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生部关于加强霍乱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37:08  浏览:8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加强霍乱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霍乱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4月9日)


多年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卫生行政部门对霍乱防治常抓不懈,措施得力,所以霍乱发病一直呈下降趋势。1991年全国报告发病仅211例,为历史最低水平。但1993年我国霍乱疫情较往年有较大幅度的回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993年全
年共发生霍乱11,918例,死亡146例,其中报告“01”群霍乱计11,717例,死亡142人;此外,发生霍乱新菌型“0139”群计201例,死亡4人。疫情分布在新疆、广东、四川、辽宁、海南、上海、湖南、浙江、山东、广西、福建、北京等12个省、自治区、直
辖市。局部地区发生暴发流行。1993年我国霍乱流行的主要特点一是来势猛,传播快,涉及面广,流行的强度也是近来年未有的。二是新老两种菌型并存;1993年我国新疆、海南两省区(区)发生了霍乱弧菌0139暴发流行。该菌型自1992年末开始,在东南亚地区流行,造
成数万人发病,死亡数千人,已引起世界各地及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三是重型病人多,病情进展快。四是传染来源复杂。造成霍乱流行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村饮水卫生条件差,水源污染严重;二是县、乡卫生防疫机构基础薄弱,防疫经费紧张,基层预防保健网络不健全;三是由于近年来,
我国霍乱一直处于低流行趋势,人群免疫力普遍低下。
霍乱作为一种烈性传染病,已引发了全球七次大流行,每次均不同程度地波及我国,特别是前六次大流行发生在新中国诞生前,侵害严重,成千上万的人民群众在旧中国近百次的古典型霍乱流行中丧生。新中国刚一建立,在百废待兴的情况下,党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极为重视控制和消
除霍乱病的工作,在很短的时期内就使曾长期在我国流行的古典型霍乱绝迹。六十年代初世界第七次霍乱大流行并传入我国后,我们加强了防疫专业队伍和监测系统的建设,针对霍乱病的发生和流行,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明确指示,各地采取了有力措施,加强了对霍乱疫情和疫源地的监测
和防治工作,国务院曾为此专门召开过会议,并于1981年以国务院名义下发了(81)89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防治霍乱的对策原则。多年来,使我国的霍乱疫情得以控制在低发水平。为做好今年的霍乱防治工作,预防霍乱的发生和流行,确保社会稳定和经
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今后的防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霍乱防治工作的组织的领导,在人、财、物上给予充分的保障。
2、各卫生厅(局)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检查本地区的霍乱防治工作,及时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通报信息,争取各方面在经费和设备方面对霍乱病防治给予重点支持。
3、加强霍乱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制度,特别要注意老疫区的动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疫情报告制度的检查和管理,认真做好疫情的监测、收集及区域联防通报和疫情报告制度,要保证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正常运转,对瞒报、不报、延误疫情报告导致疫情扩散的行为要依照《传染病
防治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为便于疫情的管理,对霍乱及疑似霍乱疫情的报告要求各地按发病地报告卫生部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5、继续促进农村改水卫生工作,加强关于霍乱及腹泻病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既能认识到霍乱流行对人民健康和对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同时使群众了解霍乱的防治办法,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和自觉性。
6、坚持和加强腹泻病门诊。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技术监督及培训工作。腹泻门诊应配备足量的口服补液和静脉输液设备。
7、加强口岸及港口卫生检疫,控制霍乱疫情的传入和扩散。
8、加强对大中城市霍乱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做好流动人口、海产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一旦出现疫情要及早控制,严防扩散。霍乱在国际上被列为检疫传染病之一,对经济建设,改革开放,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及外贸、旅游等国际影响都非常大,尤其我国
正值经济加速发展时期,更应对霍乱的防治常抓不懈。



1994年4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州市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兰州市部门统计管理工作,保障部门统计工作稳定、健康发展,提高政府统计的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甘肃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为兰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调查的合法性。部门开展的各类调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特别是自行设计制定的调查项目,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在取得政府统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制度的规范性。部门调查制度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调查方案必须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指标解释等。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等法定标识必须注明。
(三)标准的统一性。调查项目中的各类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四)时间的有效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必须按政府统计部门所实行的有效期管理制度进行,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五)方案执行的一致性。部门统计调查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政府统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
(六)资料的保密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义务。
(七)资料使用的正当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必须一致,不得超出原定的范围,不得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不得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八)资料报送的时效性。各部门要认真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特别是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基本的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各部门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十)数据发布的规范性。部门取得的统计数据在对外公布时,应当按《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要求,由政府统计部门进行评估、审核后共同对外发布。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数据。
(十一)基础工作的完善性。各部门必须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必须要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统计专业知识,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各部门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统计管理制度,要有健全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档案等。
第四条 巡查步骤
(一)每年年初市、县区政府统计部门分别确定4至10个部门作为本年度巡查单位,并制定好相应的巡查计划。
(二)成立巡查领导小组。
(三)发出巡查通知。
(四)按计划进行巡查。
(五)通报巡查结果。巡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巡查报告,报告政府统计部门党组,并将巡查结果通报。
第五条 巡查方法
(一)听取被巡查单位情况介绍。
(二)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了解部门统计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统计规范性文件、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
(四)抽查基层单位。
第六条 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当虚心听取意见,及时沟通情况。
第七条 巡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统计部门拟写报告上报同级政府部门。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其它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现场批评,责令改正。
(五)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制度严密,工作规范,数据及时准确,全力以赴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工作的部门要予以肯定表扬。
第八条 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巡查组要如实上报巡查情况,对上报失真情况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被巡查单位要如实提供巡查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巡查、拒绝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的,将依据《统计法》、《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6日起施行。




