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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尿沉渣计数板等37种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26:22  浏览:8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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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尿沉渣计数板等37种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尿沉渣计数板等37种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对部分产品进行分类界定的请示。现将尿沉渣计数板等37种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尿沉渣计数板: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疗疝绷带:由棉布和弹性松紧带缝制而成,以松紧带弹力稳盖疝区,扶紧腹壁,使小肠不致坠入,达到治疝的目的,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戒毒治疗仪: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血浆融化仪:用于快速融化冰冻血浆,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咽鼓管导管:供喉鼻耳科作咽鼓管吹胀用,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一次性使用蛋白胶腔镜配合管:配合腔镜输送蛋白胶组份滴加于创面,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阴茎假体(植入型):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气囊导管自动牵拉器:与导尿管相连,起报警作用,防止导尿管脱落,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人体脂肪测量计: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给药器:由面罩、储雾管身、阀门、气雾剂支架等构成,用于儿童口腔给药,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福尔马林熏箱: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食道、肠道吻合器: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血管吻合器: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牙根管塞尖:用于牙根管封闭,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四肢血液循环顺序压缩治疗装置:用于治疗四肢浮肿、下肢静脉曲张等,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医疗压力带:用于治疗下肢静脉曲张等,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七、体外场效应热疗系统:用于体外加热治疗肿瘤等,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一次性使用无菌溶药器(针):用于溶解药品,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九、肠道吻合夹:用于肠道的吻合,从植入体内至排出体外约十天,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尿十项检测试纸: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尿钙目测试纸: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二、精子采集器:由收集套、离心管和漏斗组成,用作精子分析和人工授精的载体,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三、电子体温计用一次性塑料套: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四、硅胶义乳(非植入):配有棉制保护外罩,用于填补乳房切除后的胸部塌陷,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五、磁性床垫、磁性羽绒被、磁性枕: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六、吸奶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七、减重装置:用于降低人体体重,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八、糖尿病饮食治疗监控仪:用于监控记录糖尿病人每月从食品中摄入的总热量,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九、头戴式显示系统:由主机、头戴式显示器及遥控器构成,用于内窥镜、超声、显微镜等图象的显示,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消毒包装纸:用于手术器械的消毒包装,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一、脱痛贴膏:由植物油、松香、原蚕沙及辣椒组成,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二、输液架(椅)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三、化验室用载(盖)玻片: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四、心(脑)电记录纸: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五、氧气车: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六、泡镊筒、灌肠桶: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七、针管毁型器:用于销毁医用针管,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调整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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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若干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若干规定

 (1992年12月21日 省府令第3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区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大城乡居民及党政机关转变职能分流的干部、职工和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有经营能力的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人员(包括异地人员),凭身份证明或户口(含临时户口),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可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和中介服务。
第三条 在职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中开展有偿服务,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培训职工和咨询服务等国家政策允许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行业和重要品种需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外,其他行业一律不实行许可证制度,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可以核准颁发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可以对边缘地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农牧民颁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第六条 除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的行业、商品外,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和经营,可以批发、零售、批零兼营、代购、代销、代储、代运和长途贩运。
第七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个人可以申请开办幼儿园、学校、医院、诊所。个体行医必须经县以上医疗卫生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方能开业。
第八条 除自治区人民政府禁止开采的矿种外,个人可以开办中小矿山企业,从事矿产品加工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个人申请从事机动车客货运输经营业务的,凭身份证明、车辆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即可从事合法经营。
第十条 允许个人申请从事非信函特快传递、报刊发行、电话信息服务、电话配线施工,以及街道公用电话、话机维修和邮政、电信的末梢服务等。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与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可以合资入股承包、租赁、兼并或购买国有小型企业、集体企业。
第十二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有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两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可申请与外商(包括港、澳、台商)共同举办中外合资、合作、合伙经营企业,可以通过与有进出口权的公司联营、挂靠的方式或通过委托代理开展经贸业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到国外经商办企业,经销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允许进出口的商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出国考察和推销产品的,由申请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属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到所在地、州、市公安机关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四条 凡2人以上投资,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私营企业或2人以上投资,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可以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在银行贷款、税收、使用土地等方面,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应与国有、集体经济一视同仁,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
第十六条 各专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发放抵押贷款,对私营企业可发放抵押或担保贷款,利息可与乡镇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直接为农林牧业生产服务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利润继续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免征收三年所得税。
第十八条 贫困地区的农牧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交税、费。私营企业录用贫困户子女就业占雇工人数50%以上的,可免交两年所得税和工商管理费。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发新产品,经自治区科委、经委认定,可减免所得税2年。
第二十条 外省区来我区投资举办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论其投资额多少,凡所得利润用来继续投资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工商管理费允许在税前列支。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使用全区统一发票,不标明所有制性质。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商、建厂使用土地,城建部门应依据规划划定用地位置,土地部门依法提供用地保证。允许利用城镇道路两侧公私房屋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允许个体工商户走街串巷流动经营。
