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中统一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3:24:38  浏览:9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中统一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中统一开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通知



目前,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控制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非典流行态势仍十分严峻,部分省份非典疫情仍处在较高流行水平,新发感染未能得到有效控制。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诊断、报告及流行病学调查在某些医疗、预防机构严重脱节,难以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控制传染源扩散和疫情蔓延。

为迅速发现和报告疫情,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源,我部决定调整现行非典疫情报告体系,实行疫情报告“零距离”,流调“关口”前移,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驻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指定诊治非典的医疗机构等相应部门,同医疗机构接诊医师、防保人员共同开展工作,负责临床诊断的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通知》要求,对非典诊断病例和非典疑似病例由首诊医师认真填写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可由进驻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完成。

三、进驻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对发现的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依照我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已入院的非典病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获得的信息,应立即追踪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接触者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接触者受到感染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医疗机构应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供便利,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共同配合,保证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迅速开展,为及时有效控制传染源创造条件。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联合研制地球资源卫星的技术安全协议

中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联合研制地球资源卫星的技术安全协议


(签订日期1995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履行双方一九八八年七月六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核准研制地球资源卫星的议定书》和一九九三年三月五日在巴西利亚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核准研制地球资源卫星的补充议定书》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一、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研制的中—巴地球资源卫星(以下简称卫星)在研制、装配、总装、试验、运输和发射过程中的所有阶段。
  二、本协议适用于卫星工程模型和飞行模型,卫星的保障设备和辅助设备以及所有有关的部件、零件、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参数、计划、信息以及其他所有涉及双方安全和经济利益的事项。
  三、本协议与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卫星技术安全的协议不一致的,适用本协议;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有关卫星技术安全的事项,双方另有协议的,从其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作为本协议的中方执行机构;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巴西联邦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作为本协议的巴方执行机构。

  第二条 技术安全的保障措施
  一、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接触和获取由对方研制、装配的有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发布双方在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各个阶段中共同获得的技术、资料和信息。
  三、任何一方在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各个阶段中,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雇用和聘用对方参与任何阶段工作的人员,为从事各个阶段工作而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也不得违反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任何一方应当确保对方派出人员的人身以及随身携带的文件和资料的安全。
  五、双方人员不得从事与联合研制卫星工作相抵触的业务或者商业活动。

  第三条 技术安全的一般规定
  一、为确保第二条的规定得以执行,双方应当对下列事项规定适当的密级标准:
  (一)卫星的研制规划及其各项具体计划;
  (二)卫星在研制、装配和试验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的文字、技术、图纸、照片、声像产品、设备资料以及其他技术信息;
  (三)卫星在研制、装配、总装和试验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的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成果;
  (四)卫星通信、遥控和遥测中使用的中心频率、代码和保护性抗干扰措施;
  (五)双方根据各自的安全或者经济利益,认为需要规定适当密级标准的其他事项。
  二、对于前款需要规定密级标准的事项,属于一方所有的,由该方根据其安全法规制订具体的技术保密措施;属于双方所有的,由双方根据达成的协议共同制订具体的技术保密措施。任何一方应当确保其人员避免与对方需要保密的事项发生不适当的接触并遵守双方共同制订的具体保密措施。
  三、任何一方应当保证其人员遵守对方设计、生产和试验区的保密规定和安全规则。派遣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入接待方正式同意的办公室、车间和试验间,阅读和携带接待方分发的文件和资料,在接待方允许拍照的场所拍照。接待方应当事先向派遣方人员详细介绍与上述内容有关的具体规定和注意事项。
  四、双方在卫星的正样装配、总装和试验阶段开始前三个月应当为开展上述工作而另行达成一份关于安全保密的具体规定。该规定应当特别满足卫星模型在中国和巴西运输以及在中国和巴西地面操作过程中的安全和监控要求。该规定还应当特别包括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允许不得拆卸和试验对方研制的卫星设备,不得对卫星的试验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以及如因某种原因需要无限期中断卫星的装配、总装和试验工作,一方应当立即将属于对方的设备、资料和文件安全退回等内容。
  五、双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卫星、星上设备、试验设备、保障文件以及其他一切与卫星研制、装配和试验有关的物项和资料在两国间运输的安全和技术保密。为此目的,双方应当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以保证各自拥有的上述物项和资料在运输过程中实施不间断监控。对于双方共同拥有的物项和资料在两国间的运输,双方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在运输过程中由一方人员或者双方人员共同实施不间断监控。双方的海关部门应当对上述物项和资料免于检查;确有检查必要时,应当在卫星总装、测试地点完成,并在双方指定代表在场和双方认为合适的条件下进行。
  六、“中巴—Ⅰ”号和“中巴—Ⅱ”号资源卫星将在中国太原卫星发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射。发射场的安全由中心保障。中心将为双方参与卫星发射的有关人员签发临时通行证。双方人员应当遵守中心为卫星发射操作而制订的详细安全规定。这些规定应考虑到中方发射运载器和卫星的某些重要设施的安全需要。巴方人员只有在被允许的情况下,方可为履行其任务而接近发射运载器。卫星与运载器在发射台上对接时,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和巴西空间技术研究院的人员将到达对接现场,参与发射准备期间的有关试验和工作。

