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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3:04:26  浏览:9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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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315号




关于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上报〈云南省西双版纳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报告》(云环然发[2001]514号)收悉。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1—2015)》(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纳版河流域自然保护区位于我国珍贵的热带雨林、季雨林地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已积累了按国际“生物圈保护区”方式进行管理的经验,实行自然保护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妥善解决了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应继续坚持保护为主,加强管理,使其成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同意《总体规划》按保护区现状确定的总面积为26600公顷;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3900公顷,缓冲区6040公顷,实验区(生产示范试验区)16660公顷。有关扩大保护区面积的计划,如确有必要且条件成熟时,应按程序另行申报审批。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保护区内的各类资源实行分类、分级、分区保护,有利于推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增强各项措施的针对性,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应不断总结完善。但对某些珍稀濒危物种实施迁地保护的计划,应持慎重态度,应经过科学论证后才能进行。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科研工作规划。自然保护区的科研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优势;生态恢复应尽可能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有关人为增加次生林内物种丰度,以及在荒山营造人工林等,应慎重办理,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破坏。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合理利用规划。实验区内各种资源的开发利用应有利于生态系统恢复重建;人文景观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出于繁殖、驯养目的引进非本地物种时,应当进行生物风险和安全性评价;林下种植经济作物应采取措施防止物种丰度下降,林相逆向演替。

  六、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国家酌情予以支持。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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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情简介】郑某某于1996年4月承包了宣州区水东镇祁梅村下何村民组的南冲山林。1999年底,郑某某向发包方下何村村民组长请示疏山(指砍伐一些有碍竹林生长的劣质竹),得到同意后,郑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在承包经营管理的山场杨家洼、棺材垅两处采伐毛竹7940斤,由村民组长监秤,并开具码单。2001年7月份,郑某某又雇请同村的两名砍工在同一地点再次无证采伐毛竹13500斤,由两砍工监秤,并开具码单。两次累计无证采伐毛竹21440斤,郑某某将两张码单交给了村民组长。后因群众举报,郑某某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02年11月被依法逮捕。经林业部门鉴定,郑某某两次无证采伐毛竹21440斤折合为1038株,所采伐的毛竹均属劣质竹株,无多大经济效益。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于1999年底至2001年7月间,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自己承包经营管理的毛竹计1038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郑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某某无罪。理由是:(1)郑某某砍伐的是毛竹,起诉书指控的是盗伐林木;(2)郑某某砍伐林木数量未达到法定数额,司法解释对砍伐竹子未作具体规定;(3)郑某某砍伐毛竹的目的是疏山,这有利于发展林业,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4)砍伐毛竹虽未办理采伐证,但事先已向村民组长作了请示。
【审判】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砍伐其承包经营管理的毛竹1038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被告人郑某某两次无证砍伐毛竹,事前均征得村民组长的同意,事后又将过秤的单据交给村民组长,说明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特征。被告人郑某某事先虽向村民组长请示疏山,但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毛竹1038株,数量较大,为此,对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能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评析】法院在对该案处理时,产生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郑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犯罪。这里所指的是森林或林木,没有指毛竹。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中(以下简称为《解释》),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没有对盗伐、滥伐毛竹定罪量刑作规定,只在《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规定对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及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量标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989年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检察院联合作了一个司法解释,对盗伐、滥伐毛竹定罪量刑作了规定。但在200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的司法解释中却没有对盗伐、滥伐毛竹定罪量刑作规定。郑某某盗伐林木一案中,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郑某某盗伐的是毛竹,却以盗伐林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于法无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因此郑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郑某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林木罪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解释》第三条中亦指明盗伐林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见,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一致,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只是犯罪对象的差别而已。因此,《解释》第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等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郑某某虽经发包方的村民组组长同意后疏山,且第一次监秤的人还是村民组长,两次过秤的码单也交给了村民组长,村民组长的证言也予以证实,但郑某某在疏山前,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就擅自两次砍伐毛竹达21440斤,折合1038株。郑某某两次砍伐的虽属劣质竹,但砍伐时,按照规定也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否则,是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数量的,则是犯罪行为。显而易见,郑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毛竹的行为已违反了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规定,具有非法占为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郑某某予以处罚。
第三种意见:郑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森林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资源,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实行统一管理,对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权属、采伐、培育种植等作出统一规定,也就是国家的有关保护森林法规所体现的国家林业管理制度。《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为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然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所谓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在这里,滥伐行为应当理解为违反准采规定采伐树木的行为,当然包括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超过准采限额采伐的情形,虽然也属于对他人林木所有权的侵犯,但因其属于持有采伐许可证而超限额采伐,就其侵犯的直接客体而言,更主要的表现为对林业资源管理秩序的破坏。对此,《解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处罚。本案中,郑某某承包了山林,就负有对承包的山林管理、发展、保护的义务。山林中树木、毛竹不是每棵每根都能成长为经济林的,有的反而会影响其他树木、毛竹的生长,必要的疏山是可行的,也有利于毛竹的生长。郑某某在山林承包期间欲对竹林中的次竹、凤折竹、抱节竹等劣质竹进行采伐既疏山,采伐前即向发包方村民组组长请示,同意后进行疏山,并先后两次采伐毛竹计21440斤,折合1038株。郑某某在采伐毛竹前没有报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是经发包方同意,村民组长批准后就进行采伐,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郑某某先后两次采伐毛竹,事前向村民组长作了请示,事后又将过秤的码单交给了村民组长,由村民组记帐,故其主观上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亦非属于擅自砍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郑某某对其承包的竹林中的次竹、凤折竹、抱节竹等劣质竹进行砍伐,属于择伐,是管理行为,有利于毛竹的生长和发展。郑某某择伐的虽然是劣质竹,按规定也应需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择伐。综上,郑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特征和要件,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以《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孙文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8年11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8年11月4日)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张军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二、任命南英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三、任命纪敏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免去其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四、任命高憬宏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五、任命俞宏武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六、任命孙华璞、李健为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七、任命赵大光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八、任命王彦君为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副庭长。
九、任命刘学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副庭长。
十、任命刘贵祥、冷德森、王秀红(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十一、免去甘明秀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免去梁书文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黄赤东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孙泊生的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杨克佃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张义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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