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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02:40  浏览:8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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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6月24日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2002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外国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负责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认定和审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地区总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财税、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条件)
  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四)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未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可以以管理性公司的形式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的地区总部。
  基本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各项规定,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跨国公司,可以参照本规定申请设立地区总部。
  第六条(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在本市设立的地区总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一)投资经营决策;
  (二)市场营销服务;
  (三)资金运作与财务管理;
  (四)技术支持和研究开发;
  (五)信息服务;
  (六)员工培训与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七条(申请材料)
  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八条(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
  市外经贸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决定准予的,应当发给认定证书或者批准证书。
  第九条(备案)
  市外经贸委应当及时将地区总部的认定和批准情况,报国家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条(工商登记和年检)
  取得认定证书或者批准证书的,应当在收到认定证书或者批准证书后30日内,到市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
  地区总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年检。
  第十一条(优惠政策)
  在本市设立的具有研究开发功能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浦东新区优惠政策。
  地区总部为其员工提供关键技能培训服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资助。
  第十二条(进出口经营权和退税)
  鼓励和支持地区总部在本市设立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
  行使投资管理的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简化出入境手续)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地区总部中国籍人员,提供出境便利。
  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工作签证;有关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第十五条(参照适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未尽事项的管理)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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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更改《中国银行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更改《中国银行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1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总行1989年2月份下发了(89)中综字第18号《中国银行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办法》,现对该《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更改如下:
一、第三、五、六条中规定异地托收已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存款和活期储蓄存款,“原存款行应计算利息至划出日”均改为“原存款行应计算利息至划出日前一天止”。
二、第三条第二段中“托收已到期的保值储蓄存款,由原存款行按照到期日当季执行的保值贴补率计算保值期间的保值贴补额”和第四条第三段中“托收未到期保值储蓄存款办理续存的,由原存款行按照划转日当季执行的保值贴补率计算保值期间的贴补额”的“当季”两字均改为“当月”。
三、第七条中“凭印鉴支取的存单(折)办理托收时,不论存款是否到期,都必须在存单(折)上加盖原留印鉴”改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折)办理托收时,不论存款是否到期,都必须在存单(折)上加盖原留印鉴或写明支取密码”。
特此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泰政办发[2006]5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泰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函〔2005〕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造成伤害人数2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设立泰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成员由市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畜牧办、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建议和工作报告等。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县(市、区)、各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上级部门、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相关信息,分析事故动态,搞好预测预防。
市农业局负责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对生产加工环节导致重大事故的可疑食品进行封存。
市工商局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流通环节导致重大事故的可疑食品进行封存。
市卫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医疗救治,依法组织对餐饮业等消费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因素的应急检测工作;参与由于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而造成的重大食品中毒事故的调查。
市经贸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屠宰加工环节及流通领域中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畜牧办负责畜禽宰前、宰后及流通过程中的检疫监督,负责兽药、饲料的安全控制及上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群众和财产安全,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做出处分决定。


(四)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小组。
1、事故调查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进行相关技术鉴定,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为主,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配合,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案件查办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根查源,依法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配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5、专家咨询组。由市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办等部门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7、综合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8、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供应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及交通、通讯等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9、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五)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要紧急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事故报告


(一)报告制度。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收集、掌握食品安全的有关动态信息,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和公布对公众健康存在危害的安全隐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畜牧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与预警网络体系,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县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二)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下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单位。


(三)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报告时限。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下级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采取积极救援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府(电话:6991536)报告,市政府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向省政府报告。


四、应急救援体系


事故发生地就近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为第一应急救援力量,所在县市区综合性医疗机构为第二应急救援力量,负责实施医疗救护。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工商、质监、畜牧等部门分别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五、应急救援程序


(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决定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应工作小组迅速开展工作,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组织、协调、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根据工作职责,有关职能部门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三)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有关职能部门对可疑有毒有害食品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并向指挥部报告调查结果。


(四)市公安局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治安,保障道路畅通。


(五)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调集救援物资,解决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问题,做好事故受害人家属的安抚工作。


(六)公安部门对事故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七)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由指挥部做出撤离现场、结束现场救援的决定。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由行政监察或相关执法、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县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研究制定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七、其他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者安全健康消费。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三)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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