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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06:04  浏览:97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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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管理办法
2000.06.24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0]32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新余市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方针,动员社会财力资助家庭贫困青少年完成学业,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筹集资金、宣传、动员、初定对象、资金发放、财务管理、档案收集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从事监察的同志和其它成员负责对基金运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筹集基金必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四条 基金来源:

㈠市政府拨款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作为基金的基本金;

㈡市内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捐赠;

㈢经领导小组批准,采取义卖、义演、义展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㈣基金利息。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捐款、捐物,均需履行捐赠手续,统一开具专用票据;基层组织只负责暂收和上交工作,并必须在收到款物后二个工作日内办理上交手续,不得挪用、截留或隐瞒。对于捐赠数额较大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捐赠者颁发证书或举行仪式。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在市财政设立“新余市人民政府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专项帐户,按国家有关基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第七条 基金中的基本金不得动用,社会各界的捐款依捐方意愿可作本金列入基本金范围不动用,也可直接作为资助款用于捐助下发。基金所获得的利息的90%用于资助,10%用于工作费用。

第八条 基金运作工作费用来源:

㈠基金利息的10%;

㈡政府及有关部门拨给的专项工作经费;

㈢各种专项赞助款。

第九条 基金运作工作费用开支范围:

㈠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工作经费、宣传经费;

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费用;

㈢下拨给基层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基金的各项开支必须逐级健全财务手续,其使用发票必须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两名办公室成员签字,注明用途,建立帐簿,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资助对象:

㈠市内普通高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

㈡本市籍(含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市内普通中、小学在校学生;

㈢本市籍(含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户籍)考入市外普通高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第十二条 根据每年的利息收入和捐款情况确定资助规模,并于每年8月底将资助计划分配给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资助对象于每年9月底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资助审批原则为每年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资助金分学年发放。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标准:

㈠中专生每人每学年800元;

㈡大学生每人每学年1200元;

㈢中小学生特别困难的酌情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基金资助的贫困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思想端正,品德优良,在校表现良好,学习成绩好;

㈡家庭贫困,经济收入低,无力支付在校读书的有关费用,已面临失学危险;

㈢家长(或监护人)支持就读,本人有强烈求学愿望,希望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基金资助对象产生程序:

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含市外)和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学生学习、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

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㈢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㈣领导小组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批准受助名单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日内下拨资助金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直学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在2日内将款项发放到学生本人或家长。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出专用收据,学生或家长在收据会计联中签收。

第十七条 资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

㈠因特殊原因,暂时休学或不能继续学业的;

㈡家长经济状况明显改善,足以保证学生完成学业的;

㈢有违法违纪行为且受到处分的;

㈣学习成绩不好,一学期中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㈤中途退学的;

㈥监护人迁往外地的。

第十八条 终止资助程序:

㈠由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㈢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㈣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受助生及其监护人。

第十九条 受助生应经常和捐方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反映近况,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应经常深入实际,了解受助生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应分别建立受助生、待助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截留、挪用基金,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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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相信眼泪
—— 7.5万巨额财产纠纷之我见

近日,笔者于《南方都市报》上看到一篇名为《孤老太和街道办“争抢”7.5万元遗产》的报道。黎女士心甘情愿照顾自己堂兄38年,而堂兄却因病未来得及立下遗嘱即撒手西去,留下 7.5万巨额财产,黎女士及街道办双方各执一词。
对于黎女士的不幸遭遇笔者深感同情,然而我们不能因此而无视法律的存在,而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寻求解决的方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案的焦点,该文集中在事实婚姻是否成立的问题上,成立则能获得该财产,否则无法获得,对此本人颇有异议。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周围群众所默认的婚姻。其认定的关键是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黎女士与其堂兄是三代以内的旁亲,是法律禁止结婚的范围,即是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以希望通过事实婚姻的认定获得继承权是不可能的。
既然不是事实婚姻(该情况亦不属于法定继承),黎女士根本就不能取得其堂兄遗产的继承权。这是否意味着黎女士未能分得此巨款呢?不是的,且不说其二人是非法同居、一般同居还是其他情况,因为笔者认为这样的争论对于结果没有大的意义。只要认定二人是同居关系,1989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一般的共同财产。据此,黎女士只要能提供有效的证明,则可分得该款的一部分(举证不十分明确时一般实行平等分割)。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既然是个人财产,只要黎女士举证有力,取得相应的份额则我们的焦点即遗产问题只是扣除黎女士份额后的款项而非7.5万元了。
黎女士能且仅能获得约一半的巨款?不是的,《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被继承人生前的抚养程度越高,则所分得的份额越高,特殊情况可以超过法定继承的平均份额。这一规定对黎女士来说无疑是很有利的,在既无其他法定继承人且又有照顾近40年的事实情况下,再获得的遗产的一半以上也是不足为奇!
综上所述,黎女士并未能取得其堂兄遗产的继承权,但她仍可以分得该款的3/4以上份额。当然,这需要通过寻求正当的法律途径才能实现,毕竟——法律不相信眼泪!

(相关报道见5月28日《南方都市报》A26版)


廖纪源
samyaft2001@163.com

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

证监发〔2007〕93号


各上市公司:
  为了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发展的需要,切实保证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31号)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并购重组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二)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
  (三)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
  (四)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包括: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三、并购重组委的组成方式、委员职责、工作会议程序和监督机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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