  第四条 通信保密措施
  为执行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双方对于各自确定或者共同确定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文件和信息应以保密的方式传递。任何一方如果在其国内传递上述技术资料、文件和信息,应当通过该国的保密渠道;任何一方如果在两国间传递上述技术资料、文件和信息,应当通过外交邮袋或者其他保密途径。

  第五条 技术安全的保障机制
  一、遇有本协议中的某项具体条款在适用中出现困难或者问题时,经一方请求,双方应当立即通过卫星联合项目委员会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仍应当遵守该项具体条款的规定,直到获得解决办法。
  二、遇有任何违反本协议条款的情况时,任何一方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合作。在暂停合作或者终止合作之后,属于一方的人员、物项和技术资料仍在对方领土期间,本协议继续对双方有效;在终止合作并且属于一方的人员、物项和技术资料离开对方领土之后,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继续对双方有效。
  三、在终止合作之后,双方应当确保参与合作的人员、物项和技术资料在十五日之内不受任何阻碍地返回各自国家。

  第六条 争端的解决
  任何因本协议在解释和适用上所引起的争端,由双方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在争端未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有权终止项目,并依照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做好善后处理。

  第七条 最后条款
  一、双方应当在完成为使本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协议自最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至少六个月前未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三、如果本协议在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期限之前终止则被认为是不正常的,本协议只有在中巴资源卫星合作项目终止的条件下才能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从通知之日起六个月之后失效。
  四、本协议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葡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果在条款的解释上发生任何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兰普雷亚
何谓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
--从法律视角逐条分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4条
居松南

Article 4 Credits v. Contracts

a. A credit by its nature is a separate transaction from the sale or other contract on which it may be based. Banks are in no way concerned with or bound by such contract, even if any reference whatsoever to it is included in the credit. Consequently, the undertaking of a bank to honour, to negotiate or to fulfil any other obligation under the credit is not subject to claims or defences by the applicant resulting from its relationships with the issuing bank or the beneficiary.
A beneficiary can in no case avail itself of the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s existing between banks or between the applicant and the issuing bank.
a. 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b. An issuing bank should discourage any attempt by the applicant to include, a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redit, copies of the underlying contract, proforma invoice and the like.
b. 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它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部分的作法。
解读:
本条款是的规定是信用证的精髓所在,信用证之所以能够在广泛范围内得到大家的认同,其魅力及在于信用证独立于商务合同。申请人通过开立信用证将付款的权利完全转让给了信用证开证行,受益人通过接受信用证将请求付款权利施加于开证银行,配合单据独立原则。
从法律角度来看,信用证如果我们把它看成一个合约的话,则信用证合约最核心的部分是信用证开证行对受益人就如何付款做出了安排,这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旦开证行发出信用证,即受其约束。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只不过是信用证开证的背景。虽然就开立信用证而言,是开证银行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对外发出信用证,但是开证行和申请人之间并不是一个委托代理的关系,开证行并不是申请人在法律意义上的付款代理人。因为基于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其后果应当由申请人承担。开证行的开立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从而产生独立的法律后果,不依赖于贸易合同产生任何效力。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UCP600对此做出了明确要求,因为开证行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远比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密切,开证行和申请人的利益是捆绑在一起的,如果开证行承担了付款义务而申请人不愿意承担偿付义务,则受损的是开证行。所以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开证行很容易被卷入商业纠纷,以单据存在不符为由拒绝付款,这类情况在信用证交易中是很常见的。尽管最终拒绝付款的比例不高,不过因此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则是严重损害了信用证的声誉。
UCP600认为信用证开证行就单据所做的判断等行为是基于自己对信用证的判断,开证申请人无权就开证行的判断态度做出任何抗辩,申言之开证合同和信用证合同也是独立的合同,开证申请人是否偿付开证行款项是基于开证行和申请人之间的关于开证申请约定的合约,而非基于信用证本身。
正是因为UCP不鼓励将信用证交易和贸易捆绑的行为,所以UCP对此类条款采取和和单据相结合的态度,只要没有和单据相明确直接关联,则可以不予理会。
2009-2-13

作者: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居松南
联系方式:
Email:pinesouth@163.com
http://www.lawuser.com.cn
Moblie:13851473926
MSN:jusongnan@hotmail.com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