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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4年7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19:53  浏览:8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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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4年7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4年7月)

(1984年7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芮杏文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
免去李锡铭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钱永昌为交通部部长。
免去李清的交通部部长职务。
三、任命杨泰芳为邮电部部长。
免去文敏生的邮电部部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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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研讨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18号
 
关于举办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设计安全专篇的编写,加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进一步做好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经研究,决定委托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举办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研讨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 陆上、海上石油天然气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及审查要求;

  (三) 石油工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编制规则等。

  二、参加人员

  (一)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及监督处分管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负责人;

  (二) 各石油天然气企业及其相关专业公司和地区分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分管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负责人;

  (三) 有关石油天然气设计单位和安全评价单位的技术人员。

  三、会议时间和地点

  报到时间:2005年6月8日,会议时间:2005年6月9日-10日。

  会议地点:厦门华夏大酒店(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935号,联系人:张文刚,13056676193)

  四、报名方式

  请填写好《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研讨会报名表》,于2005年6月6日前传真至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联系人:陈建设

  联系电话(传真):0546-8772414,13505469039

  五、其他

  会议费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收取。会议期间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附件: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研讨会报名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f2004/050517hy.doc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作了具体解释。第四款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该款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排除在恶意透支的数额之外,但是对银行利息(指单利,下同)是否包括在恶意透支数额之内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对此存在不同理解。笔者认为,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应包括利息。

  一、恶意透支的数额包括利息违背刑法的统一性

  如果仅从语词的字面意义理解,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复利并不包括单利,解释排除了复利并不当然排除了单利。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长沙纪要)在关于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中讲到:“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对诈骗犯罪的定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是根据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的数额。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所实际占有的只是透支的本金,认为在透支本金的同时也实际骗取了本金上孳生的利息,并不符合客观事实。信用卡的性质是一种发卡银行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信用卡诈骗也可以理解为行为人利用领用合约这种贷款合同进行的金融诈骗。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司法解释对于具有法条竞合关系的犯罪,在定罪数额的认定上采取不同的标准显然会破坏刑法自身的协调、统一,也不符合体系解释的要求。

  二、数额认定时应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恶意透支的本金数额是信用卡诈骗的定罪情节,发卡银行在本金基础上产生的利息损失是犯罪所造成的必然损失,损失数额属于犯罪危害后果要素,应当作为量刑情节对待。在本金基础上产生的利息是银行的合理营业收入,因恶意透支导致银行合理营业收入的损失,法律也应当给予保护。

  刑法给予保护的方式应当是将此损失作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同时,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如果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民事法律给予保护。

  三、将利息作为定罪数额不具有可操作性

  根据银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信用卡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且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但是在银行信用卡计算机管理系统中,通常是将两者混在一起统一以“利息”的名称出现在财务资料中(如对账单、贷记卡客户交易信息统计表等),而且无法从技术上将两者区分开,因而无法准确认定利息的数额。

  在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退赔或者对其进行追缴时,也并不是依据本金及利息这两项的数额来进行(因为无法准确计算出利息),实际操作中,通常以截止构成犯罪的那一日银行计算机系统中记载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作为退赔的数额依据。

  综上所述,将利息作为定罪数额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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