第二十三条 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物价和财政部门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费用,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税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据,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律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收缴、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收缴。对因非法收缴营业执照而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请帮手、带学徒、招收雇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定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所签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违反。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应尊重和保护其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必须为其帮手、学徒、雇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走私、贩私、吸毒、贩毒、卖淫、偷税漏税,以及强买强卖、短尺少秤等违章违法行为,要坚决取缔,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有道德、守纪律、遵章守法的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工作做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振兴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衡政办发〔2005〕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

衡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行政许可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衡阳市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衡阳市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本办法所称网上公开是指将本条第一款所述政府信息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衡阳政府的公众信息网络(以下简称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发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有义务将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的政府信息在其所建立的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第四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 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可以免费下载并在相关的政府部门使用。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公开的内容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网站上公开:(一)政府规章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二)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五)衡阳产业导向目录;(六)本级政府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七)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八)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图则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九)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十)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十一)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十二)重大突发事件的披露及处理情况;(十三)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十四)政府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上述信息。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报送系统,信息提供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报送有关政府信息。第七条 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在其所建立的网站上公开下列与其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一)机构设置、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二)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四)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五)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六)职责范围内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七)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八)重要物资和服务的招投标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目录、定点供应商目录、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公告;(九)因依法履行职责而掌握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十)市县级学校分布情况、各类学校录取分数线、中考和高考的准考证号码及考试成绩;(十一)公益彩票的收支情况;(十二)工作岗位的供求情况;(十三)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十四)安居房分配的终榜名单;(十五)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十六)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重组情况;(十七)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十八)人大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建议案的办理情况;(十九)监督、投诉渠道;(二十)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信息及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转载由其他主体制作的信息应当注明其来源。 第八条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九条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第十条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通过政府公报、媒体等其他形式公开的,相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查询指引。第十一条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向本级文件集中管理部门或档案馆提供本单位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本部门所拥有的每条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以及登录日期。文件集中管理部门或档案馆对政府信息进行统一加工、整合后在本部门网站上提供查阅。第十二条各级档案馆和文件集中管理部门应对保密期满的政府信息予以解密,并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第十三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第十四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程序。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网公开。第三章网站建设和维护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子网站,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市政府网站是建立在政府公众信息网(www.hengyang.gov.cn)上的市政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按照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部署建立自身网站,且须统一利用衡阳市党政网络平台,与政府公众信息网建立链接,统一对外发布。同时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需要共同整合后统一向社会发布以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述的政府信息须在市政府网站上发布。第十六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本单位网站的安全运行。第十七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须建立信息报送审批制,指定专人对上传的信息把关,对通过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并由经过培训的信息员负责信息的上传工作,做好各自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网站内容的更新和维护。 第十八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指定专门的信息员,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实行专职专责。信息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并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本部门需要公开的信息。(二)代表本部门在其网站上提供实时咨询服务。(三)负责处理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门户网站通过电子政务网要求本部门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咨询信息。(四)代表本部门从网络上发送和接受相关信息。(五)完成本部门和市信息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信息化任务。第十九条各信息员应由各归属单位办公室系列管理,业务上接受市信息主管部门指导。信息员应接受市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二十条多个政府部门集中办公的场所应至少装配一台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为有需要的个人查询相关的政府信息提供方便。第四章监督第二十一条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各站点内容的更新情况按季度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告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机构并于下一月的前5天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第二十二条公众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对网上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对各站点进行一次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更新率、网络安全性和公众的反映等。对评选出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在市政府网站上和本市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第二十四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一)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的;(三)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四)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五)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及时更新的;(六)公开的内容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前款规定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同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统计,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职权决定。第二十五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拒绝在网上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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