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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27:57  浏览:9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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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是在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刚刚闭幕,中央提出的三年整顿任务进入第三年之际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胡锦涛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这次会议对于进一步推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全面、深入、扎实、持久地开展,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共青团各级组织要认真学习领会这次会议精神,抓住今冬明春及明年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把“服务万村行动”不断引向深入。

  一、认真学习会议文件,深刻领会会议精神

  学习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要以胡锦涛同志的讲话为重点,认真学习会议文件,结合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实际,加深认识和理解。

  要正确估量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形势,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会议指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总的形势要讲两句话:一句话是成绩显著,形势很好;再一句话是任务仍很繁重,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必须再接再厉加倍努力地做好工作。强调一定要从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和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加强农业和农村问题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并由此来认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各级团组织既要充分肯定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和整顿取得的成绩和进步,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差距和问题,进一步认清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是团的建设一项重要、长期、艰巨的任务,切实防止和克服松劲、畏难情绪,继续抓住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有利时期,坚持不懈地抓好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

  要深刻领会和深入贯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服务万村行动”。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特别强调,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始终围绕促进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来进行;要把整顿后进村同扶贫开发紧密结合起来,确保扶贫攻坚目标的实现;要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共青团实施“服务万村行动”,将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与农村经济发展和扶贫开发有机结合,积极为党在农村的工作大局和农村青年服务,符合党的要求和农村团的工作实际。各级团组织必须深刻领会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关于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同促进经济发展、搞好扶贫开发、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的要求,把深化“服务万村行动”作为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落实。

  要学习和把握会议对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到工作中去。全国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把“共青团员能够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作为建设好队伍的一项内容,体现了党对团员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共青团员的殷切期望。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认清肩负的重要责任,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教育培养,提高团员素质,建设一支数量宏大、能够充分发挥模范作用的团员队伍,源源不断地为党组织输送合格的后备力量。

  二、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几项工作

  在认真学习领会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的基础上,各地团组织要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落实团中央“服务万村行动”电话会议和结合党建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要求,对今后一个阶段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和“服务万村行动”进行认真地研究部署。特别是要抓住今冬明春的有利时机,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结合整顿后进村工作,切实整顿好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要在去今两年整顿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还有待整顿的农村团支部状况,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帮助下,继续采取逐级明确责任、派出干部下乡驻村、加强工作培训等方法和措施,做艰苦细致的工作,确保在明年10月底前完成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的整顿任务。对于已整顿的团支部,要继续加强指导,提供服务,使之在服务经济建设和青年致富中得到巩固、发展、活跃。

  2.突出重点,抓片促面,推动“服务万村行动”取得新进展。要将“服务万村行动”与农村经济发展、扶贫开发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将领导机关的服务与基层的开发创造更加有机地结合起来,抓住项目开发、科技推广、市场服务和城乡互助等关键环节,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抓好落实,求得新的突破。特别是团的各级组织和各个部门要各负其责,进一步做好3.7万个联系村的工作,使每一个联系村的工作达到以下要求:团支部书记和青年技术骨干接受过团的领导机关的培训;接受了团的领导机关一项以上的服务;推广了一项农业技术;兴办或参与兴办了一个开发项目;团员占青年的比例有所增长;青年的收入有一定幅度的提高。在抓好联系村工作的同时,要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抓片促面,推动全局工作发展。

  3.加强农村基层团干部配备和培训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继续贯彻落实团中央、国家科委、民政部《关于推广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村团支部书记、村委会科技副主任“三位一体”配置的意见》,不断提高农村团支部书记三位一体配置的比例。坚持不懈地抓好乡镇专职团干部配备工作,进一步提高配备率,保证乡镇团委工作有人做、不断线。要按照团干部培训的职责分工,以提高团干部带领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素质和能力为重点,做好乡(镇)村团干部培训工作,将未接受培训的乡(镇)村团干部集中轮训一遍。

  4、继续加大发展团员工作的力度,确保实现发展团员的工作目标。《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提出,到1997年底全国团员总数应达到7000万名。从目前的工作情况来看,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全团付出艰苦的努力。各地团组织要继续认真落实《1993至1997年全国发展团员工作规划要点》的要求,找出差距,分解任务,制定计划,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壮大团员队伍。团员数量差距较大,发展团员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和单位,团的领导班子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检查,保证《全国发展团员工作规划要点》提出的任务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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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广电总局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的通知

