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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5:30  浏览:8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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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2]4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帐站审工作,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帐站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帐站审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进行审查、监督的管理制度。实行村帐站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是农村财务管理的主体,其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独立核算权、现金管理权、债权债务处置权、扩大再生产及基本建设的自主权不变。

第四条 所有乡(镇)、村都要实行村帐站审工作制度,接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审计和监督。逐步推行把组级财务纳入村帐站审的范畴。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农村经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农村村帐站审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村帐站审工作。

乡(镇)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村帐站审工作。

村帐站审工作,业务接受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村帐站审工作。

第六条 乡(镇)农村经管机构从事村帐站审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农村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业务,从事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三)掌握并能够贯彻执行有关农村财务管理和审计政策法规;

(四)参加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国家农业部统一颁发的农村审计证。

第七条 村帐站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和政策,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敢于坚持原则,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村帐站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为村帐站审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村帐站审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九条 村组财会人员要接受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根据其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等条件,按有关规定取得会计证,实行持证上岗。

村组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经过民主推举、以群众代表为主的民主理财小组,对其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名额村级不少于5人,组级不少于3人。

第十一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

(一)对村组财务预决算方案提出建议;

(二)审核村组财务收支;

(三)检查监督村组财务公开情况;

(四)听取并反映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村帐站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村帐站审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会计科目,统一帐簿设置,统一记帐方法,统一凭证传递,统一报表体系,统一核算程序,统一签章手续,统一档案管理,统一公开结果,统一考核标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村帐站审工作行为。

第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全市统一设置和使用30个一级科目,不得随意增设、减少或合并,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可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第十四条 村帐站审采用借贷记帐法进行核算,收入与支出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

第十五条 帐簿设置和会计报表要求:

(一)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村级财务设置三帐三簿,即总分类帐,分类明细帐,现金存款日记帐,内部往来登记簿,应收应付款登记簿,固定资产登记簿;

(二)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设置两帐四簿,即总分类帐、现金日记帐,内部往来登记簿,土地承包登记簿,固定资产登记簿,两工登记簿;

(三)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按月或季度编制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逐级汇总上报至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年终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逐级汇总上报至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同时附送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十六条 核算程序:

(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收入凭证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收款专用凭据》;支出凭证必须使用农经、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票据购领登记、年度审验制度,杜绝白条和违规票据入帐;

(二)结算。村组财会人员对当月发生的收支业务必须当月结算,不准跨月报帐。结算支出凭证必须有经办人,主管财经负责人签字;

(三)民主理财。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对当月收支凭证应当进行严格的唱票审核,在合理合规的凭证上加盖民主理财小组专章,对违规凭证予以"注销"或退回;

(四)报帐。组财会人员将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的原始凭证分类整理后到村报帐,村财会人员审核无误后,分类填制"收入汇总三联单"和"支出汇总三联单",并及时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报帐。报帐时间一月一次,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可以一个季度报帐一次;

(五)帐前审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各村上报的收支凭证要实行严格的帐前审计,对合理合规的凭证加盖"审验合格"章后方可入帐,对违规和有疑问的凭证予以登记,并实施跟踪审计,问题查清后,出具审计结论书;

(六)记帐。村帐站审工作人员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相关凭据,按规定编制记帐凭证,登记总帐、明细帐和有关簿册,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每期帐务处理完毕后,村帐站审工作人员分村编制财务公开内容底稿,财会人员分组编制财务公开内容底稿,由村组财会人员及时在公开墙上如实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级一般一个季度公布一次,组级要一月一公布,重大事项和群众有要求的要随时公布。

第十八条 村帐站审工作人员和村组财会人员要及时将各种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归档,以备查询。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村帐站审工作要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配备内审人员,以内部审计方式开展村帐站审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对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村帐站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基本工资(或相当于一至二个月基本工资的劳动报酬)的罚款:

(一)拒绝报送或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帐簿、凭证、会计报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或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经济活动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农村审计人员或举报者的。

第二十二条 村帐站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本人一至二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8月20日起施行。原有的农村财务审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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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5〕1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责任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遵义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扎实有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社区、进村寨、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五进”宣传活动,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定期开展考核、评比、验收,作出批评和表彰的决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逐级履行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社区、学校、村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民政、农机、教育、经贸、广电报业部门除做好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外,应担负起对本行政区域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分解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五进”活动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各系统的“五进”活动提供业务指导,制作和发放各种宣传资料,提供宣传信息,协助完成大型宣传活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完成好本系统的“五进”活动目标要求,严格制定考核标准。各级领导和每一个民警都要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实行分片包干,每一级都要建立工作台账、工作进度表,定期汇总公布。要在全市90%的国省道沿线村寨、社区、学校、企业展出、播映、发放交通事故案例挂图、光盘、安全常识手册等宣传材料,使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从典型事故中警醒,受到深刻教育。

  3、其他公安机关要按照上级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积极开展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所属区域的社区、部队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建立社区、部队基础台帐,实行季度考核,作好考核记录。

  交通安全宣传进社区工作需按下列标准执行:

  1、组织领导。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街道办事处、物业、治安、交管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交通安全社区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做到职责分工明确、张榜上墙;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并做好记录。

  2、硬件设施。社区内显要位置设立2条以上固定宣传标语;适当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设置1个以上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宣传内容定期更新;有规范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车棚;建立交通安全活动固定场所,有交通安全读物。

  3、教育活动。结合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利用事故光盘、宣传材料、挂图、板报、展板、横幅、文艺表演等形式,每季度组织居民搞一次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社区现有的广播、影视、网络等手段经常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4、交通安全违法和事故。社区内车辆停车有位、停车入位、停车规范有序,无乱停乱放现象;社区内机动车上牌率达到100%;社区内无交通事故。

