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31:31  浏览:87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圭亚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通过特派代表在伦敦会晤,进行了友好协商。代表们回顾了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于北京签订的关于互设商务办事处的协议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建立的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双方对这些安排的开创和实施表示满意,并就进一步发展中圭两国关系的步骤达成了协议。

  两国政府确认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并认为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对两国和两国人民都是有利的。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根据它们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决定自即日起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中国政府将立即在乔治敦建立大使馆,圭亚那政府将按实际可能尽早在北京建立大使馆。

  中国政府和圭亚那政府同意在对等和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代表

        裴坚章(签字)           约翰·卡特(签字)


                        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于伦敦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中几个政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中几个政策问题的复函

196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东法民字第1156号关于民事审判工作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我院拟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业经中央政法小组指示发至全国试行,在试行中还须不断总结经验,修改补充。你院根据这个文件和过去审判实践经验,提出的买卖婚姻彩礼、五保户遗产继承和房屋典价折算等问题的处理办法,可请示党委后试行,并请你们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报告我院。
此复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

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9月份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学习“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时,对其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以下执行意见,报请核示。
一、买卖婚姻问题。文件中规定“用于买卖婚姻的财物,是否没收,可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报请省委决定”。讨论中认为,当前婚姻纠纷牵扯的财物面很广,情况复杂,对区分买卖婚姻及用于买卖婚姻的财物处理问题,我们正派人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然后提出方案报省委核批执行。当前各地处理此类案件,其财物是否没收,可暂采取请示县委并报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法院认为,不便决定的,应报请地委审查批准,有的还可以报省审查。
二、五保户遗产纠纷问题。会上各地都反映存在这类纠纷,且不好处理,要求有个处理原则,以资遵循,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法研字第52号“关于处理农村合作化后,所发生的土地、继承纠纷的复函第三条”享受“五保”待遇的社员死亡后,其遗产应如何继承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五保户”死后,其出嫁女儿依法有继承权,但在继承财产时,应扣除被继承人生养、死葬和医药费用;如有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继承全部遗产,不扣除“五保”期间的费用;“五保户”虽无合法继承人,但生前亲属对其有过照顾的,亦可酌情分给部分财产作为报酬。
三、房屋典价折算纠纷。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如因典价折算发生纠纷时,原则上应按国家规定牌价为准,但是要考虑到双方当事的人经济情况,回赎目的和住房等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解决”。讨论中联系我省过去各级人民法院在调解(主要是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所主持的调解)处理此类案件中,积累的一些具体做法,如:原则上按牌价计算,回赎一方如有实际可能,可拿出部分实物;以高于牌价低于市价计算;参照历史习惯,按房屋现值半价回赎等方法,与文件规定不相违背。今后在实际工作中,可继续使用,并在实践中继续总结这方面的经验。
以上意见,当否请审核指示。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若干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科技部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若干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科委,国务院有
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科技部、国家经贸委等12个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精神,确保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运行,现就242个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的若干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务管理体制
1.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和转为中介机构划转地方管理的科研机构,以及并入地方高校的科研机构,其科学事业费和房改经费下划地方财政,并由地方财政部门商同级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确定财务管理体制。
2.进入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其财务关系由该企业(集团)负责,科学事业费和房改经费由科技部直接拨付到转制科研机构。
3.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转为中介机构并挂靠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科研机构,其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科技部具体办理科学事业费和房改经费拨付等事宜。
4.划转其他部门,以及撤销并入其他研究机构的科研单位,其财务关系及经费拨付比照上述做法相应变更。
二、经费关系划转及变更
按照国办发〔1999〕18号文件和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文件的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是指原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减拨事业费到位后,由财政核定用于单位离退休人员
的定向补助经费;以及原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等经财政核定的正常事业费。不包括财政核拨的一次性专项经费,以及按规定减拨的事业费用于行业技术工作、科技信贷和贴息资金的经费。
1.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科研机构,转为中介机构划转地方管理的科研机构,以及并入地方高校的科研机构,其科学事业费按照1998年核定的正常经费预算指标,作为下划地方的经费指标。
2.进入企业(集团)和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转为中介机构并挂靠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科研机构,其科学事业费按照1998年核定的正常经费预算指标,自1999年7月1日起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管理变更为直接归口科技部管理。
3.划转其他部门,以及撤销并入其他研究机构的科研单位,其科学事业费正常经费预算指标随财务关系变更相应划转和变更。转制方案中撤销的科研单位内设机构,其科学事业费留归原所属科研机构。
4.上述转制科研机构1999年房改经费拨付方式不变,从2000年1月1日起进行相应变更;房改经费按财政部核定的基数划转。
三、科学事业费专项经费及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的管理
按照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由转制科研机构承担并正在实施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攀登计划、重大科技产业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项目,以及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科技项目等仍按原计划继续组织实施,有关经费由科技部按照改制后的预算管理渠道继续拨付并管理。
四、行业技术工作经费及科技信贷与贴息资金
按照科技拨款制度改革要求,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减拨的事业费(按照规定减拨的事业费三分之二留给主管部门用作行业技术工作,三分之一留给科技部〔原国家科委〕用作科技信贷与贴息),从1999年起全部转作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与科技部共同管理,主
要用于支持中央级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包括242个转制的科研机构)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标的应用开发研究工作,以促进中央级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及转制科研机构的持续创新能力。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国家级质量检测检验机构的经费支持
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经国家确认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出口商检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科技部、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其运行绩效进行考评,择优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用于“中心”的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转制科研机构适用财务会计制度问题
进入企业(集团)、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科研机构,可以执行相应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困难的,可以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转制后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继续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并入高等学校的科研机构,可以执行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执行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有困难的,可以暂时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从2000年1月1日起,并入高等学校的科研机构统一执行高等
学校财务会计制度。
七、资产管理
1.科研机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其资本金由财政(国资)部门暂根据其财务主管部门批复的1998年度财务决算核定;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先对其资产进行评估、确认,财政(国资)部门依据资产评估结果核定其资本金。
——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由该科研机构到财政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的,由接收企业到财政部申办资产划转、产权登记有关手续;
——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和进入地方管理的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直接到接收地的财政(国资)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在核定资本金、办理产权登记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2.进入企业(集团)、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和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科研机构,在办理产权登记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9〕14号)文件的规定,抓紧向同级清产核资机构申报清产核资,批准后组织实施。在
清产核资中,企业(单位)要切实做好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和资金核实等项工作,对各类资产和账务进行全面清查,认真清理债权债务,理顺产权关系,并将有关工作结果如实填报资产清查、价值重估、资金核实等报表,按规定程序于1999年11月10日以前报同级清产核
资机构进行确认。企业(单位)依据同级清产核资机构的确认结果,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有关清产核资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八、有关要求
在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各单位财务、资产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级财政、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监督,尽职尽责地对科研机构转制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财会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为进一步理顺财务资产关系,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和经费划转的前期准备工作,有关经费划转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九、本通知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1999年8月16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