文化部、广电总局


文化部、广电总局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的通知

由香港无休映像有限公司出品的电影《江湖》,主要反映黑道势力之间的血腥杀戮,主题阴暗消极,文化部和广电总局经过内容审查后决定不予批准引进。我国大陆地区该片的音像制品和电影拷贝一律为违法文化产品。


据报,广东、福建极少数不法分子与香港不法商人内外勾结,走私或地下复制加工电影《江湖》的音像制品和电影拷贝,拟在近期通过地下发行网络进入内地市场。这种走私盗版行为严重违反我国音像、电影管理法规,扰乱文化市场秩序,必须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通知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文化、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周密组织,严加防范,坚决打击电影《江湖》音像制品和拷贝的走私盗版活动,营造良好文化环境。


二、各级文化、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音像、电影经营单位和新闻单位通报信息,动员社会力量,做好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进入市场的防范工作,形成强大声势和良好氛围,杜绝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进入市场。


三、积极发动和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音像、电影市场的动态监测。一旦发现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立即收缴。对经营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的音像单位或个人、播映电影《江湖》的影剧院、录像厅等,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四、广东、福建等地文化、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海关等部门,高度警惕,第一时间打击电影《江湖》走私音像制品和电影拷贝,力争拒违法产品于国门之外;同时要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重点打击违法经营的为首分子,“把盗版者送上法庭”。


五、对跨省区的涉案线索,要及时通知相关省区。对重大线索及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文化部、广电总局。


特此通知。



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技术商品流通,加快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市场坚持“集中指导、多家经营、方便基层、买卖两利”的原则,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少环节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条 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技术贸易活动中贸易双方的经济利益,以及中介方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转让时按国务院《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级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财政、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支持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二章 技术市场的经营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一切有助于开发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均可在技术市场进行交易。
第七条 技术市场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培训、技术招标,以及组织不同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等。
第八条 属于计划项目以及生产单位的技术难题,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招标应在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下进行。
第九条 技术贸易可采取建立常设技术市场,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招标会、信息发布会,以及通过中介人搭桥挂钩等形式。
组织全省或跨地区、跨部门的技术贸易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报省科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在贸易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贸易情况书面报送省科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章 技术开发服务机构
第十条 建立企业性质的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科委审查批准;建立事业性质的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科委会同编委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经审查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建立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服务方向和经营内容;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3、有必要的技术设施和条件;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开发、技术招标、技术培训,组织科研生产联合体,为实施技术合同服务等。

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进行技术交易,必须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争议解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执行。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应报当地科委批准建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当事人双方不在一地的,到卖方所在地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办法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登记技术合同时,对符合技术合同法和本办法的技术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登记;对包含部分技术贸易的合同,仅就技术贸易部分进行登记,非技术贸易部分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后,银行凭“技术合同登记表”办理提取酬金和合同结算业务,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第五章 技术转让权益
第十八条 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科技发展计划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在经过鉴定一年后,上级主管部门仍未组织实施的,研究开发单位有权自行转让,收入归单位。
第十九条 本单位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可自行转让,收入归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合同未作规定的,各方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第二十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可自行转让,收入归己。
科技人员使用本单位的器材、设备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应同单位达成协议,支付合理的费用。
任何人不得剽窃他人或单位的技术成果或资料作为个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
第二十一条 已获专利权或提交专利申请的专利技术转让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技术贸易费的支付和收入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技术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贸易双方商定。
技术贸易费可一次总付,或一次定价分期付款;也可从该项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成,或按双方商定的其他办法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支付的技术贸易费,一次总算的,在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分期列支,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按新增销售额或利润一定比例提成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使用技术开发专项贷款进行技术贸易的,报经财政税务部门
批准后,可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还贷。
第二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技术贸易收入应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促成技术贸易的中介方的中介服务费,由技术贸易各方协商议定。

第七章 技术贸易的税收
第二十七条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在技术贸易中所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企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二十八条 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年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大中型企业暂免征所得税的限额可放宽到五十万元。
第二十九条 个人的技术贸易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对在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贸易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对干部、科技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侵犯他人技术权益者;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技术商品者;出售、转让技术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者,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可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给予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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