证券市场是个高智商者群集的地方,于是各方主体各显神通:法人股因不能变现流通而成为皇帝的新装使持有人的工作积极性大为挫伤,为了利益,为了圈钱,老总们把从官场上学到的“权力寻租”活学活用到证券内幕交易中来,以内部信息为“权力诱饵”进行权力设租,与机构或大庄联手操纵股价。玩亏了算我国企做的庄(亏的不是自己的钱),玩砸了查出来也只能算是“单位犯罪”(罚的是国家或股民的钱),玩成了天知地知,查不出来就个人从中渔利,其中不排除有人把玩到的钱再向官员们送送搞“长线投资”,到时混个一官半职,只须与“烂摊子”挥一挥手说再见,何乐而不玩呢。在这个大蛋糕中,没得到份儿的主子们当然不甘寂寞,于是随波逐流,恶炒小盘股,创百元神话,害得散户立刻变成不争气的红眼赌徒。那些先天不足全靠包装的上市公司(以郑州百文为最)于是做一日和尚撞一天钟,经营者为了政绩要造假,公司成了“空壳”美其名曰“壳资源”,连国企改革的特大典型邯郸钢铁也表现平平,“投资”便成了梦里才有的胡话,只有投机才成为这场游戏的唯一理由,于是中介机构、地方政府等非股权持有者也都参与到当中来和稀泥,通过各自的奇技淫巧和行政权力,从中分得“应有”的份额。国家也许是考虑到对上市公司处理的预期成本过高(包括民事经济赔偿、金融风险、下岗失业等),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态度暧昧反而更助长了证券犯罪分子的嚣张。当投资已成为美丽的谎言,当大家都认识到这是一个由泡?i堆积起来的“大厦”,又凭什么要求市场各方主体不选择投机呢?所以增发盛行、股价恶炒、随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不分红不送配等一系列投机主义的行为便成为顺理成章的事儿。

三、 监管不力是证券犯罪得以存身的温床。目前我国对证券犯罪行为行使监管权的机构仅为中国证监会,权力机关、社会力量、股东等方面的监督都没发挥作用也无法发挥作用。造成监管不力的原因有三:国家是监管过程中的利益第一重要相关人;证监会脑袋不长在自己脖子上,不能独立行使监督权;证监会自身对上市公司的生杀权、管理权(包括规则还负责实施)、监督权三权合一,造成自己也成了犯罪中的一个潜在的或最大的主体。且不论那些如天龙集团、天鸿宝业、麦科特等包装后以绩优股形象上市次年即宣告亏损的公司是如何在证监会的亲自审批中过关的,也不谈银广夏、东方电子等一大批造假行为是否应当追究证监会的渎职罪,仅就“612减持”给中国股市蒸发掉了1600亿,更大的后遗症是广大股民失去对国家的信任,国家落得个“与民争利”的骂名,客观上也给几欲启动的内需消费市场一记惨重的打击,如此昂贵的学费和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难道竟真没有一个说法?再也不能不考虑监管的制度改革、机制改革和体制改革的问题了,对监管者的监管和对监管权的分立与制衡已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



对策思考

基于以上的证券犯罪动机和动因的分析,认清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出主要矛盾,对症下药,我们认为当前着重应当采取这样几个关键措施:

一、 理顺股权关系,改革监管体制。德怀特·珀金斯教授讲“当前最需要做的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此话有一定的道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重要一点说是理顺股权关系,明晰产权。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的功能。我再次强调这样一句话,一是要指出合理的股权(产权)界定的重要性,二是要强调政府须端正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和态度,切实把“有效使用资源”作为证券市场发展的终极目的而不是圈钱、输血、化解金融风险的通道。必须本着“三公”原则,彻底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局面,国家除了对少数重要命脉性的企业有控股的必要外,其余地方一律全身退出,否则股市永远没有“三公”可言,正如柯象中先生在《最深层次的迷失??评中国股市的失信问题》一文中所讲到的,“只要不割断国有控股(和必然伴随着的行政干预)这个反信用脐带,其它一切机制和做法都是扬汤止沸,无济于事”。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必须作为与证券市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纯管理机构形象出面,监督权交给人大等有权机构,社会公众与股东参加监管,司法独立,实现权力分立相互制衡。必须实现全流通以求公平,解决一股独大以求公正,规则的立改废必须公开,人大应有权废止如612减持办法等恶法劣规。

二、 加快法制建设,严格公正司法。法治建设要求“有法可依”,因而必须加快立法。《证券法》的出台是中国证券发展的重要成就,是里程碑,但必须客观地看到该法中的种种缺陷和局限性,诸如“证券”无定义、与刑法不衔接、禁止性规定多而疏导的办法少、只限制别人不限制自己的立法心态等等,即使加上《刑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证券市场的行为都无法做到“有法”可依。这些都要通过加快立法来加以修正和完善。要探索建立“约因”制度,对无正当约因而随意变更募资投向、滥增发、乱配售等机会主义行为加以遏制,无不当约因所募资金可以依法追回并对责任主体予以处罚。对新募资项目可以重新发出要约,重新募资,从源头上打击和制止上市公司对股民不负责任的机会主义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法治的中心环节就是依法办事,这主要是严格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在证券市场中,各方主体(包括第一大股东)的心态与目的都很明确,用波斯纳的话讲就是“人是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者”,因为在这个市场中的人(包括法人、机构和组织),无论是投资还是投机,其目的都是追求“潜在的利润”。只有不带任何色彩地客观地认清这一点,我们才找到了问题的真正的具有本质特征的“症结”,我们才有可能开出“良药”,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面对证券市场实际的法律。也正因为这一点,我们必须严格司法,切不能因为我们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造成“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使真诚守信的人只能眼巴巴失去市场,而造假腐化的人却可以赢得暴利。对典型的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案件,要舍得破它的产(千万别因为是国字号企业就偏袒或无原则保护),要舍得割直接责任人的头,杀一儆百,效果自见。

三、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市场投资的配套建设。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两方面,一是对存量素质的提高,即对已上市的公司的资产优化重组,二是对增量入市的严格把关。监管与司法固然对维护股市秩序至关重要,但上市公司的质量直接决定了中国股市走向投资还是投机。这在经济学上很容易理解,投资的价值体现在所投资的对象将为投资者带来的预期利润,而我们的上市公司普遍靠包装混上市的,先天不足决定其不具备投资的价值,所以也只能靠造假过日子,加之为数极少的“绩优”公司(如五粮液)也如铁公鸡,对投资者一毛不拔,在一片骂声中才在口袋角找出几文钱满脸淫笑地向股东们施舍,还有相当一批上市公司竟也能拿出10送0.2元(还含税)的送配方案来,真是令人啼笑皆非。总体而言,证券犯罪猖獗是上市公司自身质量差,素质也差的必然结果。解决的方法只有逐步改善存量,严格把关增量,争取用5-8年的时间改变中国股市的“垃圾场”的现象。与此同时要加强市场投资的相关配套建设,提高监管者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自身素质,加强投资者投资知识和风险教育,加强金融市场的规范与整顿,丰富金融投资品种,分散金融投资风险,真正本着“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各方努力,标本兼治,中国的证券市场一定能走出更为坚定平坦的路。

(王加国)



邮箱:homcountry@hotmail.com



参考书目与文献:

《西方法律思想史》             刘全德主编

《规范国有企业治理结构》          西南证券课题组

《最深层次的迷失??评中国股市的失信问题》 柯象中

《中国大陆证券市场中的经济犯罪问题》    王大中 王洪沙 李纯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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