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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41:26  浏览:9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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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97号

2002年7月9日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1559号)和《关于申请调整港澳通行证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151号)均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32页)的印刷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往来港澳通行证(8页、16页)均有提高,证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调整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50元,调整到每本1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每项次20元。
  二、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每证50元收取。
  三、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
  四、取消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中规定的每人次5元的申请手续费,今后办理任何出入境证件时,不得再收取申请手续费。
  五、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收费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金额缴入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其中,每本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50元,缴入地方国库50元;每本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25元,缴入地方国库25元;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和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非公务活动的一次有效签注、二次有效签注、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和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港签注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7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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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试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试行办法

2001-04-19


(2001年4月19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2次主任会议通过,2001年4月19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成人办[2001]38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推进依法治市,根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和《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为:

(一)被提请任命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

(二)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委、办、局主任(局长);

(三)被提请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副检察长;

(四)被提请任命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条 在届内因工作变动担任他职,并仍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不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因换届拟继任的人员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前,仍需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考试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方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第五条 考试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共内容、重要内容和其他内容。

公共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国家机关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法制理论。

重要内容为拟任职部门执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其他内容为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考试的其他法律、法规。

第六条 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承办。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采用集中开卷笔试方式。

第八条 法律知识试卷实行题库制。

第九条 试卷内容严格保密。试卷应在开考前由主考人员当众拆封。

第十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

第十一条 评卷应遵循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

第十二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实施意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03-19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认注联[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饲料)厅(局、委、办)、经贸委、外经贸厅、卫生厅、环保局、工商局、质技监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关于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在我国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随着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施行认证认可管理,是做好新阶段的“菜篮子”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提出的要求,现就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国务院确定的统一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效能和与国际接轨的认证认可工作原则,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综合协调和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下,建立并完善我国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提高农产品认证评价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促进农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的提高,为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扩大农产品出口创汇服务。

二、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工作重点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认证认可体系。我国农产品认证要借鉴和引入工业产品认证认可的经验和有关做法,统一认可制度、统一认可机构、统一认可标准和认可程序,保证认可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加快农产品认证工作。

(二)实行统一的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国家认可制度。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认可联[2002]21号)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认证、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等业务的机构要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农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质认可;对农产品认证培训机构、农产品认证人员实施注册、备案制度。

(三)以与国际接轨为目标,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国家农产品认证标准。以现阶段我国业已开展了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认证为基础,统一、完善相关的认证标准体系,逐步使我国农产品认证与国际通行的认证标准和认证形式接轨。

(四)制定有利于社会监督和促进有序竞争的农产品认证标志(标识)管理办法。通过认证标志,建立认证质量的可追溯制度,认证机构要对其认证结果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对直接食用的农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出口验证制度。

(五)加强对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与认证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政策引导和加强监督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社会信誉高、符合国际通行规则要求的农产品认证机构。加强对境外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有关代理机构以及独立检查员的监督检查。

(六)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中积极推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及认证。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通过认证帮助、指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建立并调整关键控制点限值,及时纠正偏差,保证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

(七)推动建立贯穿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储运、经销全过程的质量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经销企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储存运输业、批发、零售业等)中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促进农产品生产、加工、经销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三、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开展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要适应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工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实现农业现代化服务;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服务;要通过认证推动我国农产品出口创汇。

(二)要加快与农产品认证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有关技术法规的制、修订进程,使各类认证标准层次分明,并具有可操作性。积极推进我国有关农产品认证领域的国际间相互认可工作。

(三)发挥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和行业(产业)协会在农产品认证活动中的示范和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真正使农民得到实惠。

(四)利用WTO“绿箱”政策和借鉴国外做法,扶植具备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对获得有机认证的生产、加工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五)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建立和实施,需要各有关部门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地为各行业、地区开展农产品认证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运用认证结果作为“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监控手段。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促进认证工作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销中的实施,共同培育开放有序、监管有效的农产品认证市场。

(六)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农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对农产品认证机构及认证检测机构等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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