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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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7号)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9日选举刘复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1988年4月9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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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发"烟草机械出口产品技术质量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发"烟草机械出口产品技术质量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烟法〔1995〕28号
各省、市、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重庆、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各烟机定点生产厂,中国烟草进 出口总公司及各分公司:
为加强烟草机械出口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树立我国烟机产品的信誉,在国际市场 中站稳脚跟,现将"烟草机械出口产品技术质量要求(试行)"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机械出口产品技术质量要求(试行)
为确保烟机出口产品的质量,维护国家和企业信誉,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根据《 烟草专卖法》、《质量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零件
1.一般件 一般零件的主要项次合格率不低于90%;
2.主关件 主要项次合格率不低于95%;关键项次合格率为100%;
3.材质、表面处理 符合图纸要求及技术文件要求,并备有检测报告和必要的质保书。非金属件的强度、耐磨性、变形量等性能满足使用要求;一般件的热处理技术指标合格率不低于90%;主关件的热处理技术指标合格率为100%;
二、外协、外购件 加强对外协、外购件的质量证明文件、精度、性能、外观、包装等方面的检验和管理,严格 执行收货、验收、入库、保管、发放、代用等各项管理制度。承担出口任务的烟机企业要健 全电气、气动元器件的检验测试手段,并进行严格筛选。
三、装配
1.电气系统严格保证安全可靠,对地绝缘电阻为企业产品标准的2倍。
2.电气系统的实物布置、走线与图纸一致。走线整齐、规则,固定可靠。
3.电气导线标号印制牢固,不易脱落。机柜密封性好,能有效地防止灰尘的散落。
4.主要运动部件,装配后进行跑合运转,跑合时间高于国内产品要求。
5.主要部位螺钉、螺柱强度为88级以上。
6.与紧固件接触的平面平整,保持良好接触,不得倾斜。
7.螺栓外露部分的长度要求一致,以外露1~3扣为合格。
四、整机性能
1.设备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2.噪音、"三废"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
3.操作、控制正确可靠,符合设备功能要求;
4.设备运行平稳,工作正常;
5.设备出厂前连续进行空车运转的时间为企业标准规定的2倍;
6.除成套制丝设备(含打叶复烤、薄片设备)外,其他设备在出厂前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进 行实物试车;时间一般为国内产品的15~2倍;
7.设备有效作业率达到80%以上。
五、外观
1.产品涂漆层平整、光滑,颜色和光泽均匀一致,油漆光泽大于85%;
2.装配连接处外形平整,其错边量允差小于2mm;
3.产品外表光洁、平滑;
4.各种标牌清晰、耐久、铭牌固定在明显位置;
5.零件刻度部分的划线、数字和标记准确、均匀、清晰;
6.外露表面不得有锈蚀、磕碰、划痕等缺陷;
7.镀铬件、发黑件色调一致;防护层不得有褪色和脱落现象;
8.电气、液压和润滑管路的外露部分排列整齐,必要时用管夹固定,软管不得产生扭曲、折 叠与断裂等现象。
六、随机文件、资料(中、外文对照)出口烟机产品随机文件资料包括:
1.装箱单;
2.产品出厂合格证;
3.产品使用说明书(用醒目字体标明注意事项);
4.随机备件、附件(工具)目录;
5.易损(推荐)件明细表;
6.部件装配示意图;
7.质量(数量)证书;
8.质量意见反馈卡。
七、包装
1.产品包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包装箱内整洁,无脏物及技术文件规定外的其它物品;
3.产品外露加工表面涂防锈油脂;
4.按装箱单清点箱内物品,应齐全;
5.随机技术文件齐套后,用塑料袋封装完好;
6.产品的单独包装件采用相应的防震动、碰撞措施,并按包装图所示位置及所规定的固定方 式,紧固于底板上。
八、交车验收
1.设备交验时,严格按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技术指标执行;
2.设备交验时,认真填写〈使用条件记录〉、〈运行记录〉、〈交验凭证〉,并由双方代表 签字后报烟机公司备案。
九、烟草机械加工品质量
1.经烟草机械加工的产成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购销合同的规定;
2.成品率达到95%以上;
十、质量信息反馈及处理
1.掌握出口烟机产品的质量信息,保证质量意见反馈渠道畅通。
2.对质量反馈意见能快速作出反应,给予负责的答复,并及时处理。
3.了解外方的生产环境条件及质量需求,并相应采取措施,改进设计,满足用户需要。
十一、质量档案对每台出口烟机产品建立完整的质量档案。对出口烟机产品,从零件加工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进行质量跟踪检验,并将所有检验记录归 档。包括:零件精度测试、装配质量、空车运转、实物试车记录、包装质量、商检证明、安装调试记录、交车验收凭证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规定、质量意见反馈及处理结果等。
十二、技术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培训工作。
1.在国内技术培训工作的基础上,编制适合外方需要的技术手册。有条件的可编制〈常见故 障处理〉等实用技术资料。
