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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7:13:58  浏览:9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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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 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人才培养,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条 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
第三条 贷款人对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第四条 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同时要有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第五条 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第六条 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活费。
第七条 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九条 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
息。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利息补贴的,其贴息比例、贴息时间由贷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学校与贴息提供者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主动告知贷款人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人所在学校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十三条 贷款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改进服务,加强对助学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管理,提高助学贷款的使用效益。



20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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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

1990年8月24日,工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发放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等


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发放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适当补贴的通知,现对我市补贴发放办法规定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正式户口的国营和集体业、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城镇优抚救济对象。在民政部门领取定期生活补助和定期抚恤费的人员。下同)以■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包括电大、夜大、函大在校学生。下同)
各单位雇用农民合同工的补贴发放问题,由各单位自定。
二、补贴标准
1、国营和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城镇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
2、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8元。
3、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7元。
4、禁食猪肉民族的补贴金额,分别在以上三个标准基础上人每月增加2元。
三、补贴发放办法
1、本市国营和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随工资发给本人。筹基金负担。
7、各区、县财政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民政部门和大、■学校发放的补贴,由市财政补助60%,区、县财政负担40%。
五、其他有关问题
1、在职职工考入大专院校或被录取为研究生(不包括带■上学的大学生、研究生),由所在院校或科研单位按在校生标准放补贴。
2、在职出国人员和国家、单位公派留学生,凡在国外领取资或生活费的,不发给补贴。
3、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是否发放补贴以及补贴标准,外商投资企业自定。
六、本办法自1988年5月15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分别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198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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