附表:兰州市部门统计工作巡查情况表



兰州市部门统计工作巡查情况表

被巡查单位: 序号
巡查内容
巡查情况


较好
一般


1
调查的合法性





2
制度的规范性





3
标准的统一性





4
时间的有效性





5
方案执行的一致性





6
资料的保密性





7
资料使用的正当性





8
资料报送的时效性





9
报送数据的准确性





10
数据分布的规范性





11
基础工作的完善性





12
其他







巡查单位: 巡查负责人: 巡查时间:



兰州市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统计监督、检查力度, 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统计执法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二)县区人民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力度和解决具体困难情况,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三)统计队伍管理、财务管理情况;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情况。
(四)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第四条 巡查步骤
(一)每年选择2-3个县区进行巡查。
(二)成立巡查组,确定巡查成员。
(三)制订巡查工作方案,拟发巡查通知。
(四)依照方案开展巡查工作。
(五)根据巡查情况,写出巡查报告。
(六)通报巡查结果。
第五条 巡查方法
(一)根据巡查内容,确定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
(二)巡查组听取被巡查单位有关情况的介绍。
(三)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或找个别人谈话。
(四)实地查看、查阅有关资料和原始台帐。
(五)抽查相关单位。
第六条 巡查组在巡查中要认真听取巡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巡查工作结束时,巡查组要与巡查对象主要领导交换意见、沟通情况。
第八条 巡查结果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巡查组要现场批评,责令改正。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较严重但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或统计违法行为,要按照《统计法》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巡查结果优秀者,要根据巡查结果予以肯定和表扬。
第九条 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并对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上报失真情况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被巡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巡查、拒绝配合巡查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十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向市统计局党组或纪检组举报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受理机关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6日起施行。


附表: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情况表



县区政府统计工作巡查情况表


被巡查单位:

巡查内容
巡查情况


较好
一般


一、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情况
2、统计执法目标完成情况
3、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4、统计数据受行政干预情况





二、政府领导和支持情况
1、经费方面对统计的支持力度
2、解决统计工作具体困难情况
3、统计基础建设的措施和工作力度





三、统计管理情况
1、统计队伍管理、财务管理情况
2、统计主要领导及乡镇统计员调动是否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
3、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情况





四、制度执行情况
1、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2、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巡查组领导: 巡查组成员:



巡查单位: 巡查时间:



〖2006年12月6日 兰政办发【2006】214号文件公布〗




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块块监督”和专业队伍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除四害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三)对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照本办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行业爱卫会在同级爱卫会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业的除四害工作。

第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除四害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传染病疫区、疫点内除四害工作;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测工作;

(三)开展除四害科研工作;

(四)对除四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等区域内除四害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居住区的除四害工作,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共场所的除四害工作,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爱卫会负责。

第八条 开办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上街区爱卫会备案。

第九条 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从事除四害工作,并收取一定的药物和劳务费用。

第三章 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居民区应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鼠密度用粉迹法测定不得超过3%,鼠征阳性房间不得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得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内,鼠迹不超过5处。

第十一条 各单位、居民区房间蟑螂侵害率不得超过3%,有蟑螂房间的成虫、若虫数平均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房间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二条 各单位、居民区应及时排除积水,对消防缸(池)、河道应采取防护、消杀措施,预防蚊幼孳生,蚊幼和蛹的检出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饮食行业、集体食堂的餐厅、厨房、操作间、食品加工车间、库房等重点单位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等一般单位,应采取设置防蝇设施等措施,防止蝇幼孳生和成蝇聚集。防蝇设施合格率及蝇幼、蛹的检出率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生产、生活垃圾必须密闭存放,日产日清,对垃圾箱(站、池、桶)、厕所定期洒药,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蝇幼和蛹的检出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除四害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使用除四害药物应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第十五条 因使用除四害药物发生药物中毒、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向县(市)、区爱卫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除四害档案,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爱卫会设立除四害监督员,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市爱卫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各级爱卫会负责除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除四害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除四害监督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权检举、举报,有关部门应保护检举、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对公民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或者投诉,爱卫会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核实、查处。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除四害成绩显著的;

(二)在除四害组织协调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在除四害科研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四害孳生、密度超标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使用除四害药物,造成中毒事故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垃圾箱(站、池、桶)、厕所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四害大量孳生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爱卫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区以外的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1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