2.除请进来、走出去进行技术培训外,可选派有一定理论、技术能力的人员在安装调试、交 车验收工作的同时进行技术培训交底工作。
十三、保修出口烟机产品保修期按购销合同规定。
1.在保修期内,凡因设备本身制造质量问题,造成零部件损坏或产品性能长期达不到合同规 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及时进行修理、整改或换机,所发生的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并暂 停该企业烟机出口业务,进行必要的整顿。
2.凡由于外方操作不当,或由于环境条件、工艺条件及原辅材料等非设备本身的原因造成的 设备损坏、故障停机,烟机生产企业应根据外方的要求,积极地做好服务。
十四、各出口烟机生产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出口烟机产品质量要求实施细则, 将产品质量指标、责任层层分解,逐一落实,并上报烟机公司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票据、统一收据管理办法(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票据、统一收据管理办法(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1993年5月28日宁政发(1993)52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9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财务结算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经依照本办法购领和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除依法必须使用票据和全国
统一发票以外的各项合法财务结算业务时,必须依照本办法,购领和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收据(以下简称收据)。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管理票据、收据的主管部门,负责票据、收据的监制、保管、购领、使用、核销等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 票据、收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监制,套印票据监制章。票据监制章为菱形,规格为3.7厘米×1.8厘米(对角线距离),字模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字型为仿宋体,印色为红色,套印于票据、收据报销联的中间。
行业专用票据、收据规格和式样由行业主管部门设计,自治区财政厅监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保管、购领、核销,并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报表。
第五条 购领票据、收据实行验旧领新制度。
凡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票据、收据的单位、企业,必须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由财务人员到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购领或者核销;驻银中央单位和自治区属单位可以到自治区财政厅购领或者核销,驻银国有企业可以到企业主管部门购领或者核销。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票据的单位,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购买证购领票据。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收据的单位、企业,凭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使用许可证和统一收据购买证购领收据。
第八条 合并、分立、改组、迁移、撤销的单位以及合并、分立、迁移、歇业、撤销、解散、破产的企业,应当及时将未用完的票据、收据向原颁发部门缴销。
前款规定中属于变更的单位、企业,应当重新办理购领票据、收据手续。
第九条 购领和使用票据、收据的单位、企业,应当加强票据、收据的日常管理,非独立核算收费点使用的票据、收据要及时清理收回;收费、收款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条 对于无票据、收据进行收费、收款的单位、企业,被收费、收款者有权拒付,并向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严禁单位、企业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非法票据、收据入账;
(二)票据与收据混用;
(三)使用非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票据、收据;
(四)对票据、收据保管不当致使其损毁、丢失;
(五)未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者统一收据使用许可证而进行收费、收款;
(六)转让、借用、买卖、代开票据、收据;
(七)擅自销毁票据、收据;
(八)私自印制票据、收据;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轻微或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9日 宁政发(1997)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23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发布,并请按修改后的规章贯彻执行。
……
十五、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票据、统一收据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3〕52号 1993年5月28日发布)
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轻微或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
199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