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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20:50  浏览:9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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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达荷美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革命军事政府经过双方政府代表的友好会谈,决定自即日起恢复两国之间的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达荷美共和国革命军事政府奉行的不结盟政策。
  达荷美共和国革命军事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双方重申,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注: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达荷美共和国总统正式宣布改国名为贝宁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达荷美共和国外交部长
     姬 鹏 飞       米歇尔·阿拉达耶营长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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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汴政[ 2009 ] 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商标带动战略,积极培育发展区域名优品牌,促进开封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激励和引导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产品和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标权所有人或其他组织及在推进商标战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申请商标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除通报表彰外,按照统一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的原则,由市政府实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奖励30万元; 
  (二)对获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奖励10万元; 
(三)对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商标奖励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奖励申请,由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申请商标奖励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标奖励审批表1份;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1份;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同一商标,在本年度获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称号的,只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期限届满重新获得原荣誉称号,已获市政府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未享受市政府奖励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在我市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认定或地理标志注册的当年,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对为培育、争创、申报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注册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获奖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自觉维护商标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开展“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开展“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社会保障)厅(局):
5月21日是第十次“全国助残日”,本次“全国助残日”的主题是“志愿者助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中宣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22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第十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2000〕残工委字第01号)要求,我部决定5
月21日,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组织志愿者开展助残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城市主要街道、公园等居民较集中地区,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咨询活动。
二、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志愿者助残服务窗口,免费为残疾求职者提供岗位信息、进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素质测评等服务。职业技能监察中心,要设立志愿者助残服务岗,为残疾人提供有关参加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日活动,免费为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鉴定机构要深入企业,检查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未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责令限期补签。对未按比例雇用残疾人的,督促其依法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是良好社会风尚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好这次助残日活动。
请各地将助残日开展活动情况,于6月1日前报部培训就业司。



200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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