  5、档案资料。有书面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信息档案;有机动车驾驶员档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内容;要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文字及各种影视资料。

  第七条  各级经贸部门对所辖企业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企业基础台帐,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作好检查记录。

  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工作需按下列标准执行:

  1、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各单位要成立交通安全组织,法定代表人为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依法履行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义务。

  2、交通安全硬件设施。单位内部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宣传橱窗,宣传内容定期更新;有规范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做到停车有位、停车入位。

  3、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管理。专业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配备至少一名专职交通安全员,宣传橱窗两月更新一次;要对录用的驾驶员进行资质审查和专门的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4、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利用党员活动室、驾驶员活动室等场所,通过播放事故光盘、展出宣传板报、展板、图片、开展交通安全竞赛、答题、座谈或辩论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运输驾驶员要重点组织观看事故光盘,各项宣传工作要有文字记录和影视资料档案。

  5、交通安全违法和事故。对交通安全违法或事故司机要予以曝光,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对所辖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行指导,建立学校基础台帐,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作好检查记录。

  交通安全宣传进学校工作需按下列标准执行:

  1、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设立交通安全组织,校长为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学期综合评定。

  2、交通安全硬件设施。学校要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每学期制作两期宣传内容,要悬挂宣传标语,并定期更新。

  3、开展多种形式的阶段性宣传教育活动。针对学生群体特点,开展讲交通安全法制课、知识答题、演讲、辩论、绘画、文艺表演、播放事故光盘等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学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一次;各项宣传工作要有具体的文字记录和影视资料档案。

  4、交通事故。学校所属人员不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九条  各级农机部门负责对所属村寨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行监督,建立村寨基础台帐,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检查,作好检查记录。

  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工作需按下列标准执行:

  1、组织领导。以村民委员会为基础,乡镇政府、治安、交管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交通安全村建设活动领导小组;专兼职交通安全员不少于2人;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并做好记录。

  2、硬件设施。村内有1块以上交通安全标牌、板(墙)报,有2条以上永久性交通安全标语;村庄周边公路两侧适当位置刷写交通安全标语、警句;建立交通安全活动固定场所,有交通安全读物。

  3、宣传教育。针对农村实际,利用事故光盘、挂图、板报、横幅、文艺表演等形式,每季度组织村民搞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本地现有的广播、电影、报纸、电视等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4、交通安全违法和事故。村内无车辆未年检、报废车辆上路及在道路上打场晒粮等现象;村庄或村民所属机动车上牌率达到100%;村民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或驾驶车辆进入管制区域记录;村民未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6、档案资料: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畜力车等档案,有机动车驾驶员档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有不同时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计划、总结及各种影视资料。

第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报业部门要广开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全力支持交通安全宣传进家庭活动。

  交通安全宣传进家庭工作需按下列标准执行:

1、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等新闻媒体,对全市家庭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各级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开辟至少一个固定专栏,每年制作至少一个专题节目,每年至少发布交通安全宣传稿件52篇(条),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和教育作用,全力配合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的开展。

第三章 考核细则

  第十一条  由政府委派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对民政、农机、教育、经贸、广电报业系统落实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责任制情况实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评内容。

  第十二条  对民政部门的考核总分10分,全年未开展对所辖社区“五进”活动检查督促工作或考核后无记录的不得分,未建立基础台帐的扣3分,少考核一次扣2分,记录不全扣5分。

  第十三条  对经贸部门的考核总分10分,全年未开展对所辖企业“五进”活动检查督促工作或考核后无记录的不得分,未建立基础台帐的扣3分,少考核一次扣1分,记录不全扣5分。

  第十四条  对教育部门的考核总分10分,全年未开展对所辖学校“五进”活动检查督促工作或考核后无记录的不得分,未建立基础台帐的扣3分,少考核一次扣4分,记录不全扣5分。

  第十五条  对农机部门的考核总分10分,全年未开展对所辖村寨“五进”活动检查督促工作或考核后无记录的不得分,未建立基础台帐的扣3分,少考核一次扣2分,记录不全扣5分。

  第十六条  对广电报业部门的考核总分10分,全年未开设固定栏目扣3分,发表交通安全宣传稿件不足80%扣5分,未发表交通安全宣传稿件不得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教育、农机、经贸、广电报业部门要建立本系统、本单位实施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奖励制度;对实施“五进”工作责任制成绩突出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落实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责任制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上述受教育范围适用于临时租住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九条  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六日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持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是指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下同)国有股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股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是指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被授权代表国家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单位。
  第四条 减持国有股所筹集的资金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六条 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
  第七条 减持国有股由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实施。部际联席会议由财政部负责召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确定减持国有股的筹资计划和定价原则,研究解决国有股减持筹资工作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财政部,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部际联席会议确定减持国有股的,其股东授权代表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有股减持说明书(草案)及承销协议;
  (二)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承销机构对上缴减持收入的书面承诺;
  (三)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信息披露及市场监管规则。
  第十一条 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理事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国有股减持变现的资金和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管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三)选择并委托国内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
  (四)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股存量发行收入由主承销机构在取得收入2日内负责将应缴收入缴入财政部预算设置的指定科目。财政部在5日内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并办理核减有关单位国有资本金的手续。
  第十三条 受托对基金进行运作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必须定期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其经营状况和业绩,并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向社会披露,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部际联席会议可以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在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同时,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及定向回购等方式的试点。试点方案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包括非发起人国有股协议转让,由财政部审核。协议转让时国有股权发生减持变化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具体比例以及操作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证券登记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